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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案例评析

消费税案例评析

消费税案例评析

某市某酿酒厂是年纳增值税、消费税过千万元的国有骨干企业,主要产品为白酒、酒精及饮料。

1999年10月初,市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在审查其纳税申报时,发现纳税情况异常,特别是消费税应纳税额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很大。

10月21日,征收分局派员对其该年1月至9月份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通过检查产品销售明细帐发现各类应征消费税产品依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与申报数额一致,但酒精的产品销售收入达2158万元,与1998年同期相比,增长了38%。

增幅较大。

对此,企业财务人员解释说:

今年以来,酿酒厂进行了产品结构调整,减少了白酒产量,扩大了酒精生产规模,由于酒精消费税税率较低,所以在总的应税收入增长的情况下,应纳消费税额却减少了。

为了弄清情况,税务人员又对产品帐进行了检查,白酒产量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1%,酒精产量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3.8%,增长幅度不大。

企业生产的食用酒精全部计入:

“产成品?

D?

D食用酒精”帐户。

1999年1月至9月份结转食用酒精销售成本102万元,结转工业酒精及医用酒精销售成本996万元,合计结转酒精销售成本1098万元,与酒精产品销售收入明显不符。

由此推断,企业存在混淆酒类产品销售与酒精产品销售的问题。

税务人员对该厂门市部在内的8个购货单位16份销货发票进行外调,发现开给本厂门市部的两份大额发票记帐联与发票联产品名称不符,记帐联为“食用酒精”,发票联为“粮食白酒”。

再核对这两笔业务的核算情况,发现“产品销售收入?

D?

D食用酒精”帐页后面单设一项页,户名为“门市部”,只登记产品销售数量、销售金额,未登记单价及单位成本。

该企业混淆产品销售收入、逃避纳税的问题终于查清。

销售明细帐的“门市部”户记载1999年1月至10月份食用酒精销售收入537万元,实际为粮食白酒销售收入,共少计消费税107.4万元。

[解析]:

对纳税人税目税率的审查,要针对产品品种多、税率不一的实际,注意对产品投入、产出及销售情况的对比分析,从中寻找疑点,再通过必要的检查,外调有关凭证将问题落实清楚。

该酒厂将高税率白酒按低税率酒精记销售,少计消费税。

根据《征管法》有关规定,属偷税行为。

征收分局决定除令其补缴消费税107.4万元外,并处1倍罚款。

处理决定下达后,该酒厂如期缴纳了税款及罚款。

帐务处理如下:

(1)调整产品销售收入

借:

产品销售收入?

D?

D酒精     5370000

贷:

产品销售收入

D?

D粮食白酒     5370000

(2)补提消费税

借: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1074000

贷:

应交税金

D?

D应交消费税     1074000

(3)缴纳消费税及罚款

借:

应交税金?

D?

D应交消费税    1074000

营业外支出?

D?

D税收罚款    1074000

贷:

银行存款        214800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消费税计税依据有讲究

2003-4-11  【大中小】【打印】

  案例:

  北京市某化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经营项目包括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痱子粉、爽身粉和民用洗涤灵等日常用品。

去年2月,该化工厂向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化妆品20万元,痱子粉、爽身粉5万元,民用洗涤灵10万元,并开具普通发票,本月该厂各项进项税额为3万元,月末该厂财务人员申报应纳消费税为8.55万元,其计算方法如下:

  20×30%+5×17%+10×17%=8.55万元

  应纳增值税为:

(20+5+10)÷(1+17%)×17%-3=2.1万元。

该项销售业务共应纳税10.65万元。

本月该厂生产上述各产品成本为25万元,由此企业本月经营亏损0.65万元。

  分析:

  该厂亏损的根本原因在于财务人员不懂税法,多申报缴纳消费税,增加企业的税收成本,事实上,企业可以在以下三个层次上减少应缴纳的消费税。

  1.财务人员对消费税各税目的具体征税范围不清楚,误认为痱子粉、爽身粉以及洗涤灵也是护肤护发品,应缴纳消费税。

我国税法对护肤护发品的具体征税作了详细说明,并明确强调痱子粉、爽身份不属于护肤护发品的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因此,上述三种产品只需缴纳增值税。

  2.我国消费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其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

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在此案例中,该化工厂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开具普通发票,因而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应按上述公式转化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再计算应纳的消费税。

  3.我国消费税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在纳税人将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转化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的过程中,如果纳税人向购货方开具的是单独注明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按该产品动用的增值税税率17%使用换算公式;如果纳税人不能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按6%或4%使用换算公式。

  此例中,该化工厂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开具普通发票,则只能按6%的征收率换算,其应纳消费税额为:

  20÷(1+6%)×30%=5.64万元

  在缴纳的增值税为:

  (20+5+10)÷(1+17%)×17%-3=2.1万元

  由于正确计算了应纳消费税额,该项销售业务的实际应纳税额仅为7.74万元,该厂不仅没有因此亏损0.65万元,反而盈利2.26万元。

  在此例中,化工厂仍存在进一步减少消费税额的可能性。

如果化工厂慎重地选择销售对象,向一般纳税人企业而不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产品,开具增值税发票,则可以按17%的税率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这时,该厂应纳消费税可以进一步减少,仅为:

  20÷(1+17%)×30%=17.1×30%=5.13万元。

  节约税收成本2.61万元,从而盈利达到4.87万元。

  点评:

  该案例给我们如下几点启示:

  1.该案例再一次强调了分清税目税率的重要性,这点对于采用正列法,设置税目税率的税种尤为重要,如消费税、营业税等。

谨防出现将非应税项目计缴税款以及错用税率,适用较高税率等问题。

消费税税目税率中值得注意以下几种消费品不征收消费税。

  

(1)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发胶和染发剂等不属于化妆品征收范围,不征消费税。

  

(2)体育上用的发令纸以及鞭炮引线不属于鞭炮、焰火的征收范围。

  (3)工业汽油即溶剂汽油不属于汽油,不征消费税。

  (4)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消费税。

  (5)特种用车,如急救车、抢修车不征收消费税。

  2.各个税种之间不是孤立的,而是互相联系的,这不仅表现在一项销售行为可能涉及多个税种,或者同种销售行为由于行为主体不同而适用不同税种,如从事货物生产、批发、零售为主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征增值税;

  而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征营业税。

也表现在一个税种的计算牵涉其他税种,如计算消费税时要将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转化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又如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

因此,纳税人即要注意各税种之间的区别,也要关注他们之间的联系。

  3.税收是构成企业经营成本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影响企业利润的重要因素,降低税收成本有利于企业增加盈利,增加市场竞争力。

在销售环节,不恰当地选择销售对象极有可能增加企业应纳税额。

作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应尽可能地将产品销售给其他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将销售收入与增值税税款区分开,以避免增加应纳的消费税,这需要企业的销售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税收知识。

 

消费税案例汇总解析

(2)

来源:

未知  作者:

佚名g  日期:

10-02-01

  [案例解析]

  根据《暂行条例》规定,外购已税酒生产的酒,在计税时,可以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因此,该企业当期允许扣除的外购白酒已纳税款为:

  (4000+30000-20000)×25%=12500(元)

  [案例]

  深圳张新红实业公司委托深圳万林公司加工烟丝一批,深圳张新红实业公司提供的加工材料成本为6000元,深圳万林公司收取加工费2000元(不含增值税)。

  对于受托加工的烟丝,深圳万林公司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价可作参考。

深圳万林公司在向深圳张新红实业公司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深圳张新红实业公司收回委托加工的烟丝后用于继续生产卷烟,已知该企业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烟丝价值5万元,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烟丝价值3万元,深圳万林公司如何扣缴消费税?

深圳张新红实业公司委托加工烟丝可抵扣的税款为多少?

  [案例解析]

  深圳万林公司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价可作参考,因此,应按税法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深圳张新红实业公司收回烟丝用于连续再生产卷烟,可按当月生产领用烟丝数量计算可抵扣的消费税税额。

  深圳万林公司代收代缴消费税:

  代收消费税=(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消费税税率=(6000+2000)÷(1-30)×30%=3428.57

  深圳张新红实业公司当期准予抵扣的烟丝税额为:

  50000×30%-3000×30%+3428.57=2571.43

  [案例]

  长江奔发摩托车厂本月生产销售摩托车200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增值税价款为每辆0.2万元,共40万元;赞助省运动会同类产品作为奖品5辆,每辆成本0.1万元。

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成本利润率为6%)。

  [案例解析]

  长江奔发摩托车将自产的摩托车用于赞助,应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

同时,由于存在同类消费品,因此应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税。

该企业应纳的消费税为:

  (200+5)×0.2×10%=4.1万元

  [案例]

  珠海喜士酒厂1997年1月将自产的滋补药酒100箱以福利形式发给职工。

  由于该产品是新开发项目,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可参考,每箱滋补药酒的生产成本为560元。

珠海喜土酒厂如何计算消费税(成本利润率为5%)?

