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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知识电力建设监理管理相关

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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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制度,加强对电力工程建设的质量、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既是高智能、管理型的中介组织,又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应坚持公平、公正、诚信、守法、科学的原则。

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对火电或送变电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第三条电力工程建设临理的依据是国家法、法规政策及有关主管部门、原电力工业部或国家电力公司颁布的标准、定额和经过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文件以及依法签订的项目监理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有关协议等。

  第四条根据电力工程的特点,承担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取得原电力工业部或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或《监理许可证书》,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第五条从事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

  第六条由国家电力公司及子公司控股的电力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电力公司及子公司控股的常规火电、洁净煤发电、核电(常规岛部分)、送变电、热电联产等新、扩、改建工程,其他电力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

  第八条国家电力公司对国家电力公司及子公司控股工程的监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有关规定、办法和范本等。

  

(二)负责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监理单位的电力建设监理资质管理。

  (三)负责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火电电、送变电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的培训管理和资格管理。

  (四)指导、监督和协调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五)管理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招投标工作。

  (六)负责管理电力建设监理信息网工作,组织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的总结和经验交流等。

  第九条各电力集团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对所辖范围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进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所辖范围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三)负责所辖范围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的培训和资格管理。

  (四)监督所辖范围电力工程建设监理项目的实施。

  第十条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的关系是两个独立法人间的委托合同关系。

监理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原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标准及关合同等规范项目法人和承包商的行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监理单位及监理业务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原电力工业部、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依法经营,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诺接监理业务。

  第十二条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由项目法人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择优选择。

监理招标一般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并正式确立项目法人之后进行。

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需要,项目法人可以选择一个监理单位对工程的全过程进行监理,也可以选择几个监理单位对不同业务内容和范围分别监理。

当选择几家监理单位时,需明确一家总牵头单位组织制定现场有关管理制度、规定和监理规划等,并负责工程协调工作。

招投标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严禁压价竞争,要参照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火力发电、输变电工程监理招标程序及招标议论范本》和监理大纲范本编制招标文件;按照有关电力工程监理招标管理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实行监理回避制,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商不得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主管部门;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商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设计单位对其所设计的项目不得进行咨询和监理。

100兆瓦及以上火电、核电(常规岛部分)、220千伏及以上送变电工程禁止在同一管理单位内部进行监理,即尚未进行公司制改组改制、行政上隶属于网省公司的监理公司不得该网省公司投资控股的项目。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必须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包括:

监理范围、内容及深度、双方权利和义务、监理酬金、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合同文本参照《火力发电、输变电工程监理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合同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合同。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所承接的业务,经签约后,不得转让、分包。

如需与其他单位合作监理需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合作双方共同与项目法人签订监理合同。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成本、进度;进行工程建设信息管理、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国家电力公司颁布的有关示范文本编制具体的工程建设监理大纲、规划、细则等。

  第十七条电力工程监理的工作范围:

  1.与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方案讨论,核查是否符合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设计批准文件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

重点是技术方案、经济指标的合理性和投产后的运行可可靠性。

  2.参加主要辅机设备的招标、评标、合同谈判工作。

  3.参加初步设计图纸方案讨论,核查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文件(如有必要时,也可对主要计算资料和计算书进行核查)及施工图纸,是否符合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文件及有关规程、规范、标准。

  4.核查施工图方案是否进行优化。

  5.参与对承包商的招标、评标,负责编制有关招标文件并参加合同谈判工作。

  6.审查承包商选择的分包单位、试验单位的资质并提出意见。

  7.参与施工图交底,组织图纸会审。

  8.审核确认设计变更。

  9.督促总体设计单位对各承包商图纸、接口配合确认工作。

  10.对施工图交付进度进行核查、督促、协调。

  11.主持分项、分部工程、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评。

  12.主持审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核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13.协助项目法人根据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监督检查承包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与措施。

