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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的目的、任务、对象、内容、程序、方法、成果要求、成果的检查验收、成果更新和应用,以及建立技术档案等。

本规程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1984年9月);

2.《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

3.《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1997年10月7日发布)。

第一篇总则

3总则

3.1农用地分等定级的目的与任务

3.1.1农用地分等定级的目的

农用地分等定级的主要目的是:

a)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进行科学、合理、统一、严格管理,提高农用地管理水平提供依据;

b)为科学量化农用地数量、质量和分布,实施区域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提供依据;

c)为理顺土地价格体系、培育完善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产合理配置,开展土地整理、土地征用补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等工作提供依据;

d)为实行农业税制改革,公平合理配赋征收农业税提供依据。

3.1.2农用地分等定级的任务

根据农用地的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对农用地的质量优劣进行综合评定,并划分等别、级别。

3.2农用地分等定级的对象

农用地分等定级的工作对象是行政区内现有农用地和宜农未利用地,不包括自然保护区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永久性林地、永久性牧草地和永久性水域。

3.3农用地分等定级的体系

农用地分等定级采用“等”和“级”两个层次的工作体系。

3.3.1农用地等

农用地等别是依据构成土地质量稳定的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农用地质量综合评定。

农用地等别划分侧重于反映因农用地潜在的(或理论的)区域自然质量、平均利用水平和平均效益水平不同,而造成的农用地生产力水平差异。

农用地分等成果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可比性。

3.3.2农用地级

农用地级别是依据构成土地质量的自然因素和社会经济因素,根据地方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在行政区(省或县)内进行的农用地质量综合评定。

农用地级别划分侧重于反映因农用地现实的(或实际可能的)区域自然质量、利用水平和效益水平不同,而造成的农用地生产力水平差异。

在没有形式展农用地分等的地方,农用地级别划分可以不考虑光温生产潜力指数的影响,直接依据定级对象所处的自然条件、利用条件和经济条件,采取因素法或样地法确定;在已经开展了农用地分等的地方,则应以农用地等别划分为背景,直接引用农用地分等的中间成果(自然质量分),根据定级对象所处的利用条件、经济条件,对分等参数(土地利用系数、土地经济系数)进行调整,再综合其他定级因素,主要是区位因素和耕作便利因素的影响,对农用地质量级别进行综合鉴定。

农用地定级成果在县级行政区内具有可比性。

3.4农用地分等定级原则

3.4.1综合分析原则

农用地质量是各种自然因素、经济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农用地分等定级应以对造成等级差异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为基础。

3.4.2分层控制原则

农用地分等定级以建立不同行政区内的统一等级序列为目的。

在实际操作上,农用地分等是在国家、省、县三个层次上展开,农用地定级主要是在县级进行。

不同层次的评价成果都必须兼顾区域内总体可比性和局部差异性两个方面的要求。

在标准条件下,建立分等定级评价体系,进行综合分析,将具有类似特征的土地划入同一土地等或土地级。

3.4.3主导因素原则

农用地分等定级应根据影响因素因子的种类及作用的差异,重点分析对土地质量及土地生产力水平具有重要作用的主导因素的影响,突出主导因素对土地分等定级结果的作用。

3.4.4土地收益差异原则

农用地分等定级既要反映出土地自然质量条件、土地利用水平和社会经济水平的差异及其对不同地区土地生产力水平的影响,也要反映出不同投入水平对不同地域土地生产力水平和收益水平的影响。

3.4.5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原则

农用地分等定级应尽量把定性的、经验的分析进行量化,以定量计算为主。

对现阶段难以定量的自然因素、社会经济因素采用必要的定性分析,将定性分析的结果运用于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的调整和确定阶段的工作中,提高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的精度。

3.5农用地分等定级的内容

3.5.1农用地分等内容

a)工作准备,编写农用地分等任务;

b)资料收集;

c)根据标准耕作制度,确定基准作物、指定作物;

d)确定分等方法;

e)划分分等指标区或样地适用区;

f)确定分等因素或分等特征属性;

g)编制“指定作物~分等因素~质量分”关系表或分等特征属性质量分加(减)规则表;

h)资料整理;

i)外业补充调查;

j)编制分等因素分值图,或分等特征属性加(减)规则表;

k)划分分等单元,编制分等单元图;

l)计算分等单元各指定作物的土地质量分;

m)查光温生产潜力指数、产量比系数;

n)计算各指定作物的土地利用系数和土地经济系数;

o)计算分等指数;

p)初步分等;

q)校订确认分等;

r)设立永久性标志;

s)图件编制、面积量算、成果报告编写;

t)成果验收;

