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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左权盘城岭煤业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汇编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左权盘城岭煤业有限公司

生产过程中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为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环境保护工作的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2、污染者承担治理和损害补偿责任;

3、专业管理和公众参与相结合;

4、节能,降耗,减污,增效;

5、以新带老,治理老污染,不增新污染。

第三条企业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是:

在产品从设计制造到报废的生产全过程中,合理利用原辅料,节能降耗,减少污染和公害,对环境不造成或少造成影响和破坏,保护员工安全和健康,促进经济发展。

第四条环境保护必须从生产的第一个环节抓起,切实贯彻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防污染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规定,治理老的污染,控制新的污染。

第五条保护环境是全国人民的大事,公司各级干部和全体员工应当自觉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和制度,制止各种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对于保护环境有功者将给予奖励和嘉奖,对破坏和污染环境者将给予必要的处理和惩罚。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从事生产的各个有关单位。

第二章机构与制责

第七条公司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由董事长任主任,矿长、党委副书记、总工程师任常务副主任,其他矿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由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公司监理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环保节能部,在矿总工程师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要有一负责人为首,建立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小组,并按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环保员。

第十条公司环科部职责:

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和方针,推进清洁生产和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审定全矿内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和规章制度,通过签订责任书实施对各部门的考核。

第十一条公司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和矿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制度,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和修改公司的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参加新、改、扩项目及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推广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及验收;领导并组织环境监测;检查环保设施的运行;协助推广应用环境新技术和清洁生产工艺、设备,生产过程降耗节能减污染增效的经验及组织科研和学术交流;组织开展环保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水平;负责环境统计表汇总上报;对环境保护有关人员的奖励和处罚提出意见;负责公司环境管理体系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办公室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公司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制度;督促事业部对安环计划、三同时项目的安全环保要求的实施,参与新、改、扩项目的验收,并检查督促验收后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对现场生产中防污染工艺、设备、生产过程实施检查、监督,并及时向公司环保监督部反馈贯彻中的情况和问题;填报环境保护统计报表;按公司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做好本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技术科责任:

在组织生产中要同时负责环境保护,不得指挥排放不符合标准的废水、废气或严重影响职工健康和污染环境的有害气体和噪声、粉尘等,污染严重又无措施的项目不能盲目指挥生产。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的职责:

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环境保护好监测专业人员;保证环境保护措施计划、监测、宣传教育的费用;确保环保设备仪器、试剂按计划进度落实;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资的管理;按照清洁生产要求,搞好环境整顿和绿化工作等。

第十五条环保员和环境监测人员的职责:

在环保科的领导下,进行日常环境保护的监理监测,行使矿环保管理机构的有关管理职能,监督环保法规和制度的贯彻,积极参加调查处理公司内发生的污染事故,参加对部门环境保护的考核评比,负责环保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第三章污染防治和总量控制

第二十一条鼓励采用节能、降耗、无污染、少污染的清洁工艺,实行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第二十二条锅炉等生产烟尘和工业废气的设施,必须配备消烟除尘及有关净化设备,并保证正常完好运行。

逐步取消燃煤窑炉,向集中供热、清洁能源使用过渡,需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控制指标。

第二十三条工业废水(矿井水、洗煤车间用水)、生活废水需经过处理后达标排放。

在生产中要开展节约用水,循环用水,减少废水中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使其控制在地区下达的总量指标之内。

有条件的区块,实行雨、污分流,将污水纳入市政污水处理管道。

第二十四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粉尘、反射性物质和固定噪声、振动源,都要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对有毒有害工业废渣和危险废物要严格管理,及时处理,防止污染。

第二十五条绿化公司环境,利用一切空地种树种草,严禁破坏和占用绿地。

第四章环境监督检查和奖惩

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纳入承包责任制范围,公司的废水、废气、废渣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排放。

一经检查发现不按上述规定执行,将对责任者及单位处以罚款。

第二十七条生产过程中发生重大污染事故,要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组织应急救援,防止事态扩大,同时要组织事故分析,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直至建议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排污单位达不到排放标准又不积极治理,经限令整改后仍无效果的,应进行挂牌警告甚至停产治理。

第二十九条对保护环境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应给予嘉奖和奖励。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为加大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以及集团、二级公司环境保护委员会相关制度,结合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1、公司在生产发展中坚持贯彻环境保护这一基本国策,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保护资源与控制损害相结合、统筹规划、专项治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2、公司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是:

依靠科技进步治理固体废物、生产生活废水、烟尘治理、噪音治理,防治环境污染、发展洁净生产。

3、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对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

4、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享有在清洁环境中工作和生活的权力,也有保护环境和国家资源的义务。

