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妓女

妓女

 

妓女是指受过专业训练、具有专业服务技能从事色情服务的女子,在业内其职业地位高于“娼”,即收费较高,所服务的对象社会地位较高,例如民国时代的名妓“小凤仙”,其服务对象有蔡锷将军。

在荷兰等国家,妓女是合法职业。

在中国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妓女是法律、国家都禁止的职业。

中国最早的妓女,实际是战俘和奴隶。

《史记·匈奴列传》中,就有“夏桀蓄女乐、倡优”的记录。

此后,王孙公卿都有在自己的府中养大量的女子的习惯,一来是为了淫乐,二来是为了显示自己的地位。

《周礼》上提到的“女酒,女舂抭,奚以下千人而弱”,其实都是指供帝王淫乐的女性。

这种妓女统一被称作官妓,但是我一直认为官妓并不是传统意义上妓女,其实她们是奴隶,和其他奴隶不同的是她们的工作只是献身和献技而已。

到了春秋齐桓公的时候,我们熟悉的管仲改变了这一切,他单独把妓女列为一项职业。

《战国策·东周策·周文君免士工师藉》一文中,写了这么一段话:

齐桓公宫中女市七,女闾七百。

”闾”是门的意思,齐国常常在宫中以门为市,这句话翻译过来就是,在齐桓公的宫中,一共拥有七个做性交易的市场和七百多个倚门而站的妓女。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把妓女和交易相联系的记录。

从这里看,关于妓院的记载要比西方早上五十多年,在这种事情上,泱泱中华,也绝对不输给外夷。

而这个“天才”想法的创始人,就是被孔子和诸葛亮奉若神明的齐桓公的大管家管仲。

清朝的褚学稼《坚瓠集续集》说:

“管子治齐,置女闾七百,征其夜合之资,以充国用,此即花粉钱之始也。

”现代学者黄现璠著的《唐代社会概略》也持有这种观点。

以上不仅证明了这些女人不但成了交易的商品,而且她们还要把自己性交易所得的一部分交税,这是一种典型的性服务合法化。

娼妓本作倡伎(倡古代泛指表演歌舞杂戏的艺人,同意还有俳、优、伎、伶),本意是指女艺人,即歌舞表演中的女演员。

由于中国古代从事歌舞音乐的乐户毫无地位,多半与有势力者性交,所以娼妓逐渐演变为今天的含义。

不过,“妓”并非“性工作者”的同义词,在古代,某些艺妓并不提供性服务。

日本艺妓和韩国妓生的「妓」字都保留古汉语「妓」的意思。

古代娼妓又称青楼女子、风尘女子,她们大多数属于奴隶身份,如宫妓、官妓、家妓等,多是罪犯、罪犯家属、贩卖人口或战俘,她们是不能获得报酬的。

由于她们完全没有人身自由,除了极少部分外,没有改变身份的任何可能,因此古代的娼妓与现代的性工作者是有很大的差别的。

而且由于古代提供性服务的人群多提供舞蹈表演、吹拉弹唱、诗词歌赋等内容,因此娼妓在古代的文化发展中起到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许多文学作品是在妓院(古称青楼、勾栏)中产生的。

我国娼妓之起源,大概胚胎于周襄王时代,齐国管仲之设女闾,即其始作俑者。

《战国策》二卷“东周”引周文君云:

“齐桓公宫中女市女闾七百。

按《周礼》‘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则一闾为二十五家。

管仲设女闾七百,为一万七千五百家。

管仲设女闾,等于后世之有花捐也。

……我国娼妓制度,既自“女闾”开其端,自此以后,无代无之。

唐承六朝金粉之後,娼妓之多,空前未有。

约分家妓公妓两种。

长安都城中有所谓‘北里’、‘平康里’舆‘教坊’者,即为当日风流渊蔽。

”(摘自黄现璠著:

《唐代社会概略》,商务印书馆,1937年2月再版)

今按,教坊本是官方设置的艺术排演机构,是主掌俳优杂技、教习宫廷俗乐的官署,其中技艺高超的艺人能够经常给皇帝表演,从唐高祖开始创建,其后宋、金、元明各代均有设立,明武宗时将教坊优秀的艺人都招进了宫,常年在宫廷表演,而宫外的教坊因优秀的艺人流失而难以维持开始衰落,以致后来与邻近周边的妓院合流,因此,教坊要到明朝才变成妓院,在明以前都是官方的歌舞排演机构,即便唐朝风气开放,教坊里风流渊蔽,但也不是妓院,里面的是艺人,不是性工作者。

