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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济宁市恒立化工有限公司“1.30”火灾事故-27-

(五)山东成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2”燃爆事故-28-

(六)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5”容器爆炸事故-30-

(七)青州市豪俐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3.29”火灾事故-31-

(八)淄博济维泽化工有限公司“4.17”火灾事故-32-

(九)山东滨化东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4.27”溴化锂冷水槽爆炸事故-33-

(十)山东晋煤明水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名泉化肥厂)“5.14”闪爆事故-34-

(十一)潍坊顺城纺织印染助剂厂5.21爆燃事故-35-

(十二)山东久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6.1异丁酰氯中毒事故-36-

(十三)烟台中瑞化工有限公司“6.17”中毒事故-37-

(十四)潍坊祥维斯化学品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6.19火灾事故-39-

(十五)中国石化济南分公司“7.25”高处坠落事故-40-

(十六)临朐县城关街道炼油作坊“8.18”中毒窒息事故-41-

(十七)博兴县诚力供气有限公司“10.8”重大爆炸事故-42-

(十八)广饶县润恒化工有限公司“10.18”较大中毒事故-45-

(十九)新发药业有限公司“10.21”较大火灾事故-47-

(二十)临淄区梧台镇敦华道路沥青经营部“11.4”爆炸事故-48-

(二十一)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30万吨/异丁烷脱氢项目“11.13”窒息事故-49-

(二十二)无棣德信化工有限公司“11.22”爆炸事故-51-

(二十三)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2.2”氮气窒息事故-52-

(二十四)无棣易通贸易有限公司“12.13”爆炸事故-55-

(二十五)临沂市兰山区九州化工厂“12.29”较大爆炸事故-56-

一、山东成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2”燃爆事故

2013你2月2日,博兴县成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60万吨/年催化装置检修期间烟囱发生燃爆事故,造成7人受伤。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催化车间双脱系统在检修期间未退料,未堵盲板,阀门内漏使液化气串至余热锅炉、烟囱及烟道系统,造成可燃气体浓度达到燃爆极限。

朱台公司施工队在电焊作业过程中电弧或其他电器产生的点火源,点燃了达到燃爆极限的气体,引发了事故的发生。

(二)间接原因

1、山东成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为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为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未履行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安全管理不到位。

2、山东成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车间管理混乱。

职责制没有得到落实,严格执行公司的管理制度,部分管理人员安全意识差。

(1)未按照公司规定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上岗,施工人员擅自携带火种进入作业现场;

(2)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进行监护,现场未设置隔离措施,施工交叉作业没有统一的管理、协调人员;

(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未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分析,未办理动火作业票;

(4)停车检修,没有制定维修计划和施工方案。

3、山东成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综合安全管理不到位。

公司未与施工队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为定期对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未与车间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

未建立事故隐患整改台账、未落实整改责任,及时消除公司存在的施工隐患,致使制度不落实、违章操作时有发生。

4、山东朱台建工有限公司施工队违规作业。

朱台公司没有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未与职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未制定维修计划,擅自施工作业;

违反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程的规定,未进行动火取样分析、办理相关作业票证,违规施工作业。

【事故教训】

这是一起典型的“以包代管”施工作业事故案例。

危化学品企业没有对施工单位进行有效管理,施工队伍以假公章与企业签订施工合同。

施工现场管理混乱,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和动火作业未办理任何许可手续,引起事故发生。

二、山东滨化东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4.27”冷水槽爆炸事故

2013年4月27日14时43分左右,山东滨化东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公用工程与维修车间冷水槽发生爆炸,造成1人死亡,1人受轻伤。

(1)事故的直接原因

泄漏的氢气混入冷却水回水管道中,随冷却水串入到冷水槽,聚集在冷水槽灌顶部空间内,形成氢气爆炸混合物,山东四方安装工作公司员工安全新用手持磨光机拆除冷水槽顶部补水管保温层,产生的火花引燃冷水槽顶部氢气爆炸混合物,导致冷水槽爆炸。

