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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理04章法人1

第一节法人制度概述

一、法人的概念

(一)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组织。

“人”在民法中为民事主体之意。

自然人是自然形成的民事主体,法人是由法律创设的民事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概念。

 

(二)从民事主体制度的历史发展看法人的意义

1.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生产力水平低下

在生产力很下发达的情况下,生产和交换的规模很小,未产生运用大量资本进行大规模分工和协作的需要。

在这一阶段,民事主体只有自然人,这种状况完全适合当时生产力的发展水平。

2.自然人和合伙作为民事主体-----生产力水平有所提高

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单个自然人进行生产和交换不能满足需要,产生了运用大量资本进行分工和协作的要求。

民事主体制度对此作出反应,形成了合伙组织。

合伙是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中介。

最初的合伙是家族合伙。

一个祖先死去,其继承人并不将遗产分割使用,而是集中使用,形成家族内的合伙关系,以利用大量资金兴办大一些的事业。

这时,民事主体已经向团体化复合化发展,开始了由自然人向法人发展的量变。

合伙是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中介,是法人制度的萌芽。

3.股份有限公司出现------生产力的进一步的提高

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人类社会进入资本主义时代井完成工业革命,对生产和交换规模的扩大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

合伙不能满足这一要求。

原因在于:

(1)合伙要求其成员间有人身信任关系,成员有限,资本有限。

而一个想兴办大型事业的人,无论其交际范围有多广,能够与他有彼此信任关系的人毕竟是有限的,因此,合伙难以拥有大量成员,换言之,合伙难以形成大量资本。

所以,合伙一般是中小企业的存在形式,因为它难以通过拥有大量成员筹集到大量资本。

(2)合伙成员要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风险太大。

合伙的营业失败意味着合伙成员的倾家荡产,因此,对于合伙成员来说,合伙是一种不够安全的投资方式,由此进一步限制了合伙规模的扩大。

(3)合伙(隐名合伙除外)一般要求其成员都参与经营,出资和参加经营相伴随。

这一特征排斥了那些手中拥有资本、又不愿参与经营的人加入台伙。

(4)合伙缺乏永续性。

由于以人身信任关系为基础,合伙人的死亡,有可能导致合伙的消灭。

而兴办大型事业,有时需几代人的连续努力,要求企业组织形式具有永续性,固此,合伙作为民事主体已不能满足经济生活的需要,新的经济条件呼唤着新的主体,公司便随着这种呼唤出现了。

无限公司——合伙的家族色彩已淡化

在公司的发展史上,首先产生了无限公司。

1673年的法国商事条例第一次承认了无限公司的法律地位。

从某种意义上说,无限公司就是合伙,不过其家族色彩已淡化。

1807年的法国商典,将无限公司称为合名公司。

无限公司尽管已取得法人地位,但由于其合名形式,造成交易的不便。

其财产未与成员的财产完全分开,人格也未与成员人格分开,不适合现代经济生活的要求。

两合公司(隐名合伙)

两合公司是作为无限公司的改良形式出现的。

它是部分股东负无限责任、部分股东负有限责任的公司,又称为隐名合伙。

由于其允许存在有限责任股东,满足了人们对投资安全的要求,因而有可能募集到较大资本。

有限责任股东不参加经营,又满足了不想参加经营的投资者的要求。

但有限责任股东的股份转让受较大限制,不能满足人们转移风险的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

进一步发展,产生了股份有限公司,它是公司的典型形式,也是法人的典型形式。

它是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设立的。

全部资本分为均等的股份、其成员以其认购的股份金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和优点在于:

(1)它的股东数目从理论上讲可以是无限的

由此打破了公司成员必须彼此信任状态,因而能募集到巨额资本。

(2)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只负有限责任

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财产,减少投资风险,人们投资积极性提高。

(3)公司一旦经营不利,股东可抛售股票转移经营风险,进一步增加了投资安全系数。

(4)股东一般不直接参加经营,满足了又想赚钱却不愿经营的游资拥有者的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现,标志着法人制度发展到了完备的阶段。

