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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建设规范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热水机组工程技术规程

(修订)

征求意见稿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gasdirect-fired

absorptionchillerandheaterengineering

 

2018年8月

目次

前言1

1总则3

2术语4

3机房设置6

3.1一般规定6

3.2机房位置、机组装机容量及建筑要求6

3.3操作室布置8

3.4机组布置8

4机组的燃气供应9

4.1一般规定9

4.2机组安装在半地下室和地下室的安全技术措施9

4.3机组安装在屋顶上的安全技术措施11

4.4机组安装在中间层的安全技术措施12

5燃气计量13

6管道和阀门的安装14

6.1管道的安装14

6.2阀门的设置14

6.3管道防腐15

7试验与验收16

7.1一般规定16

7.2强度试验17

7.3严密性试验17

7.4工程验收18

附录A本规程用词说明19

前言

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本市开始了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热水机组工程(以下简称机组)的应用,为了规范其应用,根据国标《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煤气、天然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DBJ08-10),同时吸收国外在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热水机组应用方面的经验,并结合本市使用的具体情况,于1998年编制了《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热水机组工程技术规程》(DBJ08-74),并于2004年第一次修编。

《规程》的颁布有力地推动了城市燃气的应用,实施近20年,在设计、施工和管理方面也已积累了大量的经验。

随着城市的发展,机组的应用愈发广泛,而国标《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已于2006年进行了修编,对商业用户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水机组的安全技术措施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同时国家建设部于2008年2月3日发布实施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对锅炉房的布置、燃气系统及燃气管道的设计都作了规定和说明。

因此对照国标,有必要对《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热水机组工程技术规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编;并通过修编,将积累的经验成果和解决问题的措施纳入本次规程,进一步完善《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热水机组工程技术规程》;以期适应本市燃气建设发展,并保障生产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本规程是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编制计划的通知》(沪建管[2014]966号)要求,由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在《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热水机组工程规程》(DGJ08-74-2004)基础上,通过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反复修改而成。

本次修编的主要内容有:

一、机组的供气压力按照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设计规范》(GB50028)(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将原中压B0.01MPa≤P≤0.2MPa改为中压B0.01MPa<P≤0.2MPa;低压P<0.01MPa改为P≤0.01MPa;

二、对燃气报警系统的相关内容根据《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146)进行了调整;

三、增加了机房安全出口的具体要求;

四、补充完善了通风换气次数的要求;

五、增加了管道沿外墙敷设的技术要求;

六、对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要求进行了调整;

七、删除了人工煤气的相关内容。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虹井路159号,邮政编码:

201103)或上海燃气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崮山路887号,邮政编码:

200135)。

原规程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

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燃气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上海市消防局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苏双良集团有限公司

远大空调有限公司

起草人:

臧良蒋克武刘军孔庆芳姚斌陆慧英

李伯珍朱鸣刘毅金芳马福林马敢

1总则

1.1.1.为适应城市建设和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热水机组工程应用的需要,根据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煤气、天然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DBJ08-10),吸收国外在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热水机组应用方面的经验,并结合本市使用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技术规程。

1.1.2.本规程适用于天然气供应的设置在建筑物中的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热水机组(以下简称机组)工程的设计、安装及验收。

1.1.3.本规程适用于机组的供气压力为:

中压B0.01MPa<P≤0.2MPa

低压P≤0.01MPa

1.1.4.机组工程的设计、安装应符合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

1.1.5.机组及其附属设备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产品。

1.1.6.机组工程的设计、安装及验收,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遵守国家和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2术语

2.0.1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热水机组gasdirect-firedabsorptionchillerandheater

该机组由燃气作为能源,它由高、低压发生器、冷凝器、蒸发器、吸收器和高低温换热器及屏蔽泵和真空泵等主要部件组成,应用吸收法原理,在真空状态下提供冷水、热水,以供给冷、热媒参数的不同分为两用型、三用型,前者具有供暖、供冷功能,后者具有供暖、供冷、供生活热水功能。

2.0.2稳压装置regulator

用于自动把燃气压力稳定在一定范围内的装置。

2.0.3过滤器filter

由过滤筒和过滤网组成,过滤网在过滤筒内,能将燃气中的杂质和水份滤出,保证燃气清洁度的器具。

2.0.4集中燃气体报警控制系统centralizedgasalarmandcontrolsystem

由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紧急切断阀、排气装置、手动报警触发装置等组成的自动控制系统。

