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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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目录

序言4

第一章总则4

第二章治理结构5

第三章学生与学员15

第四章教职员工17

第五章保障和服务20

第六章外部关系21

第七章学校标识23

第八章附则23

序言

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成立于2003年3月,是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办普通全日制高等院校。

学校的前身为宁波大学职业技术教育学院,其办学历史可追溯到成立于1992年12月的宁波师范学院“逸夫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办学理念,秉承“尚德明责,笃学强能”的校训,突出能力培养,致力于为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应用人才,努力创建特色鲜明、省内知名、国内有名的现代高等职业院校。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推进依法办学和民主管理,明确学校办学使命,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2条学校中文名称为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英文名称为NingboCityCollegeOfVocational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NCC。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宁波(鄞州)高教园区学府路9号。

学校网址为。

第3条学校是由宁波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4条学校接受举办者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举办者和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保障学校办学条件,维护学校办学自主权。

第5条学校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其他教育形式包括全日制学历教育以及继续教育、社会培训、国际交流与合作办学等。

第6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坚持以人才培养为根本,履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职责,服务区域社会经济发展。

第7条学校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职业素质为引领,以知识和职业能力培养为主线,以双师教学团队和校企融合的实训基地为保障,构建“素质引领、校企一体、分类培养”的人才培养模式,完善学生职业素质养成教育体系,着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治理结构

第一节领导与决策

第8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9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10条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一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11条学校党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第12条学校党委会是学校党委的主要决策形式,学校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事项,应由学校党委会集体决定。

第13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参加,非党员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学校党委书记因故无法参加时由指定的副书记代为召集并主持。

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14条中国共产党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15条校长由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校长、副校长按照党的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任免。

第16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实行校长统一负责、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17条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制定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提请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学校重大改革和发展问题以及各项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开展学校招生就业、专业建设、教学活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思想品德教育、安全稳定、后勤保障、质量管理、产学研合作及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各项行政工作;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七)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其他需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18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议事范围包括:

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会议议题一般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第19条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会议成员一般为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长办公室主任和监察处处长可列席会议。

校长可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会议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节内部机构

第20条学校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置、变更或撤销内设工作机构。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专业建设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置、变更或撤销学校所属学院、教学部、研究所(中心)、实验室等教学科研机构。

第21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22条学校遵循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相应管理权。

第23条学院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校鼓励并支持学院根据自身条件形成各自的办学特色。

第24条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制定具体工作规则和办法;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

(三)负责本单位人员的聘用及管理,资产和财务管理;

(四)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校企合作、社会服务、学术交流和对外合作活动;

(五)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六)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25条学院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及下属党支部委员会,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支持学院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26条学院院长是学院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授权,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学院院长定期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27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对本单位的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对外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28条学院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可设置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同时可设立、变更或撤销其下设的其他专业和附属机构,并依据学校授权或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第29条教学部等教学单位参照学院,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职责。

教辅单位、研究所(中心)、实验室等其他教学科研机构可参照学院管理体制执行。

第三节学术组织

第30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管理和协调学校学术事务。

第31条学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较高学术声望的专家学者组成。

学术委员会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产生,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学术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

第32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学科建设与学术管理制度等事宜;

(二)审议学校科研中长期发展规划,参与科研项目的评审和科研成果的评定;

(三)讨论决定教师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与规程、学术道德规范,审核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方案和年度评聘计划;

(四)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

(五)对学校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评议、决定的事项。

第33条学校教学委员会是对全校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审议、评议和咨询的机构。

学校教学委员会委员由各学院、教学部和相关职能部门民主推荐产生。

第34条学校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教学改革与发展规划、意见,进行审议并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重大教学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评价并指导学校专业、课程、教材、实训基地等建设项目;

(四)评审学校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的立项、教学类项目的奖励;

(五)其他需要教学委员会评议、决定的事项。

第四节民主管理

第35条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36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员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具体设立办法、议事规则等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另行制定。

第37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听取学校章程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事项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执行委员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38条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学校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定期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汇报工作。

第39条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40条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全体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生代表大会具体设立办法、议事规则等由学生代表大会另行制定。

第41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听取、讨论学生会工作报告,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计划和总结;

