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运作的法律及相关规定3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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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运作的法律及相关规定3Word文件下载.docx

合伙制基金的税收主要适用《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制基金的税收主要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及第四条,

(1)未于中国设立机构、场所或

(2)于中国设有机构、场所但其来自中国的收入与该等机构、场所并无关联的非居民企业(指于境外司法权区注册且于中国无实际管理实体的机构或实体)均须就其源于中国的收入按20%的税率缴纳中国所得税。

同时,根据适用于在中国组建并由中国证监会批准于中国股票市场买卖股票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国内基金)的现行税务体制,于股票买卖中所产生的资本收益及来自国内基金自其所投资公司的股息均获免徽收营业税及所得税。

六、优惠政策方面。

中国各地为鼓励当地股权投资企业发展,以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已出台一些针对股权投资企业或创投企业的优惠政策,优惠政策通常涵盖税收、房租减免、奖励、办事服务等方面。

七、特殊行业规范。

此外,银监会、保监会根据相关政策对商业银行或保险公司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进行监管,商务部对外商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依照外资相关法规实施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4年1月17日发布的《关于发布<

的通知》(中基协发〔2014〕1号),从2014年2月7日开始,所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机构均须到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事后登记备案。

第二部分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新规

2016年2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连续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和登记进行了规定。

 

管理人登记

·

法规依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目的:

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受托人义务,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概要

法律规定

解析

取消管理人登记证明

中国基金业协会不再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

中国基金业协会此前发放的纸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不再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证明文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最新情况,以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和“私募汇”手机APP客户端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实时基本情况为准。

不再出具管理人备案证明,改为“登记公示”制度。

登记的公示情况,可以直接官方网站上和APP查询。

公告赋予了网络查询的法律效力。

及时备案基金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因真实业务需要,可按要求重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以在官方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该申请机构再次办结登记手续。

管理人应在以下列示时限内完成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2016年2月5日后登记的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六个月内未进行首只产品登记的;

2015年2月5日后,2016年2月5前登记的管理人,2016年8月1日前未进行首只产品登记的;

2015年2月5日前登记的管理人,2016年5月1日前未进行首只产品登记的。

未及时备案产品的后果:

注销。

但可按要求重新申请管理人登记。

结论:

管理人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进行登记,不必盲目跟风。

信息报送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及时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等信息报送义务。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累计达2次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对外公示。

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因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同时,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对外公示。

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

没有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产品的备案申请会被暂停。

没有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次数累计达到2次,管理人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即使整改完毕,也要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

如果被认定为严重违法企业,不可登记为管理人。

登记之后,管理人被列为严重违法企业的,则该管理人所发行的产品的备案都将被暂停,同时,管理人列入异常机构名单。

即使整改完毕,也要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

年度财务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成立满一年但未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每年4月报送上年度审计报告。

未报送的,产品暂停备案,并将管理人列为异常机构。

如被列为异常机构,即使整改完毕,也要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

管理人成立满一年未提供审计报告的,不予登记。

法律意见书

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无论是管理人的登记,还是登记后的重大变更,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都是必备要件。

高管从业资格

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所有高管(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都要取得从业资格。

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至少2名高管(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取得从业资格。

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取得从业资格,要经协会的考试(或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特批),并每年参加后续培训维持资格。

高管人员从业资格不符的整改期变更限到2016年12月31日止,逾期整改变更的,将暂停受理基金产品备案及事项变更。

内控要求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一)保证遵守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二)防范经营风险,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三)保障私募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主营业务清晰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不能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不能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不能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闲置资金的使用可能受到限制,不可从事过桥、炒股等短期交易和其他非主营业务。

治理结构和人力资源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健全治理结构,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工作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置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管理人应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

这2名高管人员当中,应当设置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

同时结合其他规定,该高管应当具备从业资格,且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管理人应设立完善的治理结构。

通常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监事,与日常运营相关的财务部、人力资源部、法律部、行政后勤部门、业务部门,以及与业务相关的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

募集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私募基金的,应设置有效机制,切实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应当委托获得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募集私募基金,并制定募集机构遴选制度,切实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

确保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以及不变相进行公募。

•自行募集的,对投资者适当性进行评估(可填写调查问卷),并建立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

•委托募集的,募集机构应具备销售资格,并建立募集机构遴选制度。

治理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组织结构应当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建立必要的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各部门有合理及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科学严谨的业务操作流程,利用部门分设、岗位分设、外包、托管等方式实现业务流程的控制。

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资金募集、投资研究、投资运作、运营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环节的始终。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完善的财产分离制度,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防范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之间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公平对待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保护投资者利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投资业务控制,保证投资决策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外包应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制定其业务外包实施规划,确定与其经营水平相适宜的外包活动范围。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外包业务控制,并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全面的外包业务风险评估。

在开展业务外包的各个阶段,关注外包机构是否存在与外包服务相冲突的业务,以及外包机构是否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信息技术和会计核算等职能的,应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和会计系统,保证信息技术和会计核算等的顺利运行。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控制,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保证向投资者、监管机构及中国基金业协会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及评价,排查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及实施中是否存在问题,并及时予以改进,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存私募基金内部控制活动等方面的信息及相关资料,确保信息的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建立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制度,结合其他规定,该等主要内容应包括:

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

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

募集宣传推介及相关规范制度

防火墙制度和业务隔离制度

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度

业务流程制度

授权控制制度

财产分离制度

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外包业务控制制度(并签署外包服务协议)

信息系统和会计系统

信息披露制度(应单独制作制度,并符合下述《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

内部监督和自检制度

资料保存制度

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管理人应建立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托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切实保障资金安全。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要么托管,要么建立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检查监督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制定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及上传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基金业协会按照相关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人员、内部控制、业务活动及信息披露等合规情况进行业务检查,业务检查可通过现场或非现场方式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相关人员应予以配合。

需起草、修订、规范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以满足监管要求。

信息披露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

适用范围

私募基金,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对于股权或其他类型私募基金来说确不适用的,可以参照适用。

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同一私募基金存在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时,应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的主要义务人还是管理人,但如存在托管人的,托管人也是义务人,且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约定免除其法定的披露义务。

披露方式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

投资者可以登录相关平台查询信息。

披露方式为官方网站和APP,不能变相公开披露。

披露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

(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三)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四)基金的投资情况;

(五)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六)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七)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八)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九)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披露必备: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投资情况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披露禁止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四)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六)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七)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经常触碰的红线:

变相公开

业绩预测

承诺收益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用不权威的数据比较业绩

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措辞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

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

(一)基金的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基金架构(是否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类型、基金注册地(如有)、基金募集规模、最低认缴出资额、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续期限、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有);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

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

(三)基金的投资信息:

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方向、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收益特征等;

(四)基金的募集期限:

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项(如有);

(五)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

(六)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

出资方式、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管理费标准及计提方式、基金费用承担方式、基金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

(七)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

(八)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

(九)其他事项。

编纂符合要求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运行期间的信息披露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分为季度披露和年度披露,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一)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二)基金的财务情况;

(三)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四)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五)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六)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季度披露和年度披露成为硬性要求。

其中,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每月需披露基金净值。

临时披露

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一)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

(四)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五)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

(六)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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