监督检查承包商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

参加由项目法人组织的安全大检查,监督安全文明施工状况。

遇到威胁安全的重大问题时,有权发出“暂停施工”的通知。

  14.根据项目法人制定的里程碑计划编制一级网络计划,核查承包商编制的二级网络计划,并监督实施。

  15.审批承包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16.审查承包商质保体系文件和质保手册并监督实施。

  17.检查现场施工人员中特殊中种持证上岗情况,并监督实施。

  18.负责审查承包商编制的“施工质量检验项目划分表”并督促实施。

  19.检查施工现场原材料、构件的质量和采购入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并对原材料、构件的供应商资质进行审核、确认。

  20.制定并实施重点部位的见证点(W点)、停工待检点(H点)、旁站点(S点)的工程质量监理计划,监理人员要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

停工待检点必须必监理工程师签字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

  21.参加主要设备的现场开箱验收。

检查设备保管办法,并监督实施。

  22.审查承包商工程结算书,工程付款必须有监理工程师签字。

  23.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

  24.主持审查调试计划、调试方案、调试措施。

  25.严格执行分部试运验收制度;分部试运不合格不准进入整套启动试运。

  26.参与协调工程的分系统试运行和整套试运行工作。

  27.主持审查调试报告。

  第十八条编制整理监理工作的各种文件、资料、记录等,合同完成或终止时交给项目法人。

  第十九条建立工程项目在质量、安全、投资、进度、合同等方面的信息网络,在项目法人、设计、施工、调试等单位的配合下,收集、发送和反馈工程信息,形成住处共享。

  第二十条协助项目法人编制项目的年度资金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师负责制。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接的监理业务,设立由总监理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所组成的项目监理机构。

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在现场设立常驻监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

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履行各自监理职责并向总监理师负责。

总监理师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项目法人不得擅自变更总监理师的指令。

总监理师有权建议中止工程承建单位合同,撤换承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人员。

在监理合同签订生效后,由总监理师组织编写监理规划,报项目法人批准后实行。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必须在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前,将监理单位、监理的范围、总监理师的姓名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各承包商,并在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总监理师也应及时将其所授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有关权限,书面通知各承包商。

总监理师变更时,须经项目法人同意并通知各有关承包商。

各承包商应为监理单位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并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有关记录、报表等各种资料。

  第二十三条在工程建设监理实施过程中,由总监理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监理细则,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必须记好监理日志,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抽项目法人书面报告监理情况,工程完工后向项目法人提交监理报告,并抄报国家电力公司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可将承包商在工程中的不合格项分为处理、停工处理、紧急处理三种,并严格按提出、受理、处理、验收四个程序实行闭环管理,监理人员对不合格项必须跟踪检查并落实。

工程质量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并签字,未经监理工程师的签字,主要材料、设备和检配件不准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准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准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准进行工程验收。

  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与承建单位在执行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总监理工程师协调解决,经协调仍有不同意见,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

第四章监理酬金 

  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监理是有偿服务。

监理费与监理范围、深度和监理业绩挂钩。

在执行本办法界定的工作范围与深度时,其监理酬金按国家电力公司制定的《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费和项目法人管理费调整办法》执行。

具体监理费用由项目法人根据所委托的监理内容招标确定,并写入监理合同。

  第二十七国外监理机构的监理酬金和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的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酬金可参照国际惯例计算,并在监理委托合同中确定。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超越资质等级或者超越监理业务范围承接监理业务的,或者转让监理业务的,收回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损害国家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责令改正,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收回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不按照监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业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按规定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收回资质证书;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或者其他监理人员违反本规定,工作严重失职或者发出错误指令,造成重大伤亡事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未达到质量要求,予以签字认呆的,收回《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电力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注:

原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1999年12月7日国电公司以国电火[1999]188号文正式印发此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费和建设项目法人管理费调整办法

 1.总则

  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电力工程监理大纲、规划、细则等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价费字[1992]479号文,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新、扩、改建并由国家电力公司系统控股的单机容量50~600兆瓦级火电工程、35~500千伏送变电工程和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

