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应急总体预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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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公众宣传

5.2培训

6监督检查与奖惩

6.1监督检查

6.2责任与奖惩

7附则

7.1预案体系与管理

7.2解释与实施部门

7.3预案实施时间

加强和规范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依据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5、经济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金融安全、物价异常波动、因突发事件造成的能源(煤电油)以及生活必需品供应严重短缺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和四级(一般)。

本总体应急预案适用于全镇范围内可能发生的或者已经发生的、需要的由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配合上级指挥机构对发生在本镇区域内的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⑴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⑵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

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⑶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⑷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⑸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2组织机构与职责2.1领导机构

2.1.1成立新沂北沟镇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镇应急委),为全镇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

主要职责是:

(1)研究决定全镇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意见;

(2)领导全镇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3)在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根据其类型,决定启动相应的专项预案和应急指挥部;

(4)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在本镇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配合市应急委员会在本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5)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向市应急委员会提出启动上一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6)决定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状态的结束;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2.1.2成立新沂市北沟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在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陈国启副镇长

成员单位:

党政办、综治办、农经中心、农技中心、国土资源所、派出所、财政所,指挥部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陈国启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党政办。

2.1.3应急指挥职责

镇应急委员会下设应急指挥部,作为全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指挥机构。

根据本预案,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向镇应急委员会提出应急状态的建议等。

2.1.4成员单位职责

贯彻落实指挥部决定,做好职责范围内应急工作情况处置、上报。

派出所:

维护突发事件所在地的社会秩序和治安保护工作,密切注视与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

组织当地群众撤离。

国土资源所:

负责对重大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山体灾害和地面塌陷的监测、勘察、预防和抢险工作,并向指挥部提供山地灾害易发地的预测预报,避免由此造成的重点排污防治设施受损而形成的重大环境污染。

农经农技办公室:

负责对山洪水灾、山体滑坡、水库、水文、外来物种入侵情况,并组织扑灭。

当突发环境事件对农业、渔业生态产生严重危害时,参与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财政所:

组织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其他有关资金使用的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

办公室设在镇党政办公室,日常值班工作由办公室值班室承担。

镇应急委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受和办理向镇应急委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

指导全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建设;

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收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组织专业部门和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和提出预案启动建议;

按照镇应急委的决定,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和善后工作;

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并进行事后评估;

按要求发布有关信息。

镇应急领导机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镇应急工作专家委员会。

其职责是:

为镇应急委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

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为镇应急委提供咨询服务;

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由镇应急委确定。

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驻镇有关单位为应急联动单位。

需要前述应急联动单位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由负责应急指挥工作的镇应急指挥部向镇应急委员会报告,经镇应急委员会批准,由镇应急联动中心联络有关应急联动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报警、接警、处置、结束、善后和灾后重建环节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必须在镇应急委的统一指挥下,充分履行职责,切实做到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紧密配合,高效运转。

3.1.1信息监测与报告

(1)政府监测

镇应急委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监测、安全评价、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危险镇域数据库,划分监测镇域,确立监测点,并重点加强对危险源、危险镇域的监控,认真监测、收集分析各种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及时分别逐级向其上级报告,同时通过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系统上传,不得谎报、瞒报、缓报。

(2)公众报告

公民、组织发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当通过电话等各种形式向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有关专业技术机构报告。

对多发、易发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事故灾难,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向镇政府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通报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引发的事故灾难情况。

鼓励公民报警。

3.1.2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潜在危险性、紧急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一般(四级)、较重(三级)、严重(二级)和特别严重(一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确^定。

3.1.3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

一般预警(四级)由镇政府确定,较重预警(三级)由市政府确定,严重预警(二级)和特别严重预警(一级)由省政府确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1.4预警级别的确定程序

应急委办公室收集、核实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组织专家研判,提出建议,报镇应急委按照权限决定预警级别,由镇政府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并报告上级政府和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镇人民政府。

