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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18

合同编号:

z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二零零九年月日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承租方(乙方):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坐落于北京市。

该房屋为:

号楼单元号,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房屋权属状况

甲方是该房屋的所有者。

在签署本合同之时,该房屋还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第三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

居住。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批前,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

(该房屋的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1)

第四条房屋改善

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其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户与户之间的防火门不可拆改。

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装修标准见附件2)

第五条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

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三十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六条租金

(一)租金标准: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天。

租金按日计算,月系指30天,季度系指90天,半年系指180天。

(二)租金支付时间: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定金人民币元整,

,此后乙方按每季度支付租金(上付),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向甲支付下半年度租金。

(三)租金支付方式:

乙方可以采用支票或现金方式支付。

(四)甲方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为装修免租期,甲方免除乙方租金,但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燃气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等房屋使用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房屋租赁保证金

(一)鉴于本合同标的物还未取得房产证书,甲方向乙方保证房产证将于2009年月

日前办理房产证书,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若甲方在保证期限内未办理成功房产证,则甲方退回乙方定金,本协议自动终止。

(一)甲方办理成功房产证时,乙方向甲方支付三个月的房屋租金作为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

元,(大写:

元)。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第八条:

其它费用

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

(一)乙方承担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燃气费等相关费用。

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关缴费凭据。

(二)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的其它费用为:

物业管理费/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见附件3)

(三)除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外、房屋租赁税费以及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一)交付:

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

乙方与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并办理相关房屋交验手续及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返还:

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十日内,将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返还甲方。

甲乙双方验收认可后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

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返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正常使用。

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十条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一)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二)对于乙方自行装修、改善和增设的它物甲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

(三)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五)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防火、安全用电等一系列安全法律法规,杜绝一切灾害事故发生,如因乙方责任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转租

(一)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二)接受转租方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所有权变动

(一)租赁期内甲方如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应符合国家有关房产转让规定,甲方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未书面回复甲方则视为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甲方可另行出售。

(二)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三十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

4、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

5、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甲方未办理成功房产证,导致乙方不能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以及其他不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证照的情况。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三十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3、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6、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本合同第十三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三个月的租金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租赁期内,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六十日通知甲方,并自愿将原交纳甲方的

保证金作为违约补偿金赔偿甲方。

(四)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应提前六十日通知乙方,将已收取的租金余额退还乙方外,并按乙方交纳保证金同等数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有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三个月的租金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六)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七)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的,按照乙方已缴纳租金的日千分之一支付乙方违约金。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按照应付租金的日千分之一支付甲方违约金。

本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时,乙方未及时返还房屋的,应按该房屋双倍的月租金标准支付甲方违约金。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本合同以外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北京市朝阳区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乙方安装室外广告或其他室外装饰、装璜等附件,应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并自行办理政府许可、批准事宜。

(二)乙方承租部分因物业管理服务产生的一切争议,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与物业管理公司交涉解决。

(三)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逾期不搬迁,甲方有权从房屋中将乙方的物品搬出,并不承担保管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产生的费用。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四份,其中甲方执份,乙方执份,房屋租赁管理行政机关备案一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出租方(甲方)签章:

承租方(乙方)签章

住所:

住所:

证照号码:

证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签约时间:

年月日签约时间:

年月日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附件一

户型图

 

附件二

装修标准

外立面:

花岗石材,不锈钢和断桥铝合金门窗

商业内部:

粗坯

公共部分楼梯间:

电梯间:

电梯前室:

电梯品牌:

公共部分卫生间:

商业内部卫生间:

地面防水及保护层

一层大堂:

内部配置:

1、通讯系统:

3、消防系统:

烟感消防喷淋

4、供暖系统:

冷暖空调机

5、供电系统:

6、供水系统:

7、天然气:

8、通风系统:

9、电视系统:

10网络系统:

 

附件三

商业服务内容

一、物业服务公司的服务范围

1.供水、供电、照明、排污等公用设备、设施、公共区域和公共休闲设施的正常运行、养护和维修及服务。

2.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清(保)洁、垃圾的收集清运、绿化养护工作。

3.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4.商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5.车辆停放服务。

6.处理租用(使用)人的投诉接待工作。

7.本公约规定由物业服务公司管理负责的其他事项。

二、物业服务质量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确保本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基本市政设施的正常使用运行和小修养护,包括∶

