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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开不好会

 

目录

∙1.前言:

把会开好,其实没那么简单1

∙2.洋法子能解决中国会议中的老问题吗?

2-8

∙3.规则能起作用是因为原则能服众9-13

∙4.有了精妙的制度设计才有“程序正义”14-18

∙5.本期推荐书目19

∙6.结语:

我们可以不再止于喊民主20

 

前言:

把会开好,其实没那么简单

说到开会,每个中国人都不陌生,从小到大,不知道要参加多少会议。

但真正有价值的会议,你能记得几个?

或许大多数都是硬着头皮听主席台上的人慷慨激昂或絮絮叨叨,然后齐刷刷举手通过。

与会者不会发言,不会辩论,要么沉默,要么如同打架,争吵不休,不能理性地倾听和说服。

美国人也曾遇到过这样的问题。

在南北战争期间,年轻中尉亨利·马丁·罗伯特奉命召开一个政治会议,由于分歧很大,在漫长的争吵之后,会议草草结束,不仅未能达成会议目的,还弄得与会者剑拔弩张,气氛比开会前还糟。

25岁的罗伯特深受刺激,发誓要写出一部如何开好会议的书,于是有了《罗伯特议事规则》。

其实早在1917年,孙中山先生就苦于国人开会杂乱无章,动辄离题千里,不知所云,效率低下。

他亲自翻译了《罗伯特议事规则》,名之曰《民权初步》。

胡适说,孙中山的《民权初步》的重要性远胜过《三民主义》。

但一晃九十多年过去了,国人开会的情形依旧没有多少改观。

罗氏规则是在体察人性的基础上设计的,由于对细节把握得精致完美,所以最大化地实现了公平与效率。

现代会议的形态千奇百怪,但会议的游戏规则仍是那几条。

这是人类总结下来的智慧结晶。

用罗伯特自己的话来说:

离开了规则,每个人都自由行事,结果就是每个人都得不到真正的自由。

想要开好会的中国人不妨就此学学应该怎么开会。

野蛮争论——不要以道德名义去怀疑动机

一讨论问题,就有人说你上次多报了五元钱,你不是好孩子,怀疑别人的品德。

一百句话中抓住人家一个词不放,甚至打起来,会议就没法开了。

罗伯特规则首先主持人中立,辩论双方面向主持人,避免双方直接争论。

也就是说双方是向主持人陈述,而不是互相质疑。

还有一定要举手起立发言,通过举手、起立,让发言人无形中遵守规则,通过这些动作,也可以先稳定情绪。

每个人的发言次数有规定,让每个人都有机会。

而且主持人掌握均衡原则,一方发言后,肯定让另一方发言。

发言的时候不能拖堂延时,不能强行要求发言,在别人发言的时候不能插嘴,因为这都是规则所禁止的。

这样的技术细节,是民主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

否则的话,发生分歧就互不相让,各持己见,争吵得不亦乐乎,很可能永远达不成统一的决议,什么事也办不成。

即使能够得出可行的结果,效率也将十分低下。

还有就是不可对别人进行人格上的道德评判,对事不对人,如绝不可指责对方说假话,即使他真的说了假话。

更不可指责对方是骗子,想行骗。

这个中国人不大容易理解,他确是说假话或骗人,我为什么不能指出呢,这是正义啊。

罗伯特议事规则中有一条,是不能以道德的名义去怀疑别人的动机。

一来动机是不可证实的东西;二来会议要审议的不是某个人,而是某件事情,对动机的怀疑和揭露本身就是对议题的偏离;第三,利己性是人类共有的本性,在不侵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利益最大化并不为过,指责他人的动机本身毫无意义,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增加矛盾。

跑题没边——先表明立场,再说理由

就是你说李连杰,我扯到成龙,你说猪八戒,我扯到牛魔王。

跑得没个边了。

而且老人家特别爱摆掌故,一开头,我给你们讲个故事,这一讲,就讲到中饭了。

跑题,有很多原因,一个是中国人爱摆龙门阵。

二是面子问题。

三是讨论的题目太大,比如你说民主好不好,这种题目一谈就上下五千年。

罗伯特议事规则要求辩论的人,要先表明立场,再说理由。

有人不理解,我想怎么说就怎么说,为什么要这样?