其他电力工程可参照执行。

  1.3.电力工程监理费和建设项目法人管理费按照“四控制”(质量、投资、进度、安全控制)、“两管理”(合同、信息管理)、“一协调”(协调业主和承包商关系)和“小业主、大监理“的原则调整。

  1.4.本办法对监理费的计取起指导性作用,各工程的监理费应视具体情况由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在监理合同中确定。

  2.监理费的内容

  2.1.调整后的监理费对应的监理范围为:

从施工准备直至移交试生产。

  2.2.监理费用包括监理人员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办公费、差旅费、现场补贴、公司篮球赛费、现场必备的检测设备和交通工具合理的购置及使用费用和现场的住宿费、电话费等。

项目法人应为监理方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及生活、通讯条件。

  2.3.电厂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的工程监理费,按照铁道、交通等行业的有关规定,计列在相应的单项工程概算中。

  3.监理费标准

  3.1.火电、变电工程监理费标准

  火电、变电工程监理费=(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费率

  3.1.1.火电工程监理费费率(见表一)

  表一:

(%)

 

单机容量(兆瓦级)

本期规模

50

100

200

300

400

两台

1.98

1.70

1.56

1.44

1.35

两台以上

1.60

1.40

1.30

1.20

1.10

 

  3.1.2.变电式程监理费率(见表二)

  表二:

(%)

电压等级(千伏)

110

220

330

500

费率

5.50

3.60

3.30

3.00

  表一、表二注:

  

(1)火力发电工程新建、扩建一台按两台费率乘1.1系数。

  

(2)计算基数以建筑、安装工程静态投资扣除交通运输工程及生活福利费用(生活福利工程每平方米造价中应综合考虑监理费)。

  (3)进口部分主材按国内同类型材料预算价格计算。

  (4)采用国产设备项目,按本办法执行;成套进口设备项目,按本标准乘1.1系数。

  (5)外方独资项目监理费可参照国际惯例。

  (6)35千伏变电所监理费按每站5~10万元计列,箱式变电站每站1~2万元计列。

2.送电工程监理费标准(见表三)

  表三:

单位:

万元/千米

电压等级

单回路

同杆(塔)双回

500千伏

1.48

2.07

330千伏

1.05

1.42

220千伏

0.84

1.09

110千伏

0.45

0.50

35千伏

0.25

0.30

  表三注:

  

(1)本标准地形按平地、丘陵考虑,河网泥沼、一般山地按本标准乘1.1系数,高山大岭按本标准乘1.2系数。

  

(2)特殊大跨越工程,按安装工程费1.4%~1.8计算。

  (3)穿越城区电网工程,可根据其施工难度,按本标准乘1.1~1.2系数。

  (4)直流线路工程参照交流线路工程标准执行。

  4.监理费与监理考核、奖励办法

  4.1按以上标准计算的总监理费,列入工程概算的其他费用中。

其中80%作为基本监理费,另外20%按以下原则予以考核兑现。

  4.1.1建设期建设质量、工艺满足达标投产要求,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支付总监理费的3%。

由于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单位意见,导致建设质量、工艺不能满足达标投产要求的,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4.1.2工程按合同工期完成,支付总监理费的3%。

由于业主方、不可抗力原因及设备供应商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监理费不予扣减。

  4.1.3在工程监理范围内未发生由于施工安全方案、措施造成死亡或重大设备事故,支付总监理费的3%。

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意见造成安全事故,不作为监理责任。

  4.1.4静态投资能得到控制,支付总监理费的3%。

因业主提高标准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静态投资超支,监理费用不予扣减。

  4.1.5“二管理、一协调”内容具体、落实得力,分别支付总监理费的3%、2%,否则扣除。

  4.1.6工程全部实现达标投产,支付总监理费的3%,否则扣除。

  4.2奖励

  4.2.1工程获得省、部级优质工程奖,按总监理费的3%奖励。

主体工程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按总监理费的5%奖励。

若其中一个单位工程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按总监理费的2%奖励。

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总监理费的5%。

奖励费用从工程节余或工程移交后的生产成本中支付。

  4.2.2工程因监理建设被采纳而节约投资,方案性建设按节约投资额有2%~3%奖励;施工图阶段监理按节约投资额5%~8%奖励。

奖励费用由受益方案承担。

  5.监理费调整后,对原电力工业部电建[1997]177号文中建设项目法人管理费取费标准相应做以下调整:

  发电工程:

乘0.85系数

  变电工程:

乘0.85系数

  送电工程:

乘0.90系数

  6.附则

  6.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6.2本办法由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额站负责解释。

  注1999年12月7日,国家电力公司以国电火[1999]677号文印发。

供电所线损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线损率是供电企业的一项重要经济技术指标,也是衡量企业综合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根据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实行县(市)乡(镇)电力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电所线损管理范围为配电线路、配电变压器和低压线路的电能损失、电压损失和无功损耗。

第三条线损管理的目的是优化电网结构,合理调配负荷,实现最佳的经济技术指标。

第二章技术指标

第四条电能损失率指标:

1.配电线路综合损失率(包括配电变压器损失)≤10%

2.低压线路损失率≤12%

第五条线路末端电压合格率≥90%

1.配电线路电压允许波动范围为标准电压的±7%。

2.低压线路到户电压允许波动范围为标准电压的±10%。

第六条功率因数指标:

1.农村生活和农业线路COSФ≥0.85;

2.工业、农副业专用线路COSФ≥0.90。

第三章指标管理

第七条供电所管辖高低压线路都应进行理论计算机,用于电网的建设、改造与管理,使线损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1.配电线路损失以线路出线总表和与线路连接的变压器二次侧计量总表为考核依据;

2.低压线路以配电变压器二次侧计量总表和该变压器所接低压客户计费表为计算考核依据。

第八条县供电企业每三个对高、低压电网进行一次理论线损计算,根据各供电所的电网结构、负荷量和管理现状,每年制定一次高、低压线损指标。

供电所再分解到每条线路、每个电工组和用电村。

电能损失的考核按年、季、月考核,月度电能损失波动率应小于3个百分点;分线路、分电压等级同步考核。

第九条高、低电网的建设、改造前应进行理论线损计算,在达到最大设计负荷时应满足线损指标的要求。

在理论线损的基础上并考虑合理的管理线损,制定线损指标。

第十条电压损失的考核以电压自动记录仪对电压的记录作为考核依据,记录仪设在线路末端。

配电线路以变电站的母线为单位设置监测点。

低压线路每百台区设一电压监测点。

功率因数以配电线路为考核单位。

第十一条线损完成情况要与经济责任挂钩,奖优罚劣,严格考核和兑现。

第四章降损技术措施

第十二条农村变电站和配电台区的设置,应选在负荷中心,坚持多布点、小容量、短半径的原则。

第十三条优公电网结构,缩短供电半径。

降低线路损失。

1.配电线供电半径≤15千米;

2.低压线路供电半径≤0.5千米。

第十四条淘汰高耗能变压器;合理选择变压器容量,提高变压器负载率。

第十五条优化无功补偿,坚持就地分散补偿和线路集中补偿相结合的原则。

线路集中补偿的补偿点应根据负荷分面及线路长度确定,并备有调峰的补偿设备。

第五章降损措施管理

第十六条县级供电企业要建立对供电所的线损管理制度,供电所设专责人,从事线损统计、分析、考核和其他线损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建立线损分析例会制定,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对以后的线损进行预测,制定降损措施。

第十八条建立同步抄表制度,实行高压、低压计量表同步抄表,尽量消除因抄表时间差出现的线损波动。

第十九条建立定期母线电能表平衡制度,母线电能表不平衡率<2%。

采取多级电能表平衡方法,分析线损,监控表计运行。

第二十条建立计量管理制度,明确计量表的管辖权限,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提高计量准确度。

第二十一条加强营业管理,杜绝估抄、漏抄、错抄、违章用电、计量事故、错误接线,加强打击窃电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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