  [案例解析]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应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税制改革的原则:

该加的税加上来,该减的税减下去。

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税的转型,对纳税人来讲本质上是减税,而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本质上就属于一种加税了。

具体见下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通知说,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经国务院批准,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增税目

(一)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

适用税率分别为:

1.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为10%;2.高档手表税率为20%;3.游艇税率为10%;4.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率为5%;5.实木地板税率为5%。

(二)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

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

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

1.上述新增子目的适用税率(单位税额)分别为:

(1)石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

(2)溶剂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3)润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4)燃料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5)航空煤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

2.上述新增子目的计量单位换算标准分别为:

(1)石脑油1吨=1385升;

(2)溶剂油1吨=1282升;(3)润滑油1吨=1126升;(4)燃料油1吨=1015升;(5)航空煤油1吨=1246升。

计量单位换算标准的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关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上述新增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三、关于取消税目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

四、关于调整税目税率

(一)调整小汽车税目税率。

取消小汽车税目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子目。

在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

适用税率分别为: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5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

(2)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的,税率为5%;(3)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税率为9%;(4)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税率为12%;(5)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税率为15%;(6)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税率为20%。

2.中轻型商用客车,税率为5%。

(二)调整摩托车税率。

将摩托车税率改为按排量分档设置:

1.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税率为10%。

(三)调整汽车轮胎税率。

将汽车轮胎10%的税率下调到3%。

(四)调整白酒税率。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

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

从量定额税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售商品重量确定,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是按体积标注计量单位的,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不得按酒度折算。

五、关于组成套装销售的计税依据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六、关于以自产石脑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纳税问题生产企业将自产石脑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汽油等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乙烯等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七、关于已纳税款的扣除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一)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二)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三)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四)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五)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已纳消费税税款抵扣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八、关于新增和调整税目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新增和调整税目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暂定如下:

(一)高尔夫球及球具为10%;

(二)高档手表为20%;(三)游艇为10%;(四)木制一次性筷子为5%;(五)实木地板为5%;(六)乘用车为8%;(七)中轻型商用客车为5%。

九、关于出口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退(免)税政策,按调整后的税目税率以及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十、关于减税免税

(一)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二)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消费税改革(3)

来源:

未知  作者:

佚名g  日期:

10-02-01

  

(一)加强宣传与引导,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针对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数量较少,税源集中的特点,应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新的成品油消费税政策,引导纳税人积极配合并遵从新政策的实施,杜绝提前开票、非正常赊销等异常情况的出现,确保税源稳定、税基完整。

随时掌握企业的产品产量和实际库存数量,防止纳税人利用政策调整时机,采取不法手段逃避缴纳消费税。

  

(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成品油税费改革对本区域税收和经济发展的影响,为上级国税机关和地方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依据。

围绕新政策对经济和税收的影响,主动对成品油税源生产及变动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分析,对组织收入工作做到心中有数。

  (三)开展专业知识培训,增强管理人员素质。

鉴于石油化工行业的专业性比较强和消费税的征管难度,要有计划地对税收管理员进行石化专业知识的培训,逐步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

使基层一线管理人员了解和掌握成品油生产工艺和产品特点,掌握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相关规定,增强其管理的针对性,防止征管出现漏洞。

  (四)结合两个系统应用,开展消费税专项评估。

充分借助两个系统工作平台,利用企业上报的生产经营、财务、资金等有关信息,积极有效地开展成品油消费税纳税评估工作,增强评估的针对性、科学性和规范性。

在实际管理工作,注重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的有机结合,对评估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实现对成品油消费税的精细化、科学化管理。

  (五)加强部门联系配合,全面实行驻厂管理。

加强与化工主管、技术监督、质量检测等部门的工作联系,争取其配合支持,加强对相关油品的抽检工作。

发现企业由高税率产品转低税率产品,或者由征税产品转免税产品等情况,及时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同时,对重点税源企业要派驻业务熟练、责任心强的管理人员,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产品流向、发票开具等实行专人专责现场管理。

  (六)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各级领导支持。

要转变思想观念,提高对成品油消费税管理的重视程度,将消费税管理与增值税管理并重,不断研究、深化、完善和规范成品油消费税管理制度、措施和机制,提高消费税征管质量。

同时,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成品油消费税的意义、分配形式、征管工作情况,特别是对地方财政的贡献,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改变消费税征管相对较弱的局面。

消费税改革

  为建立规范的成品油税费体制和完善的成品油价格机制,促进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产业结构调整,公平负担,依法筹措交通基础设施养护和建设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向社会公布了《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税费改革方案》)。

目前《税费改革方案》已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完毕,预计新的成品油消费税计征标准和办法将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一、成品油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根据《税费改革方案》,广受社会各界关注、议论了十四年之久的燃油税,已经变成了我国早已全面实行了十五年的消费税。

也就是说,国家将不会对成品油设立单独征收的燃油税税种,而是将拟取消的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等七项收费,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形式,在成品油生产销售环节征收。

