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草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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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草稿

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草稿)

前言

本办法主要是针对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制订的。

本办法的编制主要参考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施工及验收规程》(YS5418-95),是将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并,组成新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体系,以统一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的方法、质量标准和程序。

本标准与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配合使用。

为了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交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1总则

1.0.1为统一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竣工验收技术要求,使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验收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1.0.2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竣工验收。

其他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可参照执行。

1.0.3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

1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3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

4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5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6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1.0.4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5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对工程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

1.0.5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工作组)负责。

验收委员会(工作组)由有关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1.0.6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应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若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应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1.0.7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1.0.8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

1.0.9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

项目法人应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

1.0.10验收资料分为应提供的资料和需备查的资料。

有关单位应保证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验收资料目录分别见附录A和附录B。

1.0.11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性文件应按竣工验收资料要求制备。

除图纸外,验收资料的规格宜为国际标准A4(210mm×297mm)。

文件正本应加盖单位印章且不得采用复印件。

1.0.12工程验收所需费用应进入工程造价,由项目法人列支或按合同约定列支。

1.0.13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验收除应遵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工程验收监督管理

2.0.1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2.0.2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的方式应包括现场检查、参加验收活动、对验收工作计划与验收成果性文件进行备案等。

2.0.3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到工程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验收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对接到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等。

2.0.4工程验收监督管理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验收工作是否及时;

2验收条件是否具备;

3验收人员组成是否符合规定;

4验收程序是否规范;

5验收资料是否齐全;

6验收结论是否明确。

2.0.5当发现工程验收不符合有关规定时,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及时要求验收主持单位予以纠正,必要时可要求暂停验收或重新验收并同时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2.0.6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对收到的验收备案文件进行检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备案文件应要求有关单位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2.0.7项目法人应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2.0.8验收过程中发现的技术性问题原则上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按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定处理。

当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暂无规定时,由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协商解决。

3竣工验收

3.1一般规定

3.1.1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

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一定运行条件是指:

工程经过6个月(经过一个汛期)至12个月。

3.1.2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其格式见附录C。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3.1.3工程未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延期竣工验收专题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应包括延期竣工验收的主要原因及延长时间等内容。

3.1.4项目法人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后,应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审查和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审计。

审计部门应出具竣工审计意见。

项目法人应对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3.1.5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3.1.6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3.1.7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2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

3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4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5各专项验收已通过;

6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

7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经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8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已基本落实;

9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10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见附录E,附录F。

3.1.8工程有少量建设内容未完成,但不影响工程正常运行,且能符合财务有关规定,项目法人已对尾工做出安排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进行竣工验收。

3.1.9竣工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竣工验收自查;

2项目法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3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进行竣工技术预验收;

5召开竣工验收会议;

6印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3.2竣工验收自查

3.2.1申请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竣工验收自查。

自查工作由项目法人主持,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及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参加。

3.2.2竣工验收自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

2检查工程建设情况,评定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等级;

3检查历次验收、专项验收的遗留问题和工程初期运行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4确定工程尾工内容及其完成期限和责任单位;

5对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工作做出安排;

6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

3.2.3项目法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自查前,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同时向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报告。

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自查工作会议。

3.2.4项目法人应在完成竣工验收自查工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自查的工程项目质量结论(格式见附录D)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3.2.5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格式见附录E。

项目法人应自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自查报告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3.3工程质量抽样检测

3.3.1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项目法人应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签订工程质量检测合同。

检测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列支,质量不合格工程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3.3.2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得与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隶属同一经营实体。

3.3.3根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要求和项目的具体情况,项目法人应负责提出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的项目、内容和数量,经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核定。

3.3.4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测,按合同要求及时提出质量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论负责。

项目法人应自收到检测报告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3.3.5对抽样检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在影响工程安全运行以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未处理完毕前,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3.4竣工技术预验收

3.4.1竣工技术预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的专家组负责。

技术预验收专家组成员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2/3以上成员应来自工程非参建单位。

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应参加技术预验收,负责回答专家组提出的问题。

3.4.2竣工技术预验收专家组可下设专业工作组,并在各专业工作组检查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3.4.3竣工技术预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完成;

2检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

3检查历次验收、专项验收的遗留问题和工程初期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4对工程重大技术问题做出评价;

5检查工程尾工安排情况;

6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7检查工程投资、财务情况;

8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4.4竣工技术预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并查阅有关工程建设资料;

