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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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

黑龙江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2020

黑龙江省防汛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及职责2.2市(地)、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2.3基层防汛组织2.4其他防汛指挥机构2.5专家组组成及职责3预防和预警机制3.1预防预警信息3.2预防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4.1应急响应的分级4.2应急响应启动程序4.3Ⅳ级响应4.4Ⅲ级响应4.5Ⅱ级响应4.6Ⅰ级响应4.7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4.8信息报送和处理4.9指挥和调度4.10抢险救灾4.11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4.12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4.13信息发布4.14结束应急行动

5应急保障5.1通信与信息保障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5.3技术保障5.4国际沟通与协作5.5奖励与责任追究6善后工作6.1救灾6.2防汛抢险物料补充6.3水毁工程修复6.4灾后重建6.5防汛工作评价7预案管理7.1宣传7.2培训

7.3演练7.4预案更新7.5预案实施时间8名词术语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处置洪水灾害工作机制,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洪、抢大险、救大灾,做好洪水灾害防御与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防洪安全保障。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黑龙江省河

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范围内洪涝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洪涝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含凌汛洪水)灾害、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省政府设立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工作。

有关行业(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业(单位)防汛工作。

2.1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及职责2.1.1指挥部组成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总指挥长由省长担任,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分管水利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应急管理

厅、省水利厅主要负责同志和黑龙江省军区、陆军第七十八集团军、武警黑龙江省总队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秘书长由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成员单位:

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发改委、教育厅、工信厅、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外办、国资委、广播电视局、煤管局、通信管理局、气象局、测绘地信局、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海事局、省电力公司、北大荒农垦集团(省农垦总局)、龙江森工集团、省军区、陆军第七十八集团军、武警黑龙江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等部门和单位。

省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办)设在省应急管理厅,承担省防指日常工作。

2.1.2指挥部工作职责省防指统一指挥、领导和组织全省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松花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松花江防总)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防汛工作的政

策、制度和指令,组织制定省防汛应急预案,组织防汛检查指导,及时掌握全省雨情、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信息,依法发布全省汛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防汛期,做好洪水调控调度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救援救灾,协调部队承担急难险重的抢险救灾任务,调拨防汛抢险物资,组织灾后处置,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总指挥长领导全省防汛抗旱工作。

总指挥负责省防指全面工作。

常务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省防指全面工作。

副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开展工作。

副总指挥(省应急管理厅厅长)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调度全省抢险队伍、抢险物资进行抢险救援救灾工作,领导省防办开展防汛日常工作。

副总指挥(省水利厅厅长)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调度全省防洪工程,组织开展水情监测预报预警、防汛会商、抢险技术方案制定工作。

副总指挥(省军区副司令员)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协调部队、指挥民兵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副总指挥(陆军第七十八集团军副军长)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协调、调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副总指挥(武警黑龙江省总队副司令员)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协调、调度武警总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省防指秘书长和省防办主任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抓好全省防汛日常工作,协调成员单位开展防汛工作。

2.1.3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省委宣传部负责正确把握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导向,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及指导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工作。

省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全省网络媒体做好防汛宣传引导工作,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网络舆情监测、研判、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

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衔接协调全省重大防洪工程水毁修复计划。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指导全省教育系统安全度汛工作,做好学校师生防汛安全教育及相关保障工作。

省工信厅负责组织省内有关工业企业进行药品、食品及抗洪抢险救灾所需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并及时供应,参与紧急抗洪抢险应急物资采购。

推广信息化在防汛工作中的应用。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指导全省防汛抢险及灾区社会治安保障工作,协助组织群众安全转移,负责防汛期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防汛指挥、抢险人员及物资运输等专用车辆安全畅通,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省财政厅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负责按规定组织协调抗洪抢险救灾等所需资金的筹集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降雨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巡查、监测预警、工程治理等防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向省防指提供防汛所需的地质灾害预测预报预警信息、基础地质资料和技术支持。

省住建厅负责指导做好职责范围内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度汛、城市排水除涝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指导公路、水路行业防洪工作,组织协调抗洪抢险救灾必经的公路、水路运力保障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水情监测预报预警,做好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调度,提供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指导全省应急度汛工程以及水毁工程修复建设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掌握农业受灾情况,负责指导各地开展农业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协调受灾地区生活必需品以及成品油的市场供应工作。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组织指导防汛期间A级旅游景区游客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工作。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组织指导防汛抗洪抢险应急救援救灾及人员转移安置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

