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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业务培训资料

 

一、特种设备业务

一、基本知识

1.特种设备概念:

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特设法》99条: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使用本法;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

2.特种设备目录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我区共有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260余家,特种设备10240台(条),其中压力容器5947台,压力管道2706条,起重机械830台,厂内机动车303辆,电梯289台,锅炉165台。

3.特种设备的相关业务

(1)告知: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质监科。

并依法进行安装并及时移交相关安装资料(竣工后三十日);

未办理告知的法律责任:

78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审批中心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办理登记的法律责任:

83条,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检验:

使用单位(到期前一个月前)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不得使用不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设备,及时办理设备停用注销或者变更登记。

(1)监督检验(安装过程的检验):

涉及锅炉、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目前均未涉及)。

仅仅针对设备的安装,有效期一年。

(2)定期检验:

锅炉:

包括外部检验(运行状态检验)、内部检验(停运状态)和水压试验。

外部检验每年一次;内部检验:

2年一次;每3年进行一次。

压力容器:

投入使用后3年进行首次检验。

由检验检测机构根据设备的实际运行状态和安装状况确定,3-6年。

工业管道:

GC1、GC2不超过6年,由检验机构根据安装状况确定;GC3一般不超过9年。

电梯:

1年检验一次

起重机械:

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每年检验一次;

其他的起重机械:

每2年检验一次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每年一次

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每年一次

设备停用后重新启用的、设备移装后的必须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市局决定从现在开始至3月底,对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系统显示超期未检的特种设备进行调查摸底和专项治理。

(4)报废、注销:

(48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5)作业人员:

必须经考核合格持证、并经聘用后方可上岗。

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管理制度。

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6)档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我局建立特种设备“一企一档”,档案包括:

1.设备台账(纸质版、电子版);2.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书盖单位公章;3.现场检查笔录、指令书;4.整改报告,处罚决定等。

此项工作在5月31日前全部完成。

二、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1.检查依据: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国家质检总局2015年5号)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3.检查分类:

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1)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单位:

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2)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

根据国家或地区重大活动及节假日的安全保障需要,针对特定单位、设备和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

(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形势、近期发生的典型事故或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隐患整治等需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自行组织的,对特定的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电梯安全专项整治及攻坚战工作方案、气瓶充装站专项整治行动、抓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情况的监督检查、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检查等)

(三)其他专项监督检查。

针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等实施的监督检查。

4.对检查人员的要求:

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

我局现有监管人员专业性不强,技术力量较弱,且全区化工企业数量多、特种设备增长速度快的实际,建立了滨海区特种设备专家库,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聘请专家开展专业检查,由潍坊金联益康安全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组织专家对辖区特种设备进行检查。

到2016年底已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下一步,针对专家检查的问题,已下达指令书的企业,进行整改。

到期未整改完成的依法进行处罚。

处罚后再整改。

5.检查项目和内容:

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

重点检查“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执行情况。

即落实管理机构、落实责任人员、落实规章制度;设备有使用证、作业人员有上岗证;设备依法检验;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并演练。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

(表5——电梯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表)

类别

检查

项目

检查项

目编号

检查内容

电梯

作业

人员

1

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

使用登记及警示标记

2

是否有使用登记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电梯的显著位置,是否在下次检验期限内

3

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是否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安全

装置

4

电梯内设置的报警装置是否可靠,联系是否畅通

5

抽查呼层、楼层等显示信号系统功能是否有效,指示是否正确

6

门防夹保护装置是否有效

7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入口处急停开关是否有效

8

限速器校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

维保

情况

9

是否有有效的维保合同,维保资质及人员资质是否满足要求

10

是否有维保记录,并经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维保周期是否符合规定

6.检查方式:

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对一个使用单位,至少抽查1台(套)在用特种设备(1、有效避责;2、监管实际,量大面广,监察力量有限)。

其中,专项整治监督检查在市、县级监管部门抽查实施前,应当部署特种设备相关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按照相应检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全部检查);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各级监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带队参加。

7.检查程序:

包括:

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做出记录、交换检查意见、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等。

8.检查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现场检查权。

进入现场进行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调查取证权。

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查封扣押权。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行政处罚权。

对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义务:

检查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要求,保证自身安全。

9.现场监督检查记录

(1)文书格式: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

(2)记录要求:

应当客观、真实的反映检查的情况,文字表述要准确、简洁、合法,而不应带有主观色彩。

(3)记录程序:

1、填写检查记录前,交换意见;2、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3、记录一份交给被检查单位,一份由监察机构存档。

除所附专用文书外,检查使用的调查笔录、通知书、查封扣押文书、封条、续页、案件移送书、送达回证等其他文书,应采用监管部门统一执法文书。

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可以记录在案;拒绝签收相关执法文书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进行送达。

有条件的,可以采取邀请第三方作证、照相、录音、摄像等方式取证。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

检查类别

□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时分至 月 日时分

被检查

单位情况

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

职务:

联系电话:

类别:

□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气瓶充装□经营□其他

抽查设备名称

使用登记代码(产品编号)

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可另附续页)

 

处理措施:

□下达监察指令书□实施查封□实施扣押

     □其他:

被检查单位对检查记录的意见:

签 名:

日 期:

年月日

检查人员:

记录员:

日期年月日

10.《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内容,包括指令书的文书号,被检查单位的名称,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违反的法律规定,责令整改的措施、期限和依据,以及复议和诉讼机构。

(1)监察指令书的要求:

1、事实认定清楚。

2、适用法律准确;3、整改措施合法合理。

(2)不经现场监督检查直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特殊规定:

监管部门的检查人员通过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可以不经过现场监督检查直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监特令[]第号

经检查,你单位(人)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存在下列问题:

上述问题违反了第条

的规定,根据第条、

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个人)于年月日前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关作业资格证不得上岗作业

如对本指令书不服,可在接到指令书之日起60日之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起诉期间,不得停止改正或者停止消除事故隐患。

检查人员签名: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公章或者安全监察专用章)

年月日

备注:

本指令书一式两份,发出部门、被检查单位各一份。

11.扣押、查封

(1)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

(一)在用特种设备存在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有证据表明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

(四)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2)不予查封扣押的情形

(一)隐患当场能够整改的,

(二)因连续性生产工艺及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实施现场查封、扣押的。

(3)查封扣押的程序

对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或扣押前,检查人员应当事先向本监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取得同意。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天。

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经监管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

12.责令停止使用

检查单位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以下严重事故隐患,经现场报告本监管部门负责人同意,检查人员可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特种设备: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13.隐患整改情况复查

(1)复查的时限

(一)被检查单位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的,应当在被检查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后5个工作日之内实施复查。

(二)被检查单位未提交整改报告、未完成整改的,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复查。

(2)复查的方式

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材料核查等方式实施。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整改复查的方式,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3)复查的程序

复查的现场检查程序应当按照本规则关于现场检查的程序规定进行。

(同初次检查程序)

14.检查信息录入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

一般而言,检查信息的录入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即在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中录入。

如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应当在整改复查或者收到整改材料就应录入。

15.检查资料存档

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收集的资料和制作的文书等,是检查行为的重要证据,其本质属于国家机关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材料。

根据《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等规定,对于这些材料,各单位应当及时立卷归档。

同时,归档的材料保存等应当符合《档案法》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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