2听取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等单位工作报告;

3听取竣工验收技术鉴定报告和工程质量抽样检测报告;

4专业工作组讨论并形成各专业工作组意见;

5讨论并通过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6讨论并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3.4.5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应是竣工验收鉴定书的附件,其格式见附录F。

3.4.6确认项目预验收合格后,提请省级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正式验收,项目预验收不合格的,应责令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

规定期限内不整改的,应追回项目投资,并处合同金额的1~5%的罚款。

有2次(含)以上验收不合格的,则吊销其资质。

3.5竣工验收

3.5.1竣工验收委员会可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应由验收主持单位代表担任。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

工程投资方代表可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

3.5.2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竣工验收,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3.5.3竣工验收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和程序:

1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及查阅有关资料;

2召开大会

(1)宣布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观看工程建设声像资料;

(3)听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4)听取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5)听取验收委员会确定的其它报告;

(6)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7)验收委员会委员和被验收单位代表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3.5.4工程项目质量达到合格以上等级的,竣工验收的质量结论意见为合格。

3.5.5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G。

数量按验收委员会组成单位,工程主要参建单位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份数确定。

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发送有关单位。

3.5.6竣工验收组在验收中如发现截留、挪用、坐支项目资金等重大问题,应中止验收。

4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

4.1工程交接

4.1.1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工作,交接过程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并有双方交接负责人签字。

4.1.2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或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及其档案资料的交接工作。

4.1.3工程办理具体交接手续的同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其格式见附录O。

保修书的内容应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

4.1.4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1.5在施工单位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竣工资料后,项目法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其格式见附录P。

4.2工程移交

4.2.1工程通过投入使用验收后,项目法人宜及时将工程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管理,并与其签订工程提前启用协议。

4.2.2在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后6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完成工程移交手续。

4.2.3工程移交应包括工程实体、其他固定资产和工程档案资料等,应按照初步设计等有关批准文件进行逐项清点,并办理移交手续。

4.2.4办理工程移交,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和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4.3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

4.3.1有关验收成果性文件应对验收遗留问题有明确的记载。

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不得作为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4.3.2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的处理由项目法人负责。

项目法人应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合同约定等要求,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完成处理工作。

4.3.3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后,有关单位应组织验收,并形成验收成果性文件。

项目法人应参加验收并负责将验收成果性文件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4.3.4工程竣工验收后,应由项目法人负责处理的验收遗留问题,项目法人已撤销的,由组建或批准组建项目法人的单位或其指定的单位处理完成。

4.4工程竣工证书颁发

4.4.1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应向施工单位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书,其格式见附录Q。

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除外。

4.4.2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向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竣工证书。

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移交情况;

2工程运行管理情况;

3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情况;

4工程质量保修期有关情况。

4.4.3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项目法人申请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颁发工程竣工证书,其格式见附录R(正本)和附录S(副本)。

颁发竣工证书应符合以下条件:

1竣工验收鉴定书已印发;

2工程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

3工程已全面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管理。

4.4.4工程竣工证书是项目法人全面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任务的证书,也是工程参建单位完成相应工程建设任务的最终证明文件。

4.4.5工程竣工证书数量按正本3份和副本若干份颁发,正本由项目法人、运行管理单位和档案部门保存,副本由工程主要参建单位保存。

5竣工资料和竣工备案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项目成果档案管理工作,并按要求汇交成果档案。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接收国家、省财政支持项目的成果档案。

项目成果档案包括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

5.1工作流程

要求各项目部按以下流程做好工程资料整理。

各项目部工程资料要在项目经理领导下,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牵头,安排胜任工作的内业技术人员具体负责收集和整理工作。

工作流程如下:

5.2资料内容

5.2.1工程技术档案资料主要内容是:

(1)开工报告、竣工报告;

(2)项目经理、技术人员聘任文件;

(3)施工组织设计;

(4)图纸会审记录;

(5)技术交底记录;

(6)设计变更通知;

(7)技术核定单;

(8)地质勘察报告;

(9)定位测量记录;

(10)基础处理记录;

(11)混凝土浇灌令;

(12)商品混凝土供应记录;

(13)工程复核记录;

(14)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15)施工日志;

(1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17)工程质量保修书;

(18)工程预(结)算书;

(19)竣工项目一览表;

(20)施工项目总结等。

5.2.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包括原材料、构配件、器具及设备等的质量证明和进场材料试验报告等,这些资料全面反映施工全过程中质量的保证和控制情况。

