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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原则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原则

  篇一: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该注意哪些问题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该注意哪些问题?

  订立工程合同前,要细心研究合同条款,要结合项目特点和当事人自身情况,设想在改造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事先提出解决的措施。

合同条款用词要准确,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责任、权利要写清楚,切不要因准备不足或疏忽而使合同条款留下漏洞,给合同履行带来困难,使施工单位合法权益蒙受损失。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充分注意并处理好下列问题:

  1、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

  目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

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

因为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合同双方如何签订“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

  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等。

  2、严格审查发包人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

  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发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它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将导致合同伪装的坑穴和风险隐患排除在外,为将来合同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地改造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事房产开发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人承包的项目应当经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

违反这些规定,将因项目不合法而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先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

其次还应对发包方的履约信用进行审查。

  3、关于工期、质量、造价的约定,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工期、质量、造价”是建设工程施工永恒的主题,有关这三个方面的合同条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1)实践中关于工期的争议多因开工、竣工日期未明确界定而产生。

开工日期有“破土

  之日”、“验线之日”之说:

竣工日期有“验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请验收之日”之说。

无论采用体积廉洁,均应在合同中予以,并约定开工、竣工应办理在那些手续、签署何种文件。

对中间交工的工程也应按上述方法作出约定。

  

(2)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再是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评定的主体,竣工验收将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

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

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不可避免设计变更、现场工程量和材料差价的发生,所以均难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

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身份证、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作出明确规定。

  4、对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定

  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但如何申请拨款,需报何种文件,如何审核确认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额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规定,引起争议,影响工程施工。

一般合同中对竣工结算程序的规定也较粗,不利操作。

因此,合同中应特别注重拨款和结算的程序约定。

  5、总包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

  尽管发包方与总包方、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订有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法律对发包方、总包方及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也有原则性规定,但实践中仍常常发生分包方不接受发包方监督和发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拨款造成总包方难以管理的现象,因此,在总包合同中应当将各方责任和关系具体化,便于操作,避免纠纷。

  6、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歈及其它工作人员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参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多,但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对方所知,由此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合同中应明确列出各方派出的管理人员名单,明确其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特别应将具有变更、签证、价格确认等签认权的人员、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规定清楚,防止其他人员随意签字,给各方造成损失。

  7、不可抗力要量化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对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责任、义务、费用等如何划分均作为详细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都认为不可抗力的内容就是这些了。

于是,在《专用条款》上打“√”或填上“无约定”比比皆是。

  国内工程在施工周期中发生战争、运筹、空中飞行物体坠落等现象的可能性很少,较常见的是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达到什么程度的自然灾害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通用条款》未明确,实践中双方难以形成共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可能发生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程序应予以量化。

如几级以上的大风、几级以上的地震、持续多少天达到多少毫米的降水等等,才可能认定为不可抗力,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8、运用担保条件,降低风险系数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可以运用法律资源中的担保制度,来防范或减少合同条款所带来的风险。

如施工企业向业主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业主也应该向施工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除上八个方面外,签订合同时对材料设备采购、检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违约责任等条款也应充分重视,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

任何一份施工合同都难以做到十全十美,合同履行中还应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协议,调整各方权利义务。

  篇二: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注意事项

  发包是指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交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或者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一项或几项交给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行为。

  建设施工合同签订四项注意

  建设施工领域目前出现的众多有关工程款清欠、签证、索赔等施工合同纠纷,一方面是由于施工企业的市场地位、建设领域的经营习惯和行业惯例等经济因素造成的,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缺乏相关的意识、知识和经验,埋下法律风险而造成。

  一、签订合同时应当审查施工合同主体

  案例:

甲公司XX年9月取得二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XX年12月取得一级资质;乙公司不具有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XX年11月,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获得一笔1万平方米的幕墙工程业务;随后,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内部承包协议。

工程竣工结算时,发包方认为甲公司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拒付工程款。

  评析:

上述案例中,甲公司超越资质签订的合同本属无效,但由于甲公司在工程竣工之前取得了必要的资质,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此类合同会按有效处理。

