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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则主要负责拘役、管制、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罪犯的管理。

对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监督,并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交付执行时剩余刑期不足一年的罪犯的管理工作。

1.2狱政管理工作的基本管理关系

监狱依法对在押服刑罪犯的管理。

监狱是狱政管理活动的实际管理者,而这一管理活动的具体操作者则是监狱人民警察。

狱政管理的基本管理对象是正在监狱服刑改造的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

1.3狱政管理的基本内容

1.3.1监管改造

监管改造是指监狱对罪犯的各种监督、管制活动,这是最为繁重的狱政管理内容。

监狱对罪犯的监管,不仅为罪犯教育、罪犯劳动提供了前提和保障,其本身也是具有改造功能的活动。

1.3.2罪犯处遇

罪犯处遇是指监狱依法对罪犯服刑期间的各种待遇问题的处置。

罪犯待遇是监狱活动的基本问题,其实质是罪犯权利的处置问题。

监狱既要依法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依法限制罪犯的一部分权利,又要依法保障罪犯的基本人权及各种合法权益,还要通过分级处遇调动罪犯的服刑改造的内驱力,发挥处遇管理的改造功能。

1.4狱政管理的根本要求是依法实施管理

狱政管理必须依法实施,这是狱政管理的根本要求。

狱政管理的法律依据有以下四个层次:

首先,我国《宪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这一规定是监狱实施管理的根本性的法律依据。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为狱政管理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其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这一特殊领域制定了法律。

这些特殊性法律为狱政管理提出了更加详细的依据,主要有《监狱法》、《人民警察法》、《国家赔偿法》等。

还有,由国务院制定的与监狱行刑有关的行政法规,有《监狱管理条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

最后是国家司法部制定的有关监狱工作的一些行政规章。

除此之外,国家立法和司法机关的相关司法解释及规定,也是狱政管理的依据。

2.狱政管理的特征

狱政管理的特征可以概括为目的性、协调控制性、组织性、教育性和直接性五个方面。

2.1目的性

我国监狱的狱政管理是具有明确目的的管理活动。

我国狱政管理的目的是完成《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的任务,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实现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总体目标。

狱政管理的所有内容,都是为实现这个总体目标服务的。

为此,我国监狱充分注重狱政管理的惩罚、改造和保障三项基本功能的发挥。

2.1.1惩罚功能

监狱要通过刑罚的执行,完成国家对犯罪的惩罚任务。

监狱对犯罪的惩罚体现在罪犯人身自由的依法剥夺,其基本方式就是对罪犯依法实施监禁,而监禁罪犯主要依靠狱政管理来完成。

因此,狱政管理是监狱对罪犯实施刑罚处罚的主要手段。

2.1.2改造功能

狱政管理与教育改造、劳动改造一起,形成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三大基本手段。

狱政管理的特殊改造功能,主要体现在惩戒威慑、规范约束、养成教育、保障感化、激励督导和组织过渡等方面。

2.1.3保障功能

狱政管理是监狱的一项基础工作,对监狱各项执法和改造工作起着强有力的保障作用。

(1)保证监管改造场所的安全,保障惩罚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2)建立规范有序的监管改造环境,为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3)以合法的强制作为劳动、教育等改造手段的坚强后盾,保证这些手段的运作;

(4)提供罪犯服刑改造生活上的物质保障,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

2.2协调控制性

2.2.1协调职能

我国的狱政管理是特殊的协调控制工作。

协调是狱政管理的一项重要的职能:

(1)对各种改造手段的协调,使之形成合力,避免出现互相牵制或者争夺时间空间等不和谐现象;

(2)对监狱行刑要素的协调,通过对监狱执行程序、监管时空、罪犯权利义务以及待遇处置等要素的协调,把众多要素整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3)对刑罚执行过程的协调,使刑罚的执行更富有弹性、更富有激励作用,从而具有更强烈的改造功能。

2.2.2控制职能

控制是狱政管理的又一项重要职能。

监狱控制是整个监狱活动的重要问题,狱政管理在监狱控制系统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

