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水利建设项目财务审计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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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水利建设项目财务审计管理

潍坊市水利建设项目财务审计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水利改革发展的需要,提高水利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审计监督工作质量,规范工作程序,保障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安全高效使用,确保水利建设项目按批复设计内容顺利实施,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全市水利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水利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国家、省、市级财政投资或补助的水利建设项目。

第二章项目开工前审计

第三条为规范项目开工前相关工作,履行国家规定程序和事项,促使地方自筹资金到位,项目实行开工前审计制度。

开工前审计意见是项目开工审批的依据。

第四条项目开工前审计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概算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项目的开工前审计由省水利厅安排实施;概算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的开工前审计由市水利局组织实施。

概算投资是指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批复投资。

项目开工前审计以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批复的项目为单元。

第五条属于县市区管理的项目,具备开工前审计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向所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前审计申请,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应以正式文件向市水利局提出项目开工前审计申请。

概算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市水利局审核认为具备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向省水利厅提报开工前审计的书面申请;概算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市水利局在收到开工前审计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安排审计,并提出正式书面审计意见。

市直属项目,由项目法人向市水利局提出开工前审计申请,市水利局根据管理权限安排开工前审计。

第六条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批复情况,项目法人组建和建设管理制度建立情况,投资计划(支出预算)下达及资金到位情况,施工、监理等合同签订情况,会计账簿设置和银行账户设立情况,土(林)地使用批准和征迁补偿情况等。

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2、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批复文件;

3、工程施工图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文件;

4、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文件;

5、同级人民政府、省水利厅或市水利局批准同意项目法人成立的文件;

6、项目法人公布内部控制制度的正式文件;

7、项目法人《监理、施工招标总结报告》正式文件;

8、经同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银行帐户的证明;

9、按《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设置的会计帐簿;

10、证明资金到位情况的“银行进帐单”、“银行对帐单”或“财政预算拨款通知单”原件,地方自筹资金到位率不低于已下达地方自筹资金投资计划的30%;

11、项目法人报主管部门的《项目年度施工计划安排》的正式文件;

12、审计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国家、省、市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批准后可先开工后实施开工审计。

第三章项目日常财务管理

第八条项目法人要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关于解释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规定,实施项目财务管理。

项目法人要按照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实施会计核算。

有条件的项目法人可使用成熟的财务软件进行会计核算。

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9号)要求,项目法人要切实履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主体职责。

项目资金拨付不通过项目法人账户,实行县级报账提款办法的项目,项目法人应设置独立的基本建设会计核算账簿,严格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从业资格和相应业务水平的会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项目法人代表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负总责,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的财务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3、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实施会计核算,正确归集项

目建设成本和费用;

4、负责协调落实、筹集建设资金;

5、按概(预)算控制使用资金,按规定办理价款结算,

控制费用性支出;

6、按规定及时编报各类财务信息;

7、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施资产移交;

8、做好会计资料的归档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督促项目法人切实履行建设管理职责,筹措建设资金,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规范使用。

第十三条按照省水利厅要求,建立项目会计报告制度和建设资金到位、使用管理抽查督导制度。

项目法人凡双月经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向市水利局报送会计报告(会计报表与财务情况说明书);市水利局审核、汇总后向省水利厅报送。

省水利厅、市水利局不定期组织实施建设资金到位、使用管理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建设资金到位、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财务机构及会计人员配备情况;

2、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

3、会计账簿、银行账户设立情况;

4、投资计划(支出预算)下达、资金到位情况;

5、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

6、现金、票据管理使用的严肃性;

7、概预算执行及成本控制情况;

8、工程、采购价款结算支付情况;

9、债权、债务的清理、结算情况;

10、资产的登记、核算、管理情况;

11、以往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四章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第十五条为正确核定新增资产价值,考核项目概算、投资计划、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项目竣工时应按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竣工财务决算是项目竣工验收的必须文件。

第十六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法人组织财务、工程管理人员等系统编制。

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配合。

第十七条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批复的建设内容已完成;

2、建设资金已到位;

3、完工结算已完成;

4、债权债务清理、结算完毕;

5、未完工程投资和预留费用不超过规定的比例;

6、无涉及法律诉讼、工程质量、移民安置的问题。

第十八条项目完成并满足竣工财务决算条件后,大中型项目在3个月、小型项目在1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内容、方法、依据、要求等,按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8)执行。

第五章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第十九条为确保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项目实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制度。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意见是下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意见的依据。

第二十条概算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由省水利厅安排实施;概算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由市水利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凡概算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具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在竣工财务决算(初稿)编制完成后,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申请,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在竣工验收前15个工作日以上,向市水利局提报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书面申请,市水利局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对具备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条件和符合编制要求的项目,向省水利厅提报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书面申请;对不具备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条件和不符合编制要求的项目,市水利局不出书面初审意见。

凡概算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具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在竣工财务决算(初稿)编制完成后,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在竣工验收前10个工作日以上,以正式文件向市水利局提报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书面申请。

市水利局在收到书面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安排审计,并提出审计意见。

不受理不具备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条件和不符合编制要求的项目,对经过审计认为不具备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条件和不符合编制要求的项目,不提书面审计意见或虽提出书面审计意见,但在书面审计意见中指出其存在的具体问题。

第二十二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建设成本、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成本计算对象的合理性,待摊投资归集的合法性和分摊的合理性,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的合法性,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和总成本控制的有效性,经济合同的执行、债权债务的清理与结算情况,基本建设收入、结余资金、预计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决算编制是否符合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8)的要求等。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需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批复文件;

2、工程施工图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文件;

3、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文件;

4、项目合同文本、招标投标总结报告、工程施工计量支付清单;

5、项目预备费动用、设计变更批准文件;

6、项目建设管理报告和内部控制制度;

7、项目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及工程结算资料;

8、项目竣工初步验收报告;

9、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初稿);

10、审计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项目法人对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提出的问题要组织整改。

省水利厅、市水利局视情况组织实施后续审计。

第六章项目委托审计管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开工前审计由省水利厅或市水利局直接实施。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由省水利厅、市水利局直接实施,也可由省水利厅或市水利局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实施。

委托人对受托社会审计机构的受托审计业务负责指导和质量监督。

第二十五条受托社会审计机构必须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程序进行审计,接受省水利厅、市水利局的业务指导,对审计结果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市水利局根据受托社会审计机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提出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意见,审查意见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六条市水利局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确定两家以上社会审计机构,并报省水利厅备案,有效期一年。

第二十七条省水利厅、市水利局不定期地对受托社会审计机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质量进行抽查,对不负责任、弄虚作假、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质量差的社会审计机构,取消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资格,并在两年内禁止其进入水利行业进行各类审计。

第二十八条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费用标准按照国家规定及项目法人与受托社会审计机构的协商意见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项目开工前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日常财务管理工作状况作为对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财务管理工作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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