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心得体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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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心得体会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心得体会

  篇一: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

  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引导司法警廉洁、严格、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坚定政治信念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二)坚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诣社会而奋斗;

  (三)坚持党的领导,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

  (四)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

  第二条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

  

(一)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理念,严格执法;

  

(二)严格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文明执法;

  (三)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安全,为审判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障。

  第三条保持司法廉洁

  

(一)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二)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口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三)不准过问案件、为当事人说情,不准给刑事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带口信、送钱物;

  (四)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代理人、辩护人的馈赠或者贿赂行为,应果断拒绝并给予批评。

  第四条加强职业修养

  

(一)崇尚法治,维护正义;

  

(二)公正廉洁,文明执勤;

  (三)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四)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五)坚毅勇敢,不怕牺牲;

  (六)勤勉敬业,忠于职守。

  第五条注重警容仪表

  

(一)严格遵守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二)除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期间必须着警。

服。

规范缀钉、佩戴警衔标志、警号、胸徽、领花等;

  (三)女司法警察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不得化浓妆,发辫不得过肩;

  (四)男司法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第六条约束举止言行

  

(一)谨言慎行,不得有任何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警察形象的言行;

  

(二)使用文明、规范、准确的语言;

  (三)不准对群众和当事人采取冷漠,生硬、蛮横的态度,不准耍特权;

  (四)不得打骂、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二、押解

  第七条基本要求

  

(一)遵守押解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押解工作规则

  

(二)提高警惕,确保押解工作安全;

  (三)按照规定正确使用警灯、警报器,使用文明、规范的用语;

  (四)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配备警械和武器。

第八条押解途中被告人企图脱逃,或实施袭警等违法犯罪行为时:

(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加强戒备,防止其他被告人伺机脱逃;

(二)待险情消除后,向法警队及相关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三)必要时可向公安部门报警,请求援助;

  (四)遇有威胁押解司法警察人身安全等法定使用武器的情节,可依法使用武器,但要严格按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执行。

  第九条押解途中被告人企图自杀、自伤和伤害其他被告人或实施以上违法犯罪行为时:

  

(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收缴其携带的凶器和用于自杀、自伤及伤害他人的其它物品;

  

(二)将被告人分别押解及看管,以防止其相互伤害;

  (三)待险情消除后,向法警队及相关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四)对已经发生伤害后果的,根据被告人受伤的程度采取利应的措施,防止伤情进一步加重。

  第十条押解途中被告人企图串供,或实施串供行为时:

  

(一)对被告人进行警告,制止其实施串供行为;

  

(二)将被告人分别押解及看管,防止相互串供;

  (三)必要时应对被告人进行检查、搜身,收缴可能用于串供的物品、字条;

  (四)处置完毕后,向法警队领导及法官报告情况。

  第十一条押解途中,执行押解任务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发生故障等情况时:

  

(一)严密看管被告人,组织对车辆及现场的警戒,防止被告人脱逃及其他意外事件的发生;

  

(二)将被告人转移到备用车辆,在转移被告人过程中,要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及现场周围的警戒;

  (三)在没有备用车辆的情况下,可以临时征用社会车辆,将被告人及时带离事故现场;

  (四)向公安部门报警,请有关部门到达现场协助处理,及时向法警队及相关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十二条押解时遇有被告人亲属或其他人员拦阻、哄闹:

  

(一)将被告人与其他人员相隔离,防止其他人员借机劫夺被告人,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防止被告人脱逃;

  

(二)对相关人员提出警告,告知其对自己的行为可能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在警告、劝阻无效的情况下,要将有关人员或带头哄闹者强制带离现场或予以暂时看押,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四)向法警队及相关领导报告情况,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必要时可向公安部门报警。

  第十三条押解时遇有群众围观:

  

(一)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防止其借机脱逃、串供等;

  

(二)将被告人与其他人员隔离,防止发生意外情况;

  (三)迅速将被告人带离现场或置于安全场所;

  (四)采取措施将围观的群众予以疏散,保证押解任务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押解时遇有被告人打听案情或对于自身案件可能的处理结果,咨询有关法律法规:

  

(一)遵守相关纪律规定;不得向被告人透露案情;

  

