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暂行规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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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暂行规定Word格式.docx

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六、应根据办学规摸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专职

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务人员资格证书。

七、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适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八、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九、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籍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十、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

,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

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第七条自行筹资建校舍尚有困难的职业培训学校,可以租赁现有闲置的校舍或其他单位的适用场地、用房;

但须有具法律效力的契约,并且租期不少于3年。

第八条职业培训学校不得租赁、更不得借用以下房产做为校舍:

1、临时性简易建筑;

2、危房、厂房、民房;

3、从事正常教学活动的中小学及其他学校的教学用房;

4、其他不适于教学活动的房屋。

第三章办学资格与申请

第九条申请举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分筹办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

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

正在建设的,可以先申请筹办,待建设完成且达到设置标准后,可申请正式建校。

职业培训学校在筹办期间,不允许招生。

第十一条申请举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

并填报《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附件一):

一、申办报告。

内容包括:

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开设专业(职业、工种)、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资产、经费来源与使用。

二、学校的章程。

应当包括以下主要事项:

l、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人员组成应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和《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提交的学校章程应符合《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并由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组成人员签名)

三、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1、个人举办的提供身份证件、个人简历、资格证件;

2、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举办的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证等),并提供拟任培训学校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及复印件、个人简历和资格证件。

四、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及有效证明文件(或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并载明产权。

五、属捐赠性质的学校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六、培训学校组织机构,拟任校长、主要行政负责人、专职教师、拟聘兼职教师的名单和每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学历证、职称证、上岗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学校决策机构报审批机关核准(填报《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校长批准表》附件2),其任职条件:

l、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具备良好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

具有完全的政治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

2、热爱职业培训事业,具有较强的学校组织管理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文凭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4、具有2年以上教育或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规定;

能按《职业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开展职业培训;

5、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和办学开办费用验资报告、办学经常费用的来源渠道证明文件。

八、职业培训学校发展规划。

九、办学场地证明文件:

包括土地使用、校舍使用的有效证明文件。

属举办者所有,提供房产证件;

属租赁校舍的须提供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

十、联合办学的应提供联合办学协议,载明各自的职权和义务等事项。

第十二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规范的名称,应体现行政区域、字号和“职业培训学校”三部分组成,即:

统一使用“某某(县或市)某某某(字号)职业培训学校”。

学校名称不得违反《商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冠以“国际”、“中华”、“全国”、“全省”等字样。

冠以“山西”字样的,须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一般不以举办者的姓名和专用名词冠名。

捐赠者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以捐赠者姓名或名称冠名。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审批。

举办实施初级职业技能水平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办学所在地县(市、区)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管理;

举办实施初、中级职业技能水平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办学所在地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管理;

举办实施高级及其以上职业技能水平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经办学所在地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管理。

中央直属和省属单位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管理。

跨区域设立(个人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举办者所在地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证明,由办学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抄送同级教育行政和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

的规定,举办者根据学校具备的条件,向审批机关提交筹设或正式设立申请及所规定有关材料。

审批机关接到办学申请后,履行下列程序:

1、受理。

对举办者按规定提供的申办报告、法人资格或法人条件、学校章程、决策机构人员名单、场地和资产有效证明文件,校长、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等文件材料齐备的,审批机关正式受理。

2、审查。

依据本规定“第二章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对举办者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有短缺或不完整的,通知举办者限期补充。

对申报材料审查无异议,通知举办者填写《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3、考察评估。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组,按照设置标准对举办者的教室、实习场地、设施设备、学生食堂、宿舍及活动场所筹办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对举办者提交全部材料的有效性和办学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写出考察评估报告,提出能否设立的意见。

4、批准发证。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设立的职业培训学校,依据专家评估组的考察评估报告,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批准,将批准文件发给申办者,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对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将申办材料及时退给举办者。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合法证件,分正本和副本。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将办学许可证的正本放置在主要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

办学许可证的内容若有变更,由发证机关在副本中注明,并换发。

办学许可证正本。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机关颁发。

第十六条经审批设立的职业培训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凭《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批准成立的文件及审批机关出具的证明,到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到银行开设帐户,将办学注册资金转入学校银行帐户;

到公安部门办理公章和财务章的刻制,印章样式应报审批机关备案,方可启用。

同时到质量监督局办理代码证,到民政部门办理民间非企业法人资格登记。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对下列事项应及时向审批机关备案:

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培训学时、制订的教学大纲和计划;

二、学籍管理、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和教学管理制度;

三、招生简章和广告;

四、理事会或董事会成员、学校校长变更及校址搬迁、修改后的学校章程;

五、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决定、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年度财务状况及负债表、损益表。

第十八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要真实准确,如实发布学校的名称、地址、专业设置、培训层次、培训形式、培训期限、收费标准等内容。

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发布。

未经备案发布或发布虚假广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根据市场就业需求,自主设置专业、自主开设课程,应将职业道德和职业指导、就业指导作为必修课程列入教学内容。

经培训合格者,发给省劳动保障厅统一监制的《山西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结业证》。

招收职业资格(技术等级)培训的学生,要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或职业规范(技术等级)标准制订教学计划。

经培训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合格,可发给《山西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和国家《职业资格证》。

第二十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根据办学成本自主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报物价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备案并公示后,方可向培训者收取费用。

学校因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等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学生退学的,应退还所收的全部费用。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建立严格的收费和财务管理制度;

要依法设立财务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独立建立银行帐户、设立帐簿,严格财务制度。

从事会计、出纳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会计资格证。

每年末,财务收支情况应委托会计师事物所依法审计,并主动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实行年检和评估制度,年检每年进行一次,评估每三年进行一次。

年检和评估由审批机关组织专家小组,对学校办学条件、资质资证、管理水平和培训质量等进行检查和客观公正的评价。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并将年终考评、评估和监督情况做好记录,由年终考评、评估和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

年终考评和评估情况要向社会公布。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如有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行为之一的,审批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合并或举办者的变更,在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按申报设立的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名称、层次和法人代表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按申报设立的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收回并销毁印章;

通知同级登记机关撤消登记,向社会予以公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我省内办学或合作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1

编号:

山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申请单位(个人)

法人代表:

申请日期:

年月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按办学层次一式五份(初级)、四份(中级)、三份(高级),申请单位(个人)、审批和备案机关各一份;

二、呈报本表时,须附申办职业(工种)的培训大纲、教学计划及所选用的教材;

三、个人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主管部门意见一栏”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办事处填写;

四、本表中“学校名称”,是指经审批机关批准符合规定要求的规范名称,由审批机关填写;

五、本表一律打印。

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申请单位(个人)

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申请内容

培训对象

培训规模

培训形式

 

培训工种或专业

培训目标

培训期限

所选用教材

人员情况

教职工总数

专职教师:

兼职教师:

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姓名

职务

职称(等级)

文化程度

专(兼)职

专业理论课教师

文化

程度

职称

(等级)

教龄

(专业工龄)

承担课程

专(兼职)

实习指导教师

培训场地及设施

形式

总使用面积

(m2)

教室

实习场地

工位数

自有

租用

(印章)

年月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意见

年月日

学校名称

学校地址

电话

许可证编号

有效期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备注

附件2

山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校长审核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政治面貌

从教年限

身份证号

何时、何校何专业毕业

曾参加何种学术团体任何职

户口所在地

家庭住址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

在何地区何单位

任(兼)何职

董事(理事)长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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