法人理论实际上大都是以股份有限公司为蓝本总结出来的。

但股份有限公司也有缺点,如股东不关心公司经营,公司的经营状况过于公开化等。

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改良形式,后来又产生了有限公司。

4.企业集团------生产力大的发展

由于交易的进一步扩大和垄断化的发展,单一法人已不能适应这种经济形势,产生了将许多法人集合以形成更大经济力的要求,企业集团由此产生。

在西方国家,出现了经济学上讲的托拉斯、康采恩、辛迪加等形式,以此将许多法人集合成一个大团体,从法律上讲,他们就是企业集团。

在许多国家,中小企业是经济生活的主要力量,而且,在许多行业,如律师业,并不是规模越大越好。

因此,合伙作为中小企业的存在形式,于70年代后重新获得重视,被一些国家承认为独立于自然人和法人的主体。

5.法人、公司和企业——三概念

在论述民事主体制度的历史沿革时、我们先后使用了法人、公司和企业三个概念,它们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公司是法人的一种,是法人的典型形式。

但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并不见得皆以营利为目的。

因此,法人的外延大于公司的外延。

法人制度首先开始于公司,后扩及于非营利的组织,以便保护它们的利益。

企业是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经济组织,公司是企业的一种。

企业除公司外,还包括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此,企业的外延大于公司的外延。

 

二、法人的特征

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法人与自然人的区别在于,自然人是单个的主体,而法人是集合的主体,换言之,是由两个以上自然人组成的主体。

法人可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是先有社员,然后由社员出一定的资产构成法人的财产;而财团法人是先有财产,然后由专门委任的人去管理经营。

因此,法人是人的集合体与财产的集合体的有机统一。

正因为法人是人的集合体,发生法人成员的组织协调问题。

因此,法人必须有稳定的组织机构,以便形成不同于组成人员各自意志的法人的意志,并保证法人按一定的方向进行活动。

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

从本质上言,法人是一种经济实体。

取得了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以法人的资格进行活动,只有在它们从事民事活动或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时,才是以民事主体资格出现的法人组织。

在一般意义上,民事活动是财产性的活动,或者说是市场交换活动。

这种活动只有有财产者才有资格参加,因此,法人作为一种民事主体,必须有自己的财产。

法人的人格以其财产为基础。

在民法上,无财产即无人格,财产是一切人格的基础。

法人与自然人不同,它不仅要拥有财产,而且要拥有独立的财产。

独立的财产有三层含义。

第一,法人的财产独立于其他法人和自然人的财产,彼此不相混同;

第二,法人的财产独立于法人成员的财产;

第三,法人的财产独立于其创始人(包括国家)的其他财产。

因此,法人的创立人或其他成员对法人的债务只负有限责任。

法人是社会组织,以此区别于自然人。

法人有独立的财产。

以此区别于合伙。

合伙无绝对独立的财产,合伙人要对合伙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而法人有独立的财产,这意味着法人成员不能说法人的财产是自己的,该财产属于法人自身所有,形成法人所有权。

成员一旦设立一个法人,即丧失了对其出资的所有权,而只保有股东权。

3.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这意味着法人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而非以法人成员、法人创始人或其他法人的财产作这种承担。

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它有独立财产的必然结果。

正因为法人有独立的财产,所以它理所当然地要独立承担由自己的活动产生的债务和责任。

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反面解释,就是法人的成员对法人的债务只负有限责任。

4.法人独立的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因此,法人成员及创立人的人格与法人的人格是分开的。

为了使法人能独立与其成员和创立人进行民事活动,法人必须有自己的名称,这就使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活动,是法人人格独立于其成员人格的证据,是法人有自己独立财产的必然结果。

如果法人进行民事活动要以所有成员的名义,将造成极大不便。

若如此,则法人并未有自己的独立人格。

三、法人的实质

法人拟制说:

——德国法学家萨维尼

本应只有自然人为法律主体,法人乃为实际只需要而由法律拟制的主体。

组织体本无人格,但为实际只需要,由法律赋予组织体以主体资格,故法人是纯粹的拟制物。

法律可以有条件的承认法人的概念和存在,

法人实在说:

——德国法学家基尔克

法人的主体资格并非法律之拟制,乃为社会的一个实在,法律承认组织体的主体资格乃是因为社会中现实存在着与自然人一样坚固而独立的实体,即团体,或称共同体。

我国民法采组织体说。

民法通则:

第三十六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作者观点说明(自习)

说明

*★*法人是人的组织,是人为实现自己特定目的而进行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

在特定的范围之内享有权利能力。

四、法人制度的意义(略)

第二节法人的分类

一、公法人和私法人——传统民法的基本分类

(一)凡依公法组织起来的法人就是公法人

它们所完成的是国家管理职能,国家管理机关都是公法人。

但它们行使权力,实现职能是不以法人面目出现。

仅以民事主体身份出现时,方可谓法人。

注意:

公法法人只有进入民事领域才称其为法人;公法法人一般不进入民事领域。

如:

1.为维持组织体的正常存续而参加简单的私法活动。

2.当公法人或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至民事主体以人身或财产伤害。

产生侵权法律关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

即可以依据公法规范《国家赔偿法》等提起国家赔偿,或根据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此事与私法无涉;

也可以根据私法规范如《民法通则》提提民事诉讼。

此事公法人作为侵权损害法律关系的民事主体(法人)出现。

3.公法人终止时,如有所欠民事主体的债务,

(二)凡依私法组织起来的法人就是私法人

它所追求的是私人目的,各种公司皆为私法人。

1.依据私法而设

2.私人目的,与国家权力的行使无涉。

3.私法人的权利行使不能依赖国家强制力。

(三)划分意义:

确定组织性质和目的;划定组织行为界限

二、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传统民法的基本分类

1.以法人的成立基础为标准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是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称为人的组合。

先有人后有财产。

财团法人是为一定目的而设立,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规定目的使用的各种资产,称为财产的组合。

先有财产后有人。

社团法人可以是营利社团,也可以是公益社团,前者如公司;后者如红十字会。

2.区分的意义

其一,目的不同——盈利与否

其二,设立人地位不同

可否为成员

其三,设立行为与人数不同

▲多方行为与单方行为;

▲只能是生前行为与可为死因行为

▲私益目的与公益目的

其四,法人机关的不同

社团法人要求有健全的内部法人机关,内部治理结构非常重要;

财团法人无社员(大会),通常仅设管理机关,此机关只能按设立人的意思进行行为。

 

组织不同;(社团法人——自律法人。

财团法人——他律法人。

其五,解散的原因不同。

社团法人得因社员大会决定解散。

三、公益法人、盈利法人(中间法人)——传统分类

1.划分标准

成立或活动的目的不同

2.划分意义

★目的不同;

★★设立准则不同;

★★★设立程序不同;

★★形式不同(盈利法人只能采社团法人的形式)

★行为能力不同。

四、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中国民法的分类

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

1.机关法人、

2.事业单位法人

3.社会团体法人。

4.基金会法人、基金法人和合作社法人

第三节法人的民事能力

一、法人民事能力概述

(一)概念——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二)特点

1.~仅限于私法领域中

2.~决定于法人章程

3.~受国家意志制约

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概念

(二)特征

与自然人相比

1.~开始于终止的时间不同

2.~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决定于法人章程

3.~某些民事能力专属于法人—专属性

(三)开始与终止

民法通则第三章法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三十七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四十条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三、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概念

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国家赋予法人行为能力,是为了保证法人能实现其权利能力。

(二)法人行为能力的特点

1.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一起发生和消灭,两者的开始和终止的时间完全一致。

2.法人的行为能力由它的机关或代表来实现。

法人机关或代表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法人承担其法律效果。

这是由法人是社会组织的特点所决定的。

(三)法人行为能力的性质(略)

