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刑法主观题知识点考点全梳理Word下载.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6016279 上传时间:2023-05-05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85.7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全刑法主观题知识点考点全梳理Word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全刑法主观题知识点考点全梳理Word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全刑法主观题知识点考点全梳理Word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全刑法主观题知识点考点全梳理Word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全刑法主观题知识点考点全梳理Word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全刑法主观题知识点考点全梳理Word下载.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7页
全刑法主观题知识点考点全梳理Word下载.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7页
亲,该文档总共7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全刑法主观题知识点考点全梳理Word下载.docx

《全刑法主观题知识点考点全梳理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全刑法主观题知识点考点全梳理Word下载.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全刑法主观题知识点考点全梳理Word下载.docx

(2)中止只对自己有效。

中止由于是自己自动停止,可以适用中止宽宏大量的法定刑,所以只能对自己有效。

即实行犯中止,其他人定的是未遂。

具体的情况:

①实行犯预备——教唆犯、帮助犯预备

②实行犯未遂——教唆犯、帮助犯未遂

③实行犯预备阶段中止——教唆犯、帮助犯预备

④实行犯实行阶段中止——教唆犯、帮助犯未遂

2.例外:

(1)实行犯既遂,但帮助犯未遂

如果部分共犯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没有贡献因果力,即便其他人既遂,没有贡献因果力的人也仅成立未遂或中止。

例如,实行犯虽然既遂,但是没有用到帮助犯帮助,帮助犯定未遂。

(2)实行犯既遂,帮助犯和其他实行犯中止【此处是必考重点,需要分析明确告知退出+消除因果力两个点,否则丢分】

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

明确告知退出+实际消除因果力(注意:

要实际消除不是主观以为消除)。

①明确告知退出,但没消除因果力,结果发生和帮助行为有因果关系,帮助犯成立犯罪既遂。

②消除了因果力,但没明确告知退出,结果的发生和帮助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帮助犯成立犯罪未遂

(二)犯罪主观主要掌握犯意的转化相关知识点,具体如下:

1.预备和实行阶段的犯意转化:

行为人在预备阶段是此犯意,在实行阶段是彼犯意。

处理:

吸收原则,实行阶段犯意吸收预备阶段犯意。

2.实行阶段的犯意转化:

行为人在实行犯罪过程中犯意改变,导致此罪与彼罪改变,此种犯意转化仅限于两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之间具有包容关系的情形(否则属于另起犯意)。

犯意升高者,从新意;

犯意降低者,从旧意(择重的)。

3.另起犯意。

在前一罪已经未遂、既遂、中止后(终局性),又另起犯意实施另一个犯罪行为。

按照所犯的罪数罪并罚。

(注意,此处法益大部分是不同的,也有相同的,但前一罪要形成终局性形态,否则按照犯意转化处理)。

终局性形态的判断标准:

主观上停止了犯罪,客观也停止了犯罪。

(三)认识错误主要掌握因果关系错误的结果提前和结果推迟

1、事前故意(结果推迟)

实际结果比预想的晚。

行为人以为自己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出于另一个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危害结果由第二个行为导致。

主观题主要考察观点展示(如果问你支持哪一种观点,建议按照下面第四个观点掌握,比较好分析理由)。

案例:

甲想杀死乙,致乙休克(第一个行为),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毁尸灭迹,将乙扔进河里(第二个行为),实际上乙是溺水身亡。

问:

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案:

理论上对此有四种处理意见:

观点1:

甲的第一个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第二个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有的观点认为成立数罪,有的观点认为成立想象竞合。

观点2:

如果甲的第二个行为如果主观上持放任的故意,即间接故意,则将两个行为整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

如果在实施第二个行为时认为死亡结果已经发生,则第二个行为是过失,将两个行为按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处理。

观点3:

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两个行为的主观视为概括的故意,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观点4(通说):

按照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分析,第二个毁尸灭迹的行为属于前行为引起的后续行为,该介入因素不异常,不能中断因果关系,所以甲的杀人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2、结果的提前实现

实际结果的发生比行为人所预想的早;

关键在于判断是否着手,如果已经着手,则犯罪既遂,如还处于预备阶段,有过失则和犯罪预备想象竞合择一重,没有过失则单独定犯罪预备。

着手的标准:

犯罪行为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四)自首

自首要求答出: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两个采分点,案情中如实供述的一些情节对照分析下。

注意:

自首最后的处理(从轻、减轻)也是给分点,记不清就翻法条:

《刑法》第67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五)分则罪名

“”

1、非法拘禁

非法拘禁和其他自由类犯罪有包容关系,部分犯罪共同说分析会有涉及,在非法拘禁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超出的自己负责。

非法拘禁的结果加重和转化犯一定要判断清楚(有没有使用拘禁以外的暴力),并且要写清楚到底是非法拘禁的结果加重犯,还是转化成故意杀人,不要写错!

为了索取债务拘禁他人构成非法拘禁,不构成绑架。

法条:

《刑法》第238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绑架

绑架要求答出为了勒索财物的目的。

绑架不要写结果加重犯,更不要写绑架致人死亡加重。

看清楚法条写的表述,绑架的加重情节是“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

《刑法》第239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3、抢劫

抢劫罪构成的理由要分析:

主观为了取得财物,客观上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压制、排除被害人反抗。

关于入户抢劫,要分析出:

带着非法目的入户,暴力发生在户内,户是家庭生活场所,三个要点。

抢劫的结果加重犯,要分析出,为了取得财物而致人死亡。

包括为了抢劫故意杀人、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但不能事后为了灭口而杀人。

此处的“人”不仅包括被抢劫的人,还包括前来阻挡的第三人,也包括抢劫过程中的暴力行为过失致同伙死亡。

转化的抢劫有很多,一定要写清楚是哪一种,如携带凶器抢夺转化成抢劫,盗窃过程中犯意升级转化成抢劫,事后转化的抢劫。

事后转化的抢劫一定要分析属于哪一个前罪,哪一种目的,当场用暴力三个点,具体参加下面法条:

《刑法》第269条:

【转化的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挪用公款

挪用公款要分析出,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便利,归个人使用,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营利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记不得就对照着法条写:

《刑法》第384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5、受贿

受贿要分析出: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如果记不请就对照法条:

《刑法》第385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斡旋受贿要分析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刑法》第388条:

【受贿罪(斡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6、利用影响力受贿

要分析出,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有影响力,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法条如下:

《刑法》第388条之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意】如果已经形成受贿罪共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别人收钱,还帮助他,就构成受贿的共同犯罪,如果不知道他收钱,只是帮忙办事,收钱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优先认定为受贿的共同犯罪,分析:

两人有受贿的共同故意,某国家工作人员明知XX收受财物,还利用职务上便利,为张三谋取不正当利益。

7、信用卡犯罪

考了应该是写观点展示,写出两种观点

【总结】刑法的点不是很难,主要是案例比较复杂,大家答题时注意把行为和情节都评价出来,不要遗漏,而且不要啰嗦,一个采分点写了后面就不要重复,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有的话都要分析,不要只分析罪名。

刑法不遗漏,基本分数就拿到了。

如果是综合性问题,不用把每个人行为写到一起,可以就按照案例的顺序,哪个行为先出现,就写哪个行为!

顺着评价行为+情节+形态即可!

只要写全就不会丢分,先写哪个,是不是集中写不重要!

如果考到你不会的观点展示,你就从四个角度想和写!

1.主观出发分析;

2.客观出发分析;

3.两个行为合起来看做一个整体分析;

4.两个行为分开,看做两个分析。

【注意,这里很重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电子电路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