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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融资租赁合同模板范本模板

合同编号:

   号

 

 

融资租赁合同

(直接租赁)

 

 

融资租赁公司

二零 年 月日

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

名 称:

融资租赁公司

住 所:

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南大街16号院2号楼8层

法定代表人:

柴玮聪

 

承租人

名 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自然人) 

姓名:

               

住 址:

      

身份证号码:

         

 

供应商: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为生产经营的需要,承租人向出租人申请融资租赁业务,出租人同意在符合本合同全部条款的前提下,根据承租人对车辆和供应商的选择向供应商购买车辆,并将所购车辆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现出租人、承租人、供应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合同通用条款

1。

定义和解释

1。

1定义 

“租赁物”指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条规定的车辆,以下称为“租赁物”或“车辆"; 

“租赁期限”指承租人向出租人租赁使用租赁物的期限,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条的规定确定; 

“租金"指承租人因接受出租人所提供之融资租赁服务,而应向出租人偿还及支付的价金,总金额为租赁本金和租赁利息之和;

“租赁本金”指出租人为购买本合同项下租赁物所支付的款项总额;

“租赁利率"指依据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1条规定的利率; 

“车辆总价款”指出租人购买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总价款; 

“首期租金”指承租人支付给出租人的第一笔租金。

首期租金不包含租赁利息;

“后期租金”指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首期租金后,在租赁期限内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的剩余各期租金,该部分租金包含租赁利息; 

“扣款日"指出租人、承租人及供应商约定的后期租金缴款日.还款月的15号为后期租金及转让租赁物所有权名义价款的扣款日;

“扣款账户"指承租人在出租人指定银行开立的,用于出租人扣划租金及转让租赁物所有权名义价款的银行账户; 

“出租人指定账户"指出租人用于接收承租人或供应商直接支付的相关款项的银行账户。

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还款月”指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后期租金的租金到期日当月; 

“起租日"指租赁期限开始计算之日.本合同各方同意以承租人签署的《租赁物接收确认函》的签署日作为起租日;

“合同期限”指本合同生效之日到本合同终止之日的期间;

“供应商”指向出租人出售本合同项下车辆的公司;

“管理费”指出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而向承租人收取的管理费用;

“供应商垫付当期租金及罚息”指承租人在还款月的15号未支付当期租金,供应商代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当期租金及罚息。

供应商的代垫行为,不视为承租人履行偿还当期租金及罚息的义务,承租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当期租金及罚息,供应商垫付后,有权要求承租人偿还其代垫租金及罚息;

“供应商回购”指承租人出现约定的回购情形后,供应商对租赁物和出租人在本合同项下对承租人享有的全部债权进行回购。

回购款项为承租人已到期未付租金、逾期罚息、剩余租赁本金、剩余租赁本金加计的3期租赁利息(此处计算租赁利息适用的租赁利率为回购条件成就时本合同中适用的租赁利率)、名义价款及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应付给出租人的其他款项。

供应商向出租人支付完毕全部回购款项后,出租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及其在本合同项下对承租人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供应商,供应商有权向承租人追索;

“违约事件"指在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条(违约及违约责任)中列明的任何情况;

“潜在违约事件"指任何(随时间推移、发出通知、根据本合同做出任何决定或上述各项的任何组合)可以合理预期会成为违约事件的事件; 

“重大不利影响”指某事件或情况,根据出租人的合理判断,将导致承租人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重大义务或解除其在本合同项下责任,或影响任何本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约束力或可强制执行效力。

 

1。

2解释

本合同的任何附表或附件均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 就如同该附表或附件中的规定在本合同中列明一样。

此外,在本合同中凡提及: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人民币”指中国现时的法定货币。

“出租人”、“承租人"、“供应商”根据上下文应包括其各自的继承人、允许的受让人及得到该等称号的任何人。

“日”、“月”、“年”均应按照公历解释。

“本合同”应包括组成本融资租赁合同的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附件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和变更的文件. 

