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基隆港务局办事细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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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基隆港务局办事细则Word格式.docx

  六、防台业务之处理事项。

  七、船席之指(移)泊、调配、协调管理事项。

  八、航道、锚地、船席之适航(泊)性之调整、报告与建议事项。

  九、有关港务管理法规拟议修订事项。

  十、其他交办事项。

  第5条

  航政组设技术、监理、海事三科,掌理下列事项:

  一、船舶检查丈量及建造、改造船图审核事项。

  二、解体船审核事项。

  三、载客船舶适航性抽查事项。

  四、船舶进出港签证事项。

  五、船舶登记、注册及监理事项。

  六、船舶运送业监理事项。

  七、船务出租业监理事项。

  八、船务代理业监理事项。

  九、海运承揽运送业监理事项。

  十、货柜业散站经营业监理事项。

  十一、打捞业管理事项。

  十二、船员、引水人及动力小船驾驶人监理事项。

  十三、船舶海事案件调查及海事评议事项。

  十四、船舶航海及轮机记事簿核阅签证事项。

  十五、两岸航运运输监理事项。

  十六、马祖地区试辨两岸通航航政监理事项。

  十七、其他交办事项。

  第6条

  业务组设企划、营运、客户服务三科,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商港设施经营管理事项。

  二、船舶营运发展企划事项。

  三、船舶货物装卸承揽业经营许可事项。

  四、港埠业务费项目及费率拟订计收事项。

  五、商港服务费收取事项。

  六、客户服务事项。

  七、有关业务管理法规拟议修订事项。

  八、业务专案研究发展事项。

  九、其他交办事项。

  第7条

  工务组设规划、设计、工事三科,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港区整体规划计划之拟订及工程概算之审核、编制事项。

  二、重大及新建工程设计、变更修正及查勘拟议处堙事项。

  三、工程发包、签约、施工督导、考核、验收、结算验收证明书签发及决算等业务事项。

  四、工程图档建立及管理事项。

  五、工程技术谘询事项。

  六、施工预算之拟订审核及登记保管事项。

  七、其他交办事项。

  第8条

  机务组设船机、机具、供应三科及材料配件库,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装卸机具、港勤船舶增添、汰换、改善之中、长期规划事项。

  二、装卸机具、港动船舶修护制度、计划之拟订及修正事项。

  三、装卸机具、港勤船舶及环保设备机电部份之增添、汰换、改善、维护等规范及预、决算书之审核、督导协调事项。

  四、资讯、设备硬体增添规范审查事项。

  五、机船工程发包、订约及与工程有关之财务暨劳务采购事项。

  六、机船配件及材料收发、存量管制、盘存管理事项。

  七、呆废料收发登记保管及处理事项。

  八、材料收发、储运、维护及推陈换新事项。

  第9条

  劳工安全训练组设安全卫生、训练二科及诊疗所,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劳工安全卫生管理、运作、检查、训练及宣导事项。

  二、职业灾害处理事项。

  三、职业灾害防止计划、自动检查计划、紧急应变计划之厘订与指导有关部门实施事项。

  四、年度训练计划规划及执行事项。

  五、训练课程规划、执行及训练教材审印事项。

  六、训练成效之评定及管理事项。

  七、员工疾病医疗诊断、预防疾病传染、定期接种注射及保健指导事项。

  八、医务行政处理、药品保管核发、结报及办理医学专题讲座事项。

  九、员工定期健康检查之规划、实施及追踪复查之健康管理事项。

  第10条

  环境保护组设综计、稽查、环工三科及清洁队,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商港区域外环保业务处理及交流事项。

  二、商港区域内环境保护、环保工程规划及管理事项。

  三、商港区域内污染防制、稽查、取缔、告发、移送、处分事项。

  四、商港区域内年度环境清洁督导检查、防治公害及美化环境执行方案绩效考核事项。

  五、商港区域内环境品质监测系统设置、操作、维护及资料芨集整理事项。

  六、商港区域内重大考染事件紧急应变通报及处理事项。

  七、商港区域内生态保育及植裁绿化工作事项。

  八、商港区域内环保工程规划、管理及环境影响评估与监测事项。

  九、商港区域内环境清洁、卫生管理事项。

  十、船舶污油水收受处理事项。

  十一、其他交办事项。

  第11条

  船舶交通管制组设管制及航讯二科,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船舶进出港口及港内航行交通管制事项。

  二、船舶交通服务系统设备使用、维护、管制事项。

  三、船舶反进出港秩序之资料搜集事项。

  四、对违反道航行制及迳驶入管制区之船舶警告、登载事项。

  五、港内(外)锚泊船之监控事项。

  六、海事(难)事件通报及台风期间外籍渔船进港之管制配合处理事项。

  七、航船布告及国军射击之发布公告及与相关单位签定港口管制支援协定事项。

  八、船岸通讯规划及水道图志保管、修订事项。

  九、船舶交通管制人员教育训练之计划执行与考核事项。

  第12条

  资讯室设程式设计、资料管制、机器作业三科,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资讯业务发展计划之研拟及资讯系统整理规划推动事项。

