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doc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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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doc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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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docWord格式.docx

  第六条 本条例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七条 成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当事人两边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招用员工三十日以上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补签;

对员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第八条 员工与用人单位两边依法就劳动合同条款协商一致并签字,劳动合同即告成立。

  第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有以下条款:

  

(一)生产(工作)内容;

  

(二)劳动合同期限;

  (三)劳动珍惜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纪律;

  (五)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支付时刻;

  (六)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七)违约责任;

  (八)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九)两边以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员工按以下方式之一确信:

  

(一)固按期限;

  

(二)无固按期限;

  (三)以完成必然工作为期限。

  男员工持续工龄满二十五年、女员工持续工龄满二十年,员工提出订立无固按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按期限的劳动合同。

  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持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两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员工提出订立无固按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按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员工能够在劳动合同中订明试用期,试用期不超过三个月;

对技术、业务有专门要求的,试用期能够延长,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能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员工违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有固按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员工两边同意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依本条例的规定从头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条款无效:

  

(一)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显失公平的。

  劳动合同条款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五条 因签定劳动合同无效条款造成损害后果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向对方补偿损失。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中的无效条款经两边协商修改并经劳动部门认可后,两边当事人应予履行。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七条 当事人两边经协商同意,能够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经试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员工严峻违背劳动纪律,阻碍工作、生产的;

  (三)员工严峻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员工以敲诈等手腕,利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订立劳动合同而受损害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可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在原单位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或调整工作职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转变,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到协议的。

  用人单位按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的,应当支付该员工昔时一个月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峻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数员工说明情形,听取工会或员工的意见,经向劳动部门报告后,能够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前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以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若是用人单位违背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从头处置;

员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忙。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尚能在原单位工作的;

  

(二)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员工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因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员工能够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员工考取中等以上专业学校,需脱产学习的;

  (三)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用人单位以暴力要挟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腕强迫劳动的;

  (五)用人单位以敲诈、胁迫等手腕,使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六)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域或国外合法居住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背本条例规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员工损失的,应当补偿损失。

  员工违背本条例规定,擅自离职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补偿损失。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补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一)用人单位依法被宣告破产;

  

(二)用人单位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销;

  (三)员工死亡。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两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显现,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时,女员工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到哺乳期终止。

  第二十九条 已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证明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职业种类、职务、工资及参加社会保险等事项,用人单位不得拒绝。

  第三十条 因以下情形之一,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发放补助费:

  

(一)经两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员工依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

(二)至第(五)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依本条例第二十七条

(二)项劳动合同自行解除的。

  第三十一条 补助费的发放标准按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

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的月工资;

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

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月工资。

  前款月工资以劳动合同解除前三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四章 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两边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国家关于企业劳动争议的规定处置。

      第五章 附那么

  第三十三条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和外国居民在特区就业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实施以前在特区实施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的规定有抵触的,从本条例规定。

  第三十五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能够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那么。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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