2。

 租赁物 

2.1 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条所确定的租赁物。

 

3。

租赁期限

3。

1租赁期限为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条所确定的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计算。

 

3.2起租日为承租人签署《租赁物接收确认函》之日,且起租日不受租赁物供应商和承租人延迟交货、验收、索赔、退货等任何因素的影响而改变。

4。

 租金

4.1租金为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条所确定的租金。

如在租赁期限内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或实行贷款利率自由化,则租赁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该等事件之日前,本合同最后一次确定的租赁利率执行。

 

租赁利率的调整方式为:

按期调息。

如果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发生调整(含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在调息日发生调整),则在下一个租金支付日开始执行该调息日适用的基准利率所确定的租赁利率。

租赁利息按实际天数计算,计算方式为:

租赁利息=未还租赁本金余额×当期实际天数×租赁利率/360。

4。

2首期租金支付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首期租金见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2条所确定的租金. 

出租人对承租人资质审查合格后,通知承租人支付首期租金。

承租人应于接到出租人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支付至□出租人指定账户□本合同供应商账户。

为便于电脑系统识别付款人名称,承租人可以通过      银行的柜台或网上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办理支付手续时,必须录入付款人信息和款项用途(首期租金、逾期租金、违约金、提前终止合同款项等).承租人应通过同一户名的账户办理支付手续,并妥善保存支付凭证,以便出租人查询。

 

4.3后期租金的支付方式:

承租人应依据《租金支付表》(见本合同附件三)支付后期租金。

依据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

1条规定出租人调整租赁利率的,出租人将向承租人发出《租金支付调整表》,承租人应依据《租金支付调整表》支付租金。

但出租人未及时发出《租金支付调整表》并不代表出租人放弃调整租金的权利.

还款月的15号为租金到期日,出租人有权在还款月的15号扣划当期租金。

在还款月扣款日前,承租人应当将当期租金交付至扣款账户或汇款至指定账户,以便出租人收取当期租金。

承租人在扣款日以前没有将足额的租金支付至扣款账户或指定账户,导致出租人当期租金扣款不成功的,视为承租人逾期。

承租人应当依据本合同对逾期租金按照日万分之五比例向出租人支付罚息.

在租金到期日前(即还款月的15号前),供应商没有垫付当期租金及/或罚息的,出租人有权于扣款日在供应商交存的保证金中直接扣划其应当垫付而未垫付的款项.出租人扣划保证金后,供应商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补足.供应商逾期未将保证金补足的,出租人有权在下期结算款中直接扣划供应商应补足而未补足部分的保证金.

出租人在收到承租人支付的逾期租金及罚息后,如该款已经由供应商垫付,则由出租人在下期结算时将该款支付给供应商。

若供应商未垫付且其保证金不足划扣,导致回购条件成就的,供应商应履行回购义务向出租人支付回购款项,供应商支付完毕全部回购款项后,出租人应将租赁物所有权及其在本合同项下对承租人享有的全部债权转移给供应商。

承租人可通过  银行的柜台或网上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办理支付手续时,必须录入付款人信息和款项用途(如逾期租金、违约金、提前终止合同款项等)。

承租人办理了银行网银收款服务后未经出让人同意不得擅自办理终止手续。

承租人应通过同一户名的账户办理支付手续,并妥善保存支付凭证,以便出租人查询。

4.4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要求提前终止本合同。

承租人向出租人提交《提前终止合同申请书》(见本合同附件四)后,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应向承租人出具《提前终止合同审批通知书》。

承租人应在《提前终止合同审批通知书》通知的付款日或之前向出租人付清在该通知书中所载明的以下款项,本合同自出租人收齐承租人支付的所有款项之日终止。

如承租人未按时付清所有款项的,则《提前终止合同审批通知书》自动失效,承租人应继续履行本合同或重新申请。

 

4.4.1到期应付未付的租金; 

4。

4.2未到期的租赁本金;

4。

4.3提前终止合同损失金;提前终止合同损失金的计算适用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专用条款第7.1条的规定; 

4。

4。

4 应付未付的罚息;

4。

4.5转让租赁物所有权的名义价款;

4.4。

6其他应付款。

 

5。

租赁物的购买及相关费用

5.1承租人根据自己的需要,自行确定租赁物并与供应商就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的型号、质量、数量、价款等一系列标准达成一致意见。

