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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责险

安责险

关于切实做好湖南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HNPR-2013-16006

关于切实做好建筑施工行业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湘建建〔2013〕165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健全和完善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机制,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监局湖南保监局<关于在全省重点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79号)精神,结合建筑施工行业特点,现就做好湖南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湖南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是在广泛调研,经过郴州市试点和充分汲取相关行业推行经验的基础上,从建立政府主导、企业负责、社会化保障的风险防控体系和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出发,将商业保险的风险专业化控制和社会保障功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形成市场手段与行政力量的监管合力,对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项目管控,落实主体责任,促进监督机构完善监督保障体系,全面提高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在建筑施工行业推行安责险是保证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顺利开展的现实需要,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安全生产防范机制的重要举措,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充分认识到安责险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拓展配套政策广度,增进工作开展深度。

二、工作目标

从2013年7月1日开始,所有新开工建设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安责险制度,并力争在两年内实现安责险产品体系完备、服务覆盖全面、事故风险预防和管理水平显著提高的行业发展目标。

三、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协调保险经纪机构、保险机构和建筑施工企业,实行面向全省建筑施工行业的安责险。

充分满足投保企业的保险需求和保险机构的保本微利原则,实现投保单位与保险机构互利共赢。

坚持兼顾社会公平与市场效率的原则。

结合建筑施工项目点多面广、流动性大的特点,将施工现场人员的人身意外伤亡、第三者人身意外伤亡和财产损失、抢险救援、事故鉴定以及法律服务费用纳入安责险保障范围,提高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增强社会公平与和谐稳定。

同时通过强化事前风险防范以及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安责险并轨运行等举措,做到投保企业负担不增加、保险机构风险可控、被保险人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四、保险方式

(一)保险内涵

湖南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针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意外事故造成的施工人员人身伤亡以及上述事故产生的抢险救援、事故鉴定、以及法律服务等事故善后处理费用,由保险机构组成的共保体给予投保企业和被保险人限额赔偿的一种商业保险。

(二)保障范围

保障范围由限额部分和意外伤害部分组成。

限额部分:

包括第三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抢险救援费用、事故鉴定费用、法律服务费用。

意外伤害部分:

包括工程项目施工人员及与工程有关并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伤残、医疗费用。

上述费用由保险人在投保企业选择的保险档次内进行赔偿。

(三)费率确定

1.设计原则

基准费率:

在对省内建筑施工行业现行保险费率进行统计和数据分析的基础上,按照工程造价、项目风险级别、赔偿金额分档次分费率梯度确定(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

浮动费率:

根据被保险企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水平、地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上年度事故发生情况及项目依法建设情况综合确定(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

2.保费计算方式

保费=工程造价×费率;费率=基准费率×浮动费率;浮动费率=企业标准化认证调整系数(a1)×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调整系数(a2)×企业费率调整系数(b)×企业建筑安全事故调整系数(c)×地区(市(州))费率调整系数(d)×违法开工项目调整系数(e)。

五、参保及理赔

(一)参保规定

1.从2013年7月1日开始,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开工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均由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以项目为单位进行参保。

2.参保企业要在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完毕之前完成投保。

3.安责险保费由项目总承包单位及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别缴纳。

4.建设单位要将安责险的相关支出列入工程预算中的不可竞争费用,在招标及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单独列支,在开工前一次拨付给总承包企业及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

5.保险期限为自工程项目购买保险之日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二)理赔程序

1.一般程序

限额部分赔付程序:

(1)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保险机构报案;

(2)保险机构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勘,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资料清单(详见附件3);(3)被保险人按清单内容提交索赔资料;(4)保险机构根据现场查勘情况及索赔资料核定损失;(5)被保险人对保险机构的核定给予确认;(6)保险机构支付赔款。

意外伤害部分赔付程序:

(1)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保险机构报案;

