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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控制资料填写讲义

《“三控”备课讲义》

主讲人:

陈文统;

协会布置我与大家一起学习2006年6月“广东省建设监理协会缟印”的“广东省工程建设监理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教材”的《三控》部分。

根据这本教材安排,《三控》是从第二篇开始,包括第二、三、四共三篇。

我们就按这个安排进行学习,但在讲课时主要想举些例子,企图借以使大家真正掌握工程管理方面的一些基本知识。

第二篇建设工程质量控制(p45~110)

本篇共设3章:

第一章质量控制概述;第二章建设工程施工的质量控制;第三章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第一章质量控制概述(p45)

根据课本所述,在这一章中有3节:

第一节质量和建设工程质量;第二节质量控制和工程质量控制;第三节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管理。

先讲:

第一节质量和建设工程质量

在这一节中,课本介绍的有3个部分,我想着重讲第二部分与第三部分。

在这一节中我想主要讲以下4个方面的问题,即:

一是“工程质量特性”;二是“工程建设的五个阶段”;三是“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四是“工程质量的特点”。

★先讲:

“工程质量特性”★

建设工程的质量特性包括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

适用性。

即我们平常所说的功能。

就是指工程满足使用目的的各种性能,包括:

⑴理化的(如尺寸规格,耐酸、防火等)、⑵结构的(强度、刚度、稳定性等)、⑶使用的(如住宅能使居住者安居;道路、铁路能通达便捷以及水暖电卫生设备等,也要满足使用功能要求)、⑷外观的(如建筑物的造型、装饰效果等)4种性能。

二是:

耐久性,即我们平常所说的寿命。

也即工程在竣工后的合理使用寿命周期。

当前,在我国还只有少数技术标准中对此提出一些明确要求,如:

㈠在国家在“耐用年限”方面的规定:

⒈国家将民用建筑主体结构的耐用年限分为4级,即:

15~30年,30~50年,50~100年及>100年;

⒉对工程组成的部件(如塑料管道、屋面防水)方面,也视生产厂家设计的产品性质及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周期,而规定有不同的耐用年限。

㈡国家在“设计使用年限”方面的规定:

⒈2005年出版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规定了4个设计使用年限,即:

1、对临时⑴临时性建筑:

设计使用年限为5年;

2⑵易于替换结构构件的建筑:

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

2、对普通⑶普通建筑和构筑物的建筑:

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

3、⑷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

则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

⒉对公路工程设计方面的年限:

一般按等级控制在10~20年。

⒊对城市道路设计方面的年限:

视构成与所用材料的不同,其设计年限也有所不同。

但总的讲,国家对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周期方面,还缺乏统一的规定。

三是:

安全性。

是指工程建成后在使用过程中保证结构安全、保证人身和环境免受危害的程度。

我们平常所说的结构安全度,抗震烈度,耐火及防火性能,人民防空的抗辐射、抗核污染等,都是安全度的重要标志。

四是:

可靠性。

是指工程在规定的时间内和规定的条件下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

如工程上的抗震能力,工业生产管道中的防“跑、冒、滴、漏”等等,都属可靠性的范畴。

五是:

经济性。

是指工程从规划、勘察、设计到施工,以及到整个产品在使用周期内的成本和消耗的费用等,都属经济性的内容。

工程的经济性,具体的还表现在“设计成本、施工成本和使用成本”三者之和的大小方面。

六是:

与环境的协调性。

它指的是与周边生态环境、与所在地周边己建工程和所在地经济环境等的协调。

★二讲:

关于“工程建设五个阶段”的划分★

工程建设的五阶段,包括:

1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

2项目的决策阶段;

3工程勘察与设计阶段;

4工程施工阶段;

㈤工程竣工验收阶段。

在这五个阶段中,对我们监理来说,在今天还尚未普及设计监理的情况下,我们接触最多的是“工程施工阶段”和“工程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所谓工程施工阶段,是指建没者们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关文件的要求,在建没埸地上将设计意图变成现实,最终形成实体,建成最终产品,这样一个活动。

非常明显,工程施工阶段决定了设计意图的能否实现,它直接关系到工程的安全可靠、使用功能、以及外表观感等方面。

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说,工程施工就是形成实体质量的决定性环节,必须要引起我们监理人员的高度重视。

另外我们接触最多的还有一个阶段就是工程竣工验收阶段。

工程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反映在产品最终的质量是否保证了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和按设计意图实现。

要注意的是:

