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集团零星工程甲分包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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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集团零星工程甲分包合同范本

编号:

 

零星工程分包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方:

承包方:

签约日期:

年月日

 

零星工程分包合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项目的零星工程施工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协议条款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二、承包范围和内容:

2.1根据甲方书面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或工作联系单进行施工,乙方施工范围应包括施工图纸或工作联系单中的全部内容。

2.2乙方有责任对已经甲方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或工作联系单进行再次复核,并发现施工图或工作联系单与施工现场不一致或不符合国家规范及标准(包括地方标准、要求)的方面并于工程施工前进行及时的完善。

三、承包方式:

3.1本工程以包工包料、包保修的形式由乙方承包。

包括但不限于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验收等所有与本工程相关的一切工作内容。

四、工期:

4.1本合同乙方承包的零星工程工期根据甲方签发的工作联系单中的要求为准。

4.2乙方对工作联系单中的工期已综合考虑了施工期间的节假日、恶劣气候(包括但不限于强降雨、暴雪、风暴等)、政府部门对施工的限制、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的增加或工程的返工等,除发生下述4.3中情形,工期不予顺延。

4.3以下情形发生在施工关键工期线路上,确已造成竣工日期或控制工期拖延,且该拖延后果确属不可避免,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

(2)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停建、缓建、暂停施工。

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5日内就工期顺延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乙方未按时提出申请的,视为乙方自行放弃工期顺延的申请。

甲方在收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经甲方确认后工期予以顺延。

五、合同价款:

5.1本合同零星工程采用综合单价的方式进行计价(综合单价详见本合同附件工程清单中的综合单价),按实际工程量计算总价,最终以甲方集团审计中心的审计值为准。

5.2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含保险费)、材料费、机械费、装卸费、管理费、各项检验费、临建费、运杂费、垃圾清理及外运费、水电费、利润、各种规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与场内其他单位的配合费、税金、约定年限内的保修费、风险费以及其它所有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相关费用。

综合单价不会因本工程的漏项、计算错误或其他失误而调整,也不会因其他任何方面(包括但不限于材料、人工和机械等的市场涨价及政府的有关调价文件)的差异或变化而调整。

综合单价中有但乙方实际未施工的项目或施工不到位的,相应费用从合同价款中扣除。

乙方不享受优化设计节约的工程造价。

5.3本合同零星工程之图纸及工作联系单中未表明者,若习惯上该部分工作属于乙方工作的,乙方亦应照作且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综合单价及合同价款内。

乙方拒绝该项工作的,甲方自行或安排第三方完成,因此发生的费用×120%在乙方的合同价款内扣除。

5.4合同内的工程价款结算:

工程量按实结算,单价执行本合同综合单价。

六、付款方式:

6.1完成工作联系单或图纸范围内全部施工30日后支付已完工程量的70%。

6.2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30天后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85%。

6.3结算后除留结算造价的5%作为质保金外,结清余款。

64保修金按质保协议书的约定支付。

6.5支付进度款同时甲方有权直接扣除代交水电、甲供材料费(同期用量扣除)、各种罚款、违约金等。

乙方应在甲方每次付款期限开始前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要求的发票并书面提示甲方付款,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相应工程款。

6.7进度款付款比例的调整及奖罚机制:

6.7.1甲方可根据乙方完成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对本合同协议条款中约定的付款方式进行调整:

6.7.1.1实测实量得分80分以上(含),按照合同规定的进度进行付款。

6.7.1.2实测实量得分在80分以下的,每降1分,该阶段的工程款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比例的3%实施延期付款。

直至整改至符合80分以上(含),延期款项在整改后次月上旬支付。

6.7.1.3实测实量得分在70分以下的,乙方须停工整顿,该阶段的工程款,按照合同规定付款比例的50%支付,直至整改至符合80分以上(含),延期款项在整改后次月上旬支付。

6.7.2由于非甲方原因引起的工程进度的延误,乙方滞后完成本工程的,甲方可根据滞后天数给予罚款,并对本合同协议条款中约定的付款方式进行调整:

6.7.2.1工程进度滞后5天内的,每滞后一天罚款1000元,进度款往后顺延10天支付。

6.7.2.2进度滞后10天的,每滞后一天罚款2000元,进度款往后顺延20天支付。

6.7.2.3进度滞后超过15天的,每滞后一天罚款3000元,进度款往后顺延30天付。

6.7.3甲方可根据乙方通过过程控制,提前完成工程进度计划的,按提前天数给予奖励,并对本合同协议条款中约定的付款方式进行调整。

二、标准条款

七、合同文件:

7.1合同文件组成:

(1)本合同协议条款;

(2)双方往来函件及承诺;

(3)中标通知书;

(4)本合同标准条款;

(5)招标文件;

(6)承包方提交的投标书和投标报价表,投标报价清单;

(7)供货一览表;

(8)技术规格及服务要求;

(9)质量保修书及服务承诺;

(10)甲方和乙方商定的其他必要文件。

上述文件存在不一致的,以排列在前的文件优先解释,一般性规定与特殊约定不一致的,以特殊约定为准。

7.2图纸

7.2.1甲方按工程惯例向乙方提供相应图纸若乙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且甲方同意代为复制的,乙方承担复制费用。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图纸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

如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不完整的,乙方应在该项工程或分项工程开工前14日之前向甲方提交补充图纸及资料的使用时间表。

7.2.2甲方对工程的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

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均不得私自对外透露有关本工程的图纸和技术资料的内容。

工程竣工二年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和继续保修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其它全部图纸退还给甲方。

7.2.3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发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乙方应予执行。

7.2.4工程开工前乙方应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配合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指出图纸上任何不符国家强制性规范、施工质量和安全、施工常规、惯例或规范之处,以及设计图纸中错、漏、碰问题,并做好各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

如乙方未能在施工该道工序前10天发现、协调、解决好此类矛盾、问题而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期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3工作联系单

工作联系单作为本合同项下零星工程的施工依据,应明确施工范围、技术要求并加盖甲方公章,未加盖甲方公章的工作联系单不作为工程的结算依据。

7.4适用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1)本工程适用国家现行的专业技术规范和施工规范;

(2)本工程适用工程所在地专业建设标准要求;

(3)工程联系单或图纸里双方约定的工程技术标准和要求;

(4)其他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规程。

八、合同价款的结算依据和原则:

8.1本合同零星工程价款的结算原则:

工程量以验收合格的完工量按实结算,单价执行本合同综合单价。

8.2工程联系单范围外工程价款的调整原则:

8.2.1如甲方指派工程项目工作内容在附件清单报价中有的,则套用该子项目清单中的综合单价;

8.2.2如甲方指派工程项目工作内容在附件清单报价中没有的,且甲方未通过其他文件予以确认的,则执行年的《省建筑工程计价表》、《省安装工程计价表》及其相配套的费用定额和国家、省、本市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文件,取费级别为三类工程费率取费,该部分单项设计变更及签证的主材单价由甲方认价,辅材按当月本市造价信息,发生拆除费用套用现行修缮定额并按配套相关费用定额和文件进行计取费用;发生零星用工或点工按元/工日计取。

依据以上约定计算的费用,按照%的下浮率下浮后作为调整的合同价款。

以工程施工开始日前颁布的文件为准。

8.3经甲方加盖公司公章批准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及现场签证可以调整合同价款。

因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签证(须附有签证前后的对比照片)所发生的费用经甲方审查批准(须加盖甲方公章)后予以调整,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后一并结清,施工期间内不予支付该调整费用。

8.4就本工程因设计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部分,乙方须在该部分工程完工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提交完整、合格的变更、签证资料,逾期提交的或所提交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视为相应费用已含在其它综合单价内,不予调整。

8.5乙方按合同规定提交的变更、核定单、签证报价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可靠。

经核实,如发现乙方上报的变更、核定单、签证报价资料有意弄虚作假,则该份变更报价资料甲方不再认可、办理。

8.6若甲方需在工作联系单约定的标的或工作量以外委托乙方完成一定工程或工作量,应以正式书面形式将具体工作范围、价款、完成时间、付款进度等主要内容通知乙方。

若无正式书面委托,甲方不予结算。

8.7本工程竣工备案后28天内,乙方须将详细、完整、合格的结算资料呈交给甲方,乙方逾期未能提交的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则该部分资料所对应的费用甲方不再认可。

