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陶司法局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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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陶司法局责任清单
馆陶县司法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
馆陶县司法局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科室
备注
1
贯彻落实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地方性行政规章;制定全县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并组织实施。
贯彻落实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地方性行政规章;
办公室
拟定全县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并督促落实;
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工作;
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重大活动的协调安排;
负责组织全县司法行政宣传报道工作;
负责全县司法行政调研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2
拟定全县法制宣传教育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各乡(镇)、各行业、各部门、驻馆陶县各单位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拟定全县普法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法制宣传教育科
指导、检查全县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
组织指导法制宣传报道工作;
组织培训全县各层次的法制宣传教育骨干;
组织实施对全县公务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和考核工作;
管理指导全县法学教育工作;
承担县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3
负责全县社区矫正工作。
制定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计划及教育矫正方案;
社区矫正科
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衔接,实施法制教育、公益劳动和培训学习等日常监督管理;
根据矫正对象的考核情况,按规定提请对其行政奖惩,组织指导社会志愿者对矫正对象实施教育矫正活动;
负责与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工作;
完成上级社区矫正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安排的相关工作。
4
指导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工作。
指导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工作。
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
承担法律援助工作
承担公证工作
5
指导监督全县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管理全县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市场。
负责审报全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年检注册及基层法律服务所建立和撤销工作;
基层科
指导、监督全县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
指导县律师协会工作;
指导、监督全县律师工作及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
指导监督全县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
6
指导管理全县司法所、人民调解和司法助理员工作。
指导和管理全县基层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及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科
负责监督指导全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7
组织指导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指导管理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基层科
负责安置帮教综合性问题的调查研究。
8
管理全县司法鉴定机构,指导司法鉴定工作
管理和指导全县司法鉴定工作;
办公室
9
协助市局做好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协助市局做好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政工科
10
管理全县司法行政机关计划财务、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工作。
管理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
政工科
监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各项经费使用情况;
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财务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
11
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按规定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工作,管理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警务工作。
负责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政工科
指导基层党组织建设,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工作;
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精神文明建设;
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
协助管理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机构编制工作;
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12
管理指导全县法学教育工作。
管理指导全县法学教育工作。
法制宣传教育科
13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
馆陶县司法局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收养登记
卫生局
由指定医疗机构出具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主席令第54号);《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0月1日实施,2014年1月17日修改)
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到捡拾弃婴报案,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查找生父母及亲属的工作,确认属弃婴后,出具《捡拾弃婴报案及查找不到生父母证明》,送交邯郸市福利中心抚养。
赵某和徐某向社会福利中心提出收养申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出具了《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县卫生局指定医疗机构出具《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县民政局负责收养人条件的审查,经审查符合收养条件,向赵某和徐某发放收养登记证书;县公安局根据收养证书,负责办理落户手续;县司法局负责办好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以及其他相关公证。
公安局
负责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负责收养登记后办理落户手续。
计生局
负责出具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负责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
司法局
负责办好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以及其他相关公证。
民政局
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收养登记证书,并对后续的收养关系状况进行监督与管理。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2
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全县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法治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
县司法局
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全县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法治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河北省《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
3.《河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
各单位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法治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
各人民团体
各人民团体负责本行业职责范围内的法治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
企事业单位
各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法治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
馆陶县司法局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组织开展新媒体法制宣传活动
开设普法网站、普法微博、微信、手机报等平台,面向社会开展法制宣传;依托户外显示屏、数字电视、移动终端等公共传播平台开展法制宣传。
法制宣传教育科
0310-*******
2
加强社会化普法教育队伍、阵地建设
依托各类基层阵地,面向基层群众开展经常性法制宣传活动;组织、引导、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法治教育中心、法治文化广场等区域性公共法制宣传阵地建设;推动在各类公共区域建立固定法制宣传设施;加强大众传媒公益普法平台建设,开展经常性的公益法制宣传。
法制宣传教育科
0310-*******
3
组织开展公益性社会化法制宣传活动
指导、组织开展法律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活动,面向社会组织开展各类群众性法治文化建设活动,举办法制讲座,开展法律咨询,赠送法制宣传资料,组织法治文艺创作、法治文化展示活动。
法制宣传教育科
0310-*******
4
组织开展各类主题法制宣传活动
面向社会组织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各类主题法制宣传活动。
安排法律咨询、赠送法制宣传资料、宣传品等活动。
法制宣传教育科
0310-*******
5
组织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参与公共法律服务
组织律师、公证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人民调解,进行法制宣传等活动
基层科
0310-*******
6
组织开展法律服务专项活动
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组织律师、公证人员开展专项服务活动,提高市场主体法律意识,降低法律风险,为我县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基层科
0310-*******
7
法律咨询
设置接待窗口,对不特定来访对象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开通服务热线,对社会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援助中心
12348
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社区矫正工作事项监管
(二)承担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服务人员事项监督
(三)公证员和公证机构事项监管
(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事项监管
(五)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监管
(一)社区矫正工作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管,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社区服刑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包括衔接报到、每月报到、思想汇报、外出请假、居住地变更、禁止令执行、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教育活动,并根据其矫正表现进行月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