我国监狱工作坚持“大狱政”的观念,强调狱政管理工作要“管到边,管到沿”,消除“管理死角”。

这就意味着必须将罪犯服刑期间的各个活动的空间和时间纳入狱政管理的范围,实施全面监管和控制,确保监管安全,并充分发挥管理在改造罪犯中的积极作用。

2.3组织性

为保证刑罚目的的实现和改造罪犯的完成,必须对服刑罪犯实施严密的组织管理。

我国监狱逐步形成了“内在式”的监管组织特色。

监狱内的基本押犯单位,包括监区、分监区和分队,是一个混编的集体,管理人员与被管理者,即监狱人民警察和服刑罪犯都居其中,管理人员直接置身于罪犯正式组织之中,并且担任这些组织的行政领导,同时还配置有专职的政治思想工作人员。

这种组织形式,便于监狱人民警察直接领导和控制着服刑改造组织,并用集体的力量约束和改造罪犯,坚持集体主义价值导向,培养集体主义精神,建立良好的狱内人际关系。

我国监狱还注重罪犯非正式组织的管理、控制和引导。

根据分押、分管、分教的要求,将罪犯组织成为有利于改造的群体,使罪犯的生活、劳动、学习都在有组织、有纪律的集体中进行。

通过建立罪犯自我管理的形式,形成罪犯之间相互监督、相互促进、相互协作、相互帮助、共同改造的局面。

同时,分化瓦解狱内的各种不良的非正式群体,打击牢头狱霸,防止罪犯之间的传习教唆活动。

2.4教育性

我国的狱政管理是具有特殊教育功能的工作。

(1)我国的狱政管理充分体现人道主义精神,依法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

从改造罪犯成为新人这一根本人权利益出发,本身就具有威力很强的感召力和教育作用。

(2)我国的狱政管理始终贯彻管教结合的原则,寓教于管,管中有教,以理服人。

(3)我国的狱政管理实行严格的规范化管理,通过行为规范和考核奖惩,使管理活动具有强烈的教育功能,使服刑罪犯从强制遵守到自觉遵守的过程中,逐步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

2.5直接性

为保证安全、正确、有效地实施狱政管理,并且保证国家独有的行刑权不被转手他人,我国监狱坚持监狱人民警察对服刑罪犯的直接管理。

在人民警察与罪犯之间不能存在一个阻断层,必须坚决防范和打击牢头狱霸,防止牢头狱霸阻断和破坏正常的狱政管理关系。

直接管理是监狱依法准确执行刑罚的保证,是保证监所安全和防范各种突发事件的需要,是教育改造罪犯的需要,是实现对罪犯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实践基础,是狱政管理的重要特征之一。

第二章狱政管理的涵义

狱政管理是指我国监狱依法对在押罪犯直接实施的有关监管改造和罪犯处遇等方面的刑事司法管理工作。

它是监狱工作的基本内容,是监狱工作最集中概括和全过程表现。

监管工作的实践和理论发展至今,已达到了一个相当高度发达的现状,我们狱政管理工作也应该适应时代大潮的需要,在科学理念指导下,从狱政管理的内在规律出发,顺应现代科学技术发展要求,综合运用现代科学理论知识、现代科学技术方法与手段,尤其是加强监狱的管理者—监狱人民警察自身的综合素质,来不断作用于对罪犯的惩罚与改造,促进行刑活动经济化和行刑效应的最大化。

它是狱政管理的工作目标,更是一个过程,它的内容、要求及其实现所标定的内涵与我们的工作传统、现在以及未来发展状态下的诸多因素密切相关,所以提高狱政管理的科学化具有相对性。

由此而来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达到以下目的:

1.狱政管理的机制要根据这一工作的发展要求,合理设置各个层级的管理机构;

优化人员配置组合;

专职化人员工作职责;

科学地划分职能权限,做到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各司其职、职能互补。

2.狱政管理要紧跟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步伐,理性借鉴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成果中具有普适性的手段与方法,加大加强管理工作中人的作用,以更好的强化管理效能,提高管理水平。