(2)保险机构根据案件情况判断是否需要进行查勘(除发生死亡案件外);(3)被保险人送医院治疗并保留所有就诊资料和票据;(4)治疗结束后,向保险机构提交索赔资料。

(若发生残疾,被保险人需提供工伤部门鉴定材料);(5)保险机构核定医疗费用后,支付赔款。

2.特别规定

(1)快处快赔:

1万元以下的医疗案件在被保险人向保险机构提交索赔资料后,由主承保单位调查落实及时向企业支付。

(2)危重伤员全额预付:

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抢救期间,主承保向医院预支保证金,最高可按企业购买费率档次死亡赔偿金额支付(被保险人仅需提供安责险保单即可)。

(3)当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含较大事故)或赔案存在理赔争议时,主承保必须使用天使基金第一时间预付,确保事故伤亡救助、抢险救援、善后处理等工作及时顺利开展。

(4)保险机构(共保体)不能因被保险人享受工伤保险,而减少安责险赔付费用。

3.赔付时限

简易赔案:

单次事故结案金额小于等于1万元的,在被保险人向保险机构(共保体)提交索赔资料齐全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由保险公司赔付到位。

常规赔案:

单次事故结案金额在1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在被保险人向保险机构(共保体)提交索赔资料齐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保险机构(共保体)赔付到位;单次事故结案金额在5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在被保险人向保险机构(共保体)提交索赔资料齐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保险机构(共保体)赔付到位;单次事故结案金额在5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在被保险人向保险机构(共保体)提交索赔资料齐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保险机构(共保体)赔付到位。

重大赔案:

单次事故结案金额在100万以上的,在被保险人向保险机构(共保体)提交索赔资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保险机构(共保体)赔付到位。

六、保障措施

(一)成立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管厅长任组长,厅建管处、省质安监总站等有关处室和单位负责人为组员的全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全省建筑施工行业安责险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质安监总站,负责具体监督、指导、协调全省安责险运行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

1.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择优选择保险经纪机构,并与保险经纪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安责险保险机构(共保体)。

2.指导和协调全省安责险运行工作。

3.对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机构(共保体)的安责险工作行为进行监督,对存在的违法违规及违约行为,督促其整改到位,对拒不整改的,向领导小组提出撤换等处理建议。

(三)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机构组成的防灾防损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安责险日常工作。

职责包括:

1.对投保企业的有关人员进行施工安全生产教育、宣传和培训,定期组织企业进行应急救援演练;2.对推广运营中共保体与经纪公司、共保体内部、共保体和投保企业的争议依照合同进行调解,接受并处理有关赔案投诉;3.核查保费和经纪费收取情况;4.及时上报安责险相关数据信息。

(四)省级防灾防损办公室应建立全省建筑施工行业安责险信息平台,涵盖投保企业数量、工程造价、投保档次、承保保费、损失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损失原因、估损和定损金额、赔款处理等与安责险有关的数据和信息,定期开展数据信息分析和测算,根据实际需求向领导小组提出基本费率和浮动费率的修改建议。

(五)保险经纪机构基于被保险人的利益,向投保企业提供风险管理咨询,协助企业办理承保理赔服务;代表投保企业就有争议的案件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谈判,最大程度保障投保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投保企业的损失和索赔成本。

(六)保险机构(共保体)建立安责险天使基金,基金总额为保费的5%,由主承保公司用于快处快赔、危重伤员全额预付、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含较大事故)、赔案存在理赔争议等情况的第一时间预付。

七、工作要求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将安责险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抓实抓好。

(二)各地要强化措施,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认真开展安责险工作,在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施工许可办理等环节,把是否按规定参保作为一项重点的检查内容,严格把关,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三)全省实行安责险后,各地不得再将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强制性保险,而要将其作为一般性的商业保险由建筑施工企业自愿购买。

(四)各地不得将安责险的依法理赔活动与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执法联动处理。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建筑施工企业的上报行为和监督机构的监督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

附件1:

湖南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准费率表费率单位:

工程造价

保障范围

意外伤害部分(万元/人)

