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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运作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免责声明

本项目使用案例目的是为说明上市公司股权重组、资产置换和其他问题,而不是说明上市公司的具体经营过程及股权置换过程。

由于材料来源的局限性,材料中可能存在在引述、说明和数据不当的地方,但这并不重要,需要使用者格外关注的是其背后的资本运作的原理。

所有案例不是用来评价范本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其他,不能用来作为投资行为的判断。

所有案例中的使用的资料是基于教学目的的,素材源于上市公司在媒体公开的公告资料,如《中国证券报》等等,使用者没有获取任何额外的非公开资料。

 

资本运作中的税收政策与税务规划

课程讲师辛连珠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学院教授

资本运作是指某一主体以资本增值或其他特殊意图为目的,对拥有的经济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或合理运用,使这些特定资源更有效、更科学地营运的一种经济行为。

在当代中国,资本运作几乎涉及现行的所有税种,资本运作的涉税问题也成为广大投资者和财税专业人士面临的最具挑战性的税收问题之一。

资本运作方式的多样性决定了其税务处理的复杂性,辛老师倡导“用好用足税收政策,就是最好的税收筹划”理念,加上提供大量的上市公司资本运作真实案例相结合的上课方式,为社会各界奉献一次企业重组业务准确操作的丰盛大餐。

她在资本运作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和大量的成功案例,她客观公正的税法解读、求真务实的教学态度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尊重与赞誉

课程主题全方位全景式透析资本运作中的税收政策与税务规划

课程特色全方位解析企业资本运作的各种方式及税收政策、全景式企业资本运作及其税务处理真实案例分析

主要解决的问题:

1.当今全球范围内金融危机的出现,资本运作的机会再次降临,到底什么是资本运作?

2.资本运作的税收待遇是什么?

税务机关是如何对资本运作企业进行税务管理与跟踪检查?

3.纳税人如何进行税务规划,避免承担资本运作中的纳税风险?

4.企业是谁的?

什么是股权分置、对价、大小非解禁?

如何理解大小非解禁实质是股权处置的问题?

大小非解禁获得的收益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如何理解

5.如何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2008国税发264号)文件中“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企业有纳税能力就一定纳税吗?

6.如何理解企业控股合并?

被合并企业原来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是否转移?

税务机关是如何对这类交易进行税务管理与税务检查的?

7.什么是资产收购?

什么是股权收购?

二者之间的差别是什么?

被收购企业会消失吗?

8.什么是股权支付与非股权支付,如何理解股权支付中被收购方的股东只不过是从一个企业的股东转换成为另一个企业的股东,其代价是付出了原来投入企业的资产(资本),收购与认购同时产生的命题?

9.59号文件为什么规定股权收购中“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税法错了吗?

10.税法为什么规定在特殊性重组中,资产收购中“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税收政策有问题吗?

11如何理解重组业务税收待遇的核心问题是关于资产计税基础的问题?

12.如何判断企业是否连续经营?

13.如何把我重组企业税收优惠递延的问题?

14.重组后的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弥补为什么不得享受并购企业的超额利润?

15.税法为什么规定重组之际不存在税收课征的基本原则?

16.如何理解公允价值计量的功与过?

17.上市公司为什么热衷收购亏损企业?

18.如何理解在企业并购过程中,资产隐含增值是否实现的问题,既是纳税能力的确认问题,更是一个税收优惠的问题。

19.什么是企业吸收合并?

被合并企业是否消失?

被合并企业税收待遇是否转移?

为什么吸收合并业务中收购方大肆收购亏损企业?

企业原来的亏损是否可以在新的合并企业中弥补?

20.什么是零收购?

收购方真的不付出任何代价吗?

零收购行为其税收待遇如何规定?

21.什么是资产回填?

为什么上市公司热衷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究竟能给企业带来何种好处?

税收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22.为什么企业一上市或被收购资产评估就会大幅增值?

其资产增值应当交纳企业所得税吗?

评估增值后资产的计税基础应当如何确定?

上市公司真实案例剖析:

1.中资银行并购外国银行,股权收购问题

2.中资企业大肆收购境外企业

3.国家控股公司在二级市场增持控股公司股份问题

4.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巨额增值的税收问题

5.外国企业收购境内企业,内资企业变成外商投资企业问题

 

第一讲资本运作的相关概念

一、企业是谁的?

企业所得税的负税人究竟是谁?

什么是股权分置、对价、大小非解禁?