这其实是有道理的,因为中国人总是怕得罪人,一说话总是先扯远,先谈理由,最后再说我支持谁的观点。

有的往往这样开头,我先讲个故事。

绕来绕去,把话说得妥妥贴贴。

这样效率很低。

先说自己论点,可以提高效率不跑题。

中国人经常发牢骚,很多会议变成痛诉会,甚至有些颇有学识的人在一起开会时,也会把会议开成“高级牢骚会”、“漫谈会”,罗伯特议事规则有没有什么办法解决呢?

一是“针对性”,就是议题必须是具体明确的,例如不能是“如何完善个税制度”,而必须是“应该把个税起征点调整到3000元”。

我们不能谈大的问题,而要谈细的,比如“2010年中国深圳能否普选市长”。

各专家在会前就要提交这样的明确观点,由主持人分发给大家,会上大家就可以针对这些观点进行有的放矢的辩论。

二是“建设性”,规定同时只能有一个议题,每个议题有一个表决结果,代表会议的一个多数意见;三是“深入性”,就是通过“修改”机制,让大家真正深入和务实地讨论问题。

要么弃权要么顺大流——用制度平衡各方权利

在中国,开会表决是个大问题。

主要有两个问题:

一个是有了提议,大部分不反对,也不支持,因为面子问题,怕得罪人,所以弃权多;还有一种,就是有人先发言,三个支持,会议表决就一边倒,顺大溜。

能坚持个人意见的少。

罗伯特议事规则有巧妙的设计。

首先通过一个普通的决议,要求参加表决的人数一半通过即行。

那么比如一个提议有二十人开会,一个人提出(另一个人附议)。

如果十八人弃权。

那么也能通过。

这样一来,与会者就知道了,弃权对自己不利,弃权越多,自己不喜欢的提议被通过可能性越大,所以一定要鲜明表示出赞同或反对的态度。

沉默反正是不利的。

比如,“我提议谁偷国家东西,合作社就奖谁50元,如果大家碍于我的面子没人反对,这样荒唐的规定就会通过。

第二个问题就用轮换平衡发言权,非常非常重要,免得有一面倒的情绪。

因为如果有三个人发言,老张说一个观点。

老王说我支持!

老刘说我也支持!

这时就容易一面倒。

人们爱顺大溜。

俗话说有群胆,无孤胆。

一般一个人对同一问题发言不能超过二次,一般不超过十分钟。

而且正方发完言一定接下来是反方发言。

罗伯特规则之平衡原则:

保护各种人和人群的权利,包括意见占多数的人,也包括意见占少数的人,甚至是每一个人,即使那些没有出席会议的人,从而最终做到保护所有这些人组成的整体的权利。

一言堂——进行充分而有限制的辩论

一言堂,领导爱讲话,谁是领导就哗哗哗说个没完,一讲就全他讲了。

此外,我们有一些特别爱讲话的,也有从来不讲话的。

大大小小的各级会议常常都是这个样子。

中国人无论农村还是城里人,最大问题是一言堂,好象谁是个官,谁是个长,大家就要听他的,你说话说多了,如果不是拍马屁的话,就是对他的挑战。

罗伯特议事规则则确定凡是决议一定要辩论通过,没有辩论或辩论没完是不可以表决的。

当然通过对每人发言次数限定,可以充分保证让所有人能把话说完又不会说个没完。

这就是高明之处。

罗伯特规则之对领袖权力的制约原则:

集体的全体成员按照自己的意愿选出领袖,并将一部分权力交给领袖,但是同时,集体必须保留一部分权力,使自己仍旧能够直接控制自己的事务,避免领袖的权力过大,避免领袖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在集体的头上。