第二章环境管理

公司环境保护组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国家及上级环保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解决公司环保工作的重大问题,审查、确定公司环保规划和目标并提出相应要求,领导和协调全公司的环保工作。

1、公司环境保护组主要职责是发挥管理职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的环保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公司的环保规划和目标及全年工作计划;负责全公司环保监督和管理工作,组织技术培训和推广环境保护先进技术,并及时上报有关环保报表。

2、各部门要建立环保目标责任制,对本部门环保工作负总则,负责制定环保工作年度计划、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及污染事故的处理。

3、各部门要制定本部门污染源治理规划和年度治理计划,经审查后列入年计划,并要认真组织实施,做到治理一项、验收一项、运行一项。

4、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有害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得超过规定标准排放。

5、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污水治理,减少污水排放量;坚持做好生产废水闭路循环和生产废水综合处理工作。

6、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控制噪声污染。

7、强化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健全管理制度:

8、执行国家环境报告书制度;执行国家“三同时制度”;执行国家排污申报和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执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执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9、及时上报环保报表,做到基础数据准确可靠。

10、搞好环保宣传教育和和技术培训,加大环境保护力度,提高全公司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

11、努力做到清洁生产,治理好公司的污染源,减少和防止污染物的产生。

12、绿化、美化环境,加强树木、花卉的管理,建成“花园式”矿区。

13、引进和推广环保先进技术,开展环保技术攻关。

14、加强环保档案管理,制定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1、公司有污染物排放的部门,在可能或者已经发生污染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控制污染蔓延,减轻、消除事故影响。

在重大事故或者突发性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应向公司环保组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2、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选择符合环保要求的方式和设施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和其他防止污染的措施。

对固体废物不得随意异置、堆放、倾倒。

3、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类、碱液、剧毒液的废水,严格限制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染物,防止水体污染。

4、设计、制造、购销、安装、使用锅炉设备,必须执行国家或省有关锅炉设备环境保护的规定。

8、严格控制噪声,防治噪声的污染,公司内各种噪声大、震动大的机械设备、机动车辆,应当设施消声、防震设施。

第四章环境监测

1、不定时由公司环保组人员进行环境监测。

2、由各部门人员定期配合、接受环保组对单位内锅炉年检和污水采样测试工作。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1、公司将对下列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

(1)、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环境管理、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者;

(2)、在环境管理、清洁生产、推广应用洁净技术、防治污染、综合利用工作中有重大贡献者;

(3)、在防止污染事故或对污染事故及时报告的有功人员。

2、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管理条例的部门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固体废弃物管理制度

一、规范固体废弃物的控制,减少固体废弃物的产生和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特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部和环保小组负责废弃物存放和处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各部门负责本本部门的生产、办公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分类、收集等工作。

三、管理规定

(一)固体废弃物分类

1、危险固体废弃物: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在生产、办公和生活活动中所产生的危险固体废弃物,主要有废旧日光灯管、废电池、墨盒;废弃油杂质、擦油布、更换下来的含油零件、废旧电瓶;施工中的废弃涂料、沥清、油漆;绿化工作中的残留农药及其容器等。

2、不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体废弃物:

指在工程施工、生活中产生的不可回收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有建筑垃圾、食堂产生的食物垃圾及生活垃圾等。

3、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体废弃物:

指在生产、办公活动中产生的可回收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有生产和设备维修产生的废编制袋、回收粉尘、金属零件、废纸箱、废木箱、玻璃瓶罐、废塑料、废纸等。

(二)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和存放

1、各部门应按照废弃物分类,设置临时放置点、废物箱,并分别设置明显标识。

2、废弃物产生后,应按不同类别和相应要求及时放置到临时存放场所或废物箱。

临时的存放场所,应具备防泄漏、防飞扬等设施或措施。

(三)危险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及存放

1、产生废油的部门应将废弃油装入指定的油桶。

2、过滤器更换下来的滤芯应放在密闭的箱内。

3、施工时产生的废旧涂料、残余油漆、废沥清余料等固废应要求承包方收集、存放在指定的有害废弃物场所。

4、废弃灯管、擦油布、废电池、废弃电瓶等应放入有害废弃物存放箱、专用存放设施内或交给购买产品的单位,统一管理。

(四)一般固体废弃物存放

1、生产中产生的粉尘直接回收至成品包装;产生的废编织袋、废纸箱、废瓶罐、废纸、金属边角料等放入一般可回收废弃物指定区域或存放箱。

2、已经报废不能使用的设备放入报废设备区。

3、不可回收的废弃物放入不可回收垃圾区域或垃圾桶内。

(五)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1、危险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1)废弃沥清、涂料、油漆由仓管部负责在提出处理要求。