  二、港埠资讯系统之开发建置、执行、维护及资料库之规划、建置及管理事项。

  三、行政资讯系统之开发、设计、建置、执行、维护及资料库之规划、建置及管理事项。

  四、网页之开发建置、管理与维护事项。

  五、电子处理资料稽核制度之建立、维护及执行事项。

  六、资讯业之评估、协调、考核及委外事项。

  七、资讯专业人员培育事项。

  八、主机及伺服器系统软、硬体之规划、建置及维护事项。

  九、电脑网路系统规划、建置、管理、操作与维护事项。

  十、资通安全管理事项。

  十一、电脑技术之支援及谘询服务事项。

  十二、个人电脑及相关耗材经管事项。

  十三、其他交办事项。

  第13条

  秘书室设研考、公关、文书、事务、财产、出纳六科,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施政计划、工作考成、为民服务、人民陈情案件、出国报告、动员业务事项。

  二、各种会报汇办、首长简报制作及施政理念宣达事项。

  三、宣传刊物编撰及史政汇绵事项。

  四、新闻、国会联系、参访接待、睦邻业务等公共关系事项。

  五、立法院质询案件及民意机关、民众建议及询问案件之处理与答覆事项。

  六、外文函件译办暨资料编译与提供事项。

  七、国际港埠协会、姊妹港及庆典活动事项。

  八、印信典守、文书流程管理、文书处理、档案管理及文书保密事项。

  九、办公室、员工眷舍管理及环境卫生清洁之督导事项。

  十、事务性财物及劳务采购事项。

  十一、财产、物品管理事项。

  十二、工友、驾驶人员管理、考核事项。

  十三、车辆之调派、保养、修护、汰旧换新及检验等事项。

  十四、通信器材使用管制、维护保养、申装汰换、异动等事项。

  十五、财产、房地之登记、管理、保险事项。

  十六、现金出纳、有价证券、出纳帐册报表处理事项。

  十七、不属于其他各组、室掌理事项。

  十八、其他交办事项。

  第14条

  人事室设三科,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机关组织编制事项。

  二、机关人力规划及评鉴事项。

  三、任免、铨叙、俸给及迁调事项。

  四、退休、离职、资遣及抚恤事项。

  五、考核、奖惩及考成(绩)事项。

  六、表扬褒奖及申诉事项。

  七、差假勤惰管理事项。

  八、训练、进修、讲习、出国、考察及劳工教育事项。

  九、保险、待遇、福利、互助及各项补助费事项。

  十、员工体育康乐活动有关事项。

  十一、劳资关系、工作规则等事项。

  十二、人事资料管理事项。

  第15条

  会计室设帐务、检查、审核、资本管理、统计五科,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年度预算编制事项。

  二、预算分配、执行及保留事项。

  三、收支审核及记帐凭证编制事项。

  四、采购及出租业务监办事项。

  五、补助款申拨、保留事项。

  六、会计报告编制及办理上级暨审计机关查核事项。

  七、会计簿籍编制及会计档案管理事项。

  八、年度决算编制事项。

  九、料帐处理事项。

  十、现金及预算执行查核事项。

  十一、公务统计、应用统计分析及统计刊物编制事项。

  十二、主计机构组织、主计人员之任免、迁调、考成(绩)、考核,奖惩及训练管理事项。

  第16条

  政风室设二科,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政风法令之拟(修)订及宣导事项。

  二、政风工作年度计划之策划、拟订、预算编列及推动执行事项。

  三、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四、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五、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六、危害及破坏事件之预防及协助处理陈情请愿事项。

  七、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及审查事项。

  八、政风督导小组规划执行事项。

  九、政风机构组织、政风人员之任免、迁调、考成(绩),考核、奖惩及训练管理事项。

  十、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第17条

  局长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局长襄理局务;

主任秘书襄理局长、副局长处理局务。

  第18条

  港务长,综理港务事项;

总工程司,综理工务事项;

副港务长、副总工程司,襄助港务长、总工程司处理相关业务。

  第19条

  组室主管承局长、副局长之命处理本单位事务,副主管襄助主管处理业务,科长承本单位主管、副主管之命处理业务。

  其余各级人员,各承长官之命,处理业务。

  第20条

  局务会报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由局长主持,副局长、主任秘书、港务长、总工程司、各组、室主管及所属机构首长暨港务警察、消防单位首长为出席人员,并得通知有关人员列席。

  第21条

  局务会报以外之各项会议,视业务需要,由局长或指派专人主持,得随时召开之。

  第22条

  本局暨所属机构各项业务权责划分,依各该分层负责最细表办理。

  本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局长核定后施行。

  所属机构分层负责明细表由各该机构拟订,报本局核定之。

  第23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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