(二)告知被告人人民法院会公正审判,不得对被告人进行训斥,也不得向被告人表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

  (三)告知被告人可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并向律师咨询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值庭

  第十五条基本要求

  

(一)遵守法庭纪律,精神集中、举止端庄、行为文明、态度严肃;

  

(二)提高警惕,维护法庭秩序,确保庭审活动顺利进行;

  (三)根据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职责;

  (四)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配备警械和武器。

  第十六条被告人企图行凶、脱逃或实施以上违法犯罪行为时:

  

(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二)收缴被告人持有的凶器和用来行凶的其它物品;

  (三)加强对其他被告人的看管,防止其借机脱逃或行凶,密切监控旁听人员,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四)待险情消除后,向审判长或法警队长报告,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十七条被告人实施自杀、自伤等行为时:

  

(一)采取措施控制被告人,制止其实施自杀、自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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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缴其持有的凶器或可能用来实施自杀、自伤的其它物品;

  (三)对已经发生伤害后果的,应首先控制被告人,然后再对其进行救治;

  (四)待险情消除后,立即向审判长或法警队长报告,按照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十八条被告人突发疾病:

  

(一)根据被告人发病的情况及其症状,采取合理有效的救助措施;

  

(二)在审判长的指挥下,请医护人员对被告人进行检查和救治,如有必要,在经审判长请示相关领导同意后,将被告人送往医院诊治;

  (三)在检查、救治被告人过程中,要加强看管及对现场的警戒,必要时可疏散旁听人员,防止被告人脱逃或其他人员借机哄闹;

  (四)要积极采取措施对被告人进行救治,不得对被告人放任不管。

  第十九条旁听人员有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时:

  

(一)押解法警要严密监控被告人,防止其借机脱逃,禁止无关人员接近被告人,必要时可将被告人带离法庭;

  

(二)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提出警告,予以劝阻、制止,临时收缴其持有的录音、录像、摄影器材;

  (三)对严重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经劝阻、制止无效或者有违法行为的人员,应根据审判长的指令采,取强制措施;

  (四)在处置过程中,要使用规范用语,采取强制措施时,要文明执法。

  第二十条被告人情绪激动、失控,谩骂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时:

  

(一)对其进行警

  告,采取措施将其束缚,防止其因情绪失控做出过激行为;

  

(二)严密监控其他被告人及旁听人员,防止发生意外事件;(三)按照审判长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四、看管

  第二十一条基本要求

  

(一)严密监控被告人,按照规定进行巡查、检查;

  

(二)依法告知被告人在看管期间的权利和应遵守的规章制度;

  (三)不得从事与看管工作无关的事情;

  (四)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配备警械和武器。

第二十二条被告人企图脱逃,或实施袭警等违法犯罪行时:

  

(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并单独关押;

  

(二)必要时可临时封闭看管场所,禁止人员出人;

  (三)加强对其他被告人的看管,防止发生意外情况;

  (四)待险情消除后,向法警队长及相关领导报告,根据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二十三条被告人企图自杀、自伤和伤害其他被告人,或实施以上违法犯罪行为时:

  

(一)采取措施制服被告人,并单独关押;

  

(二)收缴被告人持有的凶器和用于行凶的其它物品;

  (三)对于已经受伤的被告人,应首先将其控制,再进行救治。

  第二十四条被告人打听案情、可能的处理结果或咨询法律法规时:

  

(一)遵守相关纪律规定,不得向被告人透露案情;

  

(二)告知被告人人民法院会公正审判,不得对其进行训斥或有其他表示;

  (三)告知被告人可向律师咨询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五条被告人亲属要求会见、递送食品、钱物和传递口信:

  

(一)告知被告人亲属,按照规定人民法院不允许会见被告人、递送食品、钱物等;

  

(二)告知被告人亲属可将有关物品送至看守所,由看守所按照有关手续转交给被告人;

  (三)告知过程中,要使用文明规范的用语,不得对被告人亲属进行训斥。

第二十六条被告人哄闹或谩骂看管人员、其他被告人时:

  

(一)应对其进行警告和训诫,对于警告和训诫无效的被告人,可采取强制措施并单独关押;

  