限额部分(万元)

低风险工程

一般风险工程

高风险工程

死亡、残疾

意外医疗

200

400

600

200

400

600

200

400

600

8000万以上

20

2.5

1.2

1.3

1.4

1.4

1.5

1.6

1.6

1.7

1.8

30

4

1.5

1.6

1.7

1.7

1.8

1.9

1.9

2.0

2.1

40

5

1.8

1.9

2.0

2.0

2.1

2.2

2.2

2.3

2.4

50

6

2.1

2.2

2.3

2.3

2.4

2.5

2.5

2.6

2.7

3000万至8000万(含8000万)

20

2.5

1.3

1.4

1.5

1.5

1.6

1.7

1.7

1.8

1.9

30

4

1.6

1.7

1.8

1.8

1.9

2.0

2.0

2.1

2.2

40

5

1.9

2.0

2.1

2.1

2.2

2.3

2.3

2.4

2.5

50

6

2.2

2.3

2.4

2.4

2.5

2.6

2.6

2.7

2.8

500万至3000万(含3000万)

20

2.5

1.4

1.5

1.6

1.6

1.7

1.8

1.8

1.9

2.0

30

4

1.7

1.8

1.9

1.9

2.0

2.1

2.1

2.2

2.3

40

5

2.0

2.1

2.2

2.2

2.3

2.4

2.4

2.5

2.6

50

6

2.3

2.4

2.5

2.5

2.6

2.7

2.7

2.8

2.9

500万以内(含500万)

20

2.5

1.5

1.6

1.7

1.7

1.8

1.9

1.9

2.0

2.1

30

4

1.8

1.9

2.0

2.0

2.1

2.2

2.2

2.3

2.4

40

5

2.1

2.2

2.3

2.3

2.4

2.5

2.5

2.6

2.7

50

6

2.4

2.5

2.6

2.6

2.7

2.8

2.8

2.9

3.0

注:

(一)高风险工程:

1.高度100米以上(含100米)或单跨跨度30米以上(含30米)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2.高度50米以上(含50米),100米以下的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复杂(周边人流密集、施工场地狭窄)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3.目前尚无技术标准的新型结构体系或结构体系非常复杂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4.多孔跨径总长>1000米,单孔跨径>150米的桥梁工程或多孔跨径总长≥100米,单孔跨径≥40米的涉水桥梁工程;

5.隧道工程;

6.地铁工程(地铁工程的基准费率在附件1的基准费率表的基础上上浮50%,费率系数浮动调整后不得低于附件1中对应标准的基准费率数值);

(二)低风险工程:

1.高度24米以下(不含24米)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2.小型桥梁(8米≤多孔跨径≤30米,5米≤单孔跨径<20米);3.市政道路工程;

4.建筑装饰装修;

5.园林古建筑工程;

6.电梯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三)除以上

(一)、

(二)条规定的范围之外的均属于一般风险工程。

工程风险级别由项目所属安全监督机构按照此注解给予确定。

附件2:

湖南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浮动费率表

浮动费率

具体构成指标

系数数值

企业标准化认证调整系数(a1)

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优秀

0.65

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合格

0.8

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优秀

0.85

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合格

0.95

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调整系数(a2)

上年度企业获得省级示范工地比率≥100%

0.7

上年度企业获得省级示范工地比率≥80%

0.75

80%>上年度企业获得省级示范工地比率≥60%

0.8

60%>上年度企业获得省级示范工地比率≥40%

0.85

40%>上年度企业获得省级示范工地比率≥30%

0.9

30%>上年度企业获得省级示范工地比率≥20%

0.95

企业费率调整系数(b)

0

0.5

0~2.5%(含2.5%)

0.6

2.5~5%(含5%)

0.7

5~10%(含10%)

0.8

10~15%(含15%)

0.9

15~20%(含20%)

0.95

20~30%(含30%)

1.0

大于30%

1.1

企业建筑安全事故调整系数(c)