1、山东滨化东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现场监护人员监护责任落实不到位。

监护人不能严格履行监护职责,施工期间未准时到达现场;

对维修人员私自扩大工作范围,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

2、山东滨化东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来施工队伍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

为按照规定与施工单位签订本维修项目的专门安全管理协议。

对施工作业人员资格审查不严,部分施工人员特种作业资格证不符合要求。

施工作业人员变更作业场所未办理安全作业票证变更审批手续。

维修规程中安全管理要求不明确。

施工前仅作口头安全技术交底,没有明确具体的安全要求。

3、山东滨化东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

隐患排查不全面,未对可能存在泄漏的设施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装置出现泄漏而长时间不能被发现,导致隐患长时间不能被排除。

4、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混乱。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落实不到位。

未针对本项目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员工安全意识不强。

未严格执行安全作业规范规定。

员工改变工作场所进行动火作业未重新办理登高作业、临时用电、动火、维修作业票证的审批等手续。

这是一起不按安全作业票指定位置擅自变更作业点引发的事故。

当前,仍有部分企业未严格落实安全作业票的管理要求,存在一票多点,甚至不办理任何作业票证进行维修作业行为,也暴露出对外来施工队伍管理不严格,甚至以包代管的问题,必须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

三、邹平县君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4.30”闪爆事故

2013年4月30日18时20分左右,邹平县君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尾气吸收装置发生闪爆,爆炸喷出的溶剂无聊及烟气导致附近村庄7名群众受伤。

(一)事故发生直接原因

企业检修完毕开车时,未对相关阀门做检查和调整,蒸汽阀门未关闭。

蒸汽与连接存有溶剂的密闭尾气回收罐阀门未关严,对其持续加热时,导致罐内压力急剧升高,使溶剂蒸汽从罐盖缝隙高速泄放,产生静电火花,导致溶剂蒸汽闪爆。

1、设备设施未经专业设计。

该公司尾气回收装置第一个回收罐,于2010年自行设计安装的配套设施,未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存在先天安全隐患。

2、公司操作规程不健全。

公司未制定尾气回收装置操作规程,未明确对回收罐内溶剂排空的时间要求。

公司未按规定定期对回收罐中溶剂进行排空,致使罐内存有一定量的回收溶剂。

3、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

公司此次停车步骤设计自动化改造及检维修作业,公司未制定详细的开停工方案,未严格执行检维修作业规程,未按要求向县安监局备案。

开车前,员工对设备管道的检查不到位,未能发现溶剂回收罐夹套的蒸汽阀门关闭不完全问题。

公司巡查制度执行不到位,巡查人员未按规定对车间外侧设施进行检查,生产管理上存在缺陷。

此企业未经正规设计安装建设,留下先天事故隐患。

企业不在化工园区,发生事故后引起周边居民强烈反应,企业被关闭,教训极为深刻。

开展设计安装诊断、蒸馏系统改造、自动控制连锁切断等工作是预防和减少事故的有效措施,各企业必须严格按要求进行整改,切实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四、山东久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6.1”异丁酰氯中毒事故

2003年6月1日晚20时30分左右,山东久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三车间1173工段在停车检修期间违规进行生产,发生异丁酰氯泄露中毒事故,导致1人死亡。

企业员工高宝坤在处理泄露的异丁酰氯时,未佩戴防毒口罩等劳动防护用品,吸入异丁酰氯有毒气体,引起吸入性肺损伤间质性肺水肿。

(经过无棣县人民医院诊断为代谢性酸中毒)导致双侧胸腔积液,右侧腹腔积液,发生双侧脑白质出现弥漫性病变,导致死亡。

1.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

公司停产检修期间,违规安排职工进行异丁酰氯沉降作业;

员工在生产中未按规定佩戴与岗位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在处理泄露的异丁酰氯时,未佩戴防毒口罩等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设备设施为按规定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使用破损的金属软管作业,导致异丁酰氯泄露。