人们往往把施工阶段与竣工验收阶段混为一谈。

这是不对的应予改正。

将施工与竣工验收分成两个阶段,为的是“强化验收”这个理念,以便把好这个阶段的质量关。

下面介绍一下“强化验收”这个理念的来厉。

“强化验收”这一理念,来自《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在“前言”中的4个字,将在讲解“工程质量特点”时再论述。

★三讲:

影响工程的质量因素★

(P47,是考试题)

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很多,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人、材、机、法、环”五个方面的因素。

⒈所谓“人的因素”,就是指“人的作用因素”。

概括地说,在影响工程质量的诸因素中,人的作用是第一位的,也即人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是工程项目建设的决策者、管理者,又是操作者。

在整个工程建没的全过程中,就是要靠人去完成的,没有人就没有一切。

报纸上经常宣扬的“以人为本”,就是这个意思。

但我们必须要明白的是:

我们所说的人的因素,是指人的综合素质,包括文化水平,技术水平,决策能力,管理能力和组织能力,等等。

所以人员的素质,在工程建设上的影响和所起的作用,可以看成是第一的最重要的因素。

⒉所谓“材的因素”,是指“工程材料”的因素。

这是工程建设的物质条件,是工程质量的基础。

大家都十分清楚,如果光靠砖瓦砂石这样的材料,是根本建不起高楼大厦的。

所以,在建设工程中把好材料这一关至关重要。

怎样才能把好材料关?

主要是靠试(检)验这个法宝,

⒊所谓“机的因素”,指的是“机械设备”的因素。

它又分为两大类,即一是指“工艺设备”(如电梯、水泵等等),二是指“施工机具”。

施工机具是影响工程质量的重要因素。

人们很难想象:

在建造高层建筑中没有塔吊这样的“施工机具”就能够用4天的时间来完成建造一层楼的“深圳速度”?

⒋所谓“法的因素”,指的是“方法”的因素。

即施工过程中的工艺方法、操作方法和施工方法。

它是保证工程质量稳步提高的重要因索。

⒌所谓“环的因素”,指的是“环境条件”的因素。

包括技术环境、作业环境、周边环境,等等。

很显然,“环境条件”的因素对工程的质量同样起重要作用,也不能忽视。

★四讲:

工程质量特点★

工程质量的特点,归纳起来有五个方面:

一是:

影响因素多。

如前述有“人、材、机、法、环”五大因素。

二是:

质量波动大。

这是因为建筑生产的流动性大,因此生产环境的变化也大,容易使工程的质量产生大的影响。

三是:

工程质量具隐蔽性。

这是因为建设工程在建成的过程中环节很多,隐蔽工程的内容也很多,因此它的质量具隐蔽性。

就是由于它的质量具隐蔽性,因此一旦产生质量问题事后就很难发现。

从这里,也已经引伸出:

在工程建设中作好工程的隐蔽验收有多么的重要!

四是:

终检的局限性。

所谓终检的局限性,指的是它不象其他的工业产品那样可依靠终检来判断产品质量;或用解剖、拆卸、解体来检查产品的质量。

建筑工程虽然也有竣工验收这个环节,但这个环节只能靠查阅资料和进行外观的检测,而无法进行对内在质量的检查,因此,它的质量检查是局限的。

五是:

质量评价方法的特殊性。

建筑工程的质量评定,是从检验批的“主控项目、一般项目”开始的,然后到分项、分部验收,最后才进行“单位工程验收”这样一个验收过程,期间包含有很多的隐蔽工程验收。

这种“一步一步”地进行验收,反映出建筑工程的质量评价体现着“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这样一个指导思想的特点。

“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这16字的指导思想,是国家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前言”中提出的内容,其含义如下:

㈠“验评分离”,是指对88年的标准体系作较大改动,将原验评标准中的“验收”与“评定”分离开来,进而将这两部分内容合并,形成新的质量验收国家标准。

“验评分离”以后,政府最关注的问题是“验收”。

因为被验收的建筑工程关系到结构安全,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

正因为这个原因,施工质量验收系列标准被确定为强制性标谁。

㈡“强化验收”,是基于上述这个原因提出的对验收必须加以强化。

所谓“强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⒈将系列验收标准确定为“国家强制性标准”;

⒉将除系列验收标准以外的其它标准,均改由企业自行制定“企业标准”加以强化。

这种双重“强化”,有以下二点好处:

⑴能促进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使我国标准体系和工程质量水平逐步提高并与国际接轨;

