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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政治制度演变.docx

 二外法语期末论文

 法国现代政治制度的演变和

 特点

 专业:

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

 姓名:

 学号:

 法国现代政治制度的演变和特点公元前2世纪,罗马帝国征服法兰西民族的祖先高卢人后,在高卢设置行省,实行奴隶制,建立与罗马帝国相仿的行政机构。

罗马皇帝通过高卢贵族进行统治和征税。

从 5世纪开始,法国逐渐向封建社会过渡。

由于推行分封制,国家长期处于割据状态,形成法国早期的封建割据君主制。

从14世纪开始,国王为加强王权,打击教会势力,开征新税,召开了由僧侣、贵族和市民代表参加的三级会议,形成了国王和等级代表制相结合的等级君主制。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兰西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从16世纪起,法兰西出现了中央集权,国王统治全国的领土,中止三级会议,建立了官僚制的御前会议。

从此,法国由等级君主制发展到“朕即国家”的君主专制制。

17世纪后半叶,君主专制制发展到顶点,王权空前强大。

1789年爆发的法国大革命推翻了封建专制制度,建立起近代资本主义政治制度。

此后,法国政治风云多变,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不断变化,经历了君主立宪制、帝制和共和制的多次反复更替的过程,直到1875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的诞生,才最终确立了法国资产阶级共和国政治制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国相继建立了第四共和国和第五共和国。

它使法国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使法国共和政治体制臻于完善。

经过了大革命的洗礼,各种基本接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制度也初具雏形,虽然在大革命时期的政治制度还没有最好定型,但我们仍然可以说,19世纪以来的法国政治制度的演变和发展,都是在大革命所奠定的原则上进行的。

 一、法兰西第一共和国的建立及其制度特点

 法兰西第一共和国政治制度(1792~1804)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后,于1791年召开制宪议会,制定宪法,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并赋予国王很大权力。

1792年在人民的压力下,国民公会废除君主立宪制,建立了共和制,成立了法兰西第一共和国。

1793年雅各宾派政府颁布宪法。

宪法规定,法国是统一不可分割的共和国;实行三权分立;确立议会共和制,最高立法机构为一院制的立法会议,议员由年满21岁的男子普选产生;最高权力机构是由24名成员组成的执行会议,成员由各省的选民会议选出。

公民除享有《人权与公民权宣言》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劳动权、受教育权、获得社会救济权,以及对侵犯人权的政府的起义权。

虽然由于法国政局多变,这部宪法未能实施,但法兰西第一共和国的建立,彻底摧毁了封建主义政治制度,初步确立了近代法国资本主义政治制度。

 1789年6月17日三级会议转变成国民议会这件事标志着旧有秩序的崩溃。

当时革命者的主要诉求便是制定一部旨在保卫人权、限制国王权力、使政治生活有序化的成文宪法。

1789年国民议会又宣布改名为制宪议会。

在这种情况,

1789年8月26日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和1791年9月3日宪法得到了通过。

其中,前者只是一项旧有超越时空性质的原则宣言,而对于具体的议会制度并未规定,甚至对于议会政治的重要性也未予以足够的重视。

对于议会政治具体化的任务在1791年宪法中得到了初步的完成。

根据该宪法规定,法国的主权属于国家,这一主权由立法机构和国王代表,立法机构是一院制的国民立法议会。

 当时的国民立法议会共有745名议员,由选举产生,每两年选举一次,但这并不是一种普选制,只有“积极公民”才享有选举权。

所谓积极公民,是指那些25岁以上、出生在法国或归化了法国的、有固定住所的,特别是缴纳了不低于三个工作日日值的直接税的男性公民。

宪法还规定了国民立法议会的权限主要是:

法律的创制权(提出法案的权力)和通过法案的权力;决定公共支出及赋税的权力;决定公共收入在各省间的分配及运用的权力;与王一起决定宣战的权力;批准与外国签订的和平或同盟条约的权力。