2.公司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

只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在企业试生产备案已经超期的情况下,擅自变更设备用途,安排工人进行违规生产。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未按规定定期对车间进行安全检查,未对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没有发现和制止公司员工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异丁酰氯沉降操作和违规生产行为。

3.无棣县新海工业园管委会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没有定期组织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监管不到位。

企业停车期间违规生产,大量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临时性管道,职工缺乏必要的自我防护意识,这在一些小企业中普遍存在。

反映出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企业管理混乱,职工素质和技能不适应企业生产需要,发生事故是其必然结果。

五、山东滨州裕华化工厂有限公司“6.3”爆燃事故

2013年6月3日20时17分左右,山东滨州裕华化工厂有限公司异丁烯装置备用输送管突然爆裂燃烧,并引燃周围盛装残液的铁桶,导致残夜泄露燃烧,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该公司一条异丁烯装置去罐区的备用输送管线,处于长期停用关闭状态。

因操作工误操作,开启了异丁烯备用管线输送阀门,由于未开启罐区端阀门,造成管线憋压,发生爆裂,高速喷出的异丁烯产生静电火花,导致火灾事故发生。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不健全。

安全管理制度没有在车间全面落实,没有按岗位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员工作业过程中不检查工艺流程,凭经验盲目操作。

安全教育不足,员工没有强烈的安全操作意识,经验使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2、现场安全管理混乱。

备用管线长期处于停用状态,没有定期进行检验检测,没有悬挂“停用”牌或采取停止开启的措施;

现场残夜桶堆积过多,排列过于密集,没有按规定及时进行清理;

消防设施疏于管理,没有定期进行运行打压测试,没有完善泡沫消防系统。

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员工对异丁烯的危害性不了解,应急救援演练流于形式。

事故发生后,员工缺乏必要的应急救援知识,导致火势扩大。

这起事故是一起因误操作引发的火灾事故。

反映出企业岗位操作规程执行不严,操作人员专业技能缺乏,也反映出企业管道等设备管理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生产。

企业安全操作规程不符合实际,可操作性差,执行不严已成为当前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

安全教育只注重形式,而忽视了针对性和专业性,全员教育流于形式。

六、山东京博农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20”火灾事故

2013年6月20日,山东京博农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成二车间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山东京博农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成二车间生产中,由于离心机刹车摩擦产生的火花,引燃了离心机的可燃溶剂,引发火灾。

1、公司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操作规程落实不到位。

员工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对关键设备仪器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设备使用没有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规范操作;

事故隐患排查不彻底,没有及时发现整改设备存在的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没有按岗位逐级落实,考核不规范、不科学。

2、项目规划设计存在不足。

企业项目规划、设计没有充分考虑风险和应急救援设备安装使用因素,致使发生事故时不能及时使用应急装备进行有效处置。

没有完善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救援物资装备配备不适应。

3、事故应急救援不到位。

事故发生后,由于员工应急处置不当,导致火灾扩大。

这是一起因设备选型不合理,开放式离心机分离可燃性液体,达不到本质安全要求,在设备运行中维护保养不到位导致的火灾事故。

职工对设备存在的隐患司空见惯、无动于衷,大量事故隐患长期存在,严重威胁企业生产安全。

七、博兴县诚力供气有限公司“10.8”重大爆炸事故

2013年10月8日17时56分许,博兴县诚力供气有限公司焦化装置的煤气柜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200万元。

气柜运行过程中,因密封油粘度降低、活塞倾斜度超出工艺要求,致使密封油大量泄漏、油位下降,密封油的静压小于气柜内煤气压力,活塞密封系统失效,造成煤气由活塞下部空间泄漏到活塞上部相对密闭空间,持续大量泄漏后,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并达到爆炸极限,遇气柜顶部4套非防爆型航空障碍灯开启、或者气柜内部视频摄像头和射灯线路带电、或者因活塞倾斜致使气柜导轮运行中可能卡涩或者与导轨摩擦产生的点火源(能),发生化学爆炸。

1.博兴诚力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着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1)违章指挥,情节恶劣。

