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入伍后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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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入伍后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军人入伍后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篇一:

农村青年参军入伍征地补偿仍有份

  农村青年参军入伍征地补偿仍有份xx同志:

20XX年秋,我从农村参军到新疆,将户口迁到了部队,但未退出承包地。

去年底,我们村子征地拆迁,村委会以我已经参军入伍迁走户口为由,认为我无权参与土地补偿款分配。

请问这种说法对吗?

读者:

胡志龙胡志龙读者:

来自农村的现役军人也应有权参与土地补偿款分配。

  你从出生到入伍前,一直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活,自然取得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你参军入伍后,为便于管理只是暂时把户口迁离该村,虽然你暂时脱离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生产、生活,丧失了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但以后最基本的生活还没有明确保障,村里不能在你参军入伍期间取消你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因此在你服兵役期间仍享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就不能剥夺你参与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权利。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司家宏)

  篇二:

土地承包工作相关政策问答

  近日,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已全面开展。

为了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县农村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和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有关法规政策问题解答进行了梳理汇总,现予以印发。

  淄博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有关法规政策问题解答: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哪些?

  答:

法律法规依据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

  政策依据有:

20XX年10月12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XX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XX]1号)文件;20XX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XX]1号)文件;20XX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XX]1号)文件;20XX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XX]1号)文件;20XX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XX]1号)文件;20XX年《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发[20XX]1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意见》(鲁发[20XX]1号)文件。

  20XX年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

  [20XX]2号)。

  2、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答: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指对家庭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和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

  家庭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由区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家庭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这是此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点。

  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承包经营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经区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土地承包的权益。

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需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县级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审核后,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参照家庭承包经营方式予以登记颁证。

对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租赁农村集体土地的,暂时不予登记。

  3、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答: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法定要求,是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重大部署,是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土地规范流转、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需要,是加快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形成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的基础性工程,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征地制度改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有效途径。

  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利于建立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为健全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强有力的物权保障;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坚持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规范有序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民主协商的原则;坚持先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坚持积极稳妥、不留后患的原则。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什么为基础?

  答: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以前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颁证成果为基础。

在这些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农户家庭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

  6、对承包土地摸底调查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答:

对承包土地摸底调查的基本要求是:

  

(1)利用满足比例尺精度要求的国土“二调”、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成果数据,按村民小组实地逐地块调查,确认地块名称、地类及边界。

  

(2)以户为单位逐户进行摸底调查,对承包地块、经营权证书(合同)进行排序、编码。

  (3)调查应客观、公正,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等信息应得到承包农户充分认可。

  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记载的土地承包起止时间如何确定?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

  [20XX]10号),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土地承包起止日期要与土地承包合同中签订的时间一致。

  8、家庭承包方的代表如何确定?

  答:

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

  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成员共同推选。

  9、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如何确定?

  答:

个人或单位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土地承包方代表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或承包单位的法人代表。

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协商决定承包方代表。

  10、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如何确定?

  答:

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

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

“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11、承包土地的调查结果由谁签字确认?

  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6号)等法律法规确定的家庭承包方的代表签字确认。

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由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

  12、土地二轮承包不完善的以什么为基础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确权登记颁证应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

二轮土地承包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以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对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的应补签承包合同后再确权登记颁证;补签承包合同的起止时间要与当地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时间一致。

  13、实测土地面积与承包合同及原来的经营权证书记载有出入的如何填写登记簿和新证书?

答:

确权登记颁证应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

在登记簿中如实填写“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和“实际测量面积”(注:

农业部登记簿样本中“承包地块情况”分别设计了“承包地合同面积”和“实测面积”两项内容,无论实测面积与合同面积是否有出入,都应分别填写)。

对二轮合同面积因地块等级不同折亩计算的,要在登记簿“承包地块情况”的“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栏内予以注明;对出入较大的要对土地地籍草图进行审核,在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才能确权登记。

经营权证书只填写实际测量的面积。

  14、对以前个别进行了承包土地调整的地方如何确定家庭承包地的面积?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对以前个别地方对承包地进行了调整的,按照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工作原则,在不违背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实行民主协商、村民议决。

只要群众认可无异议,在履行完善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群众有异议的,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行确权登记颁证。

  15、对村集体所有权有争议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

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组织之间存在土地所有权争议的,以国土部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为依据,先由国土部门明确土地所有权,再按照相关程序对所涉及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土地所有权一时难以明确的暂缓登记。

  16、存在承包经营纠纷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

对于承包地块、面积、边界及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和纠纷的,由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可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程序依法解决,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登记。

承包纠纷一时难以解决的,可以暂缓登记。

  17、未经批准私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

对于农户或其他组织未经国土部门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进行建房或建设其他建筑设施的,仍按农用承包地进行登记,计入原承包户承包地面积。

对相关责任人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由国土部门依法处理。

  18、自然灾害毁损承包地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毁损减少的承包地,无法恢复的,应核减承包地面积。

可部分恢复的,按恢复后的实际面积确权登记。

  19、土地经统一规划整理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划整理了的承包土地和农村土地流转以后受让方统一规划整理了的土地,应按土地整理或流转以前涉及的农户承包关系,重新丈量分配,合理确定相关农户的承包地面积和四至后进行登记,同时不得改变已形成的土地流转关系。