乙方需要报送的结算资料如下:

8.7.1工作联系单;

8.7.2经甲方加盖公章确认的竣工验收证明;

8.7.3经甲方加盖公章确认后的竣工图纸、扣款单及明细、甲供材料领用清单;

8.7.4经甲方加盖公章签字确认后的变更签证单(原件)和各种奖罚单(如有);

8.7.5经监理公司、甲方工程部共同签字确认后的甲方造成的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的工期顺延的工期顺延证明(如发生顺延);

8.7.6根据竣工图纸和变更签证计算的工程量计算书和结算报价书(含电子版)、合同书;

8.7.7认质认价资料;

乙方必须安排专门人员密切配合甲方进行结算核对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结算审核工作,否则,由此造成的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最终结算价以甲方集团审计中心的审计值为准。

8.8工程结算最终结算价以甲方的集团公司审计中心审计值为准。

甲方在收到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后6个月内完成结算审核。

8.9乙方所报结算不得弄虚作假,若乙方递交结算值与最终审定值差额超过5%的,则按核减额的10%由承包单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10凡是在签证、结算等过程中发现乙方与甲方人员之间发生不正之风、弄虚作假的,乙方支付5万元/人·次违约金予甲方,同时甲方有权直接按照超出部分的120%扣除工程款。

九、工程质量与验收:

9.1工程质量标准:

9.1.1本工程需要达到的质量标准为:

合格标准。

验收分数达到国家验收标准的85分以上。

9.1.2乙方承诺,由乙方完成的工程不会影响本工程整体建筑申报并被评定为杯工程,否则,乙方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9.1.3乙方承诺,为使工程达到杯验收标准而需增加的额外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综合单价及合同价款内。

9.1.4达到合格工程验收标准。

达不到该标准的,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

9.1.5本合同对工程分部、分项、单位工程质量“合格”标准的定义如下:

(1)分项工程:

1)合格

①保证项目必须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②基本项目抽检的处(件)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规定;

③允许偏差项目抽检的点数中,建筑工程有70%及其以上、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有80%及其以上的实测值应在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2)分部工程

合格: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

(3)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

①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应全部合格;

②质量保证资料必须合格并齐全;

③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应达到70%及其以上。

合格工程标准(若有更新,则执行新版本)见***-GF-2010《***控股集团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上下册、***-SC-2010《***控股集团施工操作手册》上中下3册、***-SC-2010《***控股集团施工技术标准》上中下3册,以上规定中没有的,执行相应国家规范标准。

9.1.6样板施工及其特别约定:

(1)乙方必须先施工样板,经甲方、监理确认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

甲方对样板的确认不是对工程质量最终的确认,最终须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验收。

(2)乙方未能按照本条款约定先施工样板的,甲方有权暂停乙方的工作,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拆除已经完成施工的工程,因此造成的损失及延误工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且如因此对非乙方承包工程(含甲方及其它施工方)造成损失和工期延误将由乙方承担。

9.1.7本工程竣工验收时,经验收如不能达到合格工程验收标准,乙方负责自费返修直至符合合格工程验收标准,且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乙方除须据实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外,还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①针对各分部分项的验收、综合竣工验收,若第一次验收达不到合格工程验收标准、乙方返工后经第二次验收才达到合格工程验收标准的,乙方须按结算工程总价款的1.5%支付违约金【合同决算价*1.5%】;若经第二次验收仍达不到合格工程验收标准、乙方返工后经第三次验收才达到合格工程验收的,乙方须按结算工程总价款的3%支付违约金【合同决算价*3%】。

②经乙方整改后,工程未达到合格工程验收标准的,乙方无权取得工程价款,且乙方须赔偿发包人因此导致发包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③乙方施工过程中有关工程质量的违约执行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

9.1.8无论甲方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解除乙方对自己承包工程的质量所负的责任,除非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原因引起的,而此类质量问题乙方须及时通知甲方。

在采用乙方设计的施工图施工时,所引起的设计质量责任由乙方承担。

9.1.9发生质量问题,按给发包人或购房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双倍支付违约金。

此款在工程保修金中扣除。

保修金不足以支付违约金的,由乙方另行赔偿。

9.1.10上述质量问题,导致本工程被确认为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则乙方除不能取得该部分工程相应的工程款外,还须赔偿对发包人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9.2施工过程中必须服从甲方以及监理公司的监督、管理。

