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规第十章旅游者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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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旅游应向目的地国驻华使、领馆办理签证申请。

若没有使、领馆,也没有其他使馆代办业务的,则需到办理该国签证机关的国家办理。

出国旅游要提前办理签证;

办理好签证要特别注意有效期和停留期;

需延长的应向有关单位办理申请延长手续。

3、旅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是由中国驻外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颁发的中国旅游者出入境的主要证件。

旅行证分为一年一次有效和两年多次有效两种,由持证人保存、使用。

如因情况变化,需要变更或加注旅行证的记载事项,应提交变更材料、加注事项的证明或说明材料向颁证机关提出申请。

4、出入境通行证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签发。

持该证件在有效期内一次或者多次入出境有效。

注明是一次有效的在出境时由边防检查站收缴。

(二)中国公民出入境申请的办理

因公出境的中国公民使用的护照由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颁发;

因私出境的中国公民使用的护照由公安部或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颁发;

海员证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颁发;

中国公民在国外申请护照和证件,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颁发。

公安部、外交部、港务监督局和原发证机关各自对其发出的或者其授权的机关发出的护照和证件有权吊销或宣布作废。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因中短期回国探亲、访友、投资、经商、旅游的,凭有效护照、旅行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入境。

要求回国定居的,在入境前应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手续,也可以向有关省级公安机关办理手续。

入境定居或者工作的中国公民,入境后应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行登记。

二、中国旅游者出入境的权利义务及其限制

(一)出入境的权利义务

中国旅游者出入境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同时也受前往国法律的保护。

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为发展旅游业,对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最关心的安全、服务质量、发生意外事故得到法律保障等问题通过立法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签订双边和多边协定规定外国旅游者应受到与本国国民同等的法律保护,并给予若干优惠,中国旅游者理应得到相关外国法律的保护。

中国旅游者持护照出入境无需办理签证;

公安机关对于中国旅游者出境申请应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申请人有权查询规定时间内没有审批结果的原因,受理部门应作出答复;

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法律规定,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受理机关应作出处理和答复;

旅游者本人保存和使用其护照,非经法定事由和特定机关,不受吊销、收缴和扣押;

旅游者有义务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应申办有效证件及出境登记卡,并妥善保管护照等证件;

在指定口岸或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入境,应向边检站出示中国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填写出入境登记卡,接受“一关四检”的检查及各种检查,遵守中国及前往国国家法律,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二)出境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

3、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国务院有关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法律责任

中国公民违反《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10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中国公民包括旅游者非法出境、入境的;

2、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

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制度

(一)国家开办出国旅游的方针

出国旅游在广义上也称出境旅游,指持护照前往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旅游,包括边境游、港澳游和出国游。

前往地区不同,旅行所持证件也就不同。

根据旅游费用来源可分为公费、自费以及其他三类;

根据出境方式可分为有组织与非组织两类。

我国目前所指出国旅游,特指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即由中国旅游企业组织中国公民以团队形式自费前往国外旅游,包括探亲、访友等其他短期因私出国事宜。

针对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及经济实力,参照国际上的一般做法,我国对开办公民自费出国旅游采取“有计划、有组织、有控制发展”的指导方针。

有计划指国家根据全国入境旅游的情况,包括创汇额和接待外国旅游者人数,并考虑国内市场的需求,制定出国旅游的年度计划,确定每年出国旅游的总体规模,以保证旅游业的外汇收入的增长大于支出;

有组织是指现阶段从国际国内的实际情况出发,公民出国旅游仍以团队形式进行,不办理散客出国旅游业务,要求整团出入国境;

有控制指对出国旅游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并对特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进行审批和数量控制。

开办公民自费出国旅游有着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

制约我国发展出国旅游的因素有:

国家不宜将外汇大量用于服务贸易出口;

公费旅游和滞留不归等问题也对出国旅游业务的发展构成障碍。

为加强对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的管理,规范出国旅游活动,保障参游人员的合法权益,2002年7月1日国家旅游局、公安部经国务院批复,联合发布了《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二)出国旅游管理的几项制度