土建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主要内容是:

1)钢材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

2)焊接试(检)验报告、焊条(剂)合格证;

3)水泥出厂合格证或报告;

4)防水材料合格证或试验报告;

5)混凝土试块试验报告;

6)砂浆试块试验报告;

7)地基验槽记录;

8)结构验收记录;

9)工程隐蔽验收记录;

10)中间交接验收记录等。

5.2.3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应按现行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及室外工程的规定执行。

进行分类组卷时,工程检验评定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质量管理体系检查记录;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单位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记录;

(5)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

(6)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抽查记录;

(7)观感质量综合检查记录等。

5.3竣工备案管理

5.3.1备案内容:

1、已完成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报告;

3、由监理公司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5、经质监机构抽查的完整的质量控制和工程管理资料;

6、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7、由安监站出具的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5.3.2备案程序:

1、质监机构在工程质量验收后,向备案机关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2、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提交备案资料,备案机关在收齐、验证备案文件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后在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

5.3.3备案资料内容及要求:

1、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及保修责任。

竣工验收资料中应附建筑工程保修书,若为复印应加盖公章及经手人签名;在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向备案机关提交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2、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施工单位在收到质量监督机构抽查意见书面通知后,对符合质量验收条件的,填写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经项目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工程验收手续。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质量、规划、环保、档案等有关专业管理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各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认可书,建设单位在申请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验收合格后,由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5、《工程质量评估报报告》,监理单位应在工程质量验收前,对所监理工程的质量进行评估,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及加盖公章后,提交给建设单位。

6、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勘察单位在工程质量验收前,对勘察文件进行检查,编写《勘察文件检查报告》,经项目负责人、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给建设单位。

7、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由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编写《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经项目负责人、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给建设单位。

以上资料收集齐全后,通报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进行备案并进行跟踪。

定期(每个星期)向建设单位汇报进展情况,直至备案工作完成。

 

附录A竣工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

序号

资料名称

提供单位

1

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项目法人

2

工程建设大事记

项目法人

3

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专家组

4

验收鉴定书(初稿)

项目法人

5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监理机构

6

工程设计工作报告

设计单位

7

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施工单位

8

运行管理报告

运行管理单位

9

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报告

质安监督机构

10

竣工验收技术鉴定报告

技术鉴定单位

11

重大技术问题专题报告

项目法人

 

附录B竣工验收应准备的备查档案资料目录

序号

资料名称

提供单位

1

前期工作文件及批复文件

项目法人

2

主管部门批文

项目法人

3

招标投标文件

项目法人

4

合同文件

项目法人

5

工程项目划分资料

项目法人

6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施工单位

7

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项目法人

8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项目法人

9

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资料

项目法人

10

工程质量管理有关文件

参建单位

11

工程安全管理有关文件

参建单位

12

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文件

施工单位

13

工程监理资料

监理单位

14

施工图设计文件

设计单位

15

工程设计变更资料

设计单位

16

竣工图纸

施工单位

17

征地移民有关文件

承担单位

18

重要会议记录

项目法人

19

质量缺陷备案表

监理机构

20

安全、质量事故资料

项目法人

21

阶段验收鉴定书

项目法人

22

竣工决算及审计资料

项目法人

23

工程建设中使用的技术标准

参建单位

24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参建单位

25

专项验收有关文件

项目法人

26

安全、技术鉴定报告

项目法人

27

其他档案资料

根据需要由有关单位提供

 

附录C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格式

 

××××××工程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项目法人:

 

年月日

 

一、工程基本状况

二、竣工验收应具备条件的检查情况

三、尾工情况及安排意见

四、验收准备工作情况及建议验收时间

附件:

1、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

2、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

 

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初步审查意见:

 

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单位名称)

 

验收监督机关初审时间:

附录D竣工验收质量结论格式

 

××××××工程

竣工验收质量结论

 

工程名称:

项目法人:

 

年月日

注:

1、页面不够时,可加页。

2、签章应是现场机构,无现场机构时,由单位盖章。

项目法人意见:

监理机构意见:

设计单位意见:

施工单位意见:

验收工作组意见:

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定)意见:

 

质量监督机构:

(盖章)

 

质量监督机构项目负责人:

(签字)

附录E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格式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自查工作报告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自查工作组

年月日

自查主持单位:

 

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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