监狱人民警察在对监狱的管理中应当处于的位置。

狱政管理工作的基本管理关系是监狱依法对在押服刑罪犯的管理。

第三章当前狱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目前的新形势下,我们要使先进的设施得到物尽其用,完善的制度得到良好的遵守,归根到底都要以提高全体监狱警察的素质为前提。

这样我们才能以新的目标、新的要求去思考监狱的发展。

当前,社会犯罪的性质、种类、规模、程度和犯罪构成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与行刑有紧密联系的《刑法》《刑事诉讼法》都已作了修改完善,而《监狱法》依然故我。

少数罪犯片面理解狱务公开的目的,与干警对着干,只重权利保护不接受改造义务的事屡屡发生。

以至在监狱改造罪犯的过程中,少数干警执法不按程序,管理不按制度的现象时有发生,以罚代教以劳代教的落后管理模式仍然沿用,缺乏把先进科学知识与罪犯改造相结合的观点和能力。

这些都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形象,成为我们队伍建设的严重阻碍。

1.当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旧思想

现代监狱狱政管理的各项建设虽然取得了一些成就,但由于受到中国传统文化根深蒂固的影响,使得狱政管理活动中的人治权威影响仍难根除。

依法治监必须依法管理、依法行政。

依法强调法治、履规。

但少数干警不认真思考如何依制度办事,依规范管理,却总是想以人治代替法治。

法治被曲解为是用法的威严去治、去吓犯人、去树立自己的威信。

监狱工作法治化不仅要求监狱依法治监,而且要求监狱管理者要依法改造罪犯,罪犯要依法接受改造,三者缺一不可。

虽然《监狱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均有对监狱干警的言行做出了一些禁止性和约束性规定,但缺少具体的监狱干警职业问责规定和职业示范。

因此在日常管理活动中部分干警仍习惯于用军事化手段管理罪犯,强调绝对服从性;

管理过程凭主观判断,简单、粗暴;

为达到惩罚目的任意解释法规制度滥用处罚权;

为强调严格管理而随意终止罪犯应有的处遇权;

为显示个人权威,在实施考核奖惩中,搀杂人情分、关系分等等。

人治意识在日常管理中有意或无意地发挥着其微妙的作用。

2.日常管理中的硬件问题

目前监狱的各项硬件条件虽然有了一定的改善,但监狱建筑与设施离现代科学的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科学含量偏低。

如我监条件仍很简陋,硬件设施不足、监控条件简单,现代科技手段如闭路电视监控、红外线报警系统、触摸式报警器等才刚完成不久,在使用中尚未真正形成对罪犯的威慑力,而计算机网络管理更是尚在只闻其名、不见其影的状态。

这样的状态给我们的监管安全造成了不小的安全隐患。

3.监管安全中存在的问题

现在的监管安全工作做的非常扎实,但仍存在的着这样几个需要突破的方面:

一是安全理念问题。

为了保证监狱的改造安全,在狱政管理过程中,偏重于监狱安全的静态性。

只许罪犯“规规距距”,人为地阻却干警与罪犯的在许多情况下的良性互动,忽视了监狱安全的本质在于动态性。

对于绝大多数可改造和求改造的罪犯而言,秩序与安全,其实也是他们的需要,他们可以也应当是自觉维护秩序与安全的一种力量。

二是安全资源配置问题。

为了实现静态的安全,监狱固然不惜成本、不计代价,让干警严防死守,天天警钟长鸣。

在适量资源发挥作用足以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过量地投入资源、混杂资源的效用,着不仅带来资源的浪费,而且也会造成内耗。