u)成果归档与更新应用。

3.5.2农用地定级内容

a)工作准备,编写农用地定级任务书;

b)资料收集;

c)确定农用地定级方法;

d)确定定级因素或定级特征属性;

e)编制定级特征属性质量分加(减)规则表;

f)整理资料;

g)外业补充调查;

h)编制定级因素因子分值图,或定级特征属性加(减)分表;

i)划分定级单元,编制定级单元图;

j)计算定级指数;

k)初步定级;

l)校订确认定级;

m)设立永久性标志;

n)图件编制、面积量算、成果报告编写;

o)成果验收;

p)成果归档与更新应用。

3.6农用地分等定级的技术要求

3.6.1农用地分等的技术要求

a)全国统一建立农用地分等标准体系,包括光温生产潜力指数计算、标准耕作制度、分等因素因子体系分区、标准样地体系设置等。

b)开展农用地分等工作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认本行政区内农用地分等标准体系;在全国的统一指导下,事先与相邻省(市、区)就因素因子分区、主导因素选择等事宜进行协调。

c)开展农用地分等工作的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程规定的技术程序(参见本规程第4条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农用地分等工作。

d)开展农用地分等工作的省(市、区),在行政区内各县农用地分等及其验收、校订工作全部完成后,负责省级农用地分等成果的汇总和上报。

e)在各省(市、区)农用地分等及其验收、校订工作全部完成后,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家级的农用地分等成果汇总。

3.6.2农用地定级的技术要求

a)农用地定级标准体系根据当地需要和实际情况而定。

b)与分等相比,对农用地定级有以下原则要求:

1)突出现实生产力水平的原则。

定级因素要比分等因素更具体,反映现实农用地生产力水平的差异。

2)突出经济因素影响的原则。

3)受分等成果制约的原则。

在分等工作开展之后进行定级的,应考虑并利用分等结果。

4)县域内可比的原则。

定级不要求县际间的可比性。

5)满足委托方要求的原则。

定级要与定级目的相联系,即与委托方的要求相一致。

c)农用地定级的技术程序,参见本规程第9条的规定。

d)国家支持有条件的省(市、区),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的农用地定级工作。

3.7农用地分等定级的技术方法

3.7.1农用地分等的技术方法

a)农用地分等的技术方法是指:

以本规程提供的标准耕作制度和光温生产潜力指数计算成果为基础,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对农用地自然质量条件的鉴定方法、对农用地利用水平和农用地集约经营水平的调查要求,以及按照本规程规定的方法所得到的各中间阶段成果,采取逐步修正的方法,对农用地自然生产力和经济生产力所进行的综合分析和评价。

b)农用地分等体系建立在全国统一标准上,开展农用地分等工作的地方需使用统一的国家级参数,计算出行政区内各地方、各分等单元的以基准作物理论产量指数表示的分等指数,以分等指数作为分等的依据。

c)农用地分等的国家级参数,包括光温生产潜力指数、标准耕作制度、产量比系数、指定作物最大产量、指定作物最大“产量-成本”指数等,采用统一的计算方法,由国土资源部组织计算,公布成果。

d)农用地分等所采用的分等参数,包括农用地质量分、土地利用系数、土地经济系数等,采用本规程规定的计算方法,由开展分等定级的地方测算。

e)标准耕作制度中涉及的作物分为基准作物和指定作物。

基准作物由开展分等工作的地方,从标准耕作制度中的全国性粮食作物选其中的一种;指定作物由国家统一指定。

极个别地方,在报请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根据当地大宗作物的种植比例确定1-2个指定作物。

f)农用地分等因素分推荐因素和自选因素两类。

推荐因素由国家统一确定,分区、分地貌类型给出;自选因素由开展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用于分等的自选因素不超过3个。

所有分等因素都需要采用特尔菲法、因素成对比较法、主成分分析法、层次分析法等方法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检验和确定,在开展农用地分等工作的省县之间签定的分等定级任务书中予以明确。

g)农用地质量分用无量纲百分数表示,计算方法包括因素法和样地法。

应用因素法计算农用地质量分的地方需要编制“指定作物~分等因素~质量分”关系表。

本规程附录F中给出了主要分等因素的分级表,但没有区别作物,开展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的地方,需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编制“指定作物~分等因素~因素质量分”关系表。