 由于在这种宪法的规定中,国王处于劣势地位,因而其频频使用否决权,从而导致了双方矛盾的激化,最终到了1792年的年中,这部宪法实施上就已经被搁置了。

 1792年8月10日,巴黎爆发了起义。

9月21日,国民公会正式开幕,取代了国民议会的地位。

1793年6月24日,国民公会通过了新宪法。

与1791年宪法相比,1793年的新宪法具有许多新的特点。

首先,从性质上来说,这是一部共和宪法,其废除了世袭的权力,规定一切权力必须经选举产生。

同时,为了扩大选举的范围,其还废除了积极公民与消极公民的界限,废除了选举权的财产资格。

一切年满21周岁的男性公民在某地居住了10个月后,都可参加该地的初级议会,然后在初级议会中按人口比例选出选举人,参加对国民议会的选举。

其次,1793年宪法宣布国家的主权属于全体公民,从而体现了人民主权的指导思想。

 但是,1793年宪法在实践中仍然没有得到真正的执行。

当时决定着法国政治的是国民公会及下属的各个委员会,尤其是公共安全委员会,因而,甚至有学者认为这段时期是议会专政的时期。

 1794年7月发生了反革命的热月政变,雅各宾派政府被推翻。

1795年大资产阶级通过宪法,废除了普选权、直接选举制和一院制,立法权属于两院制的立法会议,行

 政权属于督政府。

1799年拿破仑·波拿巴政变上台,集大权于一身。

1804年拿破仑建立帝制,以第一帝国取代了第一共和国。

1814年波旁王朝复辟,但是这时的波旁复辟王朝已经不是1789年以前那种封建的、宗法的君主政体,但又不是纯粹的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这种君主立宪政体具有半封建、半资产阶级君主制性质,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复辟都是革命。

1830年七月革命推翻了波旁复辟王朝,又一次建立君主立宪政体,它是纯粹的资产阶级君主立宪政体。

 二、法兰西第二共和国的建立和其制度特点

 法兰西第二共和国政治制度(1848~1852)1830年巴黎发生“七月革命”,推翻

了波旁王朝,建立了七月王朝。

七月王朝实际上是君主立宪制,代表一小撮金融贵族集团的利益,它不仅受到法国新兴工业资产阶级的抵制,也引起广大工农的不满。

1848年法国爆发了二月革命,推翻了七月王朝,成立了法兰西第二共和国。

 第二共和国实行总统制。

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由普选产生,任期4年,掌握军政大权,有权任免总理和政府成员。

但总统权力也受到一定限制,如签订条约须经议会批准。

议会仍为一院制,拥有较大权力;它不受监督和不可解散,拥有立法、宣战、媾和、批准条约权。

公民享有较为广泛的民主自由权。

1848

年宪法重新规定了人民主权原则。

同时权力分割的原则再次得到确认:

“权力的分割是一个自由政府的首要条件”。

立法权由一院制的立法议会行使。

立法议会与总统共同享有法案的创制权,议会负责法案的表决通过。

此外,议会有权批准国家预算,并监督政府的日常工作,任何人包括总统在 实际上,1848年宪法同时创立了两个强有力的权力:

总统和议会。

二者之间只是一种分权关系,并不相互制衡。

所以这种政治体制是一种总统制与议会制的综合。

也正是由于这样,导致了1848年宪法在实践中的可行性不强,最终导致了法兰西第二共和国的灭亡。

 第二共和国的总统“具有王权的一切特性。

”君主派的路易·波拿巴(拿破仑一世的侄子) 1848年当选为总统后,利用这一特性于1852年12月推翻共和政体,登基称帝,号称拿破仑三世,这就是法国历史上的法兰西第二帝国。

1852年1

月14日,在法兰西第二共和国灭亡之后,路易·波拿巴签署了新宪法,即1852

年宪法。

路易·波拿巴在政治体制上事事模仿其叔父拿破仑·波拿巴,因而1852

年宪法事实上也就成

 为1799年宪法的翻版。

行政权力得到了进一步加强,而议会权力则受到了削弱。

1852年宪法实行的多院制立法体制:

议会共设三院,与总统共同行使立法权;由政府官员组成的参议院负责法案的准备和起草;立法团讨论并通过法案;元老院负责审查这些法案是否违宪。

1860年之后的几项元老院令为当时的政治生活增添了几分自由主义色彩。

议员们与总统一起拥有了法案的创制权,拥有了提出修正案的权力,拥有了对政府的质询权。

元老院在某种意义上也成为了第二立法团。

尽管如此,仍然不能改变第二帝国专制政权的性质。

第二帝国一直持续到1870年第三共和国建立。

 法兰西第一共和国和第二共和国期间出现政体的反复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法国近代革命时期,阶级冲突相当尖锐,代表旧王朝的封建复辟势力强大,在多次的起义中人民的力量也逐渐壮大,两大对立势力之间决不妥协,而中间派别力量又太小,所以冲突尤其尖锐,革命形势迭起。

其次,法国革命多次受到外来势力的干涉,巴黎人民为挽救祖国危机而屡次起义,推动革命形势一次次高涨。

最后,近代法国革命深受启蒙思想的影响,各种思想为建立新国家的政体提供了指导。

 三、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的建立及其制度特点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政治制度(1870~1940)1870年法国在普法战争中失败,法国人民推翻了第二帝国,恢复了共和政体,成立了法兰西第三共和国,但政权被资产阶级组织的政府篡夺。

法国与德国签订割地赔款的条约。

资产阶级政府的丧权辱国行为激起巴黎人民的极大愤慨。

1871年3月18日,巴黎人民武装

起义,夺取政权,建立了巴黎公社。

但不久,巴黎公社便被资产阶级反动派所镇压。

巴黎公社失败后,法国人民与共和派一起同保皇派进行长时期的较量。

1875年1月29日,以一票之差通过了瓦隆修正案,规定总统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国民议会选举产生,这就是历史上的1875年宪法,终于确立了共和政体。

 第三共和国实行多党议会制。

议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

众议院由普选产生,拥有立法权和监督权。

参议院由间接选举产生,有权否决众议院的决议,对众议院具有极大的牵制作用。

总统是国家元首,由间接选举产生,任期7年,连选连任。

总统拥有相当大的权力,有权任命军政要员,提出法案和解散众议院。

内阁由总统任命,但内阁要对议会负责。

随着各阶级和政治力量的发展变化,内阁改由议会中拥有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成。

 根据1875年宪法,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的行政权由总统和部长行使。

(一)行政权

 总统经国民议会选举产生,除叛国罪之外,议会不得强迫总统辞职,总统在政治上不对任何人负责。

总统负责法律的执行,并拥有为此目的颁布法令的权力。

总统也可以拥有法案的创制权,并负责颁布议会通过的法案。

此外,总统还可以任命一切文职及军事官员。

 对于部长,如前所述,其由总统进行任免。

在此,宪法还设立了一种新的政治制度――部长会议,由总统主持。

部长们在总统的直接领导下协助总统共同行使行政权力,处理国家的行政事务。

有关组织法还规定,部长在政府政策及个人行为上都必须向议会负责。

(二)立法权

 立法权方面采取了两院制,包括众议院和参议院。

众议院的选举制度几经变化,最终于1927年确立了1875年曾经确立的制度:

小选区单记名选举制。

众议院与参议院一起行使立法权。

财政法案还必须首先送到众议院进行表决。

众议院还和参议院一起享有修宪权,条件是两院分别以绝对多数票才可通过修宪动议。

该修宪动议还必须得到由两院联席组成的国民议会的绝对多数票的支持方能通过。

 参议院中有75名议员为终身议员,其余的参议员由非直接普选产生,即由众议员、省议会议员、市镇议会议员及区议会议员分省选举产生。

参议院的主要作用是成为众议院和行政权的制衡力量。

参议院与众议院共同行使立法权。

 (三)议会、总统与政府

 从宪法条文上看,第三共和国的议会并不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各权力机关间是相互牵制与合作的关系。

但在实践中,尤其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总统的很多权力逐渐转移到了政府手中,而政府又必须向议会负责,这样,到了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的中后期,其实际上已经成为了一个议会权力至上的国家。