专业队伍,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统一调度防汛抢险救灾物资。

组织编制省防汛应急预案,负责灾情统计、发布,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

指导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承担省防办日常工作。

省外办负责抗洪抢险救灾的涉外工作。

省国资委负责配合相关部门督促出资企业落实各自安全度汛职责,落实出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度汛责任。

省广播电视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级电台、电视台开展防汛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防汛预警预报信息、汛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抢险动态。

省煤管局负责指导市(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省直煤炭企业做好煤矿汛期安全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

对影响汛情的天气形势做出监测、分析和预报。

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滚动预报,并向省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黑龙江海事局负责汛期通航保障、水上搜救、船舶交通事故和险情应急处理、水上交通管制、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通信设施、通信网络的安全度汛和防汛通信保障工作,在紧急防汛期间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省测绘地信局负责为防汛抢险救灾提供测绘技术和有关基础测绘成果服务。

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系统内铁路工程设施的安全度汛工作,保障抗洪抢险救灾人员及物资设备的铁路运输工作。

省电力公司负责抗洪抢险救灾期间的供电保障,做好本系统水电工程的防洪调度和安全度汛工作。

北大荒农垦集团(农垦总局)负责做好本系统内的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龙江森工集团负责做好本系统内的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省军区、陆军第七十八集团军、武警黑龙江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承担急、难、

险、重的抗洪抢险救灾任务,协助当地维护抗洪抢险救灾秩序和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省防指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制定与本预案相衔接的具体工作方案,报省防办备案。

2.1.4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承担省防指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全省防汛工作。

贯彻上级防总和本级防指决定,提出全省防汛工作部署和决策意见,供省防指领导决策。

负责省防指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工作。

负责省级防汛物资采购、调拨工作。

2.2市(地)、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指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工作。

2.3基层防汛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及企事业单位按照基层防汛工作需要,明确职责和人员,按规定在县级防

指和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防汛工作。

2.4其他防汛指挥机构有防洪任务的重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部门、有防洪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

2.5专家组组成及职责各级防指成立防汛专家库。

省防指防汛专家库由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气象、测绘、科研院所等有关单位相关不同专业专家组成,负责提供防汛抢险技术方案,对市、县防汛抢险进行技术指导,解决抢险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难题,发生重大汛情时赶赴现场协助地方制定切实可行的抗洪抢险方案,处理重大险情,协助地方抗洪抢险。

专家组由省防指从专家库中选派。

3预防和预警机制3.1预防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预警信号、发布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信息网络、电话传真、警报器等媒介发布。

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事发地政府要根据预警级别做好相应防范准备工作。

3.1.1气象水文信息气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当有重要天气过程时,加密监测预报,做好区域性降水预报。

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水文部门实时监测江河湖库水位、流量情况,并及时做好洪水预报预警工作。

3.1.2工程信息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水库超过汛限水位时,各级工程管理单位加强工程监测和巡查,掌握堤防、涵闸、泵站、水库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和险情信息。

工程险情信息主要包括工程基本情况、出险时间、地点、险情种类、洪水量级、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1.3洪水灾情信息

洪水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3.2预防预警行动3.2.1预防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

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民预防洪水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

健全防汛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责任人和抢险队伍,坚持业务培训和完善预报预警的制度机制。

(3)工程准备。

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重建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在建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应急预案准备。

修订完善防汛应急预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蓄滞洪区运用预案等各类预案。

研究制定

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

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制定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省、市、县分别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

县(市、区)在防汛重点部位应提前确定土石料场、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

(6)通信准备。

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建设必要的防汛通信专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及预警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气象水文准备。

气象和水文部门应提前检查测报和通信设施,提供气象信息和水文情报,确保测得准、报得出、报得及时。

(8)山洪监测预警准备。

各级防指汛前要检查检修山洪监测预警站点设备设施,确保设备、网络正常使用。

(9)防汛检查。

每年汛前开展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队伍、查通信、查预警设施等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发现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10)防汛日常管理工作。

依法加大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力度,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

3.2.2气象灾害预警气象灾害预警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蓝、黄、橙、红由低到高四个级别发布,根据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分析确定预警信号级别,发布气象灾害预警。

3.2.3江河洪水预警江河洪水预警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由水文部门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并按蓝、黄、橙、红由低到高四个级别发布。

