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学习贯彻概要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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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学习贯彻概要文档格式.docx

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标准化是伴随着工业化和社会化大生产发展而发展起来的,经过了100多年的历史演变。

目前,许多国家逐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标准体系,如英国标准BS,德国标准DIN,美国标准ANSI,日本工业标准JIS,法国标准NF等。

从20世纪初开始,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标准化作为协调和解决国际贸易的重要途径,跨越了国家的界限走向国际化,相继成立了两个世界性的标准化机构——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CE)。

它们组织制定和确认的一系列国际标准,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局通过的ISO9002就是国际标准化组织质量认证标准。

我国的标准化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标准分为: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它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化是国家、行业和地方政府从技术控制角度,为建设市场提供运行规则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引导和规范建设市场行为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标准化法》,我国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体制采取的是强制性与推荐性相结合的标准体制。

由于受长期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在标准性质的确定上,无论是标准的主编单位,还是标准的管理部门,都希望将标准中的技术规定通过强制性标准的形式,使其得到严格执行,导致了强制性标准过多。

据统计,目前现行有效的448项水利技术标准中,强制性标准有296项,占总数的67%以上。

是不是这样技术规定就可以严格得到严格执行了呢?

其实不然。

因为就其内容来说,在每一项强制性标准文本中,必须执行的和可由执行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以及推荐采用的技术要求,混杂在一起,给实施和监督这些强制性标准带来很大困难。

同时,监督和处罚的尺度也很难把握,违反一个不重要的条款是违反强制性标准,违反一个重要的条款也是违反强制性标准。

比如,98年新颁的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是强制性标准。

但其中像压力管道和各类热力管道需要穿越堤防时,“必须在设计洪水位以上通过”这样重要条款和“同一堤线的各堤段可根据具体条件采用不同的堤型”这样不是很重要的条款并存在同一强制性标准中,违反其中任何一条均是违反强制性标准,为监督处罚造成诸多不便。

另外,强制性标准过多,过细纪势必影响和束缚执行者的手脚,阻碍行业科技进步。

所以,建设部在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发布实施后不久,即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编制。

《条文》突出了强制性和一般性的区别,吸收了以往强制性标准的经验和教训,目标明确,态度鲜明,可操作性强。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是由现行水利技术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摘录而成的。

《强制性条文》是从技术上保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是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的各方必须执行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也是政府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

《强制性条文》中所有条款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由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组织编制,建设部批准发布。

自2000年10月18日起施行。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1月30日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实施。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实施后制定的第一部配套行政法规,也是我国第一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条例》对于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做出了一系列明确规定:

一是对业主的责任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明确了项目业主对工程质量承担主要责任,设计、监理对各自承担的建设环节承担直接责任,以此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责制;

二是对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建立并完善了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程序、审批程序及竣工验收制度。

今后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将以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标,以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为主要方式,以工程建设质量为主要内容,建立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督体系;

三是对执行强制性标准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条例》规定,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违法,同时,根据违反强制性标准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对违反了强制性技术标准而做出的最为严格的规定。

《条例》的发布执行,对于强化政府质量监督,规范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和质量责任和义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第十条规定: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现实中一些建设单位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明示或暗示承包单位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如某些水利水电施工单位采用建设单位采购的不合格材料设备或违反施工技术要求盲目缩短工期等到,均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

即违反强制性标准,这一点对我局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条例》规定了我们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八条规定: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时,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这里作为施工单位,当发现设计文件有差错时,也有义务向设计单位提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或质量问题。

这里施工单位应具备的最起码的职业道德。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砼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商品砼的检验制度,是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内容。

所有检验工作都要按照设计要求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

将未经检验,不按标准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在工程上使用,是一种违法行为,必然要追究批准使用人的法律责任。

以上几条对我局来讲尤为重要,因为我们在工地经常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明白违背《条例》后果。

《条例》规定: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此“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施工单位“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

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对监理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规定: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制性条文》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

四、《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内容简介:

《强制性条文》由六篇组成,即:

水利工程勘测,水利工程规划,水利工程设计,水利工程施工,水力机械与金属结构以及水环境影响评价与监测,共涉及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133本,摘出强制性条文742条。

现将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第一篇,水利工程勘测,共3章,77条。

第二篇,水利工程规划,共2章,66条。

第三篇,水利工程设计,共5章,10节272条。

第四篇,水利工程施工,共7章24节244条。

第五篇,水力机械与金属结构,共2章,59条。

第六篇,水环境影响评价与监测,共2章24条。

五、发布《强制性条文的作用和意义》:

(一)、是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的保证:

实践证明,凡是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的,都是没有认真执行标准(规程、规范)的结果,只有按标准去设计,施工,验收,就完全可以保证工程质量。

为什么标准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呢?

除了宣传不够外,主要是监督不到位,力度不够,重点为突出,而导致这种现象的直接原因是强制性标准数量过多,内容庞杂。

在每一项强制性标准中,必须执行的,可以由执行者根据工程实际进行选择的和推荐采用的技术要求混杂在一起。

众多的标准数量,混杂的标准内容无疑给实施监督带来很大的困难,从组织机构到方法手段再到重点监督内容都不可能满足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要求。

因此,把真正涉及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工程质量条款突出出来,把真正需要政府管并要管好的工程质量条款独立出来,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实施监督问题,从而确保工程质量。

《强制条文》正是基于这一目的而编制,它的出台无疑将进一步使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从技术上得到保证和提高。

(二)、是按《条例》实行处罚的依据

《条例》中规定,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违法,就要给予相应的处罚。

这是迄今为止,国家对不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做出的最为严格的规定。

如上所述,我国现行的强制性标准由于数量过多,内容混杂,违反一人不重要的条款就是违反强制性标准,以这样的标准作为处罚依据,必然造成处罚过多,政府不该管的也管了,受罚者心不服,处罚者不直,处罚的尺度难以把握。

因此,为了更好的贯彻《条例》中有关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规定,真正体现处罚目的,罚得准,惩得狠,把真正的强制性条款摘出来是客观的需要,是必须要走的一步。

《强制性条文》就是按《条例》进行处罚的操作依据。

(三)、是水利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深化改革的起点:

我国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是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相结合的体制,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完善的今天,越来越显现出来这种体制的局限性。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建设市场的控制是通过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来实现的。

技术法规是强制性的,是把那些涉及建设工程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技术要求,用法规的形式规定下来,在工程建设工作中严格贯彻执行。

不执行技术法规就是违法,就要受到处罚。

而技术标准是自愿采用的。

这种管理体制,由于技术法规的数量相对较少,是政府需要管的内容,重点突出,因而便于监督,不仅能满足建设市场运行管理的需要,同时也不会给工程建设的发展,技术的进步造成障碍。

随着我国加入WTO的临近,工程建设标准管理体制与国际惯例接轨已是客观的要求。

可以说,改革目前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模式,建立起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已是十分迫切的需要。

但是,由于目前直接形成技术法规,按照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动作还需要有一个法律的准备过程,在形成技术法规的过程中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因此作为过渡,有必要把必须要强制执行的,政府必须管的条文独立出来。

因此,编制《强制性条文》已经具备了技术法规的基本内容,形成了技术法规的雏形。

这项工作启动了水利工程建设标准体制的改革,是水利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从研究、探索到具体实施迈出的关键一步。

下一步将进一步完善《强制性条文》,力争在3—5年内形成我国的水利工程建设技术法规基本体系,与国际惯例接轨。

《强制性条文》重点强调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环境保护,公共利益这几方面。

质量管理方面的内容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条例》与《强制性条文》配套使用。

我们在学习中首先应注意《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技术工作规程》SD267—88有关安全、卫生方面的内容,还应注意环保方面,保持生态平衡,制止水土流矢,湿地保护。

在我们工地例如料场开采后,不应裸露山体岩石,应该恢复植被,当然这个问题是业主规划的,但也有我们责任范围内的,我们应作好我们的工作。

对《条文》我们应传达到全体技术人员,目前应使项目经理、技术负责、在工地的技术人员掌握。

以下内容谈施工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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