同时,一旦发现违反规则、程序,任何成员都可不用经主席同意,立即站起声称:

“我要提出秩序问题。

”或直接说“秩序问题”。

然后主席会请他表述,一旦主席裁定“秩序问题成立”,就要改正遵守。

这让任何一个人都可以起来维护秩序,秩序与程序是首要问题。

程序也当然大于权力。

空喊口号——提动议解决真问题

在罗伯特议事规则中有“动议”一词,指的是提出的议题要包括时间、地点、人物、方法、效果和资金来源等六要素,我们举个例子来理解个中涵义。

例如,村委会主任传达市里的会议精神,要大力发展精神文明,让大家议一议。

结果是村民一致同意要把精神文明搞上去。

“这不是喊口号嘛!

”“挠不着痒痒!

”人们已经发现了其中的问题。

这就和我们开过的许多会一样,空洞热闹,啥也不解决。

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用动议。

动议的特点,一是“针对性”,议题必须具体明确,例如“如何完善个税制度”是不够格的,要讲明“应该把个税起征点调整到3000元”;二是“建设性”,一个时间段内只许讨论一个议题,每个议题要有一个代表多数人意见的表决结果;三是“深入性”,通过修改机制,让大家真正深入和务实地讨论问题。

领导总结——主持人不能发表个人意见

中国人很难以理解的一点是,为什么主持人不总结?

在我们的习惯中,领导主持会议,最后要做总结性的发言。

群众不会表达自己的意见,一定要有人替他们发声,替他们总结,心里才踏实。

但罗伯特议事规则里的主持人是不发表个人意见的,如果不影响结果,甚至不用参加表决。

为了说明公共会议中主持人的真正作用,我们可以看看香港立法会主席范徐丽泰的例子。

有记者问她“你高居议会之巅是什么感受?

”她回答:

“有口难言。

”记者又问她:

“你解决争议的原则是什么?

”她回答:

“议事规则。

凡是符合议会规则的,必须让他说下去。

凡违反议事规则的就要阻止,我的职责就是让会议顺利进行。

其实只要稍加运用,我们在讨论中就能完全适应没有领导的公共会议。

“主持人不能最先把手举得高高的。

”“主持人先表决,(事情)就得不到真正的解决。

”就是这么简单。

无聊话题——用附议提高讨论效率

“主持人”问题之后,“附议”成了一个新的难题,很多人不明白一人提出动议后为什么还要有另一人同意才能启动讨论。

让我们用小品来展示附议的精妙之处。

第一段小品的剧情是讲一个自私的村民,提议用合作社的钱在自家门口盖一个公共厕所,并且要求公厕所有的粪肥归他所有。

结果无人附议,会议就不讨论这个话题。

村民们看过后,懂得了附议的作用之一,可以不动声色地将公认为自私或无聊的话题压制下去,既得偿所愿,又不伤和气。

后一个小品是,一位村民提议雇用北大学生管理合作社的图书馆,月薪两千。

另一村民附议,但附议后立即表示反对,认为大材小用,合作社也没有这个闲钱。

最后大家一致否决了这个议题。

这个小品让我们清楚了附议不等于同意,即便不同意一个议案,也可采取附议的方式让动议进入讨论,尽快用讨论来否决。

“附议”的作用可以概括成一句简短的口号:

“附议附议,同意讨论”

平衡原则:

保护多数方、少数方甚至缺席者的利益

保护各种人和人群的权利,包括意见占多数的人,也包括意见占少数的人,甚至是每一个人,即使那些没有出席会议的人,从而最终做到保护所有这些人组成的整体的权利。

正是几百年来,人们对这种平衡的不懈追求,才换来了议事规则今天的发展。

仔细、精巧的去平衡每个参与者的权利,这被称为罗伯特规则的核心原则。

如果套用企业核心能力的话,这个正是罗伯特规则的核心能力,也是独特点。

保护各种人群包括多数方,少数方,个体,缺席者和整体利益,并经过充分有效的辩论,让各方意见充发表达,考虑从和谐一致到针锋相对,考虑每个成员意见,就大量复杂程度各异的问题达成最大程度的一致,总之在如此之多的要求下最大程度体现一个组织的总体意愿,罗伯特议事规则是目前人们找到的最好方法。