1、保障护栏、围墙、小品、桌、椅、楼道灯的完好,保障道路、甬路、步道、活动场地达到基本平整,保障边沟、涵洞通畅。

2、确保雨水、污水管道保持通畅,定期清淘化粪池、雨水井,相关设施无破损。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1、本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和小修,执行《房屋及其设备小修服务标准》。

2、负责智能化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

(三)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1、有建全的保洁制度,清洁卫生实行责任制,有明确分工和责任范围。

2、设定垃圾集纳地点,并每日将服务范围内的垃圾归集到集纳地点,并对垃圾集纳地点进行管理。

3、每日对保洁服务范围内的区域进行一次清扫,做到服务范围内无废弃杂物。

4、对楼梯间、门厅、电梯间、走廊等的门、窗、楼梯扶手、栏杆、墙壁等,进行一周一次清扫。

5、按政府有关规定向服务范围内喷洒、投放灭鼠药、消毒剂、除虫剂。

6、在雨、雪天气应及时对辖区主路、干路积水、积雪进行清扫。

7、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迅速组织人员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通风、清洗和消毒,加强对租用(使用)人的宣传,维持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

(四)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中心绿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区间绿地按市园林局规定的《二级养护标准》养护。

(五)车辆停放服务

1、有健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制度和服务方案。

2、对进入本物业区域的机动车辆进行登记发放凭证,出门凭证放行。

3、保障停车有序,24小时设专人看管;有发生紧急情况预案。

4、包月存放的,应签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六)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1、相对封闭:

做到小区主要出入口昼夜有专人值守,危及人身安全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2、维护交通秩序:

包括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的行驶方向、速度、临时停放位置进行管理,保持车辆行驶通畅。

3、看管公共财产:

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辖区的表井盖、雨箅子、小品、花、草、树木等。

4、夜间对服务范围内重点部位、道路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防范检查和巡逻,巡逻不少于2人,做到有计划、有记录。

5、有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的处置预案;发生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警和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七)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1、有健全的装修管理服务制度。

2、查验业主装修方案,与租用(使用)人、装饰装修施工单位签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告知装饰装修注意事项。

3、装饰装修期间,对装饰装修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严格治安、消防和房屋安全管理;对进出小区的装饰装修车辆、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调解因装饰装修引发的邻里纠纷。

4、租用(使用)人装修结束后,应按装饰装修申请内容进行验收;对违反装饰装修协议的要进行处理,问题严重的报行政管理部门。

5、及时清运装修垃圾,集中堆放时间不得超过三天。

(八)其他服务

1、白天有专职管理员接待租用(使用)人,处理服务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租用(使用)人的咨询和投诉;夜间有工程维修人员值班,处理急迫性报修,水、电等急迫性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

2、每年进行一次物业服务满意率调查,促进服务工作的改进和提高,征求意见用户不低于总户数的80%。

3、电梯24小时监控运行,一旦发生电梯关人、夹人等危险情况时,应迅速组织救助。

三、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及价格

1、本物业服务区域的物业服务费由租用(使用)人按其租用(使用)物业面积大小共同分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商业(有电梯)物业服务费标准为6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商业(无电梯)物业服务费标准为4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商业地下室物业服务费标准为1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2、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商业地上部分经营性垃圾清运费标准为0.50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商业地下室部分经营性垃圾清运费根据具体使用情况依照商业地上部分经营性垃圾清运费标准酌情减免。

3、本物业服务区域内,露天地面停车位按北京市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计时和包月两种收费方式收取停车占道服务费,其中包月收费按150元/位·月;地下人防机械停车位按280元/位·月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机械设备使用费和停车服务费;地下人防平面停车位按400元/位·月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和停车服务费。

4、租用(使用)人在办理装修手续时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交纳10000元装修保证金并按4元/建筑平方米交纳装修管理服务费、按3元/建筑平方米交纳装修垃圾清运费。

四、物业服务费的交纳

1、租用(使用)人初次办理入住手续时按租赁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预交一年的物业服务费,若因租用(使用)人原因逾期收房,仍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起计收;

2、以后每年交费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交房月份日期为交费截止日,由租用(使用)人预交一年的物业服务费;

五、违约责任

1、物业服务公司违反服务约定,未达到服务质量目标的,租用(使用)人有权要求物业服务公司限期改正。

2、租用(使用)人违反服务约定,使物业服务公司未达到服务质量目标的,物业服务公司有权要求租用(使用)人限期改正。

3、租用(使用)人违反服务约定,不按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物业费及有关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公司有权要求租用(使用)人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向物业服务公司支付应付未付款总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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