橙色和红色预警须经同级防指审核后发布。

3.2.4渍涝灾害预警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指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

必要

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人员和财产。

3.2.5山洪灾害预警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域,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

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警。

山洪灾害易发区建立完善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降雨期间,加密人工观测、加强巡查,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启动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向周边群众预警。

3.2.6胖头泡蓄滞洪区预警按照松花江防总《松花江洪水调度方案》和《胖头泡蓄滞洪区运用预案》,及时预警,按程序运用胖头泡蓄滞洪区进行分洪。

4应急响应4.1应急响应分级按照洪水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由低至高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

(严重)、Ⅰ级(特别严重)四级,可逐级或越级启动应急响应。

4.2应急响应启动程序Ⅳ、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省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报省防指副总指挥批准,以省防指名义发布;Ⅱ、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省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报省防指总指挥批准,以省防指名义发布。

4.3Ⅳ级响应4.3.1启动条件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洪水灾害情况时,启动Ⅳ级响应:

(1)气象预报有台风入境可能较大范围强降雨,或我省已经出现较大范围洪涝灾害,预报降雨仍将持续,灾情有进一步加重趋势。

(2)一条中河发生接近20年一遇洪水或两条及以上小河达到20年一遇洪水,保护城镇的堤防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漫堤决口。

(3)松花江、嫩江、黑龙江、乌苏里江其中一条大江大河达到10年一遇洪水。

(4)江河发生接近保证水位的凌汛,堤防、江岸可能发生漫堤(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受威胁人口达到1000人。

(5)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垮坝且对下游造成重要影响。

(6)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4.3.2响应行动省防办及时向相关市(地)防指及省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启动Ⅳ级防汛应急响应情况。

有关市(地)根据本地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开展工作。

省防指秘书长或省防办主任主持会商,省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做出工作安排,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相应工作,将情况报告省防指总指挥及副总指挥,同时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松花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松花江防总)。

省防办会同气象、水利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视情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洪救灾工作,视情参加地方组织的会商会议。

省防指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将相关情况报至省防办。

有关部门做好救灾资金下拨、防汛救灾物资调拨、人员调配和运输保障等工作。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各行业专业队伍做好随时参加抢险救援准备。

相关市(地)、县(市、区)防指负责人主持会商,安排具体防汛抢险工作,对受威胁区域人员实施转移安置。

每日将防汛抢险救灾情况报至省防办,如遇重大突发性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4.4Ⅲ级响应4.4.1启动条件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洪水灾害情况时,启动Ⅲ级响应:

(1)一条中河发生20至50年一遇洪水或两条及以上中河发生接近20年一遇洪水。

(2)中河干流堤防出现多处较大险情可能发生决口。

(3)松花江、嫩江、黑龙江、乌苏里江其中一条大江大河发生接近20年一遇洪水。

(4)江河发生超过保证水位的凌汛,堤防、江岸发生漫堤(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受威胁人口达到2000人。

(5)小型水库垮坝或一般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垮坝,对下游造成重要影响。

(6)因洪水灾害造成一次死亡3-9人的。

(7)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4.4.2响应行动省防办及时向相关市(地)防指及省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启动Ⅲ级防汛应急响应情况。

有关市(地)根据本地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开展工作。

省防指副总指挥主持会商,省防指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做出工作安排,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相应工作,省防办将情况报告省防指总指挥及副总指挥,同时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总、松花江防总。

省防办抽调省防指有关成员单位人员加强工作力量,成立综合协调组、技术支持组、信息宣传组、物资保障组。

综合协调组负责协调联络,传达落实上级指示批示、部署命令,起草下达省防指指令、文件,召集会议,收集、整理、交换信息,报告情况,统计核查灾情,沟通涉外事务。

协调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技术支持组负责水利工程和防洪水量调度、气象与水文分析预报、抗洪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及指导。

信息宣传组负责做好防汛抢险有关新闻宣传报道和舆情监测工作。

物资保障组负责调拨抗洪抢险救灾物资、采购应急物资等工作。

省防办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变化,做好天气形势及汛情预测预报工作。

省防指视情在12小时内派出工

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洪救灾工作,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视情参加地方组织的会商会议。

省防指各成员单位实行领导带班的24小时值班制度,每日将相关情况报至省防办。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各行业专业队伍根据需要和指令靠前部署。