1、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制度

国家旅游局根据发展旅游业的基本方针、每年创汇情况和接待海外旅游者总量并考虑我国基本国情和公民的外汇支付能力,制定每年的出国旅游配额总量。

根据“总量控制、入出挂钩”的原则,分配给有经营权的旅行社具体的出国配额,使各地区和各旅行社所得出国旅游配额与其入境旅游所做贡献、招徕和接待海外旅游者人数挂钩。

配额制是国家对出国旅游实施管理的一项具体措施,通过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发放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审核证明”、“旅游团队名单表”,在总量上进行宏观调控。

从2002年1月1日起,国家旅游局取消了赴香港旅游的配额限制。

2、组团社审批制度

组团社是指经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特许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

根据国家开办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的方针政策,从国家长远利益出发,坚持出入挂钩,考虑地区合理分布,按市场需求循序渐进、动态管理的原则,对经营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的旅行社实行审批制度。

3、出国旅游目的地审批制度

出国旅游目的地是指经我国政府批准,允许旅行社组织团队前往的国家和地区。

出国旅游目的地的国家和地区是由国家旅游局提出,经外交部、公安部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开放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目的地的条件是:

对方为我国客源国;

有利于双方合作与交流;

政治上对我国友好,开展国民外交符合我国对外政策目标;

旅游资源具有吸引力,具备适合我国旅游者的接待服务设施;

对我国旅游者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没有歧视性、限制性和报复性政策;

旅游者有安全保障,具有良好的可进入性。

4、以团队方式开展出国旅游制度

团队是指由特许经营出国旅游的旅行社组织3人以上的旅游团。

为保障参游人员的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便于旅游质量的监督管理,防止旅游者非法滞留,涉足色情、赌博和毒品(即“三禁”黄、赌、毒),我国规定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主要以团队形式进行,且每团派遣领队,领队负责团队活动安排,代表组团社负责与境外接待社接洽,以保证团队旅游服务质量并处理突发事故。

团队应以整团从国家开放口岸出入境,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境外分团时,领队应及时报告组团社。

(三)组团社、公安机关的职责及其法律责任

1、组团社职责

按国家旅游局核定人数组织出国旅游,办理参游人员报名、收费手续,填写《审核证明》和《名单表》;

按我国与目的地国商定的办法开展旅游业务;

出境前已确定在境外分团的应事先报经公安边防机关批准;

与参游人员签订旅游合同,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派遣专职领队;

明确要求接待社按双方商定的团队活动计划安排旅游活动,不得拒接、漏接,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不得安排参游人员涉足色情、赌博、毒品以及危险性活动;

对参游人员在境外滞留不归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有关查询或遣返人员追偿;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团队行李验收管理工作等。

2、公安机关职责

查验参游人员提交的“审核证明”和费用发票;

确认组团社和参游人员的合法资格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出国旅游手续;

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出境,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护照,并附发出境登记卡。

3、法律责任

未经批准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违反组团社职责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暂停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直至取消经营出国旅游业务资格;

接待社造成旅游者损害时,旅游者可要求组团社赔偿;

对以自费出国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出境证件、偷越国(边)境的,或者为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依照《刑法》、《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节外国人入出境管理制度

一、外国人入出境管理制度概述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有利于发展国际交往,中国政府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1986年2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凡外国人入、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和在中国居留、旅行,均适用于本法。

外国人入出我国国境、居留、旅行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主管机关许可的原则

根据《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

外国人入境、过境和在中国居留,必须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许可。

2、指定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的原则

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和监护。

3、保护外国人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原则

根据《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中国政府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外国人的自由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4、遵守中国法律的原则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二、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机关及有效证件

(一)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机关及其职责

中国政府在国外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申请的机关是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

中国政府在国内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居留、旅行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和外交部、外交部授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

受理外国人入境、过境、居留、旅行的机关有权拒发签证和证件;

对已发出的签证和证件,有权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公安部或外交部在必要时可以改变各自授权的机关作出的决定。

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遣返出境。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外事民警在执行任务时,有权查验外国人的护照和其他证件。

外事民警查验时,应当先出示自己的工作证件,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有协助的责任。

(二)外国旅游者入境有效证件

凡入出中国边境的外国旅游者应持有效护照或一些国家颁发的代替护照的证件,如法国颁发的通行证和英国颁发的旅游证,以便中国有关当局查验。

签证手续实际上是一国实施有条件准许入境的措施。

根据外国人来中国的身份和所持护照的种类,分别发给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和普通签证。