不过,由于涉案合同归根结底是乙公司为承揽业务而借用甲公司名义签订的,如果发包方有证据证明这个事实,则乙方行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属于借用资质行为,合同仍会被认定为无效。

此外,如何认定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内部承包协议的效力在实践中,内部承包协议存在多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两个没有关联关系的法人之间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这属“名为内部承包,实为非法转包”的情况,合同无效,本案即属此例。

  第二种形式,集团公司内部承包给下属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

由于这类协议仍然是两个独立法人之间签订的,所以这种形式仍然应当被认定为非法转包。

  第三种形式,内部项目部承包工程。

在项目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本身是公司员工的情况下,内部承包协议合法有效。

在项目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是员工的情况下,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属于借用资质的行为,因而无效。

  尽管由于承包人资质问题而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但当事人仍然存在着承担行政责任、项目亏损、质量事故责任、刑事责任等各类法律风险。

因此,发包人(无论是业主还是施工企业作为总包方)在签约时,应当严格审查承包人资质。

除此之外,还需要审查其资信、业绩。

并且,在审查时应注意采取相关核查措施,仅仅看缔约对方报送的文件,是远远不够的。

  二、注意约定合理的付款方式

  案例一:

甲乙双方签订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乙方作为某写字楼工程的总承包人。

关于工程款的支付,双方有这样的约定:

“获得验收合格证后7个工作日内,付至经造价师审核的已完工作量总价的85%。

  案例二:

甲乙双方签订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乙方作为某写字楼工程的总承包人。

关于工程款的支付,双方约定:

“银行转账,分11期每月定额支付,具体支付金额及时间见合同补充条款。

  评析:

“案例一”中有关付款方式的支付,其后半部分“经造价师审核”这个约定是不明确和无法掌控的,如果发生了7个工作日之后造价师的审核工作仍未完成的情形,将会使条款陷于自相矛盾的境地。

此时争议的产生将无法避免。

“案例二”将付款时间固定下来,但其约定的付款进度却没有结合工程进度,对于发包方而言,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如果工程进度出现了延误,但发包方却依约无法延付工程款,这种不合理的约定极易导致合作双方产生纠纷。

因此,当事人应注意约定合理的付款方式,确保付款节点的可明确性及其合理性。

  三、工期和工期调整的约定技巧

  案例:

甲乙双方签订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乙方作为某写字楼工程的总承包人。

关于工期,双方约定:

“开工日期为XX年12月1日,工期300天。

  评析:

关于工期,要注意两个方面:

第一,案例合同中的开工日期应当注明“暂定”;第二,通常施工合同中都会约定发包方在开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义务。

但如果发包方在未办出施工许可证时要求承包方施工,这在司法实践中,如没有特别约定的,在没有办出施工许可证的这段时间内的施工期,应计入工期。

因此,作为施工方,首先应坚持无证不施工的原则,但如果基于特别的原因只能施工的,可以同发包方约定,在施工许可证未办出时施工的,施工时间不应算入工期。

  此外,当事人在约定工期调整的时候,应当明确,对于施工方递交的工期调整报告,发包方应当在几日内回复,如不回复视为认可。

这样可以有效保护施工方的合法权益。

  四、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时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1、质量条款不应采取主观标准

  质量条款通常包括“质量等级”、“验收标准”、“特殊标准”的约定。

关于“特殊标准”,曾经有一个案子,合同中约定要达到国外某专家认可的标准,这就给施工企业带来了很大风险,因为这个标准是一个主观标准,不确定的、无法预见的。

对此,我们在施工合同签订时要防止这种情况的产生。

  2、多种方式结合约定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条款应当通过结合“文字描述”、“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界面划分”多种方式进行约定。

“界面划分”较多的发生在工程总承包领域,工程总承包单位将土建、安装、钢结构分包给不同单位施工时,各分包单位之间的界面划分就十分重要,而且工程总承包往往存在边设计边施工的情形。

  3、违约责任应当约定具体

  违约责任的约定方式有:

“概况性约定”、“具体约定”两种方式。

建议对于主要义务分别做具体的约定,不要使用概况性约定。

  此外,违约责任条款还要明确具体的责任方式,比如违约金的计算、违约行为与施工企业权利的衔接等。

  总之,对于企业经营管理者、项目经理、建造师来说,一定要跳出传统的合同签订、工程管理的定势思维,逐渐尝试从法律的角度来审视工程管理及合同签订。

只有这样,我们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才能够把问题处理得更妥善,从而在法律层面上做到万无一失。

  一、关于定作物的问题

  1、原材料的消耗定额问题:

  若是定作人提供原材料的,为了防止承揽人在工作中浪费定作人的原材料,可以在签订合同时规定承揽人使用原材料的消耗定额。

要求承揽人本着经济节约原则使用原材料,如果超过原材料消耗定额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2、定作物样品的封存保管问题:

  若存在定作物样品的,样品应进行封存并当场由承揽人和定作人确认后签字。

此外,样品的保管问题一般是定作人提供的样品一般由承揽人保管,承揽人提供的样品一般由定作人保管。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要规定保管人保管义务,并要求若保管不当造成损失或丢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3、定作物的后期保证问题:

  因有些定作物无法在检验当时就发现问题,所以定作人可以在合同中规定在一段期限内承揽人要保证定作物的质量合格问题,除了是因定作人使用、保管不当造成定作物存在问题以外,承揽人应负责定作物的无偿修复或更换。

此外,质量缺陷造成定作人损失的,承揽人还应负赔偿责任。

  二、关于支付款的注意事项

  1、定金条款的规定:

  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若采用定金的担保方式的,定金数额一般以合同总额的20%为限,且交付时间要在承揽人进行加工定作之前。

同时规定,若是承揽人违反合同时,应双倍返还定作人定金;若是定作人违反合同时,承揽人不返还定金。

  2、关于结算方式应注意:

  结算方式是指价金和其它费用的清结方式,包括现金结算和转帐结算两种。

要注意,除了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务的以外,承揽合同的结算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三、关于合同中提交定作物的规定

  1、提交期限问题:

  在约定定作物提取日期时应注意计算定作人必要的途中时间;

  2、提前或延期提交问题:

  合同中应规定若是定作人或者承揽人要求提前或延期提交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注意事项

  时间:

XX-02-1320:

24:

41文章分类:

财产分割

  一、建设工程合同主体

  1、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应切实注意承包人的资格。

因为一项工程,事关重大,其不仅关涉到财产的损失,而且关涉到工程使用者的生命安全,合同当事人的选择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至关重要,选择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资质能力,是否具有从事建设工程的资格;

  

(2)施工能力;

  (3)财务情况,承包人的资金状况;

  (4)承包人的人才技术状;

  (5)承包人的社会信誉;

  注意:

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

  2、更应注意承包商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

  3、合同签字、盖章的主体应与发包人、承包人主体相一致。

  二、建设工程总包与分包

  在合同的签订形式上、就存在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两种具体形式。

它分别由勘察、设计、施工三项工程组成。

可以包给一个单位签订总包合同再由总包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各分包单位在勘察、设计、施工的进度、质量,以及工程造价等方面、对总包单位全面负责。

根据《合同法》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三、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

  其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核心,确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它既是顺利履行合同的保障,也是合同争议时解决纠纷的依据。

对此必须详细明确的加以规定。

  1、关于监理

  工程建设实行监理制度,对保证工程质量关系重大。

《合同法》专门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合同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如建筑法)、行政法规的规定。

  2、关于工期

  

(1)、开工日期前明确。

  

(2)、竣工日期需要明确。

  3、合同价款应注意:

  

(1)、《协议书》第5条“合同价款”的填写,应依据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1条规定,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要求第一要协议,第二要确定。

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

  4、发包人工作与承包人工作条款应注意:

  

(1)、双方各自工作的具体时间要填写准确。

  

(2)、双方所做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填写详细。

  (3)、双方不按约定完成有关工作应赔偿对方损失的范围、具体责任和计算方法要填写清楚。

  5、对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定。

  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但如何申请拨款,需报何种文件,如何审核确认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额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规定,引起争议,影响工程施工。