每日网上定位监控抽查不少于1次;定期开展走访活动,对入矫三个月内的社区服刑人员每月至少走访1次,重点社区服刑人员每半个月至少走访1次,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每季至少走访1次。
2、专项督查:
每季度联合检察院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达100%。
3、全面检查:
每季度组织1次,检查面达10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为社区服刑人员建立矫正档案,记录其接受监管教育的具体内容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以及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服刑人员日常报到、思想汇报、外出请假、教育学习、社区服务、月度考核、等级调整等相关材料。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手机定位监控,划定活动范围(馆陶县),以掌握其行踪轨迹。
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等级要求其每月进行当面报告和电话报告。
定期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活动,实行签到点名制度。
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服从监管教育情况按月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每三个月进行管理等级调整。
根据社区服刑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村(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上门走访、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司法所应当及时合议并报告县司法局,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县司法局接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调查情况,对社区服刑人员给予处罚的事实及有关证据进行集体评议审核,决定相关处理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不满十五天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一年内违反社区矫正机构信息化核查规定三次以上的;
(七)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一个月的;
(三)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情节较重的。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在处理结果作出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同级人民检察院。
缓刑、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评议审核决定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评议审核决定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区或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对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务人员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承办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务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通过检查案件的办理过程及案卷的回收、归档,对案件承办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是否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以及案件的办案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听庭、回访、检查案卷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听庭:
抽取部分案件,在案件开庭审理时到法院旁听或到法院调取开庭录像资料,核查案件承办人员在庭上的表现,并制作听庭评议表。
(二)回访:
案件结案后,给受援人去电回访,听取受援人对案件承办人员的总体评价,以此为依据考察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有收取财物等行为。
(三)检查案卷:
案件办结归档前,每一份案卷都要进行检查,主要围绕案卷装订顺序,案卷完整度、清洁度等方面进行。
五、监督检查措施
法律援助综合业务平台实时监督、案件质量评估、旁听案件或到法院调取开庭录像资料、办案人员意见反馈、受援人意见征询、电话回访、电话监督承办人。
六、监督检查处理
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公证员和公证机构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监管,提高公证工作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馆陶县公证处及所属公证人员(含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和其他辅助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馆陶县公证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
具体包括:
(1)组织建设情况;
(2)执业活动情况;
(3)公证质量情况;
(4)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5)档案管理情况;
(6)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7)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8)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1)被投诉或者举报的;
(2)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
(3)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4)年度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2、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
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被投诉和举报、执业中有不良记录或者经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指导。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
每季不少于1次。
2、专项督查:
每年不少于2次,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
3、全面检查:
每年组织1次,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措施
(一)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年度考核。
审查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
(二)对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公证机构,立案调查。
(三)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被投诉和举报、执业中有不良记录或者经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指导。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馆陶县司法局应当责令其改正。
有违法行为的,提交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等规定作出处理。
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
馆陶县司法局
为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监管,提高律师服务行业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馆陶县内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律师事务所违规接受委托、收费;违反法律程序办理变更,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违规接受利益冲突案件等。
2、律师违规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向其行贿、提供虚假证据或材料,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等行为,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处罚等。
3、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
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
2、专项督查:
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50%;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
3、全面检查:
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50%,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投诉查处。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做好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查处工作;
(二)年度考核。
馆陶县司法局在每年的一季度向邯郸市司法局提交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三)依法定职权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违法行为实行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执业证书处罚的,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二)谈话,要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说明有关情况;
(三)书面审查相关材料和档案;
(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书面审查、谈话和实地调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二)对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五)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
工作者监管
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管,提高法律服务工作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馆陶县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
2、基层法律业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
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
2、专项督查:
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50%;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
3、全面检查:
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50%,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受理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投诉、举报、申诉等;
(二)开展年度检查,审查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财务报表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二)求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
(三)书面审查相关材料和档案;
(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三)实施书面审查、谈话和实地调查等;
(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五)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年度检查中,对不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下,限期整改。
期满仍不能改正的,组建单位应当予以停办,并办理注销手续。
(二)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行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行为的,按相关规定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有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四)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