根据需要次数和时间限制,分别发给长期和短期签证,一般是一次出入境有效。

有的国家为加强友好交往,在互惠原则下互免签证手续,也有许多双边条约规定互免签证手续。

如欧盟成员国的往来,一律不需签证。

我国同罗马尼亚、古巴、伊朗、孟加拉国和智利等有互免签证协议。

旅游者办理护照后,应在申请所去国和中途经过或停留国家的有效证件上签证。

旅游者申请签证,须口头答复被询问的有关情况并履行相关手续:

提供有效证件;

填写签证申请表;

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交验中国旅游部门的接待证明(签证通知);

向法律规定的部门申请L字签证(L字签证是发给来中国旅游、探亲或处理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人员,其中9人以上来中国旅游的发给团体旅游签证)。

国家旅游局、省级旅游局及特定的旅行社依法行使来我国境内旅游的签证通知权。

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和外交部及其授权的其他机关是办理签证事宜的部门。

经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作为口岸签证机关,按法律规定的事宜,对在外事或旅游活动中确需来华而来不及在中国驻外机关申办签证的外国人办理签证的,申办人一下飞机即可办理签证,这种方式俗称“落地签证”。

我国采取三种签证制度:

通常情况下采取一次签证一次有效的方法,此外党政军有多次签证和免除签证。

签证有一定格式和内容,包括签证有效期、有效次数、停留期、入出境口岸和偕行人员。

外国旅游者应在签证有效期内,按指定的入境口岸、交通工具和线路通行;

非经许可,中途不得停留。

旅游者领取签证和证件后,需要申请变更或延期的如有效期延长、增加偕行人员和增加不对外国人开放地点等,应向证件发放机关申办,并办理以下手续:

交验护照、签证和旅行证等证件;

填写变更或延期申请表;

提供与变更和延期有关的证明并缴纳规定的费用。

持有效证件的旅游者可以前往我国规定对外开放的地区旅游,根据有关规定,此类地区称为甲类地区;

已对外开放、控制开放的新增加开放地区为乙类地区;

只准许经常去考察、进行技术交流和现场施工等公务活动的一般性对外开放地区为丙类地区;

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为丁类地区。

前往乙、丙和丁类地区应办理旅行证。

旅行证是指外国人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时,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的旅行证件,由旅游者临时居留地或开放地的市、县公安局办理。

申请人应交验护照或居留证件,提供旅行事由的有关证明,填写旅行申请表。

外国人旅行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如需延长有效期、增加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点、增加偕行人数,必须向公安局申请延期或变更。

我国法律规定对不办理外国人旅行证、未经批准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地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旅行社还可接受外国旅游者、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华人的委托,代办中国入境、过境、居留和旅行等签证,代向海关办理申报、检验手续。

三、外国人入出境管理制度

(一)外国人的入境管理

一个国家是否准许外国人入境,完全由各国国内法律规定。

在国际法上,一个国家并没有必须准许外国人入境的义务。

但在现代国际社会,各国都是在互惠的基础上允许外国人为合法目的入境的。

外国人入境一般须持有护照并经过签证手续;

无国籍人入境则应持有其居留国签发的旅行证明。

为维护本国的安全和利益,国家有权禁止本国政府认为有害于本国的人入境。

按照这一原则我国规定,下列外国人不准入境:

1、被中国政府驱逐出境、未满允许入境年限的;

2、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恐怖、暴力、颠覆活动的;

3、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走私、贩毒、卖淫活动的;

4、患有严重精神病和麻疯病、开放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

5、不能保障其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的;

6、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动的。

(二)外国人居留、住宿管理

1、外国人居留管理

外国人在中国居留必须持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或者居留证件。

按规定,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须回答被询问的有关情况并履行下列手续:

交验护照、签证和与居留事由有关的证明;

填写居留申请表;

申请外国人居留证的还要缴验健康证明书,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身份证件或者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是根据入境的事由确定的。

外国人居留证件是发给在中国居留一年以上的人员;

外国人的临时居留证是发给在中国居留不满一年的人员;