  20、承包农户家庭消亡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

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

所收回土地依法承包给新增人口后再按此次工作程序进行确权登记。

  21、合并村民小组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

村民小组合并前各小组人均承包地面积不一致的,登记中不要求在合并后的村民小组范围内统一人均承包土地面积,可根据合并前村民小组人均面积标准,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合村并居的参照此规定。

  22、农户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能否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

  答: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规定,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因此,农户占用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土地不能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应当按照原承包地块测量的面积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农户应对所占用的土地设施进行恢复,不能恢复的零星地块仍由原农户暂时耕种管理。

  23、土地二轮承包合同以外的新增加的地块能否进行确权登记?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土地二轮承包合同以外新增加的地块,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能否进行确权登记。

  二轮延包时,村组干部和分田代表等人员留给自己的未签订家庭承包合同的地块不能登记为该户的家庭承包地,应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

  24、农户流转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关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6号)等,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1)农户以互换的方式流转承包地的。

流转双方有书面流转协议(合同),且无争议的,在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

未有书面协议(合同)的,由双方达成书面土地流转协议(合同)向村集体备案,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再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互换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2)农户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仅限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未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的,仍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

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且无争议的,按照流转协议(合同)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再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

  (3)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禁止给受转经营者(受让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土地流转合同约定。

对土地流转合同签订不完善的,相关部门要监督流转双方完善土地流转合同。

  25、家庭承包地全部或部分被国家征用的如何确权登记?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此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承包地全部被国家征用的应进行注销登记,被国家部分征用的,应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并进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

  26、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使用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此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全部或部分被使用的承包地分别进行注销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

  27、承包户人口数量增加或减少了的要求增减承包地怎么办?

  答: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规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是个人承包经营。

农户家庭是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土地承包方,农户家庭的户主是土地承包方的代表。

农户家庭的户主代表家庭同集体经济组织形成土地承包关系后,每一个家庭成员作为土地承包家庭中的一员可以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在承包期内,不能因为家庭成员的增减变化(婚丧嫁娶、添丁增口等),影响家庭承包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定和承包土地的稳定。

同样,也不能因为土地承包家庭中成员的

  篇三:

第一章总论

  第一章总论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法律基础

  一、法和法律

  

(一)法和法律的概念

  1、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法律的概念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在一般情况下,法和广义的法律同义。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例题1·单选题】(20XX年)下列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B.法是全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

  C.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D.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答案』B

  【例题2·多选题】(20XX年)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B.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C.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D.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

  『答案』ABCD

  『解析』选项A、B的说法的本质,选项C、D的说法的特征。

  二、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社会关系多种多样,因而调整它的法律规范也是多种多样的。

如: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民事法律关系或民商法律关系;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行政法律关系;

  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而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称为经济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1、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至少要有两个主体。

主体的种类有自然人;法人;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2、内容-----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权利-----自主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自由。

  义务-----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约束。

  积极的义务:

纳税、服兵役等。

  消极的义务:

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等。

  3、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物、非物质财富、人身、行为。

  【例题3·多选题】(20XX年)根据我国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A.自然人B.商品C.法人D.行为

  『答案』AC。

  选项A、C为法律关系的主体,选项B、D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例题4·多选题】(20XX年)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A.国有企业B.集体企业C.合伙企业D.个人独资企业『答案』ABCD

  【例题5·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A.自然人B.发明专利C.劳务D.物质资料

  『答案』BCD

  三、法律事实

  

(一)概念

  1.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

  2.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

  

(二)分类

  1.法律事实的分类:

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1)法律事件是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可以是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

  自然现象(绝对事件):

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非人为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

  社会现象(相对事件):

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虽属人的行为引起,但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2)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法律行为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2.法律行为的分类

  

(1)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

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2)行为的表现形式:

积极行为(作为)和消极行为(不作为)。

  (3)是否通过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行为:

基于意思表示而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非表示行为:

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

  (4)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

  单方行为:

如遗嘱、行政命令;

  多方行为:

如合同行为

  (5)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

  要式行为:

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非要式行为:

无需特定形式或程序即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6)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

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

  【例题6·多选题】(20XX年)下列各项中,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有()。

  A.自然灾害B.公民死亡C.签订合同D.提起诉讼

  『答案』ABCD

  『解析』A、B属于法律事实中的法律事件;选项C、D属于法律事实中的法律行为。

  【例题7·单选题】(20XX年)以下属于单方行为的是()。

  A.立遗嘱B.缔结婚姻C.签订合同D.销售商品

  『答案』A

  四、法的形式和分类

  

(一)纵向列示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3、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如《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提示】地方性法规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是地方司法的依据之一

  4、特别行政区的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特别行政区制定

  5、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所属部委及直属机构

  政府规章:

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的人民政府

  6、国际条约:

国家之间

  

(二)横向比较

  (三)法的形式的效力等级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例题·单选题】(20XX年)下列法的形式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是()。

  A.宪法B.行政法规C.法律D.行政规章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的形式。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例题·单选题】(20XX年)下列法的形式中,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规定国家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属于国家根本大法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例题·单选题】(20XX年)下列法的形式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颁布,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基本社会关系的是()。

  A.宪法B.法律C.行政法规D.行政规章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颁布,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基本社会关系。

  四)法的分类

  【例题·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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