清末民初时,香港的妓女称为阿姑、老举(相信为老妓的音变),妓院集中在水坑口,後来迁移至石塘咀,为著名的塘西风月所在地。

至于现代,在1949年中国共产党取得政权之后不久,人民政府通过查封妓院、惩治老鸨和改造妓女等措施取缔了娼妓制度。

到1957年,卖淫嫖娼活动基本禁绝。

但从70年代末即1978年改革开放开始,由于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暗娼的卖淫活动在中国重新出现,尤其在开放城市和沿海地区更呈现出蔓延扩展的趋势。

其实,妓女产生的最主要的根源还是社会经济的发展,从私有制社会建立初期的情况来看,大致有以下这些需要和可能:

第一,私有制建立以后,女子沦为男子的附庸和玩物。

既然女子是玩物,对有些男子来说,就要换换新鲜,玩女人越多越好,光是一妻数妾是远远不够的,而且“野花”比“家花”更富有刺激。

第二,在私有制社会,随着统治阶级的日益巩固,随着商人的出现,权力和财富日益集中,这使某些人迷恋声色犬马、耽于享乐成为可能。

第三,当时的大小奴隶主在家庭中占有和蓄养大批女奴,这样就使社会上的男女比例失调,出现了不少娶不到老婆的鳏夫。

同时,城市的出现,商业的发展,人员流动的增加,有不少军人、商人、游士、手工业者远离家庭,外出谋生,他们和鳏夫一样,要解决性欲问题,或暂时解决性欲问题,这就增加了对妓女的需要。

第四,城市和商业的发达使有些农村经济破产,有些妇女无以为生,商品交换原则使她们不得不以肉体来换取金钱,并成为可能。

对于妓女的社会危害性,人们有不同的认识。

一般认为,妓女的存在有下列社会危害性:

①败坏伦道德和社会风气,诱导人们沉溺于声色犬马、肉欲享乐之中,消磨人们积极向上的活力和意志力,使人们变得颓唐萎靡,对社会风气与社会的发展起消极作用。

②传播多种疾病。

妓女的存在,对性传播疾病(如梅毒、淋病、软下疳等“花柳病”和新出现的艾滋病等)的蔓延起了重要的作用。

③诱发、推动其他犯罪行为的产生。

许多犯罪行为(例如,多种经济犯罪、有组织的犯罪)的产生与实施,都与妓女的存在有关;一些妓女成了这些犯罪产生与实施的中介因素。

因妓女对社会的危害性有不同的认识。

所以,妓女与法律的关系也比较复杂。

一方面,妓女曾经在历史上的许多国家都盛行过,例如,英国、美国的内华达州、台湾地区等。

这些合法存在的妓女受政府的管制,一般在指定的地区存在,不准到街头拉客,定期接受生理、疾病检查,向政府交纳税款等。

另一方面,许多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明文禁止妓女的存在,实行禁娼措施。

中国大陆、前苏联、泰国、香港等地都是如此,日本、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印度、缅甸、斯里兰卡等在1960年以前都曾颁布过取缔或禁止卖淫的法律。

在西方国家,从19世纪中期开始取缔妓女,但是实际效果不如预期的好,而是产生了将卖淫活动逐入地下的效果,并使卖淫活动的社会危害性较之半公开存在时为大。

在犯罪学领域,人们一致地认为,卖淫属于并不严重的“无被害人犯罪”,既不对财产也不对生命构成危害,因而一些外国犯罪学家认为:

不必把妓女卖淫作为严厉打击的重点犯罪,主张警察应当更积极地集中精力去对付更加严重的犯罪;由于普遍存在妓女“禁而不止”的现象,所以,恰当地管理妓女的活动比禁止妓女存在的实际效果更好。

在中国大陆,1949年以后大规模地、彻底地禁娼和改造妓女,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使妓女长时间绝迹,成为“扫黄”工作的取缔对象。