5.2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名称、商标、规格、型号、质量、数量、技术标准及服务内容、技术保证及价款、交货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有全部的决定权,承租人对其决定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出租人完全根据承租人的要求与设定条件向供应商购买车辆。

5.3在承租人签署本合同并选定租赁物后,出租人向供应商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5.4承租人确认已向出租人提交此次融资租赁业务所必须的各种授权、批准或许可。

5。

5车辆总价款金额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4条确定,出租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

4条的约定将车辆总价款支付至供应商指定收款账户。

供应商收到上述款项时即视作出租人向供应商支付完毕全部购车款项。

5。

6其他有关购买租赁物应交纳的税款和运输费、仓储费、非出租人原因导致的滞纳金等应付款项,均由承租人直接支付。

出租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5.7出租人、承租人、供应商三方一致同意,除本合同项下支付购车价款的义务及取得车辆所有权的权利由出租人承受及享有外,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买受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一并授予承租人行使及履行。

5。

8由于办理车辆登记的实际需要,经承租人申请,供应商将向承租人开具购车发票。

6。

租赁物的质量及相关要求

6.1供应商向出租人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

 

6。

2 供应商向出租人出售的车辆,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

6.3供

应商提供车辆办理牌证的随车资料,附有中文使用说明书及提供必要的使用维修指引。

 

6。

4供

应商保证售卖给出租人的车辆,在交给承租人使用前已作必要的检验和清洁。

 

7. 租赁物的交付、受领、检验及验收

7。

1租赁物由供应商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地点等条件直接向承租人交付.

7。

2 出租人收到首期租金后,由供应商直接向承租人交付车辆。

7.3 供应商应提前3天以上通知承租人接收车辆,如承租人因故不能按时接收车辆的,双方应协商延期。

承租人自收到供应商接收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提车的,视为承租人自动放弃执行本合同.

7.4提车方式为承租人自提.

7。

5供应商在向承租人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

7。

5.1 销售发票

7。

5.2车辆合格证

7。

5。

3 随车文件

7.5。

4 随车工具一套

7.6车辆交付时由承租人当场验收,承租人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基本使用功能和随车工具(备配件)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

如对外观、内饰、随车物件及功能等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供应商提出,经供应商确认后负责调换、处理。

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延迟验收超过10天的,视为承租人已经正式验收并接收车辆. 

7。

7承租人应履行接收、检验租赁物的义务,并在接收租赁物后3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出具《租赁物接收确认函》(见本合同附件二)。

承租人出具《租赁物接收确认函》即视为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了租赁物。

承租人负有受领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不得无故拒收租赁物。

7.8从车辆实物交付之时,车辆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由承租人承担。

7.9承租人受领租赁物后自行承担保管和运往租赁物使用地点的责任、风险和费用。

承租人应自行将租赁物运至使用地点,并承担运输费、保险费等一切费用。

 

8.租赁物发生迟延交付及质量瑕疵等情形的处理 

8。

1若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其他条件等与承租人要求不符,或租赁物短缺,或供应商延迟交付,或交付地点不符,或租赁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及租赁期限内出现质量瑕疵问题,出租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人亦不得向出租人追索。

由承租人自行向供应商索赔。

索赔费用由承租人支付,索赔所得归承租人所有,索赔后果由承租人承担.

8.2除非由于租赁物不能交付导致本合同解除,否则无论索赔是否在办理或执行中,无论承租人能否通过索赔得到补偿,均不影响本合同效力,承租人均应当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

9. 租赁物的所有权

9。

1本合同项下租赁物所有权自供应商将租赁物实物交付至承租人之日起归出

租人所有。

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的名称、商标、型号、质量、数量、质量标准及检验标准和方法等全部由承租人事先指定和要求。

如承租人所购车辆系列产品需要另行加装设施的,租赁物包括该部分加装设施,需另行选装配置的租赁物包括选配件。

9。

2 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为了方便车辆的管理和使用,租赁物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机动车所有人为承租人,购车发票亦开具给承租人,但是上述登记行为并不影响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的实际拥有。