相关市(地)、县(市、区)防指负责人主持会商,安排具体防汛抢险工作,对受威胁区域人员实施转移安置。

每日将防汛抢险救灾情况报至省防办,如遇重大突发性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4.5Ⅱ级响应4.5.1启动条件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洪水灾害情况时,启动Ⅱ级响应:

(1)一条中河发生50年以上一遇洪水或两条及以上中河发生20至50年一遇洪水。

(2)中河干流堤防发生决口。

(3)松花江、嫩江、黑龙江、乌苏里江其中一条大江大河发生20年以上一遇洪水,或干流堤防出现多处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决口。

(4)江河发生超过保证水位的凌汛,堤防、江岸发生漫堤(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受威胁人口达到5000人。

(5)一般中型水库垮坝或重点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垮坝,对下游造成重要影响。

(6)因洪水灾害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的。

(7)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4.5.2响应行动省防办及时向相关市(地)防指及省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启动Ⅱ级防汛应急响应情况。

有关市(地)根据本地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开展工作。

省防指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组织召开会议,省防指领导和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全面部署安排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相应工作。

省防指每日组织会商,研判部署全省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省防办将情况报告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总、松花江防总。

省防指成立联席值班室,相关成员单位派驻联络员24小时驻守,负责本部门及领导部署工作的协调联络。

省防指组织各成员单位成立军地联合参谋部、物资后勤保障部、现场抢险救援部,各部分别设工作组。

军地联合参谋部负责为总指挥决策提供参谋意见并做好贯彻落实,下设综合协调组、技术支持组和宣传组。

综合协调组负责传达落实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命令、起草下达省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汛指令、召集会议、信息收集整理、情况报告、灾害统计、各成员单位之间协调联络、组织协调有关队伍参加抢险救援、保障指挥平台和通信畅通及与俄罗斯沟通和信息交换等工作。

技术支持组负责水工程调度及气象、水文、山洪灾害等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研究抗洪抢险的技术方案及对防汛抢险进行技术指导。

宣传组负责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有关新闻宣传报道和舆情监测等工作。

物资后勤保障部负责为抗洪抢险调拨物资、应急物资采购及后勤服务,下设物资调拨组、应急物资采购组、后勤服务组。

物资调拨组负责抗洪抢险物资的调拨及运输工作。

应急物资采购组负责应急抢险物资的应急采购工作。

后勤服务组负责在指挥部工作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

现场抢险救援部根据抗洪抢险救援工作需要设置,指导、协调、帮助地方政府开展抗洪抢险救援行动。

下设应急抢险队伍组、前线技术专家组、治安通信电力保障组、卫生防疫组、交通运输保障组。

应急抢险队伍组负责协助当地处置急难险重的抗洪抢险工作。

前线技术专家组负责为一线防汛抢险提供技术支撑。

治安通信电力保障组负责协助当地维持洪灾区社会治安秩序、抢险通信保障和抢险电力供应保障。

卫生防疫组负责协助当地做好现场抢险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的医疗卫生防疫等工作。

交通运输保障组负责协调受灾地区和抢险救灾需要的铁路、公路、水路等交通管制和运输保障等工作。

省防办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变化,做好天气形势及汛情预测预报工作。

省防指视情在6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洪救灾工作,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视情参加地方组织的会商会议。

相关市(地)、县(市、区)防指负责人主持会商,安排具体防汛抢险工作,对受威胁区域人员实施转移安置。

每日将防汛抢险救灾情况报至省防办,如

遇重大突发性险情灾情和重大防汛工作部署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4.6Ⅰ级响应4.6.1启动条件当发生或预计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洪水灾害情况时,启动Ⅰ级响应:

(1)两条及以上中河发生50年以上一遇洪水。

(2)松花江、嫩江、黑龙江、乌苏里江其中一条大江大河发生5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或干流堤防出现决口。

(3)江河发生超过保证水位的凌汛,堤防、江岸发生漫堤(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受威胁人口达到8000人。

(4)重点中型水库垮坝或大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垮坝,对下游造成重要影响。

(5)因洪水灾害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

(6)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4.6.2响应行动

省防办及时向相关市(地)防指及省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启动Ⅰ级防汛应急响应情况。

有关市(地)根据本地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开展工作。

省防指总指挥组织召开会议,省防指领导和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全面部署安排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相应工作。

省委、省政府视汛情发展适时召开全省防汛抗洪抢险救灾紧急会议,全面部署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省防指每日组织会商,研判部署全省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省防办将情况报告省委、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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