(二)加强对看管场所的警戒,必要时可临时封闭看管区域,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三)严密监控被告人行动,并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待增援警力到达后采取进一步措施。

  五、安全检查

  第二十七条基本要求

  

(一)按照规定认真查验相关人员的证件并进行登记;

  

(二)按照规定对进入法庭的人员进行人身和随身携带物品的检查;

  (三)坚持严格、细致、文明的原则,保持高度警惕,使用规范的言词;

  (四)准确、迅速识别违禁物品和危险品,处置方式正确。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携带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时:

  

(一)告知携带者按照规定,限制物品不得带入法庭;

  

(二)对限制物品,应逐项进行登记,暂时寄存于物柜棍内,待庭审结束后,凭本人证件和号牌,在确认物品齐全、完好并签字后取回寄存物;

  (三)如其拒绝寄存,应阻止其进入审判法庭。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携带枪支、刀具、易燃、易爆等管制物品,危险物品时:

  

(一)对携带管制物品者,应首先将其控制,再对其进行检查和询问,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对管制物品一经发现一律予以收缴,持有枪支者有持枪证及枪证的可不收缴,但是应阻止其进入法庭;

  (三)易燃易爆物品一经发现,即予没收,并应核查持有者身份情况,及时向法警队领导报告;

  (四)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处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三十条当事人或其他人员不接受安全检查,企图强行闯入审判区时:

  

(一)进行劝阻和警告,加强警戒,防止未经安全检查人员进入审判区;

  

(二)对于劝阻和警告无效的,采取措施将其束缚,必要时可使用警械;

  (三)必要时可临时关闭安检场所,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四)向法警队及有关领导报告,根据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六、送达

  第三十一条基本要求

  (转载于:

小龙文档网: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心得体会)

(一)按照要求的时间、地点,将法律文书准确无误送至被送达人;

  

(二)妥善保管卷宗、法律文书,不得毁损和丢失;

  (三)规范言行,文明礼貌,保持良好形象;

  (四)谨慎驾驶,确保交通安全。

  第三十二条被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时:

  

(一)向被送达人做好解释工作,不得对被送达人进行训斥;

  

(二)告知被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依法进行留置送达。

第三十三条被送达人情绪激动,有过激的言词和行为时:

(一)对其进行警告,告知其对自己的言行可能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向法替队领导报告情况,根据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必要时可向公安机关报警;七、强制执行第三十四条基本要求

(一)坚持文明执行,严格依法采取执行措施;

(二)讲究方式方法,注重执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根据情况灵活处置,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

  (三)及时有效地制止执行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保障执行人员和相关财产的安全。

  第三十五条被执行人对执行有抵触情绪,不予配合时:

  

(一)配合执行人员做说服教育工作,警告被执行人不得采用违法手段抗拒执行;

  

(二)密切监视被执行人动态,将被执行人置于有效的控制范围内,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三)听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采取进一步措施。

  篇二:

司法警察心得体会

  司法警察警示教育活动心得体会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是一支准军事化的武装力量,是保障人民法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坚强后盾。

最高人民法院XX年10月10日召开全国法院司法警察警示教育电视电话会议,启动了为期3个月的司法警察警示教育活动。

经过一个多月的学习,深刻领会警示教育活动,心得如下:

  一、做好本职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强调,要把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司法廉洁建设,加强警示教育,切实抓出实效。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院全面工作中负有重要职责。

做好个人本职工作,有力的保障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是我们每个司法警察都应该做到的事。

  二、加强个人纪律作风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说,在全国法院集中开展司法警察警示教育活动,是提高司法警察能力素质的有效形式,是加强司法警察队伍作风纪律建设的重要措施,是保护司法警察、爱护司法警察的具体举措。

良好的作风和严明的纪律,是司法警察有效履行职能的根本保证。

司法警察“工作在第一线、战斗在最前沿”加强个人工作细节,努力做到行为规范,培养出“执行命令坚决、职能履行规范、警容风纪严整”的工作作风,为有效履行职能奠定坚实基础。

  三、打牢思想基础、分析查摆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周泽民提出,上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指导,及时帮助基层法院解决警示教育活动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注意研究基层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深入剖析、着力解决,及时总结推广基层创造的新经验并延伸为长效机制。