在施工结束后,对废弃物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2)废弃油漆、更换下来的含油物品等易燃物,废旧灯管、墨盒、擦油布、废电池、废弃电瓶等其它有害废物,由办公室联系有处理能力的合法机构进行处理。

2、一般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一般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应优先考虑资源的再利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可回收的废弃物由各单位安排人员整理,再转卖给物资回收部门;不可回收的废弃物与生活垃圾等,由环卫部门或受委托单位统一运送到垃圾场处理。

四、固体废弃物的处理记录

各单位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情况应记录在《固体废弃物清单》中。

行政部和环保小组应每季度检查一次各单位固体废弃物的存放和处置情况,并记录检查结果。

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制度

一、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巩固治理成果,特制定本制度。

二、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单位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经设施处理后的水质,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方可排放或循环使用。

2、设施必须配备专门操作人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操作人员必须按规程操作做好设施运行记录、监测结果记录。

3、污水处理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公司环保组审查和批准:

(1)、需暂停运转的;

(2)、需拆除或闲置的;

(3)、需更新改造的。

4、污水处理设施因事故停止运转,要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废水排放,并报公司环保组。

5、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进行批评,并写出书面检查:

(1)、操作者不按规定进行操作的;

(2)、擅自拆除或闲置处理设施的;

(3)、设施停运、造成污染和危害,未报公司环保组的;

(4)、拒报或谎报污水处理设施情况的。

6、公司内不许乱设排污口。

大气污染排放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贮存、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装卸、运输可能产生扬尘的货物的车辆,应当配备专用密闭装置或者其他防尘措施,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装卸、运输作业,防止产生扬尘污染。

三、在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进行清扫保洁作业,应当符合规范,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四、各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四十八小时内,向报告环境保护组,接受调查处理。

五、事故查清后,责任部门应当向环境保护组及其他有关部门书面报告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以及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社会影响、遗留问题和防范措施等情况。

六、环境保护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违法批准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

(2)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任务的限期治理项目,违法验收通过的;

(3)违法实施检查、收费、处罚的;

(4)对辖区内发生的大气污染事故失察或者缓报、瞒报的;

七、违反本制度的其他行为。

八、各部门应当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创改能源结构,从源头削减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九、建筑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1)施工工地四周应当设置不低于二米的硬质密闭围挡,施工作业层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安全网进行封闭;

(2)施工工地应当硬化并保持清洁,出口处必须设置冲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前应当将槽帮和车轮冲洗干净;

(3)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遮盖或者在库房内存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完成清运,不能按时完成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临时堆放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不得在施工工地外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4)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凌空抛撒;

(5)不得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6)闲置三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采用铺装等防尘措施;

(7)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噪声管理制度

一、目的

加强噪声的控制管理,减少噪声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矿井在生产经营、办公、生活和其他活动中所生产的噪声的控制。

三、职责

1、办公室负责全矿范围内噪声治理工作的监督。

2、各科室、单位负责本科室、单位范围内的噪声控制管理。

四、管理规定

1、矿井存在的主要噪声源:

(1)各种机电设备运转产生的噪声,如电动机、空调、水泵、风机、绞车、厨房设备等。

(2)车辆、机械设备产生的噪声。

(3)工程施工产生的噪声。

(4)其他。

2、噪声的控制措施

(1)机电设备噪声控制措施

A.在操作中严格遵守机电设备的操作规程,防止因误操作而产生异常噪声。

B.尽量减少各种机电设备运转的时间,用完后及时关闭。

C.按照机电设备的检查与维护要求,定期做好加注润滑油脂、更换易损件、紧固各个零部件等工作。

D.加强各种机电设备的巡检工作,遇到突发情况时,及时修理产生异常噪声的设备,缩短异常噪声的排放时间。

E.尽可能将噪声源与工作人员相隔离,减少噪声队接受者的影响。

(2)车辆、机械设备噪声的控制措施。

A.车辆、机械设备操作规范,防止因误操作而产生异常噪声。

B.定期对车辆、机械设备的主要部件进行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使其排放的噪声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C.检查车辆、机械设备的状态时,注重对其噪声的监测,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车辆、机械设备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D.加强车辆、机械设备的检查工作,遇到突发情况时,及时修理产生异常噪声的车辆、机械设备,缩短异常噪声的排放时间。

