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维修养护项目施工监理合同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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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维修养护项目施工监理合同doc
2015年度维修养护项目
施工监理合同
合同编号:
FHZXYSX-QT-JL-01(2016)
委托人:
山西省汾河中下游水务管理局
监理人:
山西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六月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
委托人:
山西省汾河中下游水务管理局
监理人:
山西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FHZXYSX-QT-JL-01(2016)
合同名称:
2015年度维修养护项目施工监理标
山西省汾河中下游水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委托人”)为实施2015年度维修养护项目,委托山西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人”)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理。
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015年度维修养护项目
2、建设地点:
太原、晋中、吕梁、临汾、运城
3、总投资(人民币,下同):
330万元
4、工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止
二、监理范围
1、监理项目名称:
2015年度维修养护项目
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
汾河中下游2015年度维修养护项目施工监理工作。
3、监理项目投资:
255.4万元。
4、监理阶段:
施工期、保修期
三、监理服务内容和期限
1、监理服务内容: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2、监理服务期限:
施工期:
140天;
保修期:
自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止。
3、总监理工程师:
杨继林;副总监理工程师:
胡晓光。
四、监理服务酬金与支付方式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46000元(大写:
人民币肆万陆仟元整),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
五、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监理合同书(包括补充协议、合同谈判纪要);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监理大纲;
5.廉政承诺书、安全生产责任书、总监理工程师廉政承诺书;
6、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7、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章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全姓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书正本贰份,委托人和监理人各执壹份;副本叁份,委托人执贰份和监理人执壹份。
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本页无正文)
委托人:
山西省汾河中下游水务监理人:
山西省水利水电工程建
管理局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单位地址:
太原市新建路45号单位地址:
太原市新建路45号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农行太原市水西关支行
账号:
1
行号:
签订地点:
山西太原
签订时间:
年月日
廉政承诺书
委托人:
山西省汾河中下游水务管理局
监理人:
山西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2015年度维修养护项目施工监理标,项目法人山西省汾河中下游水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委托人”)与监理单位山西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委托人和监理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水利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2015年度维修养护项目施工监理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监理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监理人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委托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委托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监理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监理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监理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委托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监理人工作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监理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监理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委托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监理人的义务
(1)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监理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委托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监理人不得为委托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5)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要保持与承包人的正常业务关系,不以任何形式向承包人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不收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以及对工程建设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指定物资设备生产厂和供应商;不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4.违约责任
(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监理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委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建议水利主管部门给予监理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水利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由委托人或其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监理人或监理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委托人和监理人合同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2015年维修养护项目施工监理标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书正本贰份,委托人和监理人各执壹份;副本叁份,委托人执贰份和监理人执壹份。
委托人:
山西省汾河中下游水务管理局监理人:
山西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签订地点:
山西太原
签订时间:
年月日
安全生产责任书
委托人:
山西省汾河中下游水务管理局
监理人:
山西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为积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建设方针,保证本工程的安全生产,有效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免遭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就2015年度维修养护项目施工监理标施工过程中委托人监理人双方安全责任问题,经双方协商,签订本责任书。
本责任书为监理合同的附件,在签订监理合同的同时签订本责任书,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认真履行。
第一条委托人监理人双方共同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执行国家、行业、企业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条工程开工前,监理人应代表委托人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承包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监理人应对承包人根据安全技术交底内容编制安全保障措施、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进行审批。
第三条监理人应对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生产措施等进行审批。
第四条监理人应对承包人在安全方面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与管理。
第五条监理人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对作业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对承包人制定的作业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审批。
第五条监理人检查工地时有权制止任何违章操作,并勒令其停工整改,直至满足安全操作规程的条件后才能复工,同时对违章人员和违章次数进行记录,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委托人:
山西省汾河中下游水务管理局监理人:
山西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签订地点:
山西太原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委托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
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
九、“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
十、“天”指日历天。
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监理依据
第三条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通知和联系
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
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
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托人的权利
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
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