  1、注重打牢思想基础。

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是干好本职工作的重要保证。

坚持以思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重点,以职业道德教育

  为基础,以树立“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为目标,抓好个人思想理念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努力提高个人的思想政治素质,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法律意识。

  2、注重分析查摆问题。

“以铜为镜,可正衣冠;以人为镜,可知得失”警示教育典型案例就是我们的活教材,就是我们判断是非得失的镜鉴。

对照典型案例,认真分析和查找本职工作中的环节是否存在类似问题,主要原因是什么,进而找出个人思想上,工作上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

要紧紧围绕警示教育活动明确的重点检查内容,对照"五个严禁"、"廉洁从政若千准则"和司法警察工作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四查四看”活动,把执法理念、执法能力、执法作风、廉洁从政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找准,把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透。

  四、抓好个人问题整改

  从典型案例中汲取教训,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个人要认真贯彻边整边政原则,努力在提高觉悟、深入剖析、改正问题上下功夫、见成效。

要紧密联系典型案例,针对自查的问题和征求的意见建议,认真剖析存在问题的原因,研究落实整改的措施。

对查找出来的一般性问题,要通过自我教育,认真查纠,及时有效地予以解决;对短期内能解决的问题,要在短期内进行改正,要实实在在的查,要认认真真的改,要真正解决问题!

  通过这次警示教育活动的学习,加强了个人纪律作风、打牢了思想基础,摈弃了以前不好的行为习惯,提高个人的思想政治素质,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法律意识。

在以后的工作中将以崭新的面貌和更有力的保障为扎实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确保人民法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作出应有的贡献,成为一名各级法院党组满意、广大人民群众满意、自己回首也能无愧的优秀司法警察。

  篇三:

公正执法心得体会

  公正执法心得体会

  军分区杨生华政委《牢记责任,珍视信任,不断提高抓落实的质量》讲话学习以后,我深有感触,我的体会有以下几点:

  公正执法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是确保公正执法的重要条件,加强政法队伍建设要注意坚持四个原则。

  一、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抓好政法干警思想政治素质的提高

  毛泽东同志说过,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

保卫国家政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靠的是行使这一职权的政法机关,靠的是履行这一职责的每一个政法干警。

履行好这

  。

  学以致用”的原则,在抓好初任培训和专业培训、晋升培训的基础上,重点抓好职后教育培训;培训中,注重培养干警的实践能力和动手能力、思维能力和创新能力,避免单纯追求高学历、学习与实际相脱节的做法。

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培训计划,保证审判干警人人都有参加培训的机会。

  三、要坚持多管齐下原则,抓好政法队伍的监督和管理

  在不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素质教育的同时,还要不断加强对政法队伍的监督制约,使政法队伍和政法工作时刻置于强有力的监督之下。

加强监督必须多管齐下。

法律监督机关要充分发挥作用,利用好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干部管理部门要做到心明眼亮,时刻关注所使用干部的德才表现;纪检监察部门要尽职尽责,抓苗头,抓倾向,及早查处违规违纪行为;新闻单位要从关心爱护政法队伍的角度出发,关注政法队伍建设动向,及时宣传正面典型,报道英雄模范人物,曝光执法不公问题,揭露司法腐败现象。

政法干警要端正执法观念,自觉接受监督,虚心接受批评,为外部监督提供便利条件。

“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

在多管齐下抓好监督的同时,还要抓好内部监督管理机制的建立。

要建立并坚决实行抓队伍建设领导责任制,推行部门执法责任制、案件跟踪监督制、错案责任追究制、司法赔偿制和考核评议制等,完善执法规程,堵塞执法漏洞,遏制执法中的随意性。

要加强内部执法检查和执法评议,及时查处执法活动中的违规违纪问题,坚决纠正有法不依、依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以言代法、以罚代法和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现象。

要不断加强干部队伍内部管理机制建设,健全完善考核录用、资格考评、选拔任用、任职回避和辞职、辞退等项人事制度,坚决克服和制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认真查处司法腐败现象,确保政法机关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四、要坚持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的原则,用优良的工作业绩检验队伍建设的成果严格的管理带出优秀的队伍,优秀的队伍干出优良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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