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事工作管理规定人力资源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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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工作管理规定人力资源部

外事工作管理规定(人力资源部)

外事工作管理规定(人力资源部)

Xx公司外事工作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外事工作管理规定》和《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关于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公司对外工作的管理,结合我公司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严格执行《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外事工作管理规定》和《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关于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年底编报下一年出国任务计划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三条各单位派遣团组及出国人员,必须有明确的出国目的、实质性的工作内容和工作任务,出国费用及来源等。

严格限制一般性考察团组。

第四条确因工作需要出国考察学习,根据考察学习的内容,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出国任务申请并填报《出国任务申请表一》(附件1),经主管公司领导同意,报公司领导班子研究批准后,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程序办理出国(境)事宜。

第五条参加出国考察人员,出国前要提交出国任务报告,回国后二十天内须写出出国考察总结报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六条项目前期工作,如商务考察、技术谈判、项目调查等,由公司市场营销部提出出国任务申请并填报《出国任务申请表一》,经主管公司领导同意,报公司领导班子研究批准后,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程序办理出国(境)事宜。

第七条参加项目前期工作人员,回国后二十天内应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商务考察或工作总结报告。

第八条项目后期工作,如设备安装、调试和现场技术服务等涉外工程服务需技术人员出国(境),包括再次因公出国(境),须由项目组织单位提出出国任务申请并填报《出国任务申请表二》(附件2),经公司市场营销部审核,主管公司长签署意见,报公司长批准后,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程序办理出国(境)事宜。

第九条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者,公司除费用不予报销外,还将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条申请出国(境)任务,办理护照和签证要严格按照外交部和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规定,需提前留出二十个工作日的申办时间,否则不能保证离境时间。

第十一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到境外参加科技交流活动办理出境政审时,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告知其《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守则》(附件3),要求其在出国前签署《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义务承诺书》(附件4),回国后及时填写《对外科技交流人员回访表》(附件5)。

第十二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境外须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

第十三条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后,二十日之内,应将《因公普通护照》原件及填写后的《对外科技交流人员回访表》等交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

出国人员在提交上述相关材料并经公司人力资源部签字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如需再次出国,经审批后,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再次出国(境)手续。

第十四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及时填报《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和《因公普通护照收缴情况登记表》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严禁因公办理因私护照(组团方有特殊要求者除外),杜绝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第十六条由我公司组团邀请项目协作单位或设备厂家随团出国人员,原则上一律由被邀请人员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及因公护照。

如遇特殊情况,须由我公司代办因公护照,被邀请人员所在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写明代办的原因、出国人员情况及承担由此而引发的一切后果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我公司方可办理。

该类人员出国时,除进出海关外,其因公护照应始终存放在我公司带队人员处,待回国后,公司带队人员再将因公护照交回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1.出国任务申请表一

2.出国任务申请表二

3.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守则4.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义务承诺书5.对外科技交流人员回访表

扩展阅读:

集团外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外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集团公司外事工作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外交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港澳办”)、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台办”)等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事工作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

第三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公司外事工作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人力资源部外事处为集团公司设置的外事工作专办机构。

第四条集团公司外事工作(含港澳台事务)范围包括:

因公出国(境)考察;出国(境)培训、出国(境)工作;组织、参加国(境)内外相关国际会以、涉外业务洽谈会、展览会以及从事商务活动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邀请和接待国(境)外人员来华(大陆)访问;日常外事活动;出国护照、签证、赴港澳通行证、签注,赴台通行证的申办和管理工作等。

第五条集团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审批及相关事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3号)执行。

第六条外事工作要注重政策性、科学性、计划性和实效性,本着规范、统一、透明的原则,加强管理,讲求实效,确保安全,注意保密。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职责和业务范围,确定相应的外事管理部门和外事工作人员开展外事工作。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和各下属全资及控股公司、驻外机构等下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审批权限

第八条根据外交部、港澳办、国台办和国家海事局授权,集团公司在授权范围内自行审批本单位人员(不含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裁,以下简称“主要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境),海员出国(境)和邀请国(境)外相关人员来华(大陆)事宜。

第九条根据国资委《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资外事[202*]44号)要求,集团公司主要领导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须事先征得国资委驻集团公司监事会主席的同意后,提前20天报国资委审核、同意。

集团公司主要领导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实行互签;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由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审批。

集团公司领导及二级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如赴未建交国或其出国任务涉及国家安全和可能影响国家关系等重要敏感事项的,均需事先征得外交部同意,或经外交部审核上报国务院领导审批。

第十条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申请因公多次出国(境)签证(签注),按程序由集团公司报国资委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国资委领导同意。

经批准已获多次赴国(境)外签证(签注)的人员再次出访需报国资委备案。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总部及各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由集团公司分管外事工作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各单位可根据港澳业务需要,确定3-5名业务人员,报集团公司审批后,为其办理一次审批、一年多次往返的手续。

第三章出访报批程序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因公临时出国(境),一般应提前20天向国资委外事局申报,报送材料包括:

领导出访请示件(出访的具体任务,本年度第几次出访和派驻集团公司监事会主席的意见)、邀请函及译文、团组主要成员名单等。

经国资委外事局审核,会签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后,报国资委领导同意。

收到国资委外事局下发的书面同意通知后,方可办理相关出国(境)手续。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总部因工作需要组团(派员)出国(境),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集团公司业务分管领导安排承办部门;

(二)人力资源部提出审查建议;(三)集团公司分管外事工作领导审批;(四)人力资源部外事处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各单位组团(派员)出国(境),一般应提前30天(双跨团组至少要提前60天)向集团公司提出组团(派员)出国的书面申请,并由本单位外事管理部门报写出国(境)请示件(格式见附件1)。