⑵政府放弃了“不该管”和“管不好”的管理内容,不再“大包大揽”施工工艺管理、优良工程质量等级评定等工作,而是采用指南、手册或推荐性标准的形式,放到企业或协会让企业或协会去管。

而政府则集中精力重点抓好关系到结构和人身安全的工程质量验收工作。

㈢“完善手段”,指的是完善工程质量验收的手段。

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⒈在新的验收标准中,引入了许多新的概念和术语,补充了若干关于验收的具体方法和规定。

如引用了“抽样方案”、“计量检验”等重要概念。

⒉加强了工程质量验收的公正性,表现在:

具体细化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要由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对竣工工程共同进行验收的做法;在部分表格中增加了建设、监理、设计等方责任人的确认签字;此外,还纳入了“见证”的概念。

如砼试块,实行了必须由各方在埸的“见证取样和送检”。

建设部还为此专门颁发了“建建字[2000]211号文件”,规定必须对砼试块等8种试件,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⒊加大了对实体质量的检控。

规定在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验收时,应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部位进行抽样检验,必要时还规定应进行“见证检测”。

㈣“过程控制”,是后来增补的内容。

增加“过程控制”,主要是考虑到因为“过程控制”是验收达到合格的基础。

我们可以将“过程控制”理解为必要的“中间验收”或“阶段验收”,并用各种层次的“中间验收”和“阶段验收”来达到对施工中的重要关键环节进行控制。

 

第二节质量控制和工程质量控制

根据课文,这一节的内容包括:

⑴质量控制、⑵工程质量控制、⑶工程质量控制原则三个部分。

在这一节中,我主要想讲二个问题:

一是“什么叫工程质量控制”?

二是“怎样进行工程质量控制”?

★先讲:

“什么叫工程质量控制?

”★

“工程质量控制”分“自控质量控制”与“监控质量控制”两部分。

这里所说的“工程质量控制”,是指: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满足工程合同、规范标准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方法和手段,来进行对工程质量的控制。

这是因为人们对工程质量的要求,集中地反映在:

⑴工程合同、⑵设计文件、⑶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所规定的质量标准上。

★再讲:

“怎样进行工程质量控制?

”★

怎样进行工程质量控制?

一是要做好“自控主体”和“监控主体”的质量控制;二是要靠建立完善的“监督”制度来进行质量控制。

一.先讲要做好“自控主体”和“监控主体”的质量控制。

㈠工程质量控制分“自控质量控制”与“监控质量控制”两部分,其中主要的是要做好“自控主体”和“监控主体”的质量控制。

⒈哪些主体属自控主体?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都是属于“自控主体”的质量控制。

这是因为他们都是以合同为依据再按国家的规定进行工作的,显然他们是属“自控主体”的范畴。

⒉哪些主体属监控主体?

政府、质监站和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都是属于“监控主体”的质量控制。

这是因为:

⑴政府的监控是代表国家对工程质量进行的控制。

无可非议,它是属监控主体;

⑵质监站,是受政府的委托代表政府来行使职权的。

它主要是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来进行工作的,因此它也必然属监控主体;

⑶监理单位,它是受建设单位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并根据设计图纸和国家规范等,对工程建设实施全过程的质量监督与控制,所以它必然亦属监控主体。

㈡怎样才能做好“自控主体”和“监控主体”的质量控制?

要做好“自控主体”和“监控主体”的质量控制?

就是要做好在工程建设中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与“阶段性质量控制”。

⒈所谓“全过程质量控制”,就是将以下4部分内容加在一起进行控制。

具体讲就是:

①决策阶段的质量控制+②工程勘察与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③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④工程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

⒉所谓“阶段性的质量控制”,显然,就是上述这4个阶段中各阶段的质量控制。

二.要靠建立完善的“监督”制度来进行质量控制

光有一个完善的质量制度还不行,还必须要靠“监督”来进行控制。

这个监督应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是要“靠建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制度来进行监督、控制”;

二是要“靠建立工程质量的检测制度来进行监督、控制”;

三是要“靠建立工程质量的保修制度来进行监督、控制”。

分别叙述如下:

㈠.必须要靠“建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制度”来进行控制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是各级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并由质监站进行具体实施。

质监站是经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经考核后认定的机构。

它的主要任务有以下7个方面:

⒈它是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所以它的工作是替代政府的监督并代表政府的。

⒉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以执法监督为主、实物监督为辅,但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和关键过程(工序),亦要作详细的计划安排来进行监督,并应将这些计划安排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与监理单位。