企业是投资者的,企业所得税的负税人是投资者。

股权分置也称为股权分裂,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另一部分股份暂时不上市流通。

前者主要称为流通股,主要成分为社会公众股;后者为非流通股,大多为国有股和法人股。

股权分置是中国股市因为特殊历史原因和特殊的发展演变中,中国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内部普遍形成了“两种不同性质的股票”(非流通股和社会流通股),这两类股票形成了“不同股不同价不同权”的市场制度与结构。

股权分置问题被普遍认为是困扰我国股市发展的头号难题。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股市上有三分之二的股权不能流通。

由于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等“股权分置”存在的弊端,严重影响着股市的发展。

对价是英美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其内涵是一方为换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诺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代价或得到该种承诺的承诺。

把对价这一法律概念引入中国的股权分置改革,其特殊内涵如下:

(1)对价的双方是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两类股东。

(2)对价的标的物是非流通股的可流通权。

未来非流通股要流通,导致流通股股价下跌,会给股民造成非流通股可流通的风险或损失,非流通股股东可流通权的获得必须要与股民对价才能实现。

(3)对价的前提是:

一方为达其经济利益的最优化对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给予一个承诺来进行保护。

小非,即小部分禁止上市流通的股票。

反之叫大非。

解禁,即解除禁止。

大非:

即股改后,对股改前占比例较大的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5%以上者在股改两年以上方可流通。

小非:

即股改后,对股改前占比例较小的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比例小于5%,在股改一年后方可流通。

关于占股比例多少和限售时间关没有明确的确定,只是业内一种通俗的说法。

二、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的改变、资本结构调整、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企业重组所得税处理分为普通重组、特殊重组。

三、企业资本结构调整是指企业融资结构的改变,包括股东及持股结构的变更,增资扩股、股票分割、缩股、回购本公司股等股本结构的变化,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进行的债务重组。

四、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收购企业)以本企业的股权、非股权支付额或两者组合为对价,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实现对被收购企业的控制的交易。

五、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受让企业)以本企业的股权、非股权支付额或两者的组合为对价,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转让企业)的资产的交易。

六、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被合并企业)将其75%以上资产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合并企业),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补价,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合并。

七、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分立企业),其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额。

八、股权支付与非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第二讲企业普通重组所得税税收待遇分析

企业资本运作实质上也是资产买卖交易,但它涉及的交易量实在是太大了,有时甚至是一个或几个企业的全部经营性资产,而且主要是非货币性交易。

与普通资产买卖交易不同,企业在资本运作的活动中,对企业的投资者而言,只不过是以不同的形式继续着他们的投资。

如果对其投资形式的变化要求确认转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会对企业正常的投资和改组行为造成阻碍。

最明显的就是企业或其投资者实际上并没有实现对资产的变现,如果要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并纳税,起码需要另筹资金纳税。

因此,税务当局一般会给予符合条件重组企业限定条件的“优惠”,也称为“免税重组”或“特殊重组”。

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

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一、企业债务重组的税收待遇

  

(一)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二)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三)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四)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二、普通重组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三、普通重组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四、普通重组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第三讲企业特殊重组所得税税收待遇分析

一、特殊重组企业的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二、企业重组符合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三)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五)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

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

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六)重组交易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三、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二)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三)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这里所指的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关系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四、企业特殊重组后税收待遇的转移问题

(一)吸收合并税收优惠承继的问题

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已分立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这些事项包括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收入的处理以及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承继处理问题等。

其中,对税收优惠政策承继处理问题,凡属于依照《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就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税收优惠过渡政策的,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各企业或分立前被分立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

合并前各企业剩余的税收优惠年限不一致的,合并后企业每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统一按合并日各合并前企业资产占合并后企业总资产的比例进行划分,再分别按相应的剩余优惠计算应纳税额。

合并前各企业或分立前被分立企业按照《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优惠过渡政策中就有关生产经营项目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承继处理问题,按照《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重组条件改变后收税要素还原的问题

当事各方应在完成重组业务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企业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有关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未发生改变。

当事方的其中一方在规定时间内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重组业务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发生变化的当事方应在情况发生变化的30天内书面通知其他所有当事方。

主导方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将有关变化通知其主管税务机关。

上款所述情况发生变化后60日内,应按规定调整重组业务的税务处理。

原交易各方应各自按原交易完成时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计算重组业务的收益或损失,调整交易完成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相应的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并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交易完成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逾期不调整申报的,按照《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五、企业重组主导方确定及起始时间的界定

 

(一)企业重组主导方确定:

  1.债务重组为债务人;

  2.股权收购为股权转让方;

  3.资产收购为资产转让方;