对领袖制约:

主持人只是帮大家把会开好的人

集体的全体成员按照自己的意愿选出领导者,并将一部分权力交给领导者,但是同时,集体必须保留一部分权力,使自己仍旧能够直接控制自己的事务,避免领导者的权力过大,避免领袖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在集体的头上。

在运用该规则的会议中,主持人是中立的,不说谁的对,也不说谁的错,他坐在这里,就是为了保证这个会议能比较有效率不跑题,能比较民主不搞一言堂,大家都有发言的机会,能比较文明不野蛮争论。

他的任务就是帮助大家把会开好,怎么做出决定是大家的事。

如果这个主持人实在有话要说,怎么办呢?

那对不起,你就不能当这个主持人,让其他人来做主持人,你就可以发言了。

主持人是中立的,所以当他来执行规则的时候,你才能心服口服。

香港立法会主席范徐丽泰曾总结说:

我的职责,作为立法会主席,作为会议主持人,不是大家的主宰,不说最后拍板的人,就是一个帮助大家把会议开好的人。

也就是说,我们不要把主持人江湖老大地位化,而是要把他的职责明确功能化。

多数原则:

多数人的意志将成为总体的意志

如果有人告诉你,一个东西问题是绝对正确的,那么它是绝对有问题的。

议事规则比较注重这一点。

有人争论说,真理是掌握在少数人手里的,让大家投票出问题了怎么办?

其实,没有绝对的真理,所以也有没有绝对的正确、绝对的错误。

可能今天看起来正确的事情,明天看起来就不一定完全是正确的;今天看起来错误的事,明天看起来可能是正确的。

关键是今天的决定确确实实是所有利益相关人在这个会场上最后达成的,大家都是愿意接受的。

罗伯特认为“民主的最大教训,是要让强势一方懂得他们应该让弱者一方有机会充分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而让弱势一方明白既然他们的意见不占多数,就应该体面地让步,把对方的观点作为全体的决定来承认,积极参与实施,同时他们仍有权利通过规则来改变局势。

在当今我们接触到的各种会议中,最忌讳的一点还是“一言堂”。

在一些地方,所谓的“民主集中制”,特别是前面的“民主”两字,只是摆在台面的东西,在“民主集中制”下面还有一个“潜规则”,那就是“一把手说了算”、“一言堂”。

民主是给别人看看的,让大家畅所欲言可以,但你别发表不同意见,或者你就是发表了不同意见,当看到风向不对时,也别老是一根筋转不过弯坚持自己的观点,别“给你点阳光,你就灿烂”。

要知道,在这个地方,说到底,是听“头”的,“头”说了算,“头”大度地让你说话了,你还想有决策权吗?

仅此一点,就与科学的决策程序相去甚远。

应当认识到,一个人说了算是最有效率的,但长期的效率就无法保证。

所有决定必须是在经过了充分而且自由的辩论协商之后才能做出。

每个人都有权利通过辩论说服其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甚至一直到这个意志变成总体的意志。

议事规则有两条最基本的规则,一个叫“不打断”,一个叫“不超时”。

每个议员的发言有时间限制,在议员发言时,只要没有人身攻击,不触犯其他的规则,他就是受保护的,可以在他的时间段内把话说完,任何人的打断是侵害他人的发言权。

反过来,如果他发言超过了大家约定好的时间限制,那他就是在侵害别人的发言权。

要把这个事情上升到这个“权利”的高度去认识,才会觉得这是一个大事,绝对不是他多说两句,少说两句的问题,这是一个权利的问题,权利是认识公民社会的源头。

比如说阿拉善生态协会的会议上,王石是前任会长,很多企业家参加了环保活动,他们在议事规则上做得是很好的,但是在一些细节问题上就还没有做到位,还有很多诸如“面子”这样的传统思维产生阻碍的地方。

