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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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精

江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江劳社发〔2008〕7号

关于对县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

有关用工问题处理的指导意见

县级各机关、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依法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制外人员用工行为,现就县级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本意见所称编制外聘用人员是指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或劳务需要,对外招聘用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人员,以下简称编外人员)有关用工问题处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规范劳动用工制度,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

用人单位要确定相关领导具体负责、办公室及劳资工作人员具体办理,增强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来指导规范本单位编外人员用工的意识和自觉性。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编外用工的处理意见

2007年12月31日前,各用人单位要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对用工形式(全日制用工或非全日制用工或劳务派遣用工或劳务关系用工)予以界定,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编外用工的处理意见

(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劳动关系处理行为

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涉及编外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各个环节的行为。

解除或终止编外人员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按照法定程序出具书面通知,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条件的编外人员应在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完善社会保险手续。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即2008年1月31日前)与编外人员及时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编外人员工资(包括加班工资),并不得低于县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要按《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及省政府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6〕32号)等规定为编外人员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对其他用工类型人员的处理意见

1、非全日制灵活就业人员

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非全日制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小时计酬,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人员。

《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书面或口头协议,但鉴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的一般情况和特点,建议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非全日制灵活就业人员订立书面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年县政府公布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不超过十五日为周期支付结算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

非全日制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可以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不存在相互隶属关系,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责任。

2、与其他用人单位已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

劳动者应如实说明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及社会保险的相关情况,在此基础上商定用工、社保相关事项的处理,与其依法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3、劳务派遣人员

用人单位对本单位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可采用劳务外包方式,也可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方式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人单位可与劳务派遣人员依法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4、退休(含退职)以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因目前国家对仍在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退休(含退职)以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劳动保障理论和政策都存在尚不明确的地方,为减少发生争议的可能,建议县级机关事业单位慎重招用此类人员;如需招用此类人员,应在明确掌握编外人员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完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有关协议。

凡用人单位招(聘)用退休(职)人员所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仲裁一律不予受理。

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用人单位未依法按规定使用编制外聘用人员的,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依据《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违反该法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责成用人单位遵照执行并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本意见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附件:

1、全日制从业人员劳动合同书(参考文本)

2、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劳动合同书(参考文本)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

劳动用工机关事业单位意见

抄送:

宜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乡镇劳动保障所

江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8年5月22日印发

附件1

参考文本

编号:

劳动合同书

(全日制从业人员适用)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江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乙方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一)合同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

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

从年月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从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该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志为。

(二)试用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六条乙方工作应达到

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每周休息日为。

第八条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或按

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江安县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江安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江安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四条甲方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五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六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九条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一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劳动合同变更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做以下变更: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书可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使用本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三、经当事人双方协商需要增加的条款,在本合同书中第二十条中写明。

四、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五、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附件2

参考文本

编号:

劳动合同书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使用)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江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乙方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街道(乡镇)

第三条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的以下工作:

第五条乙方的工作时间为

第六条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甲方应当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标准为每小时元。

甲方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的周期为(不超过15日)。

第七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卫生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为乙方提供以下劳动条件:

第八条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九条甲乙双方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合同。

终止用工,甲方不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十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支付的小时工资低于江安县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第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劳动合同变更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做以下变更: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书适用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即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所使用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24小时,并以小时计发工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使用本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三、经当事人双方协商需要增加的条款,在本合同书中第十一条中写明。

四、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五、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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