4.吸收合并为合并后拟存续的企业,新设合并为合并前资产较大的企业;

  5.分立为被分立的企业或存续企业。

(二)企业重组的时间区间

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

六、企业重组的税务管理

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

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对企业在重组过程中涉及的需要特别处理的企业所得税事项,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案例分析:

“平深恋”引发的税务管理问题

2010年的秋季对于中国金融界来说,注定是一个不平凡的季节,2010年9月2日,中国平安日前发布公告称,将通过定向增发、换股等形式,成为全国首家上市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深发展的战略投资者。

分析人士认为,这场被外界称为“平深恋”的战略合作不仅对两家企业意义重大,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平稳发展和金融业的稳定也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此项重大战略购并也将进一步加快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探索步伐,有利于我国金融保险业的创新发展。

其一,“平深恋”是中国资本市场创新的重要里程碑。

中国平安在沪市总市值排名第九,总资产7000多亿元,而深发展在深市总市值排名第七,总资产5000多亿元。

此次交易,深发展的第一大股东实现了一次性的平稳更替,不仅有助于深发展未来的长远发展,更有助于中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

更重要的是,中国资本市场由此经历一场被全球关注的大型购并交易。

此次交易涉及金额高达220多亿元,交易形式是通过深发展向平安先定向增发,然后新桥作为深发展的大股东进行股权转让,再择机将平安既有的银行业务和深发展进行有机整合,通过三个阶段环环相扣的交易结构,使得交易各方都获得利益(深发展获得急需的资本金的补充,新桥获得投资收益,中国平安获得难得的全国性银行业务平台),同时又最大程度地减少了对市场冲击,控制了交易风险。

可以说,交易方式的创新,为资本市场探索了一个有参考意义的购并模式。

此外,在平安和新桥的交易结构中,又创新应用了“保底的现金”及未来一年H股换股选择权的方案,使得新桥有可能通过成为中国平安的股东,继续分享中国金融保险业发展成长的成果。

对全球私募基金界更多地关注和推动中国金融改革与发展也产生了正面的影响。

其二,“平深恋”是中国银行业深化改革的重要一步。

5年前,新桥成为深发展第一大股东,这一事件成为中国银行业改革的标志之一。

而深发展在励精图治多年后,财务经营指标有了显著进步。

但改革不能就此止步。

作为一家纯粹的外国投资基金,新桥带领深发展继续前进面临相当大的瓶颈,在业务结构、营业网点、风控平台等基础性投资方面,深发展仍有提升空间。

近年来,伴随外资进入金融业的步伐加快,金融安全也越发为舆论关注。

此次中资企业重新成为深发展的第一大战略股东,至少表明历经多年改革的中资企业,也完全有实力、有信心把曾经的“外嫁女”深发展继续做强做大。

其三,“平深恋”凸显了综合金融是未来趋势。

此次源于美国的国际金融危机,很大程度上源于金融衍生产品无约束的创新、金融杠杆的持续放大以及金融监管的疏漏,而并非金融综合经营这一载体本身。

相反,有专家认为,由于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具有不同的周期,综合化经营削平了收益的波动,有利于金融企业保持稳定的经营业绩和持续经营。

总之,中国平安在此次并购中创新交易模式,对银行经营模式创新、中国金融业改革的深化、中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其对综合金融实践进行的有益探索,对中国金融业未来发展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史上最大的一次银行与保险联手交易,税收管理应当如何跟进,税收政策是否能涵盖交易过程中的所有事项,本案例将一一揭开谜底。

 

背景资料:

深发展A(000001)9月30日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内容:

(一)审议《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

(二)逐项审议《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议案》:

公司拟向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发行股份(“本次发行”),中国平安拟以其持有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约90.75%的股份以及部分现金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

公司董事会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将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3、发行对象及其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对象为中国平安。

中国平安以其持有的平安银行约90.75%的股份及部分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4、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有关本次发行的公司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确定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人民币17.75元/股(“每股认购价格”)。

5、发行数量

以评估基准日<即2010年6月30日>平安银行经审计财务数据、资产评估报告为定价基础,综合考虑平安银行的盈利能力、增长能力等因素,公司与中国平安双方共同确认的平安银行于评估基准日的整体净资产<全部股东所有者权益>的价值为人民币2,908,047.56万元(“最终定价”)。

本次发行股份的数量,将根据平安银行的最终定价和每股认购价格按照以下公式进行确定: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最终定价÷每股认购价格;即本次发行股份的数量为1,638,336,654股。

6、发行价格及数量的调整

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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