在中国投资或同中国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经济、科技、文化合作以及因其他需要在中国长期居留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的主管机关批准,可获得长期居留或永久居留资格。

对因政府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准许在中国居留;

对不遵守中国法律的外国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可以缩短其在中国停留的期限或者取消其在中国居留的资格;

持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在中国变更居留地点,必须依照规定办理迁移手续。

未持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未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允许,不得在中国就业;

外国人在居留证件有效期满后继续在中国居留,须于期满前申请延期。

2、外国人住宿管理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临时住宿,应当依照规定办理住宿登记。

海外旅游者在各地游览中的住宿,也依此规定办理。

外国人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中国机构内住宿,应出示有效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在非开放地区住宿还要出示旅行证。

外国人在中国居民家住宿时,在城镇的须于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人或本人持住宿人护照、签证和留宿人户口薄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在农村的须于72小时内向当地派出所或户籍办公室申报。

外国人在中国的外国机构或中国的外国人家中住宿,须于住宿人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机构、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或居留证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外国人在移动性住宿工具内临时住宿时须于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

为外国人的移动性住宿工具提供场地的机构或个人,应于24小时前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

(三)外国人出境管理

按照《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外国人出境的管理有下列要求:

1、外国人出境须凭本人的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证件;

2、外国人应当在签证准予停留的期限内或居留证件的有限期内出境;

3、持有外国人居留证件的人,在其居留证件有效期内出境并返回中国的,应当在出境前按规定办理返回中国的入境申请签证手续并提供有关证明。

持有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出境后不再返回中国的,在出境时应向边防检查站缴销居留证件。

对于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只要符合出境规定的,国家就不能禁止该外国人出境。

对于合法出境的外国人,应允许带走其合法财产。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准出境: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3、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经有关主管机关认为需要追究的。

此外《实施细则》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

1、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

2、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

3、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非法入境、出境的外籍人员;

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外籍人员;

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的外籍人员;

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入境、出境证件的外籍人员,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或10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情节严重者,公安部门可处以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处罚。

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做出最后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诉。

四、外国人入出境检查制度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了对外国旅游者进行“一关四检”的检查制度。

(一)海关检查

海关是国家的门户,是国家的出入境管理机构。

海关检查是指海关在国境口岸依法对进出国境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执行监督管理、代收关税和查禁走私等任务时所进行的检查。

我国海关在执行任务时贯彻既严格又方便的原则,既保卫国家的政治经济利益,维护国家主权,又便利正常往来。

外国旅游者来中国,主要接受海关对其入境运输工具和行李物品的检查。

在现代旅游实践中,旅游者不仅搭乘飞机、船舶或列车,而且在邻近国家之间,往往驾驶车辆、船舶等,因此各国都制定了对外国旅游者运输工具的监督和检查制度。

进出中国国境的旅游者应将携带的行李物品交海关检查。

旅游者应填写“旅客行李申报表”一式两份,经海关查验行李物品后签章,双方各执一份,在旅游者回程时交海关验核。

来我国居留不超过六个月的旅游者,携带海关认为必须复运出境的物品,由海关登记后放行,旅游者出境时必须将原物带出;

旅游者携带的金银、珠宝、钻石等饰物,如准备携带出境,应向海关登记并由海关发给证明书,以便出境时海关凭证核放。

进出国境的旅游者携带的行李物品符合纳税规定的,应照章纳税。

目前由于各国出入境旅游的人数大增,绝大多数国家在海关检查时简化了手续。

有的国家免检,如西欧一些国家在海关处写明“不用报关”或无人办公;

有的国家实行口头申报,过关时只口头问一问,很少开箱检查;

只有少数国家在过关时既要填申报单、又要开箱检查。

我国的海关也简化了手续,未带违禁物品和征税物品的人员,可以从绿色通道直接过关。

(二)边防检查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禁止非法出入境。

为便利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的通行,我国在对外开放的港口、航空港、车站和边境通道口等口岸设立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站,对入出国境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和行李物品进行检查。

根据《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我国的边防检查工作由公安部主管。

(三)安全检查

中国海关和边防站为保证旅游者生命和财产安全,禁止携带武器、凶器和爆炸物品,采用通过安全门使用磁性探测检查、红外线透视、搜身开箱检查等方法,对旅游者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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