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有将租赁物销售、转让、抵押给第三方或将租赁物用作投资或有其他侵犯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的行为.除非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也不得有向第三方转租租赁物的行为.承租人应将租赁物的登记证原件、购车发票原件及保单原件交给出租人保管。

在承租人留购租赁物后,由出租人将该等证件交付给承租人。

 

在租赁期内,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对租赁物进行升级改造,由此所增加之部件或软件与租赁物不可分割的,则该等增加之部件或软件亦自动无偿归属出租人所有。

承租人上级部门或股东单位的任何指令、承租人同任何第三方(包括政府机构)的任何契约、承租人法人地位或股权结构的任何变化以及承租人的破产,均不改变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任何其他债权方均无权处置租赁物。

9。

3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对租赁物有充分和排他的占有权及与之不可分割的使用权和通过使用获得收益的权利。

由于出租人的原因导致任何第三方对租赁物主张权利时,概由出租人负责.

9。

4 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标注“中车信融”字样,供应商与承租人应予以配合。

 

9。

5发生租赁物全损的情况,出租人无需向承租人转让租赁物。

 

10.租赁物的使用、保管、维修及保养

10.1承租人是出租人所购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出租人是所购车辆的所有权人。

承租人不得转售所购车辆,并不得将所购车辆用于有损出租人及车辆品牌标志形象的活动。

10.2承租人不得故意移卸、添加或以其他方式来掩盖、替代所购车辆上的商标、徽章等标志.

10.3承租人在实际占有租赁物之日起负有对租赁物维修、保管及保养的责任,以确保租赁物处于正常的状态和效能。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改动租赁物的外形、结构。

承租人应负责租赁物的维修、保管、保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出租人在遵守有关法律,且在不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租赁物的情况下,有权指派专人随时检查租赁物的使用和保养情况,承租人应提供检查所需便利条件。

10。

4 租赁物在承租人使用、保管、维修过程中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责任,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10。

5供应商指定特约维修店为本合同租赁物提供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售后服务网点可向供应商查询.

10.6 承租人使用租赁物前应仔细阅读说明书、用户使用手册或保修手册等相关资料。

如属承租人使用不当、保养不当或擅自改装、装潢而引起相关的质量问题,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10.7租赁物如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承租人应凭保修凭证到供应商指定的维修站进行维修、保养.

10。

8保修期中,如租赁物出现质量故障并经供应商特约维修站确认的,在90日内(按供应商规定时限内)未能修复并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供应商应给予一定的补偿。

11.租赁物毁损、灭失时的处理

11.1租赁物在实物交付给承租人后的毁损、灭失风险,概由承租人承担。

11。

2租赁物发生损坏时,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并自费将租赁物修复至正常使用的状态。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条相关约定处理。

11。

3租赁物灭失或者毁损至无法恢复原状的程度,出租人有权宣布本合同提前终止,承租人应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10条约定向出租人付清所有款项.

12. 租赁物的保险

12.1 承租人应通过出租人指定的保险经纪公司及保险公司依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6条的约定对租赁物投保,并承担全部投保费用。

保险金额依据承租人购车发票合计金额确定.如承租人未按时投保或续保,出租人有权代为续保或代为投保,费用由承租人承担,自该费用发生之日起至承租人偿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

承租人到期不续保的,出租人有权从承租人缴纳的续保保证金中扣除续保费用。

12.2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投保期限应覆盖租赁期限。

保险费用和相关支出均由承租人负担。

承租人应将保单原件交由出租人保管。

12。

3保险第一受益人为出租人。

租赁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承租人应立即通知出租人和保险公司并办理索赔事宜,出租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12。

4 保险金将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2.4.1 如发生非

全损保险事故,出租人有权决定是否授权承租人收取保险金.无论是否授权承租人收取,保险金均应首先用于抵扣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到期未付的租金、罚息、违约金及其他所有应付款项,抵扣完毕后如有剩余,则归承租人所有;

12.4。

2如发生全

损,出租人收取全部保险金,且有权以保险金抵扣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到期未付租金、未到期租赁本金、提前终止合同损失金、罚息、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12.5对于保险金未能弥补的损失,由承租人在保险责任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赔付给出租人。

12.6保险金的延迟给付并不能构成承租人向出租人延迟给付的理由,承租人不能擅自将保险金冲抵其应付出租人的任何款项。

12。

7发生保险事故后,本合同继续履行,承租人仍依据本合同向出租人支付应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如发生全损保险事故,出租人有权宣布提前终止本合同,且有权将保险金用于抵偿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应付款项或在承租人付清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后,将保险金支付给承租人。

鉴于租赁物交付后,租赁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因此保险事故的发生及保险金的是否赔付不能构成承租人迟延支付或减少支付本合同项下任何款项的理由.