议会把宪法授予它的对政府的制约、监督手段发挥到了极至,不信任投票与议会质询成为议会监督政府的两种重要手段。

在这种状况下,政府逐渐处于议会的影响支配下,日益依附于议会。

 同时,由于议会选举制度等方面的原因,议会中始终未能形成一个稳定的多数。

议会的不稳定所直接导致的恶果就是政府的不稳定。

议会一方面不尊重政府的独立地位,另一方面又由于内讧等原因而无法行使其立法职能,于是其又不得不经常授权政府根据形势需要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法规。

也正是这种

行政权乃至整个公共政治

 权力的动荡,最终导致了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的终结。

第三共和国政治制度是共和主义和君主主义妥协的产物,总统、议会和内阁之间处处表现了平衡。

因而,于1940年5月德国法西斯入侵法国,第三共和国结束。

 四、法兰西第四共和国的建立及其制度特点

 法兰西第四共和国政治制度(1946~1958)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法国左翼力量占绝对优势和在国际强大民主潮流影响下,制宪国民议会制定了新宪法,并于1946年经过公民投票通过,成立了法兰西第四共和国。

第四共和国也实行多党议会制,国民议会成为国家权力中心,它拥有制定法律、监督财政、批准条约、授权总理组阁和倒阁权,以及同参议院联合选举总统的权力。

政府组成和政府施政纲领必须得到国民议会的批准。

总统是国家元首。

权力十分有限。

参议院权力受到很大的削弱,对国民议会的牵制甚小。

公民权利进一步扩大,除享有

《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中的民主自由外,还享有一些经济权和社会权,如社会保障、贫困救济、罢工权、妇女参加选举和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

第四共和国还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公务员制度。

由于国民议会的权力过大,立法权和行政权彼此牵制的机制遭到破坏,致使政府软弱无能,内阁更迭频繁,而党派林立和变化无常又造成政局危机和政局动荡。

第四共和国存在的12年中,法国政府更换了24届,平均寿命不足6个月。

 第四共和国的1946年宪法规定:

 1、立法权

 1946年宪法重审了人民主权的原则。

然而这又是一个典型的代议制民主,这就决定了在这个体制中议会占有很大的优势。

议会实行的是两院制:

国民议会和共和国参议院。

但实际上这是一种“温和的一院制”或“不完全的两院制”,因为议会两院是不平等的。

国民议会由全国普选产生,代表的是国家;而共和国参议院则由间接选举产生,主要代表的是地方政治、地方团体。

国民议会由于其所代表的民意,因而享有了更多的权力,其独自享有通过法律及监督政府工作的权力,而参议院更多地只是其咨询作用。

 2、行政权

 行政权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总统,一是政府。

总统是国家元首,在政治上不向任何人负责,他的权力有限,大多数是象征意义的。

相对而言,总理和政府的权力比总

 统要大的多。

政府的首脑是总理,有总统任命,并须得到国民议会的信任投票。

而后由总理组阁,选择部长。

政府负责国家的行政工作,并与议会一起享有法案的创制权。

 3、各权力之间的关系

 总统不对任何人负责,但政府必须向议会负责;议会可以通过不信任投票推翻政府,反制,政府也可以在必要的时候要求总统下令解散国民议会。

但总的来讲,第四共和国行政权和立法权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

国民议会无论是在地位上还是所拥有的行动手段上都优于政府。

实践中更是如此,国民议会认为政府不过是它的派出机构。

同时,像第三共和国一样,由于国民议会选举中实行的是比例制,使得议会中党派繁多,每个稍微重要的问题都可能造成政治力

量之间爱女的分裂及重新组合,而最方便的解决办法就是推翻政府,因此,政府此时的不稳定比起第三共和国而言还要严重。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了第三共和国,第四共和国和第三共和国在体制上是一样的,都是典型的议会制共和政体。

这种政体的主要特征是以议会作为国家政治活动的中心,) 随着时间推移,第四共和国政治制度的弊端日益暴露,已不能适应50年代法国经济、政治和社会的需要。

1958年戴高乐政府主持和制定了加强总统权力和行政权力的新宪法,同年9月经公民投票通过,法国进入第五共和国时期。

(一)政权组织形式

 实行半总统制。

它是介于总统制和议会制之间的一种国家政权形式。

主要特点是:

 ①统由普选产生,任期7年,连选连任。

总统权力很大,是国家权力的核心。

宪法

 规定,总统通过自己的仲裁,保证公共权力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稳定;总统是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和遵守共同体协定与条约的保证人。

总统除拥有任命高级文武官员、签署法令、军事权和外交权等一般权力外,还拥有任免总理和组织政府、解散国民议会、举行公民投票、宣布紧急状态等非常权力。

 ②②政府是中央最高行政机关,对议会负责,其权力和地位比以前大为提高。

除拥

 有决定和指导国家政策、掌管行政机构和武装力量、推行内外政策等权力外,还享有警察权和行政处置权、条例制订权和命令发布权。

总理由总统任命,领导政府的活动,对国防负责,并确保法律的执行。

实际上总理须听命于总统,起辅佐总统的作用。

政府成员由总理提请总统任免。

 ③③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其地位和作用较第四共和国有所下降,原拥有

 的立法权、预算表决权和监督权三大传统权力受到总统和政府的限制。

如议会的立法内容和范围缩小,弹劾权受到严格的规定。

议会无权干预总统选举和总理的任命。

(二)地方制度

 实行中央集权制。

80年代权力下放,增设大区,地方政府由原来的省、市镇两级变为大区、省和市镇三级。

通过改革,取消了中央对地方的监护,加强了地方议会的自治权,从而改变了数百年来的高度中央集权,缓解了高度官僚集权的弊害。

 (三)公务员制度

 第五共和国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制度。

它对第四共和国的《公务员总章程》作了修改和补充,并制订了专门的章程。

这些章程把文官的考试、录用和培训结合起来。

 (四)政党制度

 实行多党制。

法国政党众多,不够稳定,政党的分裂、合并、改组和新建时有发生,政党之间经常组成或解散联盟。

第五共和国成立后,政府通过对选举法的改革,使党派相对减少,并保持相对稳定。

1944年以来,历届政府都是由一党或多党联盟组成的政府。

 (五)公民权利制度

 公民除享有《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所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劳动权、工会权和社会保障权。

 第五共和国早期的政治体制改革使得第三共和国和第四共和国时期的问题得到

 了彻底的改变。

 首先,加强了总统的权力。

第五共和国政体的安排体现在1958年宪法里,1958年宪法将总统列为第二章,紧跟在第一章有关国家主权之后,而处于其他各章之前,而第四共和国宪法则是把议会安排在这个位置上,新的宪法结构足以说明,第五共和国总统已处于不寻常的地位。

宪法第5条给共和国总统的作用下了一个总的定义:

“共和国总统监督遵守宪法。

他通过自己的仲裁,保证公共权力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持续性,共和国总统是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和遵守共同协定与条约的保证人”。

这些都表明第五共和国总统在法国国家政治生活中起着主导作用,这样重要的地位是由一系列重要权力作为支撑的:

总统除了拥有如赦免权、统帅三军权、主持部长会议、任免高级文武官员、颁布法律、负责谈判和签署条约等一般性的传统职权外,还拥有任免总理、解散国民议会、举行公民投票、宣布紧急状态四大权力。

在行政权范围内,总统任命总理,不必经议会批准,总理在挑选政府成员时要征求总统的意见并得到其认可,总统和总理可以根据需要在议员和非议员中挑选政府成员,但是议员一旦被任命为政府成员,就应在一个月内辞去议员职务。

第五共和国通过确立总统为国家权力的中心,改变了第三、第四共和国时期政局不稳,政府频繁更迭的局面。

 其次,提高政府的权力和地位。

宪法规定,政府决定并指导国家政策,掌管行政机构和武装部队,总理领导政府的活动,对国防负责,并确保法律的执行;总理有权向总统建议任免政府成员以及总统职权以外的所有文武官员;总理代表政府提出施政纲领或发表一项总政策声明向议会承担责任,.总理代表政府享有立法创议权和修改宪法的建议权,总理有权以政府名义宣布戒严命令,政府在落实上述职能时享有特殊的“固有权”(即警察权和行政处置权)、条例制订权和命令发布权。

