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国内工程项目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操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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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国内工程项目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操作实施细则
XX银行国内工程项目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操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内工程项目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XX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内工程项目应收账款保理(以下简称工程保理)业务,系指本行受让工程承包商符合条件的工程项目应收账款,并向其提供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催收和承担应收账款坏账风险等的一系列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 工程保理业务属于本行国内保理业务范畴,根据本行是否保留对工程承包商的追索权,工程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两类。
根据是否告知项目业主应收账款转让事项,工程保理业务可分为明保理和暗保理两类。
第四条 工程保理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第五条 本行开展工程保理业务的项目仅限于符合国家建设发展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项目。
不得为商品住宅、商业用房建设施工项目办理保理业务。
第六条 工程保理业务办理过程中,工程承包商所获得应收账款转让对价或授信(包括但不限于预支价金、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等),只能用于满足其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经营周转性、经常占用性或临时资金需求,不得用于股票、期货等股本权益性投资活动及其它国家政策禁止的用途。
第七条 对于采用再保理或结构保理业务模式提供工程项目应收账款保理服务的,参照本行再保理或结构保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相关术语及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项目应收账款,系指工程承包商(施工企业、债权人)基于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向项目业主提供施工建设服务,应向项目业主(债务人)收取但尚未收取的结算工程款。
该款项为扣除项目业主按照工程承包合同向工程承包商已支付的预付款、材料款、质保金等款项后的余额。
第九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承包商,系指直接与项目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BT项目投资协议,下同)的施工企业或BT项目投资方。
第十条 本细则所称项目业主,系指直接与工程承包商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BT项目投资协议,下同)的工程发包企业或BT项目回购方。
第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的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方),系指获得国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主体。
第十二条 根据工程项目是否完工,可以分成已完工的工程应收账款和部分完工的工程应收账款。
(一)已完工的工程应收账款。
系指工程承包合同项下的全部施工建设服务已按期完成,且已通过竣工验收而形成的,工程承包商已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工程应收账款。
(二)部分完工的工程应收账款。
系指工程承包合同项下的部分施工建设服务已按期完成,已获得工程施工监理方中间计量证明文件,且获得项目业主确认的工程应收账款。
第十三条 根据工程项目的支付结算方式,可以分为工程进度款应收账款和BT项目工程应收账款。
(一)工程进度款应收账款。
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工程项目分标段进行施工建设,定期或在每一工程标段结束后向项目业主提出付款申请;项目业主对应付工程款金额进行确认,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对已完成部分工程、承包商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工程应收账款。
(二)BT项目工程应收账款。
系指在BT项目完工验收并转让给项目业主后,项目业主或回购方应向工程承包商支付而尚未支付的回购款;或BT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合同约定在某一工程标段结束后提出中间计量申请,并经项目业主或回购方对应付款金额确认后,项目业主或回购方应向工程承包商支付而尚未支付的回购款。
第十四条 按照保理商对工程承包商是否有追索权,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一)有追索权工程保理。
系指本行不承担受让的应收账款坏账风险的工程保理业务。
当应收账款到期未获项目业主支付时,本行不需向工程承包商支付保理对价;如本行已向工程承包商发放融资,则本行可以向工程承包商追偿融资本息。
(二)无追索权保理。
系指本行承担受让的应收账款坏账风险的保理业务。
即工程承包商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本行,在其所转让的应收债权因项目业主信用问题而到期无法收回时,本行不能够向工程承包商进行追偿,所转让的应收债权的坏账风险完全由本行承担。
本细则所称信用问题系指除下列以外情形:
商务纠纷、欺诈、不可抗力或司法裁定或仲裁的原因,导致项目业主到期不付款。
但工程承包商和项目业主双方因交易纠纷引起的账务风险不在本行承担风险的范围之内。
第十五条 按照是否通知项目业主分为明保理和暗保理。
(一)明保理。
系指本行和工程承包商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项目业主,并指示其于应收账款到期日,按照本行指定账户付款的保理方式。
(二)暗保理。
系指本行和工程承包商未将应收账款转让的行为通知项目业主的保理方式,包括虽然已通知但未取得通知有效性证据的形式。
本行仅委托工程承包商作为收账代理人继续向项目业主收款,项目业主将有关款项付至工程承包商开立在本行的账户后,由本行从工程承包商账户扣收。
在暗保理业务中,项目业主的付款不受本行和工程承包商之间应收账款转让行为的约束。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 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是本行工程保理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工程保理业务的管理。
开展工程保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设立贸易融资管理岗位负责该业务的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行工程保理业务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以及完善保理业务规章制度;
(二)负责总行权限内工程保理业务产品方案及单据的审核指导;
(三)负责本行工程保理产品的开发与推广、组织业务培训;
(四)负责本行工程保理业务的检查;
(五)负责本行业务数据的监查和统计。
第十八条 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根据总行的统一部署,对所辖地区国内保理业务进行归口管理。
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辖内保理业务营销提供技术支持,协助设计工程保理业务方案;