出国(境)呈报材料原则上按组织渠道递送,京内单位可由外事专办员直接送达。

因公出访请示件内容包括:

(一)出国(境)事由;

(二)外方邀请函电(外文函电需附中文译文);

(三)出访日期、出访国家(城市)、停留时间、出访日程表;(四)出访费用来源;

(五)出访人员名单(格式见附件5)

第十六条参加由外单位组织的出访团组,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集团公司内参团人员所在单位报写出国(境)请示件(格式见附件2),并将组团单位的“双跨团组征求意见函”送集团公司外事管理部门审核;

(二)集团公司分管外事工作领导审批;

(三)集团公司外事管理部门发“双跨团组征求意见函复函”至组团单位;

(四)参团人员所在单位将“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或“赴台任务通知书”)原件、“双跨团组征求意见函复函”复印件、政审材料原件、邀请函及译文等材料,以及出国(赴港澳)任务报批件(或赴台任务报批件)报集团公司外事管理部门履行手续。

第十七条出国任务批件有效期为3个月,从出国任务批件出境日期起算。

因工作需要推迟出访,超过3个月必须重新办理出国任务批件。

第四章出国(境)团组管理

第十八条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并按照高质量、讲求实效、精简节约的原则组织因公出国(境)团组和选派人员。

第十九条因公出国(境)团组要任务明确、具体,人员要精干内行,可派可不派的团组一律不派。

杜绝一般性参观考察,严谨搞公费出国(境)旅游等不正之风。

第二十条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出访必须是知性其主管或分管的业务,不得借故出访。

第二十一条同一单位、同一部门的领导人员,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总部组团出访,原则上根据工作需要,按计划执行,同时严格限制团组人数和在外停留时间。

各单位组团出访,一般团组人数不超过10人。

一次出访一个国家(地区)一般限3至4天,最长不超过6天;两个国家(地区)不超过12天;3个国家(地区)不超过14天;出席国际会议一般不超过7天。

以上天数均含旅途时间。

如工作上有特殊需要,应另行报批。

第二十三条未经集团公司同意,各单位不得擅自邀请外单位人员随团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或接受外单位提出的出访邀请。

第二十四条参加国际会议、出访敏感或热点国家和地区、出访

任务涉及敏感问题的团组,在正式报批前,须征求我驻外使领馆(机构)的意见。

其他团组可不再征求意见,但应在到达出访国家(地区)后即使与我驻外使领馆(机构)保持联系。

第二十五条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

少数受聘继续工作、有技术专长、身体健康的离退人员,如确属工作需要,可批准出国(境)执行公务,其出国(境)经征得原所在单位同意后,可由聘请单位办理。

第二十六条由集团公司审批的出国(境)团组出访前必须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制定团组负责人,研究制定出访任务和计划,了解出访国家(地区)的相关情况,进行外事教育等。

出访团组在外期间,不得擅自更改出访路线及在外停留时间,要遵守外事纪律,听从指挥,保持与我驻外使领馆(机构)的联系。

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即使总结,并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

同时,在回国后一个月内向集团公司外事管理部门提交出访总结或考察报告。

第二十七条根据外交部《关于我劳务人员改持隐私普通护照的通知》(领七函[202*]307号)集团公司派往海外项目长期工作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临时工作或考查人员,办理因公护照出国;其余人员办理隐私普通护照。

第二十八条因公证照由集团公司统一办理、收缴和保管,也可根据有关规定授权有关单位对证照进行收缴和保管等管理工作。

第五章邀请外国人来访

第二十九条根据外交部授权,集团公司可以邀请国(境)。

外相关人员来国内访问或洽谈业务。

第三十条邀请外国人来访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邀请单位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填写《邀请外国人来华请示件》(附件3)和《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附件4);

(二)集团公司外事管理部门审核、编号;(三)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报分管外事领导审批。

第三十一条邀请外国副部级以上政府官员、尚未建交国家的人员、知名度教高的人员及外国新闻从业人员来访,应从严掌握,在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后,由集团公司外事管理部门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邀请外国人来华请示件》,应详细填写邀请外国人员来访的理由与相关细节:

(一)来华人员所在公司名称;

(二)来华人员姓名、性别、职务、国籍、护照号码、护照复印件;

(三)来华目的;(四)在华停留时间;(五)访问城市或地区;(六)费用来源。

第三十三条外事活动结束后,有关单位或部门要及时将邀请外国人员来访及接待、效果情况书面报告集团公司外事管理部门。

第六章外事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三十四条所有涉外人员均须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涉外人员守则》(国发[1992]5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涉外工作中自觉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第三十五条涉外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辨别是非的能力,坚决抵制国内外一切反华势力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所有涉外人员在外事工作中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得越权处理涉外事项。

第三十七条外事活动中,涉外人员应谦虚谨慎,不卑不亢;讲究文明礼貌,注意服饰、仪容。

第三十八条涉外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在涉外活动中要坚持内外有别,保守国家机密。

第三十九条出国(境)团组原则上不准携带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出访,确因工作需要须携带有关资料出国(境)的,应按照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印发《的工作办法》的通知(国保发12号)和印发《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的通知(国保发17号)中的相关规定及集团公司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后,方可携带出国(境)。

在国(境)外期间要高度警惕,防止泄密。

第四十条向外方提供文字资料,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第四十一条外事工作,责任重大。

各级领导人员、各单位外事管理部门必须严格遵守管理规程和外事纪律,对违反外事规程和外事纪

律的当事人、责任人,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同时在1年内停止为其所在单位办理外事事宜。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有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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