三是防范重点的问题。

监狱内“管人头”防逃跑的现象长期存在,在监管措施设施相当得力和完好的情况下,罪犯的逃跑已实现多年零的指标。

安全防范工作尚未能及时由防逃跑转向预防罪犯安全生产事故、预防罪犯人际矛盾突发事件、以及预防罪犯心理异常突发事件。

管理者的思维定势决定着管理者的行为和结果,思维定势在管理学上称之为心智模式。

所谓心智模式是指根植于我们心灵之中,关于我们自己、别人、组织及世界每个层面的形象、假设和故事。

“因为我们一直未觉察自己的心智模式,所以这些模式一直未受到检视。

因为未受到检视,这些模式也就一直没有改善。

但是,世界却在改变。

”因此,部分监狱民警由于认识偏差,在管理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不服上级决定和命令、以及凭借勇气和个人经验从事管理的心智模式和办事风格,这种心智模式与科学改造观不相适应,割裂了“管理与惩罚”、“管理与矫治”之间的内在必然联系。

这种情况主要表现为:

在未预期的情况下,过去的经验或行为反复发生;

在思想上,我们却感觉不到我为什么会这样;

在管理导向上,追求狭隘的安全效益,盲目推崇外来模式,局限思维等。

狱务公开与信息化管理等要求都将改变着传统狱政管理方式和手段。

由于押犯构成的变化,狱内不安全因素的加大,尤其是面临时常发生的打架斗殴、犯群思想波动大、突发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凸显出狱内管理手段的单一落后;

有效驾驭复杂局面的应变能力、处置能力、控制能力、管理能力的薄弱;

监管安全的预警机制和处置机制尚未得到有效构建,而传统死守硬看的人海战术仍在发挥着主导作用。

4.对劳动改造的错误认知

监狱生产是为帮助罪犯劳动改造而实施的改造形式。

罪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的生产管理是促进劳动改造效果的重要手段,但只抓生产的管理就是变相地蚕食在生产过程中的狱政管理。

监狱生产在客观上能够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但这不应是监狱生产的指标追求,充其量只能算在生产上进行了成本节约,避免浪费。

但出于对经济效益的追求,生产任务仍相对繁重。

狱政管理正在以确保安全为前提,开始向着帮助监狱生产、尤其是生产管理异化。

狱政管理所肩负的对罪犯的惩罚与矫正、养成的任务,变相地体现为强制罪犯适应繁重的劳动、提高罪犯的劳动技能,而对转变罪犯的罪错意识、矫正他们的非常态行为、养成罪犯的社会化思想与行为却逐渐被忽视。

围绕“以改造人为宗旨”以实现监狱工作法治化、科学化、社会化为目标,不断强化监狱刑罚执行和惩罚改造职能,为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服务是现代监狱不懈追求的价值目标。

随着社会转型期限到来。

面对社会犯罪大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传统狱政管理手段和与之相适应的法治、科学、服务、开放的管理观要求存在巨大的差距。

依法治监与保障人权;

严格执法与人文关怀;

科学认识罪犯与提高改造质量。

激励是现代“人本”管理的核心问题,它是行为主体采取一定的措施激发个体的动机,使个体产生一种内在的动力,朝着所期望目标方面前进的过程。

由于监狱在确立组织目标时的局限思考,急功近利思想明显,往往导致激励目标设置的功利性和诱导性与最高目标相割裂。

造成服刑人员现实改造表现与实质改造有偏差;

行为矫治与悔过意识不同步等现象,这是困扰基层监狱改造工作的难点、热点问题之一。

其次,不同的激励客体在具体的主客观需求上又是千差万别的,且处于不断变化之中。

所以,对于具体的某一激励客体,甚至不同时间、场合下的同一激励客体,我们都要针对性的采取不同的激励措施。

再次,由于传统罪犯改造激励机制构建上的缺陷,监狱在实施对服刑人员激励措施时,往往把注意力和重点放在罪犯物质待遇、行政奖励和刑事奖励等若干方面,未能充分考虑服刑人员作为个体的人在需求方面的多样性和多层性,因而未能有效地构建起包括:

处遇机制、荣誉机制、评价机制、竞争机制等内容在内的,多层次、渐进性、全过程的有效激励制度,促使服刑人员通过自身努力达到组织(监狱)设计的目标。

5.信息化管理的滞后

“狱政信息是维系监狱组织的灵魂;