(二)评议教职员工的工作态度和业务能力,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与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五)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42条学校学生会是在学校团委指导下,学生处理其在校学习、生活及其他与其权益有关事项的自律组织,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工作职责,是学生联系学校的桥梁和纽带。

第43条校内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学生与学员

第44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是指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

第45条学生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在校期间,根据有关规定享有转专业的权利;

(三)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满足学历条件后获得学历证书;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并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奖励等;

(五)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文化体育活动,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七)公平获得国(境)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八)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九)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述;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一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46条学生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遵守社会公德,培养职业素养,形成良好品行;

(七)发奋学习,训练技能,知行合一,完成学业;

(八)正己修身,尊师爱友,诚信担当;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47条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就业指导、创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和生活服务等相关服务,提供文化体育活动设施。

第48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学校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49条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为在校期间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50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障机制和权益救济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51条学员的权利和义务由学员与学校依法另行约定。

第四章教职员工

第52条学校教职员工是指与学校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人员,具体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53条学校根据发展目标、规模、人员结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办学需要,合理设定工作岗位,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54条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管理制度:

(一)事业编制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和岗位协议;

(二)非事业编制的人事代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与学校人才交流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和岗位协议;

(三)教职员工岗位聘用类别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第55条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薪酬调整、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56条教职员工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正当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活动,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并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培养项目;

(五)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六)享受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享受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以及医疗等各种保险待遇;

(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其他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八)就岗位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57条教职员工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二)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努力工作;

(三)认真学习,不断提升“双师”素质和业务水平;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58条学校为教职员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保障、创设必要的条件。

第59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纪教职员工给予纪律处分。

第60条学校为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教职员工提供必要的救助。

第61条学校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障机制和权益救济制度,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62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的实际需要,通过派遣、返聘、特聘、兼职等方式聘用的相关人员,其权利和义务由双方另行签订合同约定。

第五章保障和服务

第63条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多层面筹措办学经费,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经费、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鼓励境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学校尊重捐赠方的意愿,对各项捐助经费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64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经济责任制度。

第65条学校建立财务监督体系,建立预决算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监察制度等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行为。

第66条学校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67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努力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和绿色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68条学校资产是指国家所有的,依法由学校占有、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具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69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原则,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70条学校建设优化图书情报、档案资料、校史、医疗等公共资源和服务平台,为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等提供保障,为学生和教职员工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服务。

第71条学校加强智慧校园建设,搭建信息化管理与服务平台,提升校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第72条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校园安全稳定。

第73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后勤管理服务体系,引入市场机制,推进后勤管理现代化、信息化、专业化、精细化,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工作、学习、生活提供优质服务,创造良好环境。

第六章外部关系

第74条学校坚持协同创新,积极开展与政府、行业、企业、研究机构和其他院校的合作,增强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能力;同时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促进学校的发展。

第75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引进和借鉴国(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师资交流、学生交流、学分互认、课程互通等形式的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

第76条学校设立成人(继续)教育学院和培训机构,发挥学科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开展职前、职后多种形式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培训。

第77条学校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学校办学质量进行评价,定期发布人才培养质量报告,接受举办者和社会各界对学校办学的监督。

第78条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

第79条学校校友是指在学校及其前身各个时期工作或学习过的人员。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为校友的事业发展和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

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

第80条学校依法成立校友会。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依法成立具有院系、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

校友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各校友分会在校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81条学校支持校友会设立理事会,校友理事会作为校友会的执行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第七章学校标识

第82条学校校训为“尚德明责,笃学强能”。

第83条学校校标以中英文校名环绕,中间图案为学校英文简称“NCC”标志,设计成“校门”的抽象形态。

寓意着:

大学作为培养专业人才的重要基地,进入校门和走出校门是大学生涯的一大象征;宁波地处沿海,三江文化是城市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积极打造“宁波”、“城市”、“国际化”三篇文章。

校标颜色深蓝色体现了宁波沿海城市的地域特征,橙色象征活力、创新等。

第84条学校校歌为《大学以城市命名》,由钱建隆作词,钱建隆、姜一民作曲。

第85条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9月28日。

第八章附则

第86条本章程需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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