在发现气柜密封油质量下降、油位下降、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频繁报警等重大隐患以及接到职工多次报告时,企业负责人不重视、也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特别是事发当天,在气柜密封油出现零液位、检测报警仪满量程报警、煤气大量泄漏的情况下,企业负责人仍未采取果断措施、紧急停车、排除隐患,一直安排将气柜低柜位运行、带病运转,直至事故发生。

(2)设备日常维护管理问题严重。

气柜建成投入运行后,企业没有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的规定,对气柜内活塞、密封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对导轮轮轴定期加注润滑脂等。

在接到密封油改质实验报告、得知密封油质量下降后,也没有采取更换或着加注改质剂改善密封油质量等措施,致使密封油质量进一步恶化,直至煤气泄漏。

(3)违法违规建设和生产。

企业的3#、4#焦炉工程从2010年10月开工建设、到2012年3月开始试运行,一直没有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和试生产方案备案手续,长时间违法违规建设和生产,直至2011年11月被博兴县安监局依法查处后,才申请补办相关手续。

气柜从设计、设备采购、施工、验收、试生产等环节都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问题,主要是: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未按设计文件规定选型,采用了非防爆电气设备;

施工前未请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技术交底;

施工过程中没有实施工程监理;

施工完成后没有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甚至未经专业设计在气柜内部及顶部安装了部分电器仪表;

试生产阶段供电电源不能满足《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要求的双电源供电保障,试生产过程未严格执行《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

气柜施工的相关档案资料欠缺等。

(4)对外来施工队伍管理混乱。

事故发生前,企业厂区内先后有5个外来施工队伍进行施工,边生产、边施工,对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对施工作业安全控制措施缺失,甚至在化产车间办公室北侧100米左右搭建临时板房,违规让施工人员生活和住宿在生产区域内,导致事故伤亡扩大。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

企业没有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的规定,建立健全煤气柜检查、维护和保养等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也没有制定密封油质量指标分析控制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6)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

企业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对气柜出现异常情况的危害后果不了解,对紧急情况不处置或者不正确处置。

许多操作人员对操作规程、工艺指标不熟悉,对工艺指标的含义不理解,对本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认识不足,以致操作过程不规范、操作记录不完整。

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操作技能不高,安全培训效果较差。

(三)责任追究

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外来施工企业负责人及政府等9名相关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园区、乡镇、县、市等16名有关人员被追究党纪、行政责任。

[事故教训]

企业负责人严重违章指挥,冒险作业最终酿成大祸。

企业从基层员工到企业主要负责人对煤气泄露的危害性没有清醒的认识,“盲人骑瞎马,夜半林池深”,教训惨痛。

这是一起典型的要钱不要命的事故案例,反映出企业负责人对生命的漠视和法律的轻视,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八、无棣德信化工有限公司“11.22”甘油储罐爆炸事故

2013年11月22日9点20分许,无棣德信化工有限公司聚醚多元醇项目建设期间,拆卸连接甘油储罐的循环管线过程中发生甘油储罐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该公司聚醚多元醇项目建设期间,变更储存设施用途,非法进行生产。

环氧丙烷贮罐与甘油贮罐氮封管道共用一路管线,生产时因反应釜压力升高,导致反应釜内环氧丙烷气体经氮气管线倒窜入甘油贮罐,形成爆炸性混合物,达到爆炸极限,电焊机切割产生的明火,引发爆炸事故的发生。

1、企业擅自变更储罐用途,非法试生产。

事故储罐在变更用途以前储存基础聚醚(DMN500),设计变更后应储存丙二醇。

但是企业又再次进行变更储存甘油(丙三醇)。

企业未经试生产备案,进行非法试生产。

2、施工现场管理混乱。

企业未严格落实特殊作业安全作业票证审批制度,监火人、初审人、动火部位负责人、审批人、当日值班班长均未到施工现场进行审查,值班班长代监火人签名,并未告知监火人;