⒊检查施工现埸并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资质(资格)等的检查:

①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②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与符合国家规定等的情况;③检查其资质(资格)是否与工程建设的等级相匹配。

⒋检查工程实体质量,主要包括:

⑴对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实地检查;⑵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如抽查钢筋与砼);

⑶参与对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分部及其他涉及安全的分部工程的验收并进行监督,但不参加验收后的签字。

⒌参加单监督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

⑴检查其验收程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⑵验收后要向委托的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其内容包括:

①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的质量检查情况;

②对工程施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质量的检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检查情况;

③对历次抽查结果所反映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及其处理的情况等。

⒍对预制构件及商品砼的质量进行监督。

⒎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

㈡要靠建立工程质量的检测制度来进行监督、控制

工程质量的检测工作,是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又一重要手段。

但其检测机构必须是经审批的法定单位:

它必须是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标准化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它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具有法定效力。

对省、市级以及县级的检测机构,其主要任务是:

⒈对本地区工程所使用的建材、砼、砂浆等进行随机取样抽检;

⒉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抽检的结果向本地区质监站提出抽样报告或建议。

对违反技术标准或失去质量控制的产品,有权将检测结果提供给主管部门,让主管部门停止其生产;而对未出厂的上述产品不准其出厂;对已出厂的产品则不准其使用。

㈢要靠建立工程质量的保修制度来进行监督、控制

保修制度要规定:

⒈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要由施工方负责维修、更换,但其费用应由责任单位承担;

⒉保修期的长短,要执行国家在《质量条例》和施工合同中的规定。

国家在《质量条例》中规定的保修期至少为:

〖1〗对基础设施,或房屋建筑工程中的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工程,其保修期为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使用年限;

〖2〗对屋面防水,或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其保修期为5年;

〖3〗对供热与供冷系统,其保修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对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与装修等,其保修期为2年;

〖5〗对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

⒊保修期应从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那一天算起。

 

第二章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p56)

本章共有三节:

一是概述;

二是施工准备的质量控制;

三是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我将这一章看成是重点,并尽可能结合一些具体例子进行讲解。

第一节:

概述(p56~63)

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

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不但是施工监理的重要工作内容,也是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重点。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的质量控制,就是要按合同赋予的权利,围绕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因素,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在这一节中,我想主要讲:

一是讲“施工质量控制是一个系统的控制过程”;二是讲“施工质量控制的依据”。

★先讲:

施工质量控制是一个系统的控制过程★

为什么说施工质量控制是一个系统的控制过程呢?

这是因为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是一个从对投入的资源和条件的质量控制开始,进而对生产过程及各环节进行的质量控制,直到对所完成的工程产品进行质量检验与控制的全过程的系统控制过程。

其中,施工阶段质量的“环节控制”是十分重要的事。

㈠所谓施工质量控制中的环节控制,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p56,是考试题):

一是指“施工准备阶段的环节控制”;

二是指“施工过程的环节控制”;

三是指“施工验收阶段的环节控制”。

㈡从p57的“图3-1”,我们可以发现:

⒈该书编者所述的“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内容基本上是正确的,但与《监理规范》有些差异。

⒉该书编者所述的“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有6个方面当然也可以。

但它把“开工报审”纳入其中,作为施工过程阶段的开始也不能说是错误的,只是说它与《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的第11页将审核开工报告归为“施工准备阶段”是不相符合的罢了。

但不管怎么说,我认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是工程质量控制的核心,这是必须要加以肯定的。

如果一个管理者不重视“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他就不可能管好工程的质量。

⒊该书编者所述的“竣工过程的质量控制”的3个方面,无疑也是正确的。

★二讲:

施工质量控制的依据是什么?

(p58)★

(注意:

此为“考试题”)

施工质量控制的依据是什么?