需要面子,就会出现打断,还会出现一个人说很长时间。

他们还没有把“不打断、不超时”放到涉及到人身权利的高度上去认识。

只有从基本的权利上去认识,才有可能把议事规则推广下来。

集体意志自由:

“私”得到保护就是最大“公”劳

在最大程度上保护集体自身,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和平衡集体成员的权利,然后,依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行事。

回到英国早期的议会,如果你追问一个议员:

为什么要让代表人民利益的议员在这里互相攻击?

那个议员的回答可能是这样的:

因为我代表人民,因为说话是我的权利。

英国的议员那个时候有权利意识,本应是件好事,可是这种权利意识却导致了混乱,导致了彼此的争吵,为什么?

如果要诉求自己的权利,就一定要知道权利还有一个“边界的原则”,也就是说,你的权利不能建立在侵害别人权利的基础上。

你有发言权,那你旁边的那个人也有发言权。

如果你说话时间很长,就在侵害人家说话的权利。

议事规则整个概念的一个出发点就是要承认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私心,到这个会议上发表自己的观点,进行辩论,就是源头的。

而且这个规则还会保护你,必须要能把自己的观点思路表达出来。

因为议事规则相信:

如果一个一个的人的“私”得到了保护,那这就是最大的“公”劳。

学会同意和反对是公民会议第一步

别看会议大大小小,我同意,我反对,是真正公民会议的两个主要声音。

好比数码世界中的0与1,再复杂的会议也是由这两声构成。

学会表决是公民会议第一步。

表决某动议时,主席首先要问:

大家对表决这个问题准备好了没有?

如无人站立或反对。

主席称:

“赞成刚才宣读的决议案的人请说赞成。

”在投了赞成票之后,他说:

“持相反意见的人请说反对。

”然后宣布表决结果:

“动议已表决——决议已通过。

”多数票足以通过任何决议,但有些决议例外(需要三分之二票数才能通过)。

如:

修正规则,停止规则,通过特殊议程,将一个问题从他合适的次序中取出,反对考虑某问题,放松辩论限制,结束或限制辩论,以前的问题。

需要提醒的是,如章程等重要组织规则,需要逐条表决,首先是一条条宣读,问询是否有修正意见。

直至最后一条,然后主席说:

“全部章程已宣读,现在可以修订”。

任何人可以提出章程任何部分的修正动议。

然后再表决章程。

主席按规则推动会议进行,必须不偏不倚

主持权是会议的重要权利,主席必须不偏不倚地主持会议,会议的理性,主席是关键,每个与会者,尊重主席,也是遵守规则。

主席或会长,召集与主持会议,宣布议程维持秩序与礼节,并决定一切次序问题。

在将问题交付表决以及在针对一项申诉发言时,他应当起立,在其它情况下可以坐着。

如两名或多名会员同时起立,主席必须决定谁有发言权,方法是点出发言人名字“B先生”。

原则如下:

一般是第一个提出的先发言。

如果是动议的提出人,并未曾发过言,虽不是第一人,主席须请他先发言。

在会议讨论同一个问题,只要另一未对该问题发言的人要求发言,发过一次言的会员没有资格再发言。

如果是正反论辩双方,正方发言完,必须是反方发言。

如果一名会员因无知提出一项不恰当的动议,主席应礼貌地提示适当的动议。

主席永远不要因为你对事情知道得比正在发言的会员多而打断他,永远不要激动,永远不要不公正地对待制造麻烦最多的会员,也不要利用他对会议规则的无知。

罗伯特议事规则规定主席必须中立,不能参与辩论,不能发表自己的观点。

当然也有灵活的地方,作为组织成员,主席发现大家忽略了一个事实或议题会造成严重后果时,他可以站出来提醒,但这时他必须退出主席位将主席权交副主席,结束论述后才可回主席位。