E.进入矿区的车辆及运输车辆经过村庄附近公路时严禁鸣喇叭。

F.做好道路养护工作,提高路面质量,在相关路段设置隔音屏障。

(3)、养护、其他工程施工中噪音的控制措施:

a、工程主管部门应要求作业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标准。

b、施工单位在管理区域作业时,应采取相应的降噪措施和合理的作业时间安排,尽量减少对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的影响。

c.对超过噪音标准的作业,应采取有效的噪音污染防治措施,并提前告知相关部门。

(4)、对其他类噪声的控制措施

a.在办公区域内,尽量减少各种办公设备的工作时间,用完后及时关闭。

b.加强门窗的密封性,做到随时关闭门窗,将工作人员与噪声源隔离开。

c.在各种生产活动中,应注意改进工艺流程及工作程序,减少各种设备因长时间运转所产生的噪音。

d.及时更换超过年限的设备,在购置新的车辆及设备时,应进行评价,其噪声排放标准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早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低噪声的设备及车辆,以减少噪声的排放。

3、接受者的防护

a.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处在噪声环境下的人员适当佩戴耳塞、耳罩等防护用品。

b.安排工作时,尽可能减少相关人员在噪声环境中的暴露时间,以减少噪声对人体的危害。

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一、为强化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环保设施是指锅炉除尘设施,具有环保节能功能的粉尘处理设施、防止向大气中排放污染物设施。

三、凡使用环保设施的单位必须做到:

1、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

2、出现故障应及时维修,杜绝“带病”运行,确保设备完好;

3、加强管理,调整好配风系统,防止滴、漏,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4、除尘设施运行效果实行年检测试,要认真做好测试前的准备工作。

5、环保设施因发生故障不能运行的,要向环保组报告,报告中应说明环保设施故障、抢修措施、修复日期等。

四、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进行奖励或处罚:

1、擅自拆除或闲置环保设施的;

2、有意造成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使排污严重超标的;

3、更新、改造环保设施,引进、安装不符合环保规定的技术设备,致使工程不能验收的;

4、严格遵守本制度,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制度

为加强公司干部职工环保工作素质,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具备较高政治素质、专业素养、管理水平的环保干部职工队伍,适应新时期环保工作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教育培训工作在公司委培训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由公司环保科组织实施。

二、教育培训工作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把理论学习放在首位,丰富形式。

要采取丰富多彩的形式开展学习,做到学习制度、学习内容、学习时间、学习效果“四到位”,确保理论武装工作落实到处。

(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要坚持教育培训同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实际结合起来,同环保事业改革发展的实践结合起来,引导干部职工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三)坚持改革创新,注重实效。

树立与时俱进的思想,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和干部职工教育培训规律,加强调查研究,改革教育培训的内容、方法、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合理设置培训内容,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干部职工教育培训的有效途径,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教育培训工作根据环保工作发展需要,结合岗位职责,以政治理论、党性教育、更新知识和履职能力等为基本内容,注重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的提高。

四、教育培训主要采取集中培训、组织调训与在职自学相结合等方式。

五、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档案,按规定实行学分登记制度,督促干部职工养成学习理论、研究问题和好习惯和好作风,提高干部职工参加教育培训和自觉性和主动性。

六、加强对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

坚持把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同步考虑。

要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加大教育培训投入,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培训,作学习表率。

七、加大干部职工教育培训的考核力度。

要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和班次,制定相应的考试、考查制度和考核标准,并完善考勤制度、请假制度、保证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干部职工的学习培训成绩和培训期间的学习态度、学习效困、思想政治表现及理论应用情况等综合考核结果,作为考核、任用、奖励、晋升的依据,并纳入干部职工档案。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环境例会制度

公司各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环保工作方面的精神,提高工作效率,切实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确保各项环保目标和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圆满完成,经公司环境委员会研究,决定建立环境保护工作例会制度。

现将建立环保例会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召开方式

环境保护工作例会由生产副矿长主持,听取各参会单位以下工作汇报:

一是所承担的环保工作进展情况;二是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三是需要矿里协调解决的重大事项和难点问题;四是向公司环保科提出有利于环保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召开时间

环保工作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原则上在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召开。

特殊情况下,由召集人提议,随时召开。

三、参会单位及人员

参会单位为矿属各单位负责人。

四、会议的贯彻落实

会议议定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由相关单位负责贯彻落实,并在下一次环境保护工作例会上汇报贯彻落实情况。

管理经济责任制,具体内容为:

安全环境保护奖惩考核办法

为加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调动全员参与安全管理的能动性,在检查、教育、监督的基础上,采取经济手段,实行严格的奖惩措施,促进各单位积极主动地做好安全环保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保障企业财产安全,保护矿区环境,根据我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安全环保奖励

1、设立安全环保单项奖金(以下简安全奖)。

(1)根据安全风险、生产性质、工作难度和责任大小的不同,区分不同类别,按不同标准给予奖励。

单位人员类别归属附后。

(2)月考核:

凡在岗职工,月出勤在二十天以上的(包含国家法定假),列入考核范围,按月考核发放。

(3)分类奖励:

一类人员奖励180元;二类人员奖励170元;三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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