依据是以下4个文件:

㈠“工程合同文件”;

㈡“设计文件”;

㈢“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文件”;㈣“有关质量检验与控制的专门技术法规性文件”。

我将上述4个文件常用一句口头语表示,就是:

我们监理人员进行质量控制,其依据就是:

要督促施工方按“合同、施工图纸以及国家的规范、规程”进行施工。

我这里是把“法律、法规文件”与“国家的规范、规程”合二为一。

第二节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

一、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内容

根据《监理规范》,有人将“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内容”归纳为“四审、二会、一校核”。

其中:

所谓“四审”,就是:

一审: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二审:

施工项目管理部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重保证体系的建立情况;

三审:

分包单位的资质;

四审:

开工报告。

我们应该明白:

一旦开工报告被审定,则施工的准备阶段即宣告结束。

所谓“两会”,就是:

一是:

“施工图纸会审”;

二是:

“第一次工地会议”。

所谓“一校核”,就是:

校核控制桩和建设方提供的水准点,以及工程轴线。

二、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GD2202002”审批中当前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少

监理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总监)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以下简称《设计》),是国家强制性《监理规范》赋予监理人员的职责。

应该说,《设计》既是一个技术文件,也是一个经济文件,还是一个管理文件。

对这一点,希望我们的监理人员都须清楚。

正因为这样,国家在15本“施工验收系列规范”中,提出要按《设计》执行的条文就有30余条,甚至在有些“强制性条文”中,也提出要按《设计》执行的条款。

可见《设计》的重要性。

这就是说,《设计》不仅已成为施工的依据,也已成为工程验收的依据。

所以,如何作好对《设计》的审查,事关重大,我们的监理人员必须十分重视它。

当前,在我们监理人员审批《设计》时,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㈠审批程序不规范。

表现在:

1.施工方报送的《设计》没有先由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的总工程师)签字批准并盖公章后才送监理审批。

往往“项目部”从电脑中的标准文本中打印出来就直接送至监理审批。

这是很不规范的一种做法。

而我们有的现埸监理机构成员也不懂得这个规矩,只要施工方送来就进行审批。

这是一种很不好的作风,应认真加以改正。

2.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2.3条的规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应组识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并先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查意见,经总监审核、签认后再报建设单位备查。

但我们有的现埸监理机构却没有这样做。

他们中的相关人员经审核并在“报审表”上签字认可后,也不将其报建设单位备查;或还没得到建设单位的返回意见,就匆匆地返还施工单位要求执行。

据笔者所知,因此给监理带来的被动也不少。

这是完全不应该的事,今后要切实加以改正。

监理是由建设单位委托为建度单位而进行工作的,在这些重大审批环节中,怎么可以不顾建设方意见而独来独往呢?

㈡监理审批超过时限

现实的情况是:

监理审批超过时限的比较多,有的甚至拖至1~2个月后才审批,审批者往往只在一些细节上反反复复、你来我去地拖延时间,不懂得它是工程开工的条件之一,白白地浪弗了很多时间。

㈢审批走过埸

确切地说,在我们的监理队伍中,对审批《设计》走过埸的情况还不少,特别是审核大施工企业所报的《设计》时,往往认为这些施工企业名望大技术力量雄厚,因此用不着也没有必要化大力气去审核。

鉴于这些思想在作怪,因此有的监理人员甚至连看都没看就胡乱地批上“原则同意”后返还给施工方执行。

审批《设计》走过埸的情况,集中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经审批后的《设计》,其内容仍然没有针对性

现在,好多施工单位编写的《设计》没有针对性的仍然很多,其编写人员往往只全盘套用每个施工单位都有的《设计》“通用范本”。

他们在《设计》中,除了“工程概况”外,尽罗列一些“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的条文,尽做一些表面文章;他们只注重编写字数,不重视编写质量。

误认为《设计》的文字越多越好。

因此,有的甚至“张冠李戴”,将根本不是桩基的工程却写有“桩基施工措施”;将一个纯钢筋砼结构的工程,竟出现有“钢结构施工注意事项”等的内容。

更甚者却在《设计》中仍然搬出已经作废了的88年及其前后国家颁发的旧规范对分项工程提出的“保证项目”、“基本项目”和“允许偏差项目”的质量要求,而根本不是当今国家在“检验批”上提出的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要求。

凡此种种,数不胜数。

利用“通用范本”做《设计》无可非议,问题在于我们搞工程建设的人们,应该也必须要与时俱进,总不能把不是本工程的内容写进去;总不能抱着已经作废了的规范不放,而必须是应该按新规范的要求去做好工作。

我们负责审核《设计》的监理人员,看不出《设计》中的这些问题,仍然发出“同意”的审批意见,这说明:

一是表明:

我们的监理人员对新规范不熟悉(有些甚至根本没有好好学过);

二是表明:

我们的监理人员责任心太差,对施工方所报的《设计》可能都没有看(确切地说,很少有进行过认真研究)就进行了“审批”。

2.审批《设计》的监理人员,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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