应用样地法计算农用地质量分的地方则需要确定样地,编制农用地质量加(减)分规则表。

h)农用地质量分的综合方法,因素法采用几何平均法,或加权平均法;样地法采用代数和法。

本规程附录F给出了推荐分等因素的参考权重,但未区分作物,开展农用地分等定级的地方需要采用适当的方法,比如特尔菲法、层次分析法、因素对比法、回归分析法中的一种或几种,确定分等因素权重。

i)土地利用系数、土地经济系数在县域内分等值区计算。

在等值区内,以行政村为单位,按产量差异随机、分层设置一定数量的样点采样,分别计算样点的系数值,行政村取各样点平均数。

j)分等单元划分采用叠置法、地块法、网格法或多边形法。

最小评价单元不小于最小上图面积(6mm2)。

k)分等指数的计算采用乘积法,用千分制表示。

l)农用地等的划分采用等间距法。

每间隔50分划一个农用地质量等别。

m)农用地分等基础资料、中间成果应首先进行数理统计分析处理,才能用于计算分等定级指数。

n)农用地分等成果需进行实地抽样校核,达到验收标准的成果,才能用于上一级成果的汇总,或用于其他目的。

o)农用地分等成果通过设置标准样地的方法建立永久性标志。

永久性标志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县级三个层次。

p)农用地分等成果根据需要由国家组织定期更新。

3.7.2农用地定级的技术方法

a)农用地定级的技术方法是指本规程推荐的因素法、样地法和修正法等三种。

b)农用地定级体系建立在县域统一标准上,以农用地分等成果为基本依据,以满足农用地定级委托方要求为准则。

c)农用地定级应根据县域内的生态条件、经济条件、区位条件、耕作条件划分不同的定级指标区。

d)农用地定级因素由开展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的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所有定级因素都需要采用特尔菲法、因素成对比较法、主成分分析法、层次分析法等方法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检验和确定。

e)应用因素法进行农用地定级,需要编制“定级因素~质量分”关系表。

f)应用样地法进行农用地定级,需要事先确定样地,编制农用地质量加(减)分规则表。

g)应用修正法进行农用地定级,可以直接引用农用地分等工作的中间成果,如农用地质量分、土地利用系数、土地经济系数。

考虑到分等因素与定级因素可能不同,在引用农用地分等中间成果时要事先进行论证和分析。

h)应用修正法进行农用地定级,还需要补充计算土地区位系数和耕作便利系数。

土地区位系数根据县域内城镇、交通等分等因子情况,采取计算影响度的办法,确定其对农用地质量的作用。

耕作便利系数主要反映村级水平的耕作距离、耕作装备及田间道路状况等因子的差异,采用计算影响度的办法。

i)定级单元划分采用叠置法、地块法、网格法或多边形法。

最小评价单元不小于最小上图面积(6mm2)。

j)定级指数的计算根据所采用的定级方法确定。

因素法采用几何平均法、加权平均法;样地法采用代数和法,修正法采用乘积法。

k)农用地级别划分采用等间距法、数轴法或总分频率曲线法,具体方法参见附录I。

l)农用地定级基础资料、中间成果应首先进行数理统计分析处理,才能用于计算定级指数。

m)农用地定级成果需进行实地抽样校核,达到验收标准的成果才能用于上一级成果的汇总,或用于其他目的。

n)农用地定级成果通过设置样地的方法建立永久性标志。

o)农用地定级工作根据地方管理需要确定更新时间。

3.8农用地分等定级的工作底图比例尺

根据当地资料的实际情况,农用地分等工作底图(分等单元图)采用1:

1万至1:

10万的比例尺,原则上与土地详查的精度相一致;农用地定级工作底图采用1:

1万至1:

5万的比例尺,或根据管理工作需要确定。

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图的比例尺参见本规程第15.2.1条规定。

3.9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

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包括:

文字报告、图件、标准剖面标志、标准样地景观照片、标准样地剖面照片、样地标志、基础资料汇编。

当采用计算机进行技术处理时,可采用农用地分等定级管理信息数据库的方式来替代。

参见本规程第15条的规定。

3.10相关技术应用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开展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新技术包括计算机技术、遥感技术(RS)、地理信息系统技术(GIS)、全球定位技术(GPS)等。

第二篇农用地分等

4农用地分等工作程序

县级农用地分等工作程序如下表:

步骤

工作内容

阶段成果

说明

1

签定分等任务书

分等任务书

2

收集资料

参见第5.5条

3

确定标准耕作制度、基准作物和指定作物

基准作物、指定作物

标准耕作制度参见规程附录B

4

确定农用地自然质量分评定方法:

因素法或样地法

5

划分指标区

因素法:

划分分等因素指标区

样地法:

划分样地适用区

因素法:

分等因素指标区图

样地法:

样地适用区图

推荐分等因素指标参见规程附录F

6

确定分等因素(及权重)

因素法:

确定分等因素

样地法:

选定样地,确定分等属性

因素法:

分等因素树状图

样地法:

样地分等属性特征描述、照片

7

编制记分规则表

因素法:

编制“指定作物~分等因素指标值~农用地质量分值”关系表

样地法:

区别样地适用区,编制分等属性质量分加(减)规则表

因素法:

“作物~因素~质量分”关系表

样地法:

分等属性质量分加(减)规则表

表格样式,参见规程附录A表A3、表A15

8

整理现有资料

因素法:

初步绘制各指定作物分等因素因子分值图

样地法:

初步编制各分等特征属性减分表

因素法:

各分等因素因子分值图

样地法:

各分等特征属性减分表

表格样式,参见附录A表A3、表A15

9

外业补充调查

因素法:

补充绘制各指定作物分等因素因子分值图

样地法:

补充编制各分等特征属性减分表

因素法:

各指定作物分等因素因子分值图

样地法:

各分等特征属性减分表

表格样式,参见附录A表A1

10

划分分等评价单元,绘制农用地分等评价单元图

农用地分等评价单元图

11

根据标准耕作制度中所含指定作物数量,分指定作物,查算分等因素/属性分值

因素法:

以农用地分等评价单元图为底图,将各分等因素分值图逐一套合、取数,填入表格

样地法:

以农用地分等评价单元图为底图,根据单元情况,判读各分等属性特征,填入表格

 

因素法:

各分等因素分值

样地法:

各分等属性特征记录、照片

表格样式,参见附录A表A3、表A15

12

分指定作物,查算分等因素/属性所对应的质量分

因素法:

根据分等因素分值,按指定作物对照“作物~因素~质量分”关系表,将各评价单元的分等因素分值转换成分等因素质量分,填入表格

样地法:

各分等属性特征记录,对照样地相同分等属性的分值,得到质量加(减)分数

因素法:

分等因素质量分

 

样地法:

分等属性质量加(减)分数

表格样式,参见附录A表A3、表A15

13

分指定作物,计算农用地质量分:

因素法:

按指定作物用几何平均法或加权平均法将分等因素质量分综合成该分等评价单元的农用地质量分

样地法:

用代数和法将分等属性加(减)分数综合成该分等评价单元的农用地质量分

农用地质量分

CLij

14

分指定作物,查光温生产潜力指数、产量比系数

参见附录C、附录D

αtj、βj

15

根据标准耕作制度,对各指定作物的光温生产潜力指数逐一进行自然质量修正;再加和,得自然质量等指数

农用地自然质量等指数

Rij=αtjCLijβj

Ri=∑Rij

16

分指定作物,计算土地利用系数,编制等值区图

土地利用系数等值区图

KLj

17

对农用地自然质量等进行利用水平修正,得利用等指数

农用地利用等指数

Yij=RijKLj

Yi=∑Yij

18

分指定作物,计算土地经济系数,编制等值区图

土地经济系数等值区图

KCj

19

对农用地利用等进行经济水平修正,得分等指数,依据分等指数初步划分农用地等

分等指数,初步确定的农用地等别

Gij=YijKCj

Gi=∑Gij

20

对初步划分的农用地等进行检验、校核和调整,确认农用地等别

农用地等别

参见第6.19条和第6.20条

21

编制分等成果报告(含县级标准样地设置)、图件和基础资料汇编

成果报告、图件和基础资料汇编

参见第四篇

22

提出验收申请

验收申请报告

参见第五篇

23

通过验收,分等成果应用

参见第五篇

5准备工作

5.1编写农用地分等任务书

农用地分等任务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a)农用地分等区域和范围;

b)农用地分等工作程序及方法;

c)农用地分等工作所需的技术资料和基本图件;

d)农用地分等工作的组织领导;

e)农用地分等工作的人员、时间安排、经费预算;

f)农用地分等成果。

5.2表格准备

根据本规程所要求的内容和格式进行工作表格准备。

参见附录A。

a)A1:

农用地分等外业调查表;

b)表A2:

分等单元资料整理表;

c)表A3:

农用地质量分计算表;

d)表A4:

作物光温生产潜力指数表;

e)表A5:

农用地自然质量等指数计算表;

f)表A6:

土地利用系数计算表;

g)表A7:

农用地利用等指数计算表;

h)表A8:

土地经济系数计算表;

i)表A9:

农用地等别指数计算表;

j)表A10:

农用地等别面积汇总表。

5.3图件准备

根据分等工作需要进行图件准备,主要包括:

a)土地利用现状图;

b)土壤图;

c)地形图;

d)土地利用规划图;

e)其它图件。

5.4资料收集

5.4.1农用地自然条件资料

a)气候:

一月平均温度、七月平均气温、≥0℃积温、≥10℃积温、降水量、蒸发量、无霜期、灾害气候等;

b)水文:

水源类型(地表水、地下水)、水量、保证率、水质;

c)土壤:

土壤类型(黑土、红壤、盐碱土等)、有机质含量(表层土壤,耕地指耕层有机质)、土壤质地(表层土壤,耕地指耕层质地)、土层厚度(土壤A和B层的厚度)、土壤盐碱状况、土体构型(障碍层次数量、主要障碍层的厚度及埋深)、土壤侵蚀状况(土壤风蚀与水蚀状况)、土壤养分状况(表层土壤,耕地指耕层土壤的养分状况)、土壤污染状况、土壤保水供水状况、土壤中砾石含量等;

d)地形地貌:

地貌类型(山地、丘陵、平原等)、海拔、坡度、坡向、坡型、地形部位(在坡的上部、中部、下部);

e)农田基本建设情况:

灌溉条件(水源保证率、水源水质、灌溉保证率)、排水条件、田间道路条件、田块大小及平整度等。

5.4.2农用地利用资料

标准耕作制度中所涉及指定作物的面积、单产、总产的统计资料、土地利用条件样点基本情况资料、农业生产实测资料、农业技术实验资料等。

5.4.3农用地经济资料

人均耕地、亩均资金投入、亩均纯收益、农民人均收入、农村道路网分布、道路级别标准、距区域经济中心距离、耕作距离、田块分散程度。

5.4.4其他资料

农业区划资料、土壤普查资料、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变更资料、农业统计资料、当地农产品市场价格资料等。

5.5资料初步整理

5.5.1资料核实

用于农用地分等的资料数据必须严格核实,要求:

计量单位统一、来源可靠、无显著异常,对明显不符合实际的和特殊的极值要予以剔除。

5.5.2资料初步整理

a)现有资料数据要根据性质、来源和初步分区,统一编码、分类;

b)对不全、不可靠的现有资料要作好记录,以便外业补充调查时予以弥补;

c)现有资料数据要妥善保管,在分等工作结束后编制成基础资料汇编,存入档案。

6农用地等别确定

6.1确定标准耕作制度、基准作物与指定作物

6.1.1标准耕作制度

查本规程附录B可得。

6.1.2基准作物与指定作物

a)基准作物

基准作物是指小麦、玉米、水稻等三种主要粮食作物中的一种,是本规程所称理论标准粮的折算基准。

根据种植日期,本规程又将基准作物进一步区分为春小麦、冬小麦、春玉米、夏玉米、一季稻、早稻和晚稻等7种。

开展农用地分等工作的省级组织实施机构负责从以上7种作物选择1种,将其确定为本行政区的基准作物。

b)指定作物

指定作物是指本规程所给定的,行政区所属耕作区标准耕作制度中所涉及的作物,查本规程附录B可得。

在极特殊情况下,开展农用地分等的地方,可以根据本地大宗作物种植情况,另行确定指定作物,但需报国家组织实施机构批准。

6.2确定农用地自然质量分的计算方法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因素法或样地法计算农用地自然质量分。

6.3确定分等因素指标区或样地适用区

6.3.1分等因素指标区的划分

采用因素法计算农用地质量分,需要划分农用地分等因素指标区(以下简称指标区)。

指标区的划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a)指标区是对区域内决定农用地自然质量的各分等因素和分等因素组合,依主导因素原则和区域分异原则划分的区域,是区别于其它指标区的最小单元;

b)指标区是指计算农用地自然质量分的推荐分等因素指标和自选分等因素指标所构成的评价指标体系的适用区;

c)一个指标区内,只适用一套经过科学分析论证的农用地分等因素指标体系。

根据经验,一个指标区内,分等因素的数量适宜控制在3-5个。

被选定的分等因素应该对农用地的质量差异有明显影响,未选定的分等因素对土地质量差异的影响小或不明显,农用地自然质量分的计算只用该指标区内所选用的各分等因素;

d)在县域范围内,分等指标区的划分原则上不宜超过10个;

e)指标区的划分也可以根据主导限制因素的区域分异规律进行。

按照主导限制因素划分的指标区称作限制区。

在限制区内,由于主导限制因素的作用,农用地质量分的最高分不能取100分,假设该限制区内最优农用地条件的质量分为80分,则限制区内所有分等评价单元的按百分制计算出的农用地质量分,均需乘以0.8的限制系数。

6.3.2样地适用区的划分

如采用样地法计算农用地质量分,则需要划分样地适用区(以下简称适用区)。

适用区的划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a)适用区是依主导因素原则和区域分异原则划分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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