3.1.5预警警报发布

预警信息包括:

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预警级别确定后,镇政府应当及时通过广播、电视台、报纸、网络、警报器、宣传车等媒体向社会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警报。

条件具备的单位,应当通过电子显示屏、短信传播等方式转发预警警报。

必要时组织人员采取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发布预警警报即标志进入预警状态,镇本级进入预警状态后,迅速做好预警和应急准备工作,有关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要进入待命状态。

镇应急委办公室要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督促指导,确保预警决定顺利执行。

镇突发公共事件牵头部门经过跟踪监测并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认为镇本级应当结束预警状态的,要及时向镇应急委提出建议。

镇应急委接到建议后,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结束预警状态。

决定结束的,应当向社会公布。

公布方式按发布方式执行。

321信息报告

镇应急委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随时接收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重大、特别重大信息应当立即报告市应急管理机构和相关专项应急管理机构。

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镇应急委办公室逐步建立全镇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系统。

广泛宣传110、119、120、122

等报警电话。

因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或致使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人员在事件中伤亡、失踪、被困,需要向有关国家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国际机构通报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2.2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镇政府报告,镇政府要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镇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按照职责和规定的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2.3应急响应

(1)分级响应

发生一般(四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镇级应急预案;

发生较大(三级)及跨县(区)区域一般(四级)突发公共事件报市政府启动区级应急预案;

发生重大(二级)、特别重大(一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人民政府报省政府启动省级及以下应急预案。

(2)基本应急

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确定突发公共事件级别,实施分级响应之前,要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有针对性地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紧急调配辖镇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划定警戒镇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波及其它乡镇的,要及时相互通报;

其它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同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及时按程序向镇政府汇报,进入分级响应程序。

324指挥与协调

(I)指挥与协调机制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镇政府立即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

抢险救援组:

由武装、派出所等部门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进行现场处置。

根据需要,可以申请调遣驻地增援队伍。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

由镇医院负责,镇卫生防疫站协助,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等工作。

交通管制组:

由派出所负责,并向辖区交管部门申请协助,负责事发地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治安警戒组:

由派出所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

人员疏散和安置组:

由民政办、派出所、村镇建设中心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

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社会动员组:

由镇政府办公室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综合信息组:

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和档案归整工作。

生活保障组:

由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新闻报道组:

由宣传部门负责适时向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做好自救防护等知识宣传。

应急状态时,镇政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并通报上级应急机构。

上级应急机构在必要时,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协助配合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处置队伍必须在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协调帮助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突发公共事件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2)指挥与协调

镇应急委对全镇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

发布启动镇级相关应急预案的指令,或根据规定报请市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行动,指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机构的应急指挥工作;

责成镇应急委办公室向镇党委及市委、市政府报告情况;

协调事件发生镇域人员的疏散或转移;

协调现场警戒和道路、水域等交通管制;

协调对伤员的急救;

协调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协调应急救援通信、物资征调及其运输等保障工作;

必要时商请军队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处置行动;

领导事件善后处理及恢复重建工作等。

325应急联动

镇应急委及其办公室平时应加强与上级驻本地单位、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工作联系,通报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共同组织应急演练。

326扩大应急

各级应急机构应当及时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状况,对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必须及时报告上一级应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事件达到较大(三级)标准时,由镇应急委报市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后,我镇相关应急预案随之启动。

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难以有效控制或可能难以控制事态时,镇应急委及时按规定请求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调集专业救援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

应急预案启动后,专业应急队伍、装备等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集结到位并赶赴现场,有关领导、专家等在接到命令后应迅即到位。

3.2.7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以及危险因素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解除预警及应急措施,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

对较大(三级)、重大(二级)和特别重大(一级)突发公共事件,由上级政府决定。

3.3.1善后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必要时报请镇应急委协调镇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或组织协调善后处置工作。

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通过善后处置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332社会救助