当然这种情况也不可多用,否则成员们会认定主席是有观点的。

用理性的动议解决或简或繁的问题

动议是会员最常用的方法。

他可以使每个会员在会议中自由正式发表见解并争取多数人认同,成为会议决定。

动议不是私下或不经思考的胡言乱语。

他要求会员的理性与良好思考。

但你有你的自由,别人也有限制你的自由。

附属动议可限制不合理或不受欢迎的动议,反击利益相反方,提高会议效率。

希望向会议提出讨论事项的任何会员,除非它很简单,否则都应写成一项动议的形式。

例如:

“决议,本次大会对本社区的公民的衷心欢迎与慷慨接待,表示感谢。

”提动议的会员只要发言“我动议通过下列协议”并宣读决议交给主席,只要另有一人附议,主席说:

“已有动议和附议要求通过下列决议案。

”然后进入讨论与表决。

当一项动议已被主席承认待决时,如果不撤回,必须用表决处理。

提出动议后,别的会员对这个动议也可提出附属动议或次生动议即应用于其它动议的动议,以压制,拖延或反对此项动议。

常用附属动议有“动议将此问题搁置桌上”:

它使会议不考虑某个问题。

这个动议不可辩论,而且多数票即可通过。

“推迟到某一时间。

”如果通过,在此时间之前,除非有三分之二通过,否则不能讨论。

“反对考虑一个问题。

”获三分之二通过,这个问题立即被抛弃,而且在本次会议不能再提出,不需要附议,但必须在辩论开始前提出。

其它还有“无限期推迟”“提交委员会”“修正”“重新考虑”等。

这均可成为各方从自己利益考虑针对反对方的手段,从而使意见纷争走上合法的途径。

辩论摒除意气用事才能维护团体和谐

如何防止使辩论变成争吵与无休止地争论或意气用事、人身攻击?

所有辩论必须限于会议正在讨论的问题,避免涉及一切个人因素和牵涉任何个人动机。

可以通过规则限制任何人对同一问题的发言次数,以及每次发言允许的时间。

在普通会议上,任何会员对同一问题发言不能超过两次,每次发言时间不能超过十分钟。

如有三分之二票同意,可以允许一位会员发言次数多些或发言时间长些。

在任何想发言的会员都已发言之前,任何会员不能对一个问题做第二次发言。

辩论变成意气用事,往往是因为辩论双方无休止地多次重复自己的观点使情绪升级,变成不理性。

因此规定每一方就同一问题表述的次数、时间就可解决。

主席有权利必要时可驱逐人身攻击的会员。

提到另一名会员时,尽可能避免直呼姓名。

不允许指责别的发言者的动机,但可以用强烈的语言遣责别人议案的后果与危害。

例如“我相信我们有充分证据表明,这位成员被误导了。

”主席要听到辩论一方说对方是骗子、撒谎,就有权果断制止而避免情况恶化。

发言时面向主席,而不是辩论对手。

不得直接与辩论对手直接交锋。

而应说:

主席,我的观点是……只要有任何会员想要发言,主席不能结束辩论。

当主席认为辩论结束时,他再问:

“大家都准备好表决此问题吗?

”如无人起立,主席再次陈述问题即可表决。

普通团体中,和谐关系相当重要,因此也可针对某问题提出切断或限制辩论的动议,但应要求三分之二通过。

严格遵循议程,准时准确开会

如何准时准确地开会?

对当天议程,普通惯例是会议通过一项当天议程,并规定考虑每个问题的时间。

当规定讨论第二个问题的时间到,主席应即宣布,如无人反对,大会即将讨论的问题交付表决并陈述将要讨论的下一问题。

如有人反对,则大家表决。

特殊议程则可以不顾所有需在规定时间考虑它的一切会议规则。

特殊议程提出,需经三分之二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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