无论工程材料设备是由乙方执行采购供应或是由甲方采购供应,均不解除乙方所负的对工程的全面质量责任,乙方应该对各种材料、设备按规范、规程进行检查,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用于工程。

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材料、设备用于工程的情况,均由乙方承担应有的责任。

9.3乙方必须严格按现行的施工操作规范和施工图以及施工程序进行施工,并在本分包合同签定后7个日历天内向甲方、监理递交详细的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时必须接受甲方、监理及当地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并承担一切因质量问题或缺陷造成的损失。

9.4标高误差超出国家验收规范或图纸要求的,乙方须无条件整修至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由此引起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9.5本工程经整改后被认定为不合格的,乙方不能取得本工程的工程款,并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工程款,同时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9.6发生以上条款约定情形的,以甲方所拍照片或监理公司出具的证明或物业公司出具的证明为准,无须乙方认可或确认,但乙方能够证明甲方照片是伪造的除外。

9.7检查和返工

9.7.1乙方在施工现场必须配备合格、齐全的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进度保证体系,并按甲方提出的要求进行修改。

9.7.2乙方应按有关规范、设计要求及甲方工程师的指令进行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及时根据要求向甲方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并按检查结果进行整改。

甲方建立专职质量检查验收,对不合格产品采取砸碎制。

9.7.3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一经发现,乙方应按甲方或监理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凡乙方没有严格按照甲方分部分项验收程序施工的,乙方除无条件免费整改外,还须向甲方支付500元/次的违约金,弄虚作假的向甲方支付1000元/次的违约金。

9.7.4上道工序未验收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坚决不允许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验收程序如下:

施工单位必须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由监理单位验收,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后再由甲方工程部验收。

乙方不履行先自检义务或弄虚作假的,须按照1万元/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严格按照验收程序对乙方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切实落实自检、互检、专检,做到按程序验收,针对防水渗漏、不同材料之间的开裂等细部的通病问题分别适用不同的验收表格,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事项应限期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须经监理、甲方验收合格并签字后(乙方应在验收前向甲方提交三检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监理验收不合格,进入下道工序的,每次乙方支付违约金500元,弄虚作假的向甲方支付1000元/次的违约金,并且暂停支付该期进度款,直至甲方确认该工程合格为止;本合同定义的关键工序主要包括:

9.7.4.1基础处理、路面施工及规范、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关键工序;

9.7.4.3施工结束后、交付前均应进行闭水试验,并经验收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

9.7.4.3为保证施工质量,在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如本条所述相关工序),乙方应先报施工方案经甲方确认,乙方先施工样板(市政道路基础、路面等),样板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按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否则,甲方可要求乙方返工,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均由乙方承担。

9.7.5开工前,乙方需复核测绘院移交的点位,复核后如果再出现点位错误,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9.7.6乙方应按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设置专门的监控测量岗位,完成工程所有的监控测量工作,并积累完整的技术资料。

9.7.7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对每一分项完成后进行全面检查监督,同时须服从甲方对专项验收、综合验收、工程与物业交接等重要节点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并接受相应奖励和违约处罚。

9.7.8施工过程中每日应清理场地,做到工完场清,否则每次罚款1000元,并承担相关清理费用的120%,工程竣工后的场地要进行清理(包括施工范围内临时的生产和生活设施拆除等),并将地面清扫干净,该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9.7.9甲方在乙方材料进场、施工、验收过程中或竣工后,发现乙方对施工工艺上偷工减料的,按照检查到的最小实际尺寸与国家规范规定的尺寸比例,就该部分工程的全部按照80%进行结算;凡不按规范施工,减少施工工艺环节的,按定额扣减相关费用的120%。

本工程保温材料的厚度及施工工艺严格以图纸及国家规范的要求为准。

9.7.10甲方在任何时间均有权对已完工工程的不少于1%进行破坏性抽检。

9.8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9.8.1隐蔽工程项目及检查内容要求详见合同附件。

隐蔽工程需在甲方现场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验收,验收报告经甲方代表验收加盖甲方公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甲方的现场验收不减轻或免除乙方任何就质量应负的责任。