具体是:

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现在的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现在的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它成品油,如润滑油、溶剂油、石脑油、燃料油等单位税额也随之相应提高。

  二、成品油税费改革对我市消费税收入的影响

  

(一)税费改革前我市消费税税源分布

  长期以来,我市消费税收入一直以烟草、成品油、摩托车、酒类产品为主,2007年四大行业实现并入库消费税分别为174406万元、52784万元、7412万元、5129万元,占全市消费税收入总量(241911万元)的99%,其中汽油、柴油、润滑油、溶剂油、石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实现的消费税占全部消费税收入的22%,位列消费税收入总量的第二位。

目前我市成品油生产企业有33户,其中中国石化系统所属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和地方炼油企业蓝星石化集团济南分公司、济南长城炼油厂是生产汽油、柴油的主要厂家,年汽油产量分别为:

83万吨、8万吨、7万吨;柴油产量分别为:

145万吨、8万吨、8万吨;其余30户生产企业主要是在国家有关部门没有备案,外购润滑油进行分包装的地方小企业。

2007年我市消费税收入分布图如下:

  

(二)税费改革后对我市消费税收入的影响

  从2007年、2008年前11个月情况看,三大成品油生产企业两个年度成品油产量和实现消费税基本保持稳定,但目前由于没有2008年12月份数据,故参考2007年全年数据,对成品油税费改革后对我市消费税收入的影响进行测算。

  2007年,我市成品油生产企业共计生产成品油304.41万吨,其中:

汽油98.28万吨、柴油161.23万吨、溶剂油6.7万吨、石脑油9.6万吨、润滑油14.75万吨、燃料油13.84万吨,共计实现消费税55350万元。

  2009年成品油税费改革后,对我市的消费税收入,甚至是对整体税收收入的影响十分巨大。

由于成品油消费税定额税率大幅度提高,将会带来消费税收入的成倍增长。

按照目前《税费改革方案》中已经明确的汽油、柴油消费税计征标准,明年汽油消费税将是目前的5倍,柴油消费税将是目前的8倍。

由于《税费改革方案》中对其他成品油仅作出了“其它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的原则说明,目前无法准确掌握其他成品油的消费税调整幅度。

但根据从有关部门得到的信息,润滑油、溶剂油、石脑油、燃料油的消费税税额也将比照汽油、柴油的增加幅度计征,即润滑油、溶剂油、石脑油将比照汽油由现在的每升0.2元提高至1元,是目前的5倍;燃料油将比照柴油由现在的每升0.1元提高至0.8元,是目前的8倍。

  经过对我市三大成品油生产企业的初步调查,受全球经济下滑影响,2009年成品油生产企业的原油加工量将低于近两年的加工量。

因此,以2007年成品油产量进行测算,预计2009年实现消费税337848万元,是2007年成品油消费税的6.1倍,比2007年增长282498万元。

  (三)税费改革对地方财政的影响

  1、成品油消费税的增长将带来地方财政收入的直接增长,例如:

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以消费税为计税依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预计2009年增收将高达3.1亿元。

  2、增加的成品油消费税虽然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仍属中央税收,但在分配上却不同于以往征收的其它产品的消费税。

根据《税费改革方案》,这次调整税额形成的成品油消费税收入一律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替代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的支出,补助各地取消已审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并对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给予必要的补助和扶持。

这说明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在很大程度上也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国税机关征收的消费税将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或者地方政府获取中央专项补贴的重要来源。

  三、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管理

  鉴于成品油消费税即将成为我市的第一大消费税税源,以及成品油消费税今后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成品油消费税的管理,全面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的征管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消费税税基不受侵蚀,保证成品油消费税及时足额入库。

  

(一)加强宣传与引导,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针对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数量较少,税源集中的特点,应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新的成品油消费税政策,引导纳税人积极配合并遵从新政策的实施,杜绝提前开票、非正常赊销等异常情况的出现,确保税源稳定、税基完整。

随时掌握企业的产品产量和实际库存数量,防止纳税人利用政策调整时机,采取不法手段逃避缴纳消费税。

  

(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成品油税费改革对本区域税收和经济发展的影响,为上级国税机关和地方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依据。

围绕新政策对经济和税收的影响,主动对成品油税源生产及变动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分析,对组织收入工作做到心中有数。

  (三)开展专业知识培训,增强管理人员素质。

鉴于石油化工行业的专业性比较强和消费税的征管难度,要有计划地对税收管理员进行石化专业知识的培训,逐步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

使基层一线管理人员了解和掌握成品油生产工艺和产品特点,掌握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相关规定,增强其管理的针对性,防止征管出现漏洞。

  (四)结合两个系统应用,开展消费税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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