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转让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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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三,合同内容不明确,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的法律适用
①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根据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②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根据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根据规定履行。
③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预备时间。
⑤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根据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四,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合同履行
《合同法》规定: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商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根据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根据原价格执行;
价格下降时,根据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根据新价格执行;
价格下降时,根据原价格执行。
”
(2)诚恳信用原则
诚恳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善意地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
(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的履行中,双方都应当履行自己的债务,一方不履行或者有可能不履行时,另一方可以据此拒肯定方的履行要求。
《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担心抗辩权)
共同点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
适用条件
(2)合同中未商定履行的顺序
(3)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2)合同中商定了履行的顺序
(3)应当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4)应当先履行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3)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准确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躲避债务;
③丢失商业信誉;
④有丢失或者可能丢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有权行
使方
双方当事人均可行使
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行使
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行使
采取的措施
拒绝履行
中止履行并准时通知对方
其他
对方供应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供应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合同不当履行的处理
1、因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履行困难
(1)债务人可以临时中止合同的履行或延期履行合同
(2)债务人可将标的物提存
2、提前或部分履行的处理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或部分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担当。
但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且债权人同意的状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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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不当履行中的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削减而给债权人带来危害时,允许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
(1)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如建设单位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施工单位拖欠施工人员工资,而施工单位不向建设单位追讨,同时,也不给施工人员发放工资,则施工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建设单位追讨。
民工
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其发生的费用由债务人担当。
(2)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恳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恳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毁灭。
二、合同的变更
合同变更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所达成的协议。
“当事人协商全都,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商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变更后,原合同债毁灭,新合同债产生。
三、合同履行中的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熟识)
合同内可以商定,履行过程中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转变。
(一)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甲(债权人)
乙(债务人)
丙(第三人)
该法律关系的特点为:
(1)债权的转让在合同内有商定,但不转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在合同履行期限内,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恳求履行,债务人不得拒绝;
(3)对第三人履行债务原则上不能增加履行的难度和履行费用,否则增加的费用部分应由合同当事人的债权人赐予补偿;
(4)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商定,应向合同当事人的债权人担当违约责任,第三人没有此项权利,他只能将违约的事实和证据提交给合同债权人。
(二)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如分包)
建设单位(债权人)
承包人(债务人)
分包人(第三人)
该法律关系的特点:
(1)部分义务由第三人履行属于合同内的商定,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转变;
(2)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债权人可以向第三人恳求履行,但不能强迫第三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商定,仍由合同当事人的债务人担当违约责任,即债权人不能直接追究第三人的违约责任。
四、合同的转让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一)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原债权人
债务人
新债权人
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
(二)债务担当
债务担当是指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状况。
原债务人
债权人
新债务人
债务人转移债务必需经债权人的同意。
(三)权利和义务同时转让
权利和义务的同时转让也必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