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事后经济救济、司法救济,根据损失及危害情况组织协调社会、个人救助,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协调境外机构的社会救助,并广泛动员和开展救助捐赠活动。

镇民政办负责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监督管理。

3.3.3调查与评估

突发公共事件的牵头主管部门按照有关程序组织或参与事件的调查处理,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性质、原因和责任,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自应急状态解除的决定公布之日起15日内形成书面调查评估报告报镇政府,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事件概况,事件的起因,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以及对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影响,应急处理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以及恢复重建措施等。

重大事项由镇政府向市政府专题报告。

镇应急委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镇党委、镇政府汇报。

3.3.4恢复重建

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受灾情况、恢复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按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进行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级政府提供援助的,由镇政府提出请求。

一般(四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8小时内应向社会发

布有关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镇应急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由镇政府指定,有关新闻发布工作由镇应急委办公室和负责处置事件的有关部门负责。

较大(三级)、重大(二级)和特别重大(一级)突发公共事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应同上级政府保持口径一致。

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并认真落实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方面的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4.1.1镇应急委办公室应当建立科学的应急信息平台,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处理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及应急工作的需要,建立有关的应急保障数据库,与镇政府的信息系统相连接,并及时更新,为镇应急委和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应急指挥提供文字、图像等形式的基础资料和数据。

镇政府要加强以村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作用,要引导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健全群众性的社镇自救互救组织。

有关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大中型工业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等企业,要根据本单位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可能性和应急工作的需要,组建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在本单位进行先期处置,必要时为其它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支援。

4.1.2镇人民政府和基层单位要建立由机关干部、民兵组成的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并建立档案,作为应急救援的重要后备力量。

确定一批有相关领域抢险救援能力的单位作为抢险救援后备队伍,并掌握其装备、人员构成等情况。

4.1.3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于每年的1月底前向市

应急委办公室报告本地、本部门应急队伍体系的编成要素、装备状况、培训计划等基本情况。

重大情况的变更要及时报

4.1.4镇政府有关部门要不断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技术装备,提高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的科技水平,并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究开发作用。

4.2资金保障

4.2.1镇政府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镇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镇财政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镇级预算。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对于处置突发事件需要的临时预算,镇财政应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及时审核、拨付资金。

镇政府和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本地、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的资金保障工作。

4.2.2镇财政所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4.2.3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保险公司办理法定保险,鼓励公民、组织购买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

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

4.3治安保障

4.3.1镇派出所负责组织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明确在应急状态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措施,要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

4.3.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镇派出所要迅速组织力量,对现场进行警戒和治安管理,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线和安排警戒人员;

维护社会秩序,依法严厉打击盗窃、哄抢公私财物,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应急处置工作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加强对重点地、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

协助有关部门及时疏散灾民和伤亡人员;

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4.3.3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要发动和组织辖内的单位和个人,协助公安部门实施应急治安保障工作。

441镇人民政府要指定或建设与当地人口密度、城镇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能够安全、有序地转移和疏散。

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规定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4.2在应急工作中,镇政府及其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征用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营业场所,作为临时应急避难场所。

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在突发公共事件期间,有临时安置灾民的义务和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

4.4.3村镇建设中心在进行城镇规划、城镇公用设施建设和管理时,应当充分考虑突发公共事件安置人员的需要,使部分公园、广场、人防设施、体育场馆等具有接纳紧急避难人员的功能。

镇民政办等有关部门要做好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人员的饮食、穿衣、居住和医疗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卫生院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根据需要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保证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对工作。

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动态数据库,掌握医疗救治和疾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确定参与应急医疗卫生工作的医疗人员名单,制定医疗卫生队伍调动方案,并重点建立生物、化学和辐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加强特殊医院、特殊病房建设。

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通过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法制建设,使全镇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尽快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根据全镇应急工作的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制定和完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规范性文件。

要依法做好有关行政复议、信访复查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执行预防、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加强检查督促,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发现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执法违法、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坚决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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