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质量问题及工程隐患而甲方在验收时没能发现的,由乙方负责免费整改。

所延误工期不予顺延。

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所造成损失的120%。

9.8.2甲方对乙方隐蔽工程若有质量疑问时,可委托专业测量机构检测,如检测结果符合质量验收要求,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

如检测结果不能满足验收要求,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对乙方进行索赔的权力。

9.8.3无论甲方和监理是否已经验收,当其提出对已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复测,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修复。

检验合格后,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并承担不合格工程造成的责任。

9.8.4为方便维修,乙方应在工程隐蔽前,按照甲方的要求建立道路、水电管道、燃气管道竣工图,详细记录各种管线的具体位置和详细尺寸。

9.8.5严格分部分项隐蔽工程验收制度,未执行分部分项隐蔽验收的按每个作业段、每个作业面承担1000元/次的违约责任,弄虚作假的承担2000元/次的违约责任。

9.8.6乙方须按规范及图纸要求对相关地块进行夯实,并达到规范要求,否则,视为质不合格,乙方承担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

十、材料设备供应(材料、设备清单,包括品牌、数量、规格、品质等相关要求详见附件):

10.1本工程材料设备供应要求,所使用的材料设备均应使用合格产品,且不低于地方性品牌。

10.1.1所有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验收标准及政府有关规定,相关材料和设备如按有关规定需进行检测的,均由乙方负责送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材料的送检抽样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且须由甲方或监理在场监督执行实物封样机制(对一些涉及到材质、款式、颜色、工程质量的物资,在选定前必须进行封样,包括但不限于管材管件等均需封样),送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检验费由乙方承担。

10.1.2不论是甲方采购材料还是乙方自行采购材料,供应商必须是有资质、有实力、地方品牌以上、AAA企业,所有材料均须达到国标,如没有国标的,执行行标。

10.1.3乙方应提供自购材料及认质认价材料的符合合同要求的合格证、质保书、试验书,在完工前按甲方要求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

本合同属于甲方供应的材料见合同附件。

除合同规定的甲供材料外,甲方有权对任何材料品牌、质量等做出要求,为确保质量,必要时甲方可指定厂家,再由乙方签订采购合同。

甲方和厂商商定的价格作为最终的材料结算价,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否则此部分材料改为甲供的方式,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此部分材料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该款在当月进度款中扣除。

10.1.4正负误差超出国家验收规范的,乙方须无条件退换至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由此引起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10.1.5甲方发现乙方采购或使用不符合设计、规范或合同规定标准要求、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承诺、封样标准的主辅材料设备,可要求由乙方负责拆除或重新采购,且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0.1.6如使用未在合同及附件中约定的材料时,或在施工中需要更换材料的种类,甲方有权重新确认此部分材料采用何种方式供应,乙方无条件接受。

10.2对于甲供材料及甲方认质认价材料

10.2.1属甲方供应及认价范围内的材料,其数量、规格、到货时间,乙方应在图纸会审后15日内编制计划并报甲方采购(如乙方需要补充或修改采购计划,应在甲方就该材料进行招标前60天提出),乙方不及时上报,每拖延一天,须向甲方支付300元违约金,因此延误工程进度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上报数量或规格有误,造成供货及施工的损失,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供应以及认价范围内材料在结算时,工程量按图纸计算,损耗套用定额及本合同规定的理论用量,属乙方超额订购或使用的由乙方负责;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甲供或认价范围内的材料数量、规格的变化,乙方应在收到变更通知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以上资料上报书面资料三份,电子文本一份。

10.2.2甲供材料(如有)进场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货物运到现场后,乙方负责卸货,并在6小时内组织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含部分不合格),乙方有责任要求甲方在48小时退货,在48小时内承担保管责任;逾期未验收,视为乙方已验收合格,相应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对甲供材料的装卸、保管等,乙方不收取任何费用。

10.2.3乙方在甲供材料的收货、验货、搬运、仓储、安装、成品保护过程中损坏甲供材料的,应负相应的经济赔偿及工期索赔等责任。

10.2.4甲方供货合同的货款,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验收合格单后才能向供应商支付(如乙方未按合同规定进行验收的除外)。

甲方与乙方按下列办法清算甲供材料:

认价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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