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核部门负责人未签字确认,审批部门负责人未到现场审查安全措施,盲目签字;

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动火作业时,没有监火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制度没有落实。

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违规上岗从事电焊切割作业;

登高作业人员未按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未佩戴安全带,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3、德信公司对外来施工队伍管理混乱、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

公司将本企业技术改造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化工设备安装资质的施工单位,对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制度没有落实,施工人员进入企业施工时,没有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未进行考核,对本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认识不足,以致施工人员违章作业;

未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内部管理混乱。

4、山东长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没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管理混乱。

未建立任何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规章制度,没有制定详细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人员在没有对管道进行置换、密闭空间未进行气体取样分析,管道未打盲板切断,盲目施工;

未明确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岗位职责,没有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

5、无棣信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法承包。

没有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施工资质,承揽了德信公司的化工管道拆卸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又将工程转包给长辰公司,没有对长辰公司进行有效安全监督管理。

企业工艺技术来源不明确,多次违规变更设计,法律意识淡薄,非法组织生产。

反映出企业负责人,单纯追求效益,无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管理混乱,非法承包工程,不按规定实施动火作业,有关负责人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九、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2.2”氮气窒息事故

2013年12月2日11时20分许,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化工分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分公司)整体搬迁项目二期工程6万吨/年氯丙烯装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氮气窒息事故,造成1人死亡。

靳锡鹏违反有关规定,在未采取防止氮气窒息措施和安排监护人的情况下,违章指挥安排田宪广一人负责用氮气对系统进行吹除、排水;

田宪广在未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手续、未采取防止氮气窒息措施和安排监护人的情况下,违章进入丙烯干燥器(V6108A)下部裙座内进行排水作业。

在干燥器内存水排放过程中,氮气自排净管线排放至该干燥器下部裙座内相对密闭的空间,导致田宪广因氮气窒息死亡。

1、企业项目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执行不严格。

在氯丙烯装置试压、吹除过程中,从《方案》的编制、审核、实施等环节没有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致使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发生。

氯丙烯项目尚未进行交工验收,项目组擅自进行与试运行相关的工作,搬迁项目领导小组缺乏对项目有效管理。

由氯丙烯项目组编制完成并发布的《方案》,没有按照企业管理制度规定,经搬迁项目领导小组的批准和签发,且未与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有效沟通、交流和技术交底,导致存在缺陷的方案进入实质性的实施阶段;

制定的《方案》不符合《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规范》(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

“系统吹扫应尽量使用空气进行;

必须使用氮气时,应制定防止氮气窒息的措施”。

该装置在使用水冲洗、试压、放净后,系统的吹扫使用空气即可实现工程目的,但该方案选择的吹扫介质是氮气,且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并没有认真落实方案中规定的安全措施,安排监护人员,造成事故发生。

2、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作业票证管理不到位。

企业6万吨/年氯丙烯装置项目组没有根据装置生产特点制定详细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而是用《方案》中工作要求代替。

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企业员工未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要求,在进入丙烯干燥器(V6108A)下部裙座内进行排水作业时,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未佩戴任何防护用品,违规操作。

3、项目设计、审核、施工管理有缺陷。

丙烯干燥器装配图设计中设计了该设备的排水阀门接口,但是靳锡鹏在设计该设备管道布置图中,未设计排水管线和控制阀;

李岩山在校核该设计图纸时,未发现该设计漏项。

因此,在施工、安装过程中只在该接口上安装了排水阀门,排水管线和控制阀门并没有安装引至丙烯干燥器裙座外部。

《方案》中明确要求安装排水管线和控制阀门后才能进行清洗、试压、吹除,直至事故发生时此项工作也未予以实施,留下了事故隐患。

4、企业未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企业及其所属化工分公司没有按照省政府第260号令的要求,全面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企业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以及化工分公司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没有按照职责定期组织对生产设施和新建项目进行专项安全检查,缺乏有效的日常管理。

没有及时发现新建项目在未经总体验收和化工项目搬迁领导小组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组织进行吹扫、打压等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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