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监理人的权利
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工作权利:
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
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
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四、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
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
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
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
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
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如果委托人不能提供上述条件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
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
第十五条为监理人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应当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和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
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
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
监理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
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
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
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
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验和平行检验等方法实施监理。
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
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应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监理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
一、由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
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
三、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
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
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
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
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在监理服务期内,由于国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设计划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服务酬金后即终止。
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一条委托人未按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约定支付监理服务酬金,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
第四十二条监理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未果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由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四十四条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其他
第四十五条委托人可以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
奖励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
一、委托人:
山西省汾河中下游水务管理局;
二、监理人:
山西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总监:
杨继林;副总监:
胡晓光。
监理依据
第三条
一、现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西省地方法规;
二、现行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技术标准;
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
四、《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第28号令);
五、本合同的组成文件;
六、本合同监理范围内工程的设计文件;
七、本合同监理范围内工程的施工、设备制造、安装、材料采购等合同文件;
八、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委托人发出的指令和信函以及相关会议纪要等文件。
委托人的权利
第七条
一、委托人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时,监理人应认真研究,并按委托人的建议或要求执行。
五、当监理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1、将承接的业务全部转让他人,或者将其承接的业务肢解以后分别转让他人的;
2、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经委托人催告后,仍不履行的;
3、监理人延迟履行合同业务,使委托人不能按期实现合同目的的;
4、因监理人失误或违约行为,使委托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5、与本项目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
6、与相关单位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降低工程质量的;
7、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8、未按照投标文件中承诺投入主要资源的;
9、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的;
10、监理工程师未按水利部及国家有关规定监理的;
11、其它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的。
监理人的权利
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
八、当委托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
1、委托人未按合同规定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报酬,导致监理人不能正常工作的;
2、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本条增加:
九、委托人赋予监理人的其他权利:
1、监督、检查施工过程及现场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情况;
2、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
3、检验施工项目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质量和工程施工质量;
4、处置施工中影响或造成工程质量、安全施工紧急情况;
5、处理合同违约、变更和索赔等合同实施中的问题;
6、参与或协助委托人组织工程验收。
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签发工程移交证书;监督、检查工程保修情况,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7、主持施工合同各方之间关系的协调工作;
8、解释采购合同文件。
十、监理人行使以下权利时,须经委托人批准:
1、批准工程的分包;
2、批准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更换;
3、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4、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
5、作出任何变更;
6、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7、作出索赔的处理;
8、合同范围变更以及重大技术变更;
9、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10、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委托人的义务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或监理机构提供与被监理工程有关的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承包合同副本、设计文件(含设计图纸、变更、通知及技术要求等)其他有关资料。
具体份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凡委托人提供给监理人或监理机构的所有文件和资料,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在合同期满后或在委托人通知的时间内归还给委托人。
委托人提供给监理人或监理机构的有保密要求的文件和资料,委托人应在文件和资料上注明,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按保密法有关规定和委托人的要求保存和使用。
第十一条委托人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的时限:
一般文件3天;紧急事项24小时,变更文件_7_天。
第十三条委托人不提供监理人员现场的办公和生活条件,相应的费用包含在监理费用中。
第十五条监理人应在委托人指定的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试验,并将检验、试验相关费用计入监理费用中,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
第十七条监理人应该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将投保的费用计入监理费用中,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
监理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监理服务内容:
见(第三部分附件)。
第二十一条监理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7天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
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本工程其他标段和其他工程中兼职。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报委托人同意,总监理工程师离开现场须经委托人同意,并授权副总监理工程师代其行使权利。
该副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再次授权其他人行使总监理工程师权利。
总监理工程师须保证每月驻现场时间不低于22天且不得影响工程施工。
第二十七条需旁站监理的工程重要部位是:
重要隐蔽工程等(由监理人提出,报委托人审核批准后确定)。
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由监理人提出,报委托人审核批准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