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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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doc

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直属事业单位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昌吉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系指下列人员:

(一)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管或从事标准化、计量、质量、锅容管特、监督管理、案件审理、案件复议岗位的工作人员;

(二)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队、州纤检所执行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三)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其所取得的专业监督范围和法定区域、场所内,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依法查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

(三)依法对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相对人予以现场处理和处罚;

(四)调解计量、标准化、产品质量、锅容管特纠纷,组织仲裁检定、检验;

(五)履行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自治区局培训、考核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行政执法人员经过综合培训、考核合格的,可以同时取得计量、标准化、产品质量等专业监督范围内的综合行政执法证。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于职守、勤政廉洁、秉公执法、依法行政、严守秘密、遵纪守法;

(二)熟悉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了解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法律知识;

(三)从事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二年以上或行政执法机构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在职干部;

(四)具有中专或相当于中专以上的文化程度;

(五)经自治区局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

(六)经所在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式任命为行政执法人员;

(七)取得自治区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先经自治区局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由州、县市局根据工作需要在已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的人员中择优任用。

经所在局任命,填写“行政执法人员登记表”,由州局审核后报自治区局核准颁发“行政执法证”,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九条资格证有效期为三年,一直在执法岗位工作的人员,有效期满经验证有效。

未在执法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其资格证三年后失效,由自治区局予以注销。

第十条“行政执法证”实行考核换证制度,国家局、自治区局每三年组织一次考核换证,逾期不参与换证的,“行政执法证”由自治区局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州县市局应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州局每半年组织执法人员进行一次考试,考试成绩记入执法人员档案。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考核工作由各县市局实施,州局对考核结果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实行稽查等级制度,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

稽查升级由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初级稽查由州局评定,颁发“等级证书”,并报自治区局备案。

中、高级稽查由州局初评,自治区局评审并颁发“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严重违反执法程序或越权执法的,由所在单位暂扣其“行政执法证”,期限30-90天。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严重后果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法乱纪的,由所在单位没收其“行政执法证”并提请自治区局予以吊销。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证”被吊销后三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对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单位申诉;受理申诉的单位应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退休、退职、调离执法岗位,由本单位收回“行政执法证”并逐级上交自治区局注销。

“行政执法证”遗失或损坏,可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个人登报声明作废,逐级申请补发新证。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二OO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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