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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活动监护人员应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持相应作业许可证进行监护作业,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监护岗位。

7

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业和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并严格按照相关作业安全规程的要求执行。

化学品生产单位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

配备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记录,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安全生产法》第69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2工艺日常隐患排查表

一、现场工艺安全

严格执行工艺卡片管理,并符合以下要求:

1.操作室要有工艺卡片,并定期修订;

2.现场装置的工艺指标应按工艺卡片严格控制;

3.工艺卡片变更必须按规定履行变更审批手续。

1次/月

建立联锁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并符合以下要求:

1.现场联锁装置必须投用,完好;

2.摘除联锁有审批手续,有安全措施。

3.恢复联锁按规定程序进行。

建立操作记录和交接班管理制度,并符合以下要求:

1.岗位职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岗位职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照工艺卡片参数平稳操作,巡回检查有检查标志。

2.定时进行巡回检查,要有操作记录;

操作记录真实、及时、齐全,字迹工整、清晰、无涂改。

3.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日志内容完整、真实。

剧毒品部位的巡检、取样、操作、检维修加强监护,有监护制度,并符合GB/T3723-1999的要求。

《工业用化学品采样安全通则》GB/T3723-1999

3电气系统日常隐患排查表

一、电气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台帐。

三图:

系统模拟图、二次线路图、电缆走向图;

三票:

工作票、操作票、临时用电票;

三定:

定期检修、定期试验、定期清理;

五规程:

检修规程、运行规程、试验规程、安全作业规程、事故处理规程;

五记录:

检修记录、运行记录、试验记录、事故记录、设备缺陷记录。

《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DB11/527-2008

“三票”填写清楚,不得涂改、缺项,执行完毕划√或盖已执行章。

从事电气作业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用电安全导则》第10.4条

临时用电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有专人负责管理,限期拆除。

《用电安全导则》第10.6条

二、供配电系统设置及电气设备设施

变配电室设备设施、配电线路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变配电室的地面应采用防滑、不起尘、不发火的耐火材料。

变配电室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操作面地面应铺设绝缘胶垫。

2.用电产品的电气线路须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并定期检查。

3.变配电室应设置防止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变配电室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4.通往室外的门应向外开。

设备间与附属房间之间的门应向附属房间方向开。

高压间与低压间之间的门,应向低压间方向开。

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开启门。

5.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的挡板。

(6)变配电室应设置有明显的临时接地点,接地点应采用铜制或钢制镀锌蝶形螺栓。

6.变配电室内应设有等电位联结板。

7.变配电室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备用充电电源的放电时间不低于20min。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DB11/527-2008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用电安全导则》B/T13869-20086.7

电气设备的安全性能,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如:

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取防漏电保护接地;

PE线若明设时,应选用不小于4平方毫米的铜芯线,不得使用铝芯线;

PE线若随穿线管接入设备本体时,应选用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铜芯线或不小于4平方毫米的铝芯线;

PE线不得搭接或串接,接线规范、接触可靠;

明设的应沿管道或设备外壳敷设,暗设的在接线处外部应有接地标志;

PE线接线间不得涂漆或加绝缘垫。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19517-2009

三、现场安全

变配电设备设施、电气设备、电气线路、及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防雷击、防静电接地系统等应完好有效,功能正常。

主控室有模拟系统图,与实际相符。

高压室钥匙按要求配备,严格管理。

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

且不应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用电安全导则》第6.5条

电缆必须有阻燃措施。

电缆沟防窜油汽、防腐蚀、防水措施落实;

电缆隧道防火、防沉陷措施落实。

企业管理制度

临时电源、手持式电动工具、施工电源、插座回路均应采用TN-S供电方式,并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暂设电源线路,应采用绝缘良好、完整无损的橡皮线,室内沿墙敷设,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室外跨过道路时,不得低于4.5米,不允许借用暖气、水管及其他气体管道架设导线,沿地面敷设时,必须加可靠的保护装置和明显标志。

《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内钢管配线的电气线路是否作好隔离密封。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第2.5.12条

8

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的电阻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GB50057、GB50183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4仪表日常隐患排查表

一、仪表系统设置

仪表气源应满足:

1.采用清洁、干燥的空气,备用气源也可用干燥的氮气;

2.为了保证仪表气源装置的安全供气,应设置备用气源。

备用气源可采用备用压缩机组、贮气罐或第二气源。

《石油化工仪表供气设计规范》SH3020-2001第3.0.1条、第4.3.1条

DCS控制室、机柜室、过程控制计算机的机房,应考虑防静电接地。

这些室内的导静电地面、活动地板、工作台等应进行防静电接地。

《石油化工仪表接地设计规范》SH/T3081-2003第2.4.1条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器设置应满足《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排查重点:

1.检测点的设置:

应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第4章,第4.1条至第4.4条;

2.检(探)测器的安装:

应符合GB50493-2009第6.1条;

3.检(探)测器的选用:

应符合GB50493-2009第5.2条;