中国进入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卖淫现象在一些开放地区十分猖獗。

其主要根源有:

由于城乡、地区、行业之间经济发展的差异,引起人们心理不平衡,因卖淫可在短期内获得巨额财富,诱使好逸恶劳或缺乏技能而急于致富的人走此“捷径”;在“性解放”思潮影响下,社会对性越轨行为采取宽容态度,导致当事人道德感、羞耻心减弱;少女、幼女遭性伴侣抛弃或受性侵犯后,心理发生恶逆变,以卖淫形式玩弄异性,向社会进行性报复;一些唯利是图的单位或个人积极撮合性交易并为卖淫活动提供处所等。

与旧社会相比,当前卖淫普遍具有自愿、隐蔽或半隐蔽、有组织等特点,并有向低龄化发展的趋势。

中国政府严禁卖淫,已建立起初具规模的法律体系:

既有针对一般卖淫、嫖娼及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娼的治安管理处罚办法;又有惩治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引诱幼女卖淫、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故意传播性病,嫖宿幼女等犯罪的刑法规定。

对卖淫嫖娼者强制集中教育、强制性病检查,并对患有性病者强制治疗;对曾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而又重新违犯者实行劳动教养。

对犯有包庇、隐瞒、放任卖淫嫖娼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也相应地规定了刑事或行政责任(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

网络聊天工具QQ,深刻改变了人际联络方式。

然而,竟有不法分子利用即时便利QQ,让其间接成为“皮条客”,搭建起卖淫者和嫖客之间桥梁。

昨天,杭州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通报,近日破获了杭州市第一起新型的网上卖淫嫖娼案,一举查获了4个窝点。

来自河南的闫华,才23岁,她是一家美容店的老板娘。

实际上,她是一个“妈咪”,曾有过介绍容留卖淫的前科,开店只是幌子,私底下四处张罗风月场上的事情。

闫华手上有一批18岁到20岁的小姐。

闫华的美容店多了两台手提电脑。

一到下午,闫华或店里伙计,便上网挂Q。

网名起得文绉绉,叫“以诚待人”、“乐于帮人”,一点看不出露骨的迹象。

但是,“以诚待人”、“乐于帮人”寻找的网友,却都是一些名字暧昧、语言轻佻的男网迷。

只要网上有人搭讪,三言两语后,“以诚待人”、“乐于帮人”便为对方发去帖子,里面尽是赤裸裸介绍小姐的内容和价格,“纯情学生妹!

……包夜600元,不包夜300元”、“如有特殊需要者,可代为物色佳人!

每到晚上11点多,“以诚待人”、“乐于帮人”便下网,因为生意介绍得不错。

“妈咪”闫华已带了好几拨小姐出门,到嫖客指定宾馆房间出台去了。

每次,网络物色好客人,闫华都会亲自送几个小姐过去,供客人挑选,并当场收取嫖资300至500元不等,小姐往返的交通费由客人支付。

从物色客人到送小姐出台,闫华“亲力亲为”,为的是安全。

谨慎的她,甚至送小姐途中会去换车。

到了酒店,觉得一切没问题才进客房。

警方很快发现了这伙人利用网络聊天室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违法犯罪新动向。

通过初步审查得知,陆某勾结美容店店主张某某、闫华等人每天利用网上聊天方式,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现已非法获利10余万元。

据介绍,被抓获涉嫌卖淫的小姐,大都来自江西永修和浙江丽水等地,她们年纪轻轻,没什么文化,通过招工或老乡介绍,走进闫华等人的美容店,操起“皮肉”生意。

目前,警方刑拘了其中5人,治安拘留16人(其中女性7人)。

“关注本服务号,‘全套服务’优惠150元。

”刷微信加关注享受打折优惠,招嫖卖淫竟然也搭上“互联网+”的顺风车,玩起另类营销。

记者昨日从嘉定公安分局获悉,经缜密侦查,警方捣毁一个微信招嫖卖淫窝点,打击处理组织容留、卖淫嫖娼违法犯罪人员25名,缴获用于作案的电脑、手机等物20余件。

今年5月初,嘉定网警发现多个境外论坛网站的一条可疑广告,称位于上海嘉定的某“国际桑拿会所”内有“特殊服务”。

警方随即对类似信息进行汇总追查,发现网址所称的“国际桑拿会所”并非真名,所有信息都指向嘉定城中一家名叫“天缘”的会所。

民警通过外围侦查,从附近商户处得知,该“天缘会所”原先是一家不起眼的足浴店,今年四月初重新装好后改为“会所”,之后每晚客人络绎不绝,有些人还是坐飞机从外省市慕名而来。