2.0.5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spotcombustiblegasdetector

当被测区域空气中可燃气体的浓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并和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共同使用的可燃气体探测器。

2.0.6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combustiblegasalarmandcontrolunit

接收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及手动报警触发装置信号,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指示报警部位并予以保持的控制装置。

2.0.7紧急切断阀emergencyshut-offvalve

当接收到控制信号时,能自动切断燃气气源,并能手动复位的阀门。

2.0.8释放源releasesource(新增)

可释放出能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所在位置或地点。

2.0.9管道井pipelinewell

专门用于安装管线的垂直井道。

管线安装在管道井内可提高防火安全并使建筑装饰美观。

2.0.10带防火阀的进风百叶Theintakeshutterwithsafevalve

设置在管道井底部带有防火阀的进风百叶,平时保持管道井上下通风,当发生火警或达到设定温度时,防火阀应关闭。

3机房设置

3.1一般规定

3.1.1机房宜与其他建筑物分离独立设置。

当机房独立设置有困难时,宜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首层。

当机房无法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时,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屋顶上,半地下室、地下室或中间层内。

3.1.2机房不应直接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房间及主要疏散口的两旁。

3.1.3机房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半地下室、地下室或中间层时,应设置在靠外墙的房间内。

3.1.4机房设置在建筑物内或屋顶上时,其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程4.2、4.3、4.4节的要求。

3.1.5机房不应与进行甲、乙类生产或储存的建筑贴邻。

3.1.6设计压力为中压B时燃气管道应采用厚壁无缝钢管,壁厚应满足设计压力要求,钢管应进行防腐处理;设计压力为低压时燃气管道可采用镀锌钢管或同等性能及以上的其他管材。

3.1.7当供气设计压力为中压B或机组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时,机房内应设置性能可靠的集中燃气体报警控制系统(以下简称报警系统),应能满足当燃气泄漏浓度达到爆炸下限25%时能报警的要求,并在报警持续1min后,能使紧急切断阀切断气源。

应符合本规程4.2.3~4.2.5条的规定。

3.1.8燃气管道严禁穿越防火墙。

3.1.9消防控制中心或集中监视室应有显示报警控制系统工作状态的装置,应能显示各点报警、故障信号、自动启闭信号。

紧急切断阀应能遥控切断。

3.1.10报警和紧急切断系统应有备用电源。

3.2机房位置、机组装机容量及建筑要求

3.2.1机组设置在建筑物内,其装机容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机组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时,单台制冷量≤7.00MW;总制冷量≤28MW,额定出水温度<95℃;

2.机组设置在建筑物的中间层时(应严格控制),单台制冷量≤1.4MW;总制冷量≤2.8MW,额定出水温度≤95℃;

3.机组设置在多层建筑和裙房屋顶时,单台制冷量≤7.00MW;总制冷量≤28MW,额定出水温度<95℃;

4.机组设置在高层建筑屋顶时,单台制冷量≤7.00MW;总制冷量≤21MW,额定出水温度<95℃;

5.机组设置在半地下室或地下室时,单台制冷量≤4.2MW;总制冷量≤28MW,额定出水温度<95℃;

3.2.2机房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机房应通风良好,机房内不应有易燃易爆的物品;

2.机房的净高应根据机身高度、上部管道安装、检修的高度需要来确定,机房内不应设置吊平顶;

3.机房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

4.机组运行时的噪声控制应符合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或当地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5.机房为独立建筑或位于建筑物内首层时,安全出口需符合下列要求:

当单层机房面积大于200m2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分设在两侧;当单层机房积小于200m,且机组前走道总长度不超过12m时,其安全出口可设1个。

非独立机房,其安全出口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

当机房为多层布置时,其各层的人员出口不应少于2个,楼层上的安全出口,应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

安全出口均应直接对外,门应向外开。

6.机房必须具有设备安装、检修通道及空间,应有方便设备起吊、安装就位和日后更换设备方便的措施;

7.支承机组楼板的承载力应满足机组安装和运行重量的要求;