是监狱管理决策的依据;

是有效管理的前提;

是进行有目的控制的基础。

”信息管理是狱政管理的有机重要的组成部分,其“管理的实质就是对这个系统进行的有目的、有意义的控制行为”。

监狱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制约,其信息化管理大大滞后于社会信息化发展速度。

各单位配置的少量电脑也停留在打印材料的原始功能上,与现阶段公安机关在运用计算机打击犯罪,实施网上追逃等信息化管理手段运用相比差距较大。

监狱信息化管理相对滞后,严重地制约了监狱在惩罚犯罪、改造罪犯方面的重大作用。

主要表现在:

一是无法搭建整个监狱的信息化平台;

监内外信息资源得不到充分共享,长期形成了监管工作“信息孤岛”问题;

二是管理部门职能重叠,重复工作严重,造成管理成本加大的问题;

三是层级管理和大量日常业务检查、监督造成管理效率低下,管理和监督不到位等问题。

严重地制约了管理水平提高和管理创新能力的发挥。

众所周知,我国传统监狱管理组织形式是监狱、监区、分监区、班组或分队,其划分的依据是罪犯的生产劳动组合形式和社会化大生产管理流程,目的是便于干警组织、计划、协调、指挥罪犯从事生产劳动活动。

但从监狱内在规律以及现代教育改造罪犯内在要求来说,这种管理组织设计缺乏科学性,对有效实施针对性教育改造和实施分类矫治均产生诸多不利的影响。

如:

对新收犯的分类管理就无法按照罪犯的特征实行分类管理。

即按犯罪危险程度和可能矫治性,将罪犯划分为能自行悔改的罪犯,能改造悔改的罪犯,悔改难度较大的罪犯和不能悔改的罪犯等若干个矫正组织。

而只能按照罪犯捕前文化程度和现有劳动技能、身体状况来组合成若干个矫正单元。

从而导致现行监狱的分押制度流于形式,分级处遇难以实现。

其次,监企不分,监狱管理机构笼大,基层从事行刑执法、管理教育、生产组织管理等岗位民警警力不足,民警职业压力、风险程度、职业厌倦感较大,队伍不稳定,直接导致管理成本增大,行刑效率低下,改造质量不高的结果。

第四章创新狱政管理的方法与途径

1.创新狱政管理理念

把观念转变放在首位。

创新狱政管理工作一是要确立法治的理念。

罪犯依法收监、服刑、改造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而绝非任何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的意。

所以狱政管理作为刑事范畴内的特殊行政管理活动必须时时处处做到有法可依,使管理活动由“人治型”向“法制型”转变,以实现社会正义和法律正义。

二是确立科学的理念。

狱政管理的过程是依法矫治罪犯思想和行为,重构信念和道德的极其艰巨复杂的过程,一时一刻也离不开科学的指导。

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和把握管理规律,用科学认识罪犯、用科学改造罪犯。

摒弃“经验主义”思想和传统管理方法和管理作风,实现狱政管理由单纯追求“主观的强制性”和“行为的约束性”,向注重“管理的柔性”和“行为的选择性”转变。

三是确立社会化的理念。

就是狱政管理工作在坚持以监狱人民警察直接管理为主导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引入社会竞争机制变封闭式管理为开放式管理;

变神秘化执法为阳光化执法,真正形成监狱行刑社会化、教育改造社会化、监狱管理模拟社会化的新局面,以求达到促进罪犯的人格再社会化和身心和谐发展的目标。

此外确立新的狱政管理理念,还必须根除旧思想、旧观念,坚决摒弃“重强制、重约束、轻保护”的观念,自觉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

坚决摒弃“重实体行刑、轻程序行刑,重实体管理、轻程序管理”的观念,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2.优化组织结构