通过进一步调查,民警发现,在网络信息中,该犯罪团伙使用“天缘会所”、“天缘小唐”等微信服务帐号对会所具体服务内容进行推送,每天发布各种挑逗、色情信息和提供服务内容。

而且,民警还发现,要添加该微信还必须有“准入条件”,就是要说出自己在哪个网站看到的微信信息。

现代中国“妓女”的特点是:

一:

卖淫脱贫

一位来自贫穷老区的乡村姑娘在铁窗里洒下了悔恨的眼泪:

“入校后不久,作为女大学生的自豪感已荡然无存。

我的智商并不比城市女孩差,我缺少的只是物质,在装饰品上我感到差涩。

我没有优越的家庭做后盾,在物欲横流的冲击下,我内心失去了平衡,我只能以自己仅有的青春肌肤来抗争,以此来换取城市姑娘所拥有的时髦和优越感。

这个女学生的例子,实际上反映了更普遍的问题:

当贫富差距扩大,那些从农村———甚至从中小城市——来到名牌大学读书的贫家子弟,如何面对初入城市的文化震荡。

二:

一己私欲,向往奢侈生活

一位来自城市的家庭条件非常优越的女孩对我的一个朋友(她的顾客)如是说:

“进入大学以后,家里人再也无法约束自己,可以随心所欲地大把花钱,可以尽情地吃喝玩乐。

尽管家里给的钱并不少,却经不住如此的挥霍。

刚开始,对于我频繁的经济赤字,家里尚能及时救急,再后来父母终于忍无可忍,对我实行限额供应,多一分都不给。

然而平时花钱大手大脚惯了的我如何忍受得了这一招。

于是在社会上‘姐们儿’的开导下,我开始开发自己的‘自然’资源,主动到歌舞厅做起了‘三陪’,从此陷进罪恶的泥潭而不能自拔。

三:

被逼或被骗卖淫

根据警方近年来的统计数据显示,每逢暑期,社会上的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在校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的弱点,提供有诱人条件的工作,或骗钱、或骗色、或骗力,给他们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据受聘于武汉某“陪聊”公司的王小姐(我的山东老乡)称,她来自鲁南,具有大学学历,因要出国深造来京进修英语,每天除上课外还兼职打工挣些零花钱,没想到受聘的“陪聊”工作竟如此过分。

她在“陪聊”公司上班约两周时间,但每天上班时间并无限制,只需交90元押金,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给公司留下寻呼机号码,一旦有了客户,“陪聊”公司就安排她为客户提供“休闲”服务。

四:

受了打击,沉沦堕落

齐某本是一名品学兼优的女学生,因家庭问题而吸食毒品,渐渐走向堕落。

为了吸毒,她放弃学业,在舞厅、酒吧等地方干起了三陪小姐,进而发展成接客卖淫。

五:

吸毒

她本有一个条件非常好的家庭。

可随着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环境变迁,加之受社会上不良习气的侵袭,青春女孩开始自甘堕落。

她吸毒、卖淫……最终走进了监狱。

六:

报复

因被自己心爱的男友抛弃,瓦西列夫在《情爱论》中曾提到过这么一句话:

“性欲是一股强大的力量,如果失去控制,它就可能成为社会的一种灾难。

如果说欺骗行为是人类两性关系的一大误区,那么性报复是这一误区的沉重沦落。

生活的经验启示人们:

当人的性爱目标受到阻碍或干扰的时候,就会产生一种强烈的情绪,我们权且称之为爱欲挫折吧。

当受害者遭受某种欺骗而产生了损伤性刺激后,有可能造成心理崩溃,进而产生报复行为。

在大学校园里,性报复事件时有发生,更奇怪的是,这些案子竟然被“复仇女神”所垄断,而且是通过某种心理机制的转变,把对某一异性的仇恨变成了对一切异性的仇视。

这种变态心理的产生,往往是女性堕落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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