12。

8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出租人出现经济损失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及供应商对出租人由此承受的任何损失无条件予以全部赔偿。

供应商据此向出租人支付的任何赔款均有权向承租人追索.

13.租赁期限届满后租赁物的处理 

13。

1 租赁期限届满后,由承租人留购租赁物,即承租人在付清全部租金及本合同项下应付的所有款项,并支付每台车人民币100元的名义价款后,出租人将租赁物以当时的状态转让给承租人。

名义价款应与最后一期租金一起支付。

13.2租赁期限届满且承租人付清剩余全部租金和名义价款后,出租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出租人向承租人出具《车辆所有权转让确认书》后,即视为出租人履行了转让租赁物的交付义务,同时,出租人应向承租人返还车辆登记证、购车发票原件、车辆登记证、保单。

承租人接收上述车辆单证原件后向出租人出具《受让租赁物及车辆单证接收确认书》.在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时,出租人不对租赁物交付(指承租人留购租赁物的交付行为)时的状态承担任何责任。

 

14。

声明和保证 

14。

1承租人的声明和保证:

14。

1。

1承租人确

认租赁物的所有权完全归属于出租人所有。

为了便于车辆登记及承租人的经营使用,承租人在车辆登记部门登记为租赁物的所有人,购车发票亦开给承租人,承租人任何时候都不会将前述登记事项和发票作为对抗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的证据。

在供应商向出租人垫付承租人的应付款项后,供应商有权向承租人追索该垫付款项.

14。

2供应商的声明和保证:

14.2。

1供应商保证对其所出卖的车辆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并且保证所出售的车辆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如果有第三方对出租人及/或承租人就车辆提出权属争议,由供应商承担相关责任。

14.2。

2供应商保证其所出卖的车辆为依法可以转让的车辆,不属于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车辆,并且保证所出卖的车辆不存在被查封、扣押等限制转让的情形。

14.2.3供应商保证,其基于本次车辆转让而向承租人提供的与车辆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没有任何遗漏,也没有任何虚假陈述。

14.2。

4供应商保证没有在其出卖的车辆上设立或允许存在任何抵押权、质押权或其他担保权益;没有将上述车辆作为担保财产向任何公司、组织、机构、个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14.2.5供应商保证其出售的车辆不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

14。

2.6若承租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供应商承诺将根据出租人要求回购租赁物及出租人在本合同项下对承租人享有的全部债权. 

14。

2.6。

1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连续三个月(月付)或连续两期(季付)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或租赁期限届满仍未能按时足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14.2。

6。

2在租赁期限内租赁物保险到期后,承租人拒不续保的; 

14.2。

6。

3承租人在接收租赁物后45天内未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的(经出租人同意不予办理的除外)。

14。

2。

7供应商应在回购条件成就时,按照出租人发出的《回购通知书》所述金额履行供应商全部回购义务。

因上述履行义务而发生的任何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 

14。

3出租人的声明和保证:

14.3.1出租人保证其是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

 

14。

3。

2出租人承诺,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足额支付车辆购买价款。

14。

4本合同各方保证,本合同签字人在签字时均已经获得己方的授权.本合同生

效后,任何一方不得以本合同的签字人未获得必要的授权而主张本合同无效或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5。

 收车 

 

根据合作资源手工填写 

15。

1承租人同意,在其融资款项全部清偿前出现逾期还款等违约情形,或承租人丧失还款能力时,甲方可自行或授权第三方采取措施收回租赁物进行再次处置,所得价款用于清偿本合同项下承租人应付出租人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未还的融资租赁款项、利息、罚息、违约金等).

15.2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承租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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