1.代理说

2.机关说

(四)法人的目的事业,业务范围对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影响。

——对法人活动的限制

目的事业对法人权利能力限制。

业务范围对法人行为能力限制。

第四节法人的设立、变更和消灭

一、法人的设立

(一)法人的设立与法人的成立

设立——连续性的创建行为—自然人的孕育

成立——完成法人存在事实—自然人的出生

(二)法人设立的条件(略)

有设立人

有设立基础

有设立行为

(三)法人成立的条件

法人一旦成立,便作为一种团体性的民事主体在社会上活动,对社会生活好的影响坏的影响都是重大的,

例如,以法人的形式从事违法活动,其破坏性就比自然人从事同样的活动大得多。

因此,承认法人制度有一定的风险,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扩大法人的有利影响,限制其不利影响,立法规定了严格的法人成立条件。

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法人设立原则。

几种主义

1.自由主义,——放任主义

2.特许主义,

要求法人的成立必须经过国家的特别许可的主张。

——国家机关

3.行政许可主义

法人成立须经行政机关许可。

特殊行业的盈利性法人

4.准则主义,亦称登记主义,

即法律事先规定法人成立的条件,成立符合这些条件的法人后,仅须向有关机关登记即可获得国家承认的主张。

公司法:

——我国公司法采何种主义?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准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许可)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五)法人设立程序——无一般性

二、法人的变更

(一)组织机构的变更

1.法人的合并

新设合并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法人资格消灭,新的法人资格随即确立。

吸收合并

是指一个或多个法人归并到一个现存的法人中去,被合并的法人资格消灭,而存续法人的资格仍然保留。

2.法人的分立

是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

有两种情况:

新设分立

是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原有的法人资格消灭。

派生分立

是一个法人分出一个或几个法人之后,新法人资格确立,原法人资格继续存在。

这又可分两种情况:

其一是,原法人的分支机构具备了法人的条件而独立成为法人,如分公司从总公司独立出来成为新法人。

其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分出若干部分而组成新法人,如两个企业法人分出各自的一部分共同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新企业。

3.组织机构变更后的权力义务

企业法人合并、分立后,他的权利、义务有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即原有法人的财产、债权、债务等全部由合并以后的一个法人享有和承担。

(二)其他重大事项的变更

法人名称、住所、活动宗旨等的变更

登记并公告

三、法人的消灭

法人资格的消灭。

不能再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法人终止的主要原因:

(一)概念

(二)原因

1.依法被撤销

▲一是(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法律、行政命令直接规定撤销其法人的资格。

▲二是(企业法人)因法人违反法律的规定而被撤销。

2.法人自行解散

(1)因设立的目的事业完成或无法完成而解散。

(2)因法人章程所规定的存续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

(3)由法人的成员会议决议而解散。

(4)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依法被宣告破产

法人在其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经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主管部门以及债权人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以有关法律规定,核实情况后宣告其破产。

法人在被宣告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负责对该法人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查,以破产公平的清偿破产债务。

清算工作完成,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并向法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4.其他原因

(三)法人的清算

1.概念

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对其债权债务进行了解的行为。

2.清算的分类

破产清算

一般清算

3.清算组织

▲概念:

负责进行清算活动的人,亦称清算人

▲类型

一是,法人自己组成的清算人

二是,由主管机关或法院组成的清算人。

▲清算组织的职责(看书)

主要职责:

第一,处理法人的现存事务

第二,收取债权债务

第三,处理和变卖财产。

变卖财产所得:

一是用于清算费用的支出

二是支付职工工资

三是缴纳法人所欠税款

四是清偿法人所欠债务

剩余分配

▲法人在清算期间的法律地位

法人在清算期间被称为清算法人。

清算期间的法人性质如何,即出于何种法律地位,学界有不同观点。

清算法人说

拟制法人说

同一人格说

第五节法人的机关

一、法人机关的概念和特征

1.法人机关的概念

法人的机关,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个人或集体。

2.法人机关的特征

(1)与法人同时产生

(2)是法人决策制定者和意志形成者

(3)法人机关的行为是法人自身的行为法人机关有权代表法人进行活动。

(4)法人机关实施的行为是具有私法上效果的行为。

注意:

法人机关理论和制度主要是针对盈利性法人

二、法人机关的分类

1.意思机关。

是法人得以形成自己意思的机关,又称为权力机关或决策机关,他有权决定法人进行民事活动和业务管理的重大问题,具体形式有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

2.执行机关。

是具体执行法人的意思机关所形成的意思的机关,法人的对内管理、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的功能,由执行机关具体实施,具体形式由董事会、厂长、经理等。

3.代表机关。

是法人的意思表示机关,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通常称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具体形式有董事长、厂长、经理等。

但是,在有些法人中,执行机关和代表机关是互相重合的,例如厂长、经理,同时为法人的执行机关和代表机关。

4.监督机关。

是对法人执行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的机关,其设立宗旨在于维护法人的出资人的利益,具体形式有监事会或监事。

并非任何法人都必须设监察机关,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设此机关。

三、法定代表人(自习)

第六节法人的民事责任

法人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有限责任。

一、法人民事责任的性质

(一)法人民事责任承担的概念

指法人在进行民事活动中产生的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以及其他民事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二)法人民事责任的性质

独立性和有限性

二、法人民事责任的特征

(一)以其财产承担独立责任

法人之最大特征---法人制度之生命力所在。

(二)法人成员的责任的有限性

同于法人责任的独立性,同一问题的不同视角。

(三)法人独立责任的法定性

法人独立责任——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约定。

三、法人人格否认(公司法将详细讨论)

(一)含义与意义

在特定情形下,独立责任之否定

“揭开公司面纱理论”

遏制股东或其他投资人滥用公司制度这一优势

(二)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情形

1.法人人格形骸化之情形——人格混同

(1)财产混同

如公司营业场所与股东的营业场所完全同一

(2)业务混同

如公司不能进行单独的营业活动而受制于股东,公司集团内部实施大量的交易活动,公司对业务活动无真实记录或连续记录。

(3)组织机构混同

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2.滥用法人人格规避法律义务

指法人成员为自己的不正当利益而恶意利用和控制法人,以达到逃避义务特别是债务的目的。

(三)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特征

1.仅适用于盈利法人

2.仅适用民事责任

3.仅得在债权人提出时适用

公司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几个具体问题

(一)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公报私恨由法人负责还是由个人负责

[案情介绍]

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事员王某,因到某酒店白吃白喝不成,对店主怀恨在心。

一日公务在身,王来到酒店,让店主拿帐查看,店主遵命递过帐本,王拿过帐本连翻都没翻,顺手甩进炉子。

他称该店帐目不清,违法经营,必须停业。

随之取走营业执照和主要炊具,致使该店停业三天,损失千余元。

店主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定由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民事责任。

分析

此案在诉讼过程中和诉讼结束后,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出现了两种尖锐对立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

一审法院判决是正确的,因为王某侵犯酒店权益的行为是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代表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的,尽管是公报私恨的报复行为,但仍应由工商局负责。

工商局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再向王某追究个人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

一审法院判决不当,因为王某虽然公务在身,但他的报复行为本身并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行为,这种非法行为只能代表其个人,而不是代表工商局进行的,因此应由其个人,而不应由工商局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赞成第一种意见,

即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其理由有以下几点:

1.已构成侵权损害

王某利用公务活动之机,发泄私恨,非法侵犯店主的正当经营权,给店主造成了严重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关于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王某的侵权行为属于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因此属于法人行为而不属于个人行为。

虽然王某是基于报复的动机和目的而实施侵权行为,但他却是以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名义,以该局办事员的身份,并利用了自己的职权进行的,因此这种行为属于工商局的行为,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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