一般合同中对竣工结算程序的规定也较粗,不利操作。

因此,合同中应特别注重拨款和结算的程序约定。

  6、合同价款及调整条款应注意:

  填写第23条款的合同价款及调整时应按《通用条款》所列的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三种方式,约定一种写入本款。

  注意事项:

  篇三: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中应注意把握的关键点有哪些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中应注意把握的关键

  点有哪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一种典型的合同,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它是甲乙双方在实施合同中的一切活动的主要依据,甲乙双方为实现建设工程目标,明确相互责任、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甲方进行工程建设,支付价款,控制工程项目质量、进度、投资,进而保证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文件。

一份全面、周密的合同,可以为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预防经济风险、保证工程质量提供有效的途径。

合同管理的方向应该是尽量使之成为调节甲乙双方经济活动关系的主要甚至是唯一依据。

做到这一点,对规范经营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提升工程质量、严格成本控制、保障施工合同的履行将会起到有效促进作用。

本文从建筑施工合同应该注意的问题着手,简要谈谈合同签订中应该注意的几个关键点。

  一、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基本情况

  1、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

①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

例:

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

是否列入投资计划?

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

是否进行了招标等。

②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

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发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它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将导致合同伪装的坑穴和风险隐患排除在外,为将来合同

  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地改造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事房产开发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人承包的项目应当经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

违反这些规定,将因项目不合法而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先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

其次还应对发包方的履约信用进行审查。

  2、对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内容有资质情况是否符合项目建设的要求、施工能力是否能按期顺利的完成工程建设工作、社会信誉、财务情况等。

  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的分析和判断。

  二、合同文本涉及法律法规问题

  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

目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

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

因为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合同双方如何签订“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

  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

  定》等。

  《协议书》中明文要求发包人和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三、明确工程承包范围

  许多工程在这一条款中容易写成“施工图所包含的内容”,这样表面看上去似乎没有什么,仔细分析一下,细心者会发现其中隐藏着很大的风险。

例如房建的施工图包含了很多的内容:

土建、安装、消防、绿化、室外道路等,而房建工程招标范围一般是房屋主体结构的土建、安装工程,桩基础另行招标,室外的绿化工程、消防工程也需要对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招标,施工图上也有这些工程内容,如果在工程承包范围这一项写成“施工图所包含的内容”,就增加了风险,施工内容就由施工图中的一部分变成全部内容,如果发包人坚持认为我们的施工内容包含了施工图的全部内容,我们就相当被动了,在施工和结算过程中就会引起纠纷。

如果在填写工程承包范围的时候,把“具体工程内容以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项目及招标答疑补遗所包含的内容为准”加入进去,投标报价是按照工程量清单编制的,那么工程内容自然也只包含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就不会出现双方扯皮的现象,及时规避了风险。

  四、工期、质量、造价。

  “工期、质量、造价”是建设工程施工永恒的主题,有关这三个方面的合同条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1、实践中关于工期的争议多因开工、竣工日期未明确界定而产生。

开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验线之日”之说:

竣工日期有“验收

  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请验收之日”之说。

无论采用哪种,均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并约定开工、竣工应办理在那些手续、签署何种文件。

对中间交工的工程也应按上述方法作出约定。

  2、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再是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评定的主体,竣工验收将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

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

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不可避免设计变更、现场身份证和材料差价的发生,所以均难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

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作出明确规定。

由于现在投标项目大多采取清单计价方式,招标时业主已经提供了工程量,投标人按照给定的工程量清单的项目报单价,合同价款一般都是固定单价合同。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的调整方法是这个条款的关键,一般要说明3个方面情况:

一是当工程量发生改变,而工程内容没有发生变化的,可以用投标时的单价;这个甲乙双方不会有太多的争议;二是当有新增项目,有可参考的单价的,参考已有项目的单价,如果没有可参考的项目时,就要重新组价,在这里就一定要写明新编制单价的编制原则,材料价格如何计取;三是结算时,如果材料价格涨幅比较大,施工企业会承担太大风险,因此需要约定主材价格的涨幅调整比例(一般在±10%)以内包干,超出部分应予以调整。

  五、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

  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但如何申

  请拨款,需报何种文件,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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