4.指示报警设备的选用:

应符合GB50493-2009第5.3.1条和第5.3.2条;

5.报警点的设置:

应符合GB50493-2009第5.3.3条;

6.检测报警器的定期检定:

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石油化工可燃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50493-2009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JJG693-2011第5.5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仪表、仪表线路的防爆等级应满足区域的防爆要求。

且应具有国家授权的机构发给的产品防爆合格证。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保护管与检测元件或现场仪表之间应采取相应的防水措施。

防爆场合,应采取相应防爆级别的密封措施

《石油化工仪表配管、配线设计规范》SH/T3019-2003

三、仪表现场安全

机房防小动物、防静电、防尘及电缆进出口防水措施完好

联锁系统设备、开关、端子排的标识齐全准确清晰。

紧急停车按钮是否有可靠防护措施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有毒气体报警器传感器探头完好,无腐蚀、无灰尘;

手动试验声光报警正常,故障报警完好;

仪表系统维护、防冻、防凝、防水措施落实,仪表完好有效。

SIS的现场检测元件,执行元件应有联锁标志警示牌,防止误操作引起停车。

5日常危险化学品管理隐患排查表

9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

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3条

10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4条

11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5条

12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6条

13

企业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规范运输、装卸人员行为。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6储运系统日常隐患排查表

一、储运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严格执行储罐的外部检查:

1.定期进行外部检查;

2.检查罐顶和罐壁变形、腐蚀情况,有记录、有测厚数据;

3.检查罐底边缘板及外角焊缝腐蚀情况,有记录、有测厚数据;

4.检查阀门、人孔、清扫孔等处的紧固件,有记录;

5.检查罐体外部防腐涂层保温层及防水檐;

6.检查储罐基础及防火堤,有记录。

储罐的日常和检维修管理应满足:

1.认真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内容进行巡回检查,记录齐全;

2.对储罐呼吸阀、阻火器、量油孔、泡沫发生器、转动扶梯、自动脱水器、高低液位报警器、人孔、透光孔、排污阀、液压安全阀、通气管、浮顶罐密封装置、罐壁通气孔、液面计等附件定期检查或检测,有储罐附件检查维护记录;

3.定期进行储罐防雷防静电接地电阻测试,有测试记录。

四、危险化学品仓库

五、储运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

储罐附件如呼吸阀、安全阀、阻火器等齐全完好;

通风管、加热盘管不堵不漏;

升降管灵活;

排污阀畅通;

扶梯牢固;

静电消除、接地装置有效;

储罐进出口阀门和人孔无渗漏;

浮盘、浮梯运行正常,无卡阻;

浮盘,浮仓无渗漏;

浮盘无积油、排水管畅通。

1次/班

储罐按规范要求设置防腐措施。

罐体无严重变形,无渗漏,无严重腐蚀。

《钢质石油储罐防腐蚀工程技术规范》GB50393-2008

罐区环境满足:

1.罐区无脏、乱、差、锈、漏,无杂草等易燃物;

2.消防道路畅通无阻,消防设施齐全完好;

3.照明设施齐全,符合安全防爆规定;

5.喷淋冷却设施齐全好用,切水系统可靠好用;

6.氮封系统正常投用、完好;

7.防雷、防静电设施外观良好

各专业隐患排查表

1安全基础管理隐患排查表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安全生产法》第19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12条

1次/年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内的各级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13条

企业应设置安委会,建立、健全从安委会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2.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4.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5.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7.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8.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9.变更管理制度;

10.应急管理制度;

11.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12.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13.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4.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6.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17.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18.承包商管理制度;

19.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17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14条

1次/半年

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安全生产法》第18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17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8条

1次/

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账。

安全生产的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8.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20条

三、安全培训教育管理

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

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21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4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4条

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22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章

企业必须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章

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复审。

《安全生产法》第23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考核管理规定》

企业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企业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23条、第24条

四、风险评价与隐患控制

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识别和获取方面:

1.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确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及时识别和获取,并定期进行更新。

2.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

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企业应依据风险评价准则,选定合适的评价方法,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并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参与风险评价工作,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与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2.企业应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及经营运行情况等,确定不可接受的风险,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将风险尤其是重大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

3.企业应将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4.企业应定期评审或检查风险评价结果和风险控制效果。

5.企业应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及时进行风险评价:

(1)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

(2)操作条件变化或工艺改变;

(3)技术改造项目;

(4)有对事件、事故或其他信息的新认识;

(5)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1次/季度或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检查

在隐患治理方面,应满足:

1.企业应对风险评价出的隐患项目,下达隐患治理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

企业应建立隐患治理台账。

2.企业应对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

(2)评审意见;

(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

(5)竣工验收报告;

(6)备案文件。

3.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应书面向企业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外,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4.企业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1次/季度

五、事故管理、变更管理与承包商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44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70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9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安全生产法》第73条

企业应落实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整改和预防措施应包括:

1.工程技术措施;

2.培训教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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