上年度发生1起一般事故

1.1

上年度发生1起较大以上级别事故

1.2

地区(市(州))费率调整系数(d)

0~2.5%(含2.5%)

0.5

2.5~5%(含5%)

0.6

5~10%(含10%)

0.7

10~15%(含15%)

0.8

15~20%(含20%)

0.9

20~30%(含30%)

1.0

大于30%

1.1

省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结果为准)下调一个等级。

违法开工项目调整系数(e)

在安责险工作相关范畴内,只要工程项目办理完成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在安责险的定义中暂不算违规开工项目。

1.05

注:

(一)企业标准化认证情况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协会相关文件为准。

(二)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调整系数中上年度企业获得的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比率=上年度企业获得的省级示范工地次数/当年企业省内在建项目数量。

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次数和省内在建项目数量以项目所在地的各级防灾防损办公室核查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和相关文件为准。

(三)建筑安全事故类型: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企业或地区(市(州))费率=年度(企业或地区)赔付金额/年度(企业或地区)保费收入。

附件3:

索赔资料清单

险种

基本单证名称

备注

限额部分

1.保险单正本;

2.索赔申请书;

3.第三人死亡/伤残/财产损失清单;

4.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还需提供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5.抢险救援费用、事故鉴定费用、法律服务费用支付清单或证明材料;

6.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或和解协议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1、第三人死亡/伤残按工伤标准赔付。

意外死亡

1.保险单正本;

2.索赔申请书;

3.受益人身份证、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4.死亡证明;

5.销户证明;

6.用工合同或劳资关系证明;

7.受益人或指定权益人存折复印件。

——

意外残疾

1.保险单正本;

2.索赔申请书;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县级以上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书;

5.用工合同或劳资关系证明;

6.被保险人存折复印件。

残疾等级划分按工伤标准;

意外医疗

1.保险单;

2.理赔申请书;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病历本、诊断证明书、医疗费收据或发票、费用明细清单;

5.用工合同或劳资关系证明;

6.被保险人存折复印件。

1.若第4项资料原件已提供给工伤部门,可用复印件索赔,需工伤部门提供证明且复印件盖工伤部门公章;2.安责险医疗赔付标准参照工伤赔付标准实行;3.进口药品、医疗设备检查费属意外医疗赔偿范围。

4.误工补贴50元/天,累计180天。

附件4:

安责险相关概念释义

一、本保险内涵中的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包括外省入湘建筑施工企业承建项目。

二、意外伤害部分包括与施工企业或项目部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施工现场所有务工人员及因工作关系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参观、指导等行为的所有人员。

三、第三人人身:

指事故造成与建设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伤亡。

四、第三人财产:

指事故造成的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无关的第三方财产损失。

五、第三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发生与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安全责任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限额负责赔偿。

六、抢险救援费用: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工作场所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由投保企业负担的因采取紧急抢险救援措施而支出的下列必要、合理的救援费用(包括施工单位按照项目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抢险救援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涵盖参与救援人员劳务费用;参与救援器材、设备的租赁、使用费用;救援工具购置费用;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发生的医疗抢救费用等。

七、事故鉴定费用:

与保险事故有关的鉴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学鉴定费用,如法医鉴定,公安DNA鉴定等;职能部门形成的事故责任报告过程中所需费用等。

八、法律服务费用:

涉及保险事故的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等。

九、发生保险事故时,若损失金额超过保单约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按照以人为本、公众利益优先的原则,各项损失赔付顺序依次为第三人人身伤亡(含医疗费用)、应急救援费用、第三人财产损失、事故鉴定费用、法律服务费用。

十、危重伤员的全额预付。

在危重伤员脱离危险,扣除企业购买档次医疗费用后,余额由投保企业退回,并由各级防灾防损办公室监督。

如企业在30天内不能归还,由项目属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企业和项目部管理人员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如在申办下一项目时还未归还,则下一项目余额先行归还后主承保方可出下一个项目的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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