8.非独立机房与贴邻建筑应采用防火墙,或用防火楼板隔开,重要场所宜设置防爆墙。

9.机房的泄压面积不得小于机组高压发生器占地(包括高压发生器前、后、左、右检修场地1m)面积的10%(当通风管道或通风井直通室外时,其面积可计入机房的泄压面积),泄压口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安全出口;

注:

泄压面积可将玻璃窗、天窗、质量小于等于120kg/m2的轻质屋顶和薄弱墙等面积包括在内。

10.机房内机组保温层外表面的温度不宜大于50℃;

3.3操作室布置

3.3.1操作室应与机房相连,操作室与机房之间应有隔墙并有门相通;

3.3.2操作室与机房之间应设观察窗,观察窗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密闭隔声的固定甲级防火窗,操作人员应能清楚地观察到机房内的重要部位;

3.3.3操作室设计应符合劳动保护(如隔声、室温、新风)等要求。

3.4机组布置

3.4.1机房内机组与墙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2m。

3.4.2低温发生器前应留有不小于低温发生器长度的操作空间。

3.4.3机房内布置多台机组时,机组与机组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0m。

4机组的燃气供应

4.1一般规定

4.1.1为保证供气的稳定性,宜由管网上引出中压支管,在支管上设置燃气调压站,由调压站降压后供应机组用气。

调压站的设置应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煤气、天然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DBJ08-10)和上海市标准《燃气箱式调压站安装技术标准》(DBJ08-46)的有关规定。

4.1.2当受到场地条件限制,设置燃气调压站有困难时,可由管网上引出中压支管直接供应机组用气,并在机组前设置稳压装置和过滤器。

4.1.3机身运行时噪声控制应符合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或当地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4.1.4机组配备的燃烧器应具有安全保护功能,应设置双级电磁阀、检漏阀、熄火保护等装置。

4.1.5烟气排放应通畅,并应排至室外,应有防烟气倒回的措施,室内有害气体的浓度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

4.1.6排放烟气的烟囱宜分类单独设置,当二台或二台以上机组需要合并烟囱时,不应相互影响运行,应在每台机组的排烟支管上加装截断阀。

4.1.7烟囱需要有一定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避免因振动而产生噪声,烟气出口流速不得小于2.5m/s。

4.1.8燃气管道和机组的连接不得使用非金属软管。

4.2机组安装在半地下室和地下室的安全技术措施

4.2.1燃气管道应采用厚壁无缝钢管。

4.2.2应设置集中燃气体报警控制系统。

4.2.3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以下简称探测器)设置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探测器的设置位置距释放源不得小于1m且不得大于3m;并需符合《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146-2011的相关规定。

2.探测器的下端应在楼板底面以下0.3m以内;

3.楼板底面下有凸出≥0.6m梁时,探测器需设置在梁与机组之间;

4.机房内有排气口时,最靠近机组的排气口附近应设置探测器;

5.当机组与排气口之间的凸出楼板梁≥0.6m时,探测器不得设置在排气口附近,应设在梁与机组之间;

6.探测器不得设置在距进风口1.5m范围之内;

4.2.4紧急切断阀应设置在用气场所的燃气入口管、干管或总管上,应采用自动关闭,现场人工开启方式,不设旁通,停电时紧急自动切断阀必须处于关闭状态。

紧急切断阀应有两路控制:

一路由报警器控制,另一路与排风机联锁。

4.2.5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专人值守的消防控制室或操作室内,并应符合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设置要求。

4.2.6燃气管道的末端应设放散管,放散管材质和起始端安装的球阀应与主管道同等压力等级。

放散管应接到地面安全处放散,放散管的端部应有防雨和防堵塞措施。

机房内的放散管部分应与主管道一并进行严密性试验。

4.2.7安装机组的机房及燃气管道经过的场所应有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事故排风机应采用防爆型,并应由消防电源供电。

新风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机组设置在地上且有直接对外的通风口时,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少于6次/h,事故换气次数不应少于12次/h;

2.机组设置在半地下室时,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少于6次/h,事故换气次数不应少于12次/h;

3.机组设置在地下室时,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少于12次/h,其换气次数不应少于12次/h,;

注:

换气量中不包括锅炉燃烧所需空气量。

4.2.8当机组运行时,机房内必须有可靠的通风换气措施,换气量按下列三个因素进行计算确定:

1.供给燃气燃烧时所需要的助燃空气;

2.将燃气燃烧时机体、烟道及其它设备等散发出的热量而引起机房内空气温度上升控制在允许范围内;

3.人体环境卫生所必须的新鲜空气。

4.2.9当机组停止运行时,可减少4.2.6条确定的通风量,但不应低于3次/h。

4.3机组安装在屋顶上的安全技术措施

4.3.1燃气立管通至屋顶时以明敷为主,当需要设在管道井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道井宜设置在室内靠外的墙面上,管道井的大小应能满足燃气立管安装、检修的空间需要;

2.在管道井通过每层楼面处应设置丙级防火检修门和金属网楼板,管道井高出顶层屋面的高度不应低于女儿墙高度;

3.管道井内应用不燃材料作防火分隔,在立管穿过分隔层的四周应留有适当空隙,每4~5层设一报警探测器,上下两只报警探测器的高度不超过20m,报警探测器应设在不燃楼板底部;

4.管道井的顶部应设置百叶窗与大气相通,底层防火检修门的下部应设置带有电动防火阀的进风百叶。

防火阀应能接受24V,DC信号控制。

对有消防控制中心的工程,其阀控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

当有火灾发生时,消防控制中心应能联动控制防火阀的关闭;

5.燃气管道在进入管道井前应安装紧急切断阀。

报警器的设置及报警器和紧急切断阀的动作应符合本规程第4.2.1和4.2.2条的要求;

6.管道井内燃气管道:

低压可采用镀锌钢管或同等性能及以上的其他管材;中压应采用厚壁无缝钢管;钢管应进行防腐处理。

7.管道井内低压燃气管道的连接可采用螺纹连接,中压燃气管的连接应采用焊接连接;

8.管道井内的立管接口宜少,接口宜设置在各层楼面以上1.2m处;

9.管道井内的燃气立管每隔四~五层应设置限制水平位移的支承。

立管高度大于60m,小于120m时,至少应设一个固定支承;大于120m时,至少应设二个固定支承,立管的底部应设底部支承。

二个固定支承之间、固定支承和底部支承之间应设伸缩补偿器;

4.3.2机组应考虑防风、防雨和防冻措施。

4.3.3沿外墙面明敷管道时应设置检修平台,并做好防雷、防静电接地措施,设置要求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新增)

4.4机组安装在中间层的安全技术措施

4.4.1机房内电线、电器设备与燃气管道之间应保持不小于0.5m的净距,并采取绝缘措施。

4.4.2当燃气管道需穿越其他楼层时,宜设置在管道井内。

并应符合本规程4.3.1条的规定。

4.4.3燃气管道的末端应设放散管。

放散管应符合本规程4.2.3条的要求。

5燃气计量

5.0.1燃气计量装置宜设在首层靠外墙的专用房间内,也可单独设在机组所在建筑物外的专用房间内,当无法设置独立表房时也可设在专用调压箱内,或设置独立表箱。

5.0.2燃气计量表房应有良好的通风和照明,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

5.0.3燃气计量装置应采用带有温度和压力校正的计量表。

5.0.4设在建筑物内的燃气计量表,在表房的进口总管上应设置过滤器,中压燃气计量表尚应设置差压计及紧急切断阀。

表房内应装报警器,报警器和紧急切断阀的信号应连接消防控制中心。

5.0.5燃气计量表如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时,应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煤气、天然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DBJ08-10)的有关规定。

6管道和阀门的安装

6.1管道的安装

6.1.1管道、管件、附件、计量表、紧急切断阀、报警器、过滤器、压差计及机组等必须具有制造厂的合格证明书。

在安装前应按设计要求校对其规格、型号,符合要求时方可使用。

6.1.2镀锌钢管应采用管螺纹接口,管螺纹应光洁完整,不得有断丝和缺丝。

螺纹接口填料应采用聚四氟乙烯。

装紧后不得倒回。

6.1.3任何电器接地装置,不得与燃气管道连接。

6.1.4室外埋地燃气管道宜在外墙处升出地面,用低立管或高立管进入计量表房或机房,低立管的进户高度宜高于室内地坪500mm。

6.2阀门的设置

6.2.1阀门宜采用燃气专用阀门。

6.2.2燃气专用阀门应设置在室内燃气管道上的下列部位:

1.进户总管处;

2.燃气计量表进、出口和旁通管上;

3.计量表房内的附属设备的进出口处;

4.机房燃气总管上和机组燃烧器进口管上;

5.放散管、取样管及测压管上。

6.3管道防腐

6.3.1室内钢管应进行防腐处理。

管道应涂刷黄色。

6.3.2室外埋地钢管应进行防腐绝缘处理,并辅以牺牲阳极保护措施。

牺牲阳极保护设计应符合现行标准《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技术规范》(GB/T21448-2008)的规定。

6.3.3除以上条款外,其余应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煤气、天然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DBJ08-10)的有关规定。

7试验与验收

7.1一般规定

7.1.1燃气管道安装完后应进行试验。

钢管在试验前应进行吹扫,吹扫与试验的介质应采用压缩空气,严禁用水。

7.1.2钢管吹扫应满足下列要求:

1.管道系统吹扫前,应将调压设备、计量表、阀门等不能吹扫的附件拆除,并用短管相连,待吹扫后复位;

2.吹扫用的气流速度不宜低于20m/s;吹扫压力不应大于管道的工作压力;

3.吹扫应反复进行多次,并做好记录。

吹扫的合格标准为在管道末端用白布检查无沾染。

7.1.3试验用的压力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其量程不得大于试验压力的两倍。

弹簧压力表应采用标准压力表,精度不得低于0.4级。

7.1.4燃气管道试验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管道施工完后,应按设计和本规程的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检查;

2.对管道各处连接部位的安装和焊缝质量,应严格检验并符合要求,焊口不得涂漆;

3.试验前应将不参与试验的系统、设备、仪表及管道附件加以隔断,安全阀、泄爆阀应拆除,设置盲板的部位应有明显标记和记录。

7.1.5试验过程中,遇泄漏或其它故障时,不得带压修理,所有试验检测数据应全部作废,待正常后重新试验。

7.1.6强度试验可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进行。

严密性试验由燃气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等联合进行。

7.2强度试验

7.2.1管道在强度试验前,应对管道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中压B管道全部焊缝应100%超声波无损探伤。

2.建筑物内燃气管道焊缝应进行100%射线照相(无法照相的部位除外),但不得少于两个焊口,以Ⅱ级为合格。

7.2.2强度试验应在吹扫合格后进行。

7.2.3管道强度试验的介质为压缩空气,严禁用水。

7.2.4强度试验的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5倍,但不得小于0.1MPa。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低压燃气管道系统达到试验压力时,稳压不少于0.5h后,应用发泡剂检查所有接头,无渗漏、压力计量装置无压力降为合格;

2.在中压燃气管道系统达到试验压力时,稳压不少于0.5h后,应用发泡剂检查所有接头,无渗漏、压力计量装置无压力降为合格;或稳压不少于1h,观察压力计量装置,无压力降为合格。

7.3严密性试验

7.3.1严密性试验应在强度试验合格后进行。

7.3.2严密性试验的介质应用压缩空气,严禁用水。

严密性试验压力应满足下列要求:

1.低压管道系统

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且不得低于5kPa。

稳压不小于30min,并用发泡剂检查全部连接点,无渗透、压力计无压力降未合格。

2.中压管道系统

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且不得低于0.1MPa。

稳压不小于2h,并发泡剂检查全部连接点,无渗透、压力计量装置无压力降未合格。

7.3.4强度试验完成后,可将管内压力降至严密性试验压力,待压力稳定后开始严密性试验。

7.3.5所有未参加严密性试验的设备、仪表、管件等,严密性试验合格后进行复位,然后按设计压力对系统升压,以发泡剂检查设备、仪表、管件及其与管道的连接处,以不漏为合格。

7.4工程验收

7.4.1管道井应符合设计要求,防火阀应提供产品合格证。

7.4.2报警器与紧急切断阀应在联锁进行测试合格后方能验收。

7.4.3除以上条款外,尚应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煤气、天然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DBJ08-10的有关规定。

 

附录A本规程用词说明

A.0.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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