(二)负责分行权限内工程保理业务产品方案的审核,督促落实已批复的产品方案;
(三)负责对辖属各业务经办机构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
(四)负责保理业务应收账款管理等操作;
(五)负责分行权限内工程保理业务操作方案的评审及单据的审核;
(六)负责辖内工程保理业务数据的维护、统计和监查,按总行规定定期进行账账、账实核对,并上报业务报表。
第十九条 业务经办机构(支行、总分行营业部,下同)职责
(一)负责业务的市场拓展及营销、目标客户的选择、客户信息和资料收集;
(二)负责贷前调查,准备客户授信审批材料;
(三)负责贸易真实性审查,对客户提交的贸易融资业务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包括提交的书面文件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各文件之间表述是否一致,以及客户印章、签字与客户的业务授权及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四)按规定进行业务贷后管理,跟踪客户经营情况等。
第二十条 授信审批部门负责审查、按程序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工程保理授信业务。
第二十一条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业务风险控制及过程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工程保理业务放款及会计处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法律合规部负责法律事务的咨询、文本审核、涉诉代理。
第四章 准入条件
第二十四条 工程承包商的准入条件
(一)经依法注册登记、其法定地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工程承包商法人。
如果是非独立法人或分支机构,应先取得其所属法人或总公司对其申请工程保理业务的授权。
(二)在本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
(三)有追索权保理业务的工程承包商信用评级在AA-级(含)以上,无追索权明保理业务的工程承包商信用评级原则上在AA级(含)以上。
信用评级无法达到上述评级要求但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准入:
1.世界500强企业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2.境内优质上市公司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3.地级城市(含)以上政府(国资委)控股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
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中央企业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5.经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工程承包合同标的同类工程承包资质等级为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专业承包一级。
6.经总行认定的其他企业。
(四)经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工程承包合同标的同类工程承包资质等级为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以上,或专业承包二级(含)以上。
BT项目投资方不具备上述资质等级要求的,与BT项目投资方直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施工企业应当具备上述资质等级要求。
(五)企业效益良好,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无不良施工记录,金融机构信用记录良好。
(六)本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业主的一般准入条件
(一)达到本行一般法人客户划型标准,且信用评级在AA-级(含)以上;如为项目公司,则项目发起人达到本行一般法人客户划型标准,且信用评级在AA-级(含)以上。
(二)所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并已取得全部批准文件。
(三)与工程承包商具有良好的工程承包合作关系,且无拖欠工程价款记录(争议和索赔事件除外)。
(四)本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六条 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项目业主准入要求。
申请办理无追索保理业务的,项目业主除需具备一般准入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达到本行一般法人客户划型标准,且信用评级在AA+级(含)以上。
(二)世界500强企业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三)境内优质上市公司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四)地级市(含)以上的三级甲等医院。
(五)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区县级(含)以上的各级地方政府成立的,以所在形成区域基础设施建设为主要经营目的的企业。
(六)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或省级(含)以上政府(国资委)控股,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
(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中央企业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八)经总行认定的其他企业。
第二十七条 工程项目监理人准入条件
(一)所属监理机构具备同类项目工程监理专业乙级(含)以上资质;
(二)执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具有较丰富的同类项目工程监理经验。
第二十八条 可受让应收账款的准入条件
(一)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或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文件中明确约定,工程竣工验收或中间计量验收后一定时间内,项目业主向工程承包商支付该等工程应收账款。
(二)工程承包商已完成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或部分建设任务,工程质量和工程结算量得到工程监理方和项目业主的确认。
(三)工程承包商与项目业主之间不存在尚未解决的商业纠纷,对于该等工程应收账款,项目业主无抵消权。
(四)工程应收账款债权依法可以受让,工程承包商未向第三方转让该应收账款或设定任何形式的限制,应收账款债权无瑕疵。
(五)自工程应收账款确认日至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付款日,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最长不超过3年。
(六)本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九条 部分完工的工程应收账款的准入条件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承包商应当按合同约定,部分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任务。
(二)已完工部分的工程质量和工程结算量得到工程监理方和项目业主的确认。
(三)项目业主确认应收账款金额及付款期限,并提供经工程承包商和项目业主共同出具的应收账款对账文件。
(四)项目业主书面向本行放弃因项目商务纠纷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付款抗辩权,但项目业主对本业务还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无需提供。