尤其是后两种权力充分反映了政府对议会权力的提高,因为政府可以利用条例制订权扩大自己的活动范围,还可以利用命令发布权对法律上某些含糊不清的条款进行补充和解释,甚至改变立法意图或从事立法活动。

第五共和国政府权力的加强,导致了行政权独立性的提高。

 再次,限制议会的权力。

鉴于第三、第四共和国政府更迭频繁的教训,1958年宪法对国民议会的监督权作了种种限制:

第一是取消容易引起倒阁的质询权,议员由此失去了对政府的质询;第二是减少议会的辩论权与表决权;第三是对议会通过不信任案弹劾政府的权力加以限制。

宪法规定了不信任案提出的程序和表决的条件,并且只有愿意对不信任案进行表决的人才可上台发表意见。

同时,宪法还规定,总统的职

 权和地位不再受到议会的牵制,总理的任命和政府的组成也无需议会的批准。

此外,议会所拥有的立法权、预算表决权也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如在立法权方面,宪法明显地缩少了议会立法的内容和范围。

在财政预算表决权方面,如果议会迟迟未能表决通过,政府有权以发布命令形式先行实施财政预算中的某些条款,从而大大减轻来自议会的阻力。

 六、法国政治制度的特点

 法国从大革命到现在这一百九十年间,政治风云多变,历经封建朝两度复辟、两次帝制和五次共和,先后颁布过十二种宪法,政治制度经历了大变迁。

直到一八七五年第三共和国宪法付诸实施,资产阶级议会制共和政体才确立下来。

1946年第四共和国宪法使这种体制更趋强化, 法国遂成为一个典型的资产阶级议会制共和国。

议会被宣布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总理和内阁掌握行政权力。

法国政治制度具有其独特的发展历程和政治模式,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特点:

(一)总统和总理:

“相互扶持”

 总统和总理的具体分工, 宪法并无明文规定。

每任总统做法不一。

按戴高乐的说法, “总统任务的性质、范围和期限意味着他不要无休止地全神贯注于应付政治、议会、经济和行政上的经常事务。

相反, 这是总理的复杂的任务” 。

这就是说,总统掌握大政方针,总理负责日常事务。

第五共和国集大权于总统,总理降居次要地位,名义上仍为政府首脑, 实际上起辅佐总统的作用。

曾经在戴高乐手下当过多年总理、后来又担任过总统的蓬皮杜深有体会地说“总统应该是无可争辩的行政首脑,总理不过是首席部长”。

虽然宪法规定“政府决定并指导国家的政策”,实际上一切重大决策均出自总统。

德斯坦说得很明确“共和国总统应在决定法国的政策方面起中心作用。

”总理即使不同意总统的决策, 也只得遵照执行。

另外谈一点总理对总统的制约,法国总统的很多命令都是要总理副署的,否则不能生效。

这个和中国古代的宰相副署权一样,很多人以为中国古代皇帝什么都说了算,其实是天大的误会,很多朝代都有不成文的规矩,皇帝的诏书不经过宰相是不能生效的,有的时候即便生效,效力也很低很低,只是到了明朝和清朝,相权才被大幅度削弱,但是文官集团对皇帝的牵制仍然是很大的,有名的比如明万历朝的历史就可以看出。

(二)“左右共治”:

双向制约

 法国的总统和议会一般都实行两轮投票制(总统如在第一轮选举中获得超过50%的多数,就不必再进行第二次投票),总统、议员都是由在第二轮投票中获得相对多数的候选人出任。

如果总统与获得议会多数的党不是同一个党,便会出现“左右共治”的政治现象,但一般都把在政府中当政的党视为执政党。

近20年来,法国几次出现了这种“左右共治”的现象。

总理由总统在议会多数派中任命,也就是说,总统的任命自由是有限的,尤其是在议会多数和总统不是一个阵营的时候,也就是常听说的“左右共治”。

国务总理由总统任命,宪法虽未规定须由国会同意,目前则由国会行使同意权,总统则由人民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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