把组织创新与提高各级执行力结合起来。

管理组织追求扁平化、柔情化,提高行刑终端的执行力,是组织创新的必然要求。

长期以来部分监狱按照监企合一职能设立管理部门,按照管理幅度划分管理层,形成了典型的金字塔型的管理组织结构。

这种监狱管理组织结构越来越不能适应效率管理和提高组织执行力的要求。

减少管理层次和整合精简管理部门的呼声愈来愈高,打造高效、简洁具有较强执行力的综合狱政管理部门是狱政管理的最终选择。

3.实现管理手段的结构优化

把管理法治化与科学化、人文化结合起来。

狱政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管理,围绕刑罚执行、恶习矫正、思想转变这一主线,需要使用的手段也必定是多种多样的。

但最根本的前提是:

“所有狱政管理手段都必须是合法的手段,必须在设计、使用和评价时都严格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的政策精神”;

其次,所有手段都必须是科学的手段。

因为管理手段是传递管理者和管理对象相互作用的桥梁系统,是以人为作用对象,因而必须是符合人的思想、行为和心理运动规律;

可以说,没有管理手段的科学化,再先进科学的管理理念都无法实现,管理制度也就无法建立和有效实施。

再次,所有手段还应充分体现人文关怀,遵循鲜明时代特征的刑事司法管理理念。

主要内容有:

一是加强目标管理。

在管理实践中,我们应破除传统的目标设计模式,在充分引导、激励的前途下,发扬民主,让每一个罪犯共同参与自己目标的设置,真正使组织目标变成单位或个体的共同目标。

对新收押罪犯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新生计划”;

对处于改造过程中的罪犯围绕“新生规划”制定改造初期、中期、后期改造计划等;

使罪犯始终做到目标明确,做到:

“明白改造”、“自觉改造”。

二是实行分类管理,推行个性化矫治。

主要内容有根据罪犯人身危险程度,分别关押不同戒备监狱(高度戒备、中度戒备、低度戒备);

根据罪犯不同生理、心理状况,设置不同性质监狱或监区,如男、女犯监狱、未成年犯监狱、老残犯、病犯监狱、精神病犯监狱;

针对不同类型监狱(监区)实行强制程度不同的管理,依据罪犯个性化人格特征、个性化改造需求,推行个性化矫治方案,增强监禁、矫治的科学性。

尤其要注重运用心理咨询和矫治来医治罪犯的心理疾病,并对罪犯进行具有良好社会适应力的心理素质培养,提高狱政管理的核心矫治力。

三是强化法制、规范管理。

通过建立有效制度、规范的方式,对罪犯实施组织、指挥、控制和矫治。

要求罪犯严格遵守的日常改造行为规范必须体现出合法性、合理性和人文性;

必须有利于罪犯恶习的矫治和实现罪犯由“监狱人”向“社会人”的转变。

不可一味强调管理秩序而忽视人权;

强调服从而忽视自主;

强调主观强制而忽视客观社会。

更多地提倡罪犯自治组织的公约自律。

在加强法制规范管理中,应综合地运用激励手段、监控手段、教育手段、组织手段和考核手段,达到使服刑人员服法守规、改过迁善的目的。

4.实现管理形式创新

把监狱管理与社会接汇、让家属参与进来,打造个性化矫治单元。

4.1让狱内管理形式更具有柔性

如大力推行亲情电话、亲情共餐、亲情会见、亲情团聚等“四亲”管理活动;

大力推广离监探亲、狱务公开日、离监参观等互动性改造活动;

在狱内开办超市、书市,在监内观看电视、使用电脑、营造模拟社会化生活环境,创新教育改造方法,与时代接轨。

4.1.1多媒体教学教育改造方法创新

(1)将《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普法教育》、《道德知识读本》、《社会主义荣辱观》等一系列日常教案制做成图文并茂、内容新颖的电子化教学课件。

教学过程中应突出列举生动、鲜活的个案案例为教学方法,以案例教知识、以知识读懂案例,让每一堂课就像演了一场电影一样,使原本枯燥的教学内容更加鲜活、明快,使服刑人员都能够对教学内容由被动听讲转变成感兴趣、喜欢听,从而真正做到将教育内容入脑、入心、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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