第三十条 BT项目工程应收账款的工程保理业务中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业主(包含政府融资平台、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应符合本行有关信贷政策及授信业务准入标准。
(二)属于政府支持的基础设施建设、民生工程项目的,该项目投资支出已列入政府建设投资规划,当年支出已列入政府预算,后续支出已得到政府承诺列入今后年度政府预算。
无法列入政府预算的,应当提供经本行认可的足额抵押物,或锁定对应还款金额的有效还款来源。
(三)所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并已取得全部批准文件。
(四)本行政区域内同类基础设施经营运作良好。
第五章 融资期限、融资比例、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工程保理业务融资期限中,融资期限起算日按照工程全部或阶段性完工后,工程量申报和验收交付日确定。
融资期限到期日原则上按照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应收账款付款日或付款日后的第5个工作日确定。
第三十二条 工程应收账款付款日原则上不晚于项目业主收到当期工程支付证书日后的第20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工程项目应收账款结算方式为按工程进度支付结算的业务。
工程保理业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BT工程项目应收账款的工程保理业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三十四条 已完工的工程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比例一般不超过80%,部分完工的工程应收账款保理融资比例一般不超过70%。
第三十五条 BT项目工程保理业务,保理融资比例可以结合BT项目回购期限、回购款支付次数、经营期投资收益率、政府财政支付能力,以及工程保理业务申请人可提供的其它风险缓释手段等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 工程保理业务的收费参照本行国内保理业务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章 业务操作流程
第三十七条 工程保理业务的操作流程与国内保理业务一致。
第三十八条 工程保理业务操作要点的补充要求
(一)拟申请办理工程保理业务的工程承包商,应向业务经办机构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基础资料。
如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登记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及按时纳税证明、经过人民银行年检的贷款卡(证)、公司章程、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近两年财务会计报表、法人机构的授权书或相关决议等;
2.《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
3.项目业主及项目情况简介,以及项目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
4.申请人与项目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及附件;
5.申请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6.监理人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7.本行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业务经办机构对工程承包商、项目、项目业主及监理方的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工程建设的合法合规情况等;
2.工程承包商的资质、能力及同类工程施工经验等;
3.项目业主的付款能力、商业信用等;
4.监理人的资质、水平及同类工程监理经验等;
5.本行国内贸易融资业务所需的其它调查内容。
(三)工程保理业务放款前,业务经办机构应当与工程承包商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应收账款登记协议》等相关合同,并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送达项目业主,同时进入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转让登记。
(四)业务经办机构按照不同项目为工程承包商分别设立“应收账款回款专户”,作为办理工程保理业务过程中,用于收取项目业务到期支付的,本行受让自工程承包商的工程应收账款的专用账户。
(五)工程承包商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进度,履行了当期的施工建设服务后,向业务经办机构提交完工及验收证明文件及单据。
(六)业务经办机构自收到工程承包商提交的单据后,应按相关规定认真审查,重点审查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和准确性。
各级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对单据进行表面审核,并出具专业审核意见,方可进行放款。
单据及清册视同放款档案保管。
第三十九条 工程保理业务放款前需要提交如下资料:
(一)商务合同及各项补充协议。
(二)已完工的工程项目应当提交工程完工证明;部分完工的工程项目应当提交由监理方出具,并经项目业主确认的中间计量文件。
该中间计量文件应当明确已完成的工程施工量、金额等基本要素。
(三)应收账款对账文件或工程施工类发票,应收账款对账文件应当由工程承包商和项目业主共同确认。
第七章 风险控制及贷后管理
第四十条 业务经办机构收到项目业主付款后,先用于归还项目业主指明偿付的应收账款项下工程承包商已支用的保理融资款项、应付未付的各项息费、罚息等。
经冲减后如果还有余额的,业务经办机构可以将余款付至工程承包商的一般结算账户。
第四十一条 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全部保理融资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清偿完毕后,业务经办机构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工程应收账款登记注销。
第四十二条 业务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合同执行全过程的监管,并重点监控以下四个方面:
(一)工程承包合同及附件相关条款的变化情况。
业务经办机构应动态掌握项目业主和工程承包商之间签署的工程承包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内容,并对其中可能影响和限制应收账款转让的条款重点关注。
(二)项目业主和工程承包商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
业务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工程承包商的跟踪管理,做好后续跟踪管理工作。
通过对其结算账户资金的监控,掌握工程承包商资金流向和用途。
同时,应加强对项目业主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监控,通过行内外相关信息的查询,密切跟踪项目业主的信用状况,及时评价项目业主的偿付能力。
(三)工程进度情况。
业务经办机构应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工程建设信息,通过走访工程监理单位、项目业主了解工程建设施工情况和工程进度情况。
(四)工程款项实际结算情况。
业务经办机构应对项目业主与工程承包商之间的每一笔工程款项的结算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就结算周期、实际支付额与申请支付额的差异情况,以及争议事件的处理结果等问题予以重点关注,并逐步积累行业结算经验数据。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贷后管理未尽事宜按本行一般授信业务的相关贷后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十四条 工程保理业务中的其它相关事项,按照《XX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