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 铁路工程管理与实务铁路建设管理法律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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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铁路工程管理与实务铁路建设管理法律法规

1C430000铁路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

1C431000铁路建设管理法律法规

  选择题会有2-4分左右,在考试中将会和案例题相结合。

1C431010铁路法相关规定

1C431011铁路的分类

  我国铁路分为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有铁路和铁路专用线。

  国家铁路是:

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管理的铁路。

  地方铁路是:

指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

  专有铁路是:

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专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内部提供运输服务的铁路。

  铁路专用线是:

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与国家铁路或者其他铁路线路接轨的岔线。

1C431012铁路建设相关要求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建设计划必须符合全国铁路发展规划,并征得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的同意。

  ●为远期扩建、新建铁路需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

  ●侵占铁路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占、赔偿损失。

  ●铁路的标准轨距为1435mm。

新建国家铁路必须采用标准轨距。

窄轨铁路的轨距为762毫米或者1000mm。

1C431020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1C431021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的规定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负责,监理单位依法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的铁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制度。

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铁路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质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铁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工期,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合理确定、调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前款规定要求铁路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建设工期。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运营安全评估。

经验收、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在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应当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和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进行施工。

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铁路运营安全。

新建、改建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或者设计运输量达到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较大运输量标准的铁路,需要与道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设施。

新建、改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中的快速路,需要与铁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设施,并优先选择下穿铁路的方案。

已建成的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铁路、道路为平面交叉的,应当逐步改造为立体交叉。

新建、改建高速铁路需要与普通铁路、道路、渡槽、管线等设施交叉的,应当优先选择高速铁路上跨方案。

  设置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所需费用的承担,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新建、改建铁路与既有道路交叉的,由铁路方承担建设费用;道路方要求超过既有道路建设标准建设所增加的费用,由道路方承担;新建、改建道路与既有铁路交叉的,由道路方承担建设费用;铁路方要求超过既有铁路线路建设标准建设所增加的费用,由铁路方承担;同步建设的铁路和道路需要设置立体交叉设施以及既有铁路道口改造为立体交叉的,由铁路方和道路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建设费用。

1C431022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的规定

  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分别向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制造许可证、维修许可证或者进口许可证。

1C431023铁路线路安全的规定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m,其他铁路为8m;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m,其他铁路为10m;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m,其他铁路为12m;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m,其他铁路为15m。

  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

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封闭设施和警示标志。

  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1000m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m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m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

  在前款规定范围外,高速铁路线路经过的区域属于地面沉降区域,抽取地下水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应当设置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具体范围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1000m范围内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因特殊原因确需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进行安全论证,负责审批的机关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

  禁止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淘金:

跨河桥长500m以上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m,下游3000m;跨河桥长100m以上不足500m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m,下游2000m;跨河桥长不足100m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m,下游1000m。

  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500m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应当进行安全技术评价,有关河道、航道管理部门应当征求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确认安全或者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批准进行疏浚作业。

  桥区航标中的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维护,水面航标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航道管理部门负贵维护。

  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车辆通过限高、限宽标志和限高防护架。

  城市道路的限高、限宽标志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设置并维护,公路的限高、限宽标志由公路管理部门设置并维护。

限高防护架在铁路桥梁、涵洞、道路建设时设置,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维护。

  禁止实施下列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

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烧物品,倾倒腐蚀性物质;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建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m的范围内挖砂、取土;在过河光(电)缆两侧各100m的范围内挖砂、抛锚或者进行其他危及光(电)缆安全的作业。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

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m的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攀登铁路电力线路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设备;在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20m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

1C431024铁路运营安全的规定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制定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作业程序,保障铁路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

1C431025监督检查的规定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企业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组织或者参与铁路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C431026法律责任的规定

  铁路建设单位未对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的铁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或者在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不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影响铁路运营安全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C431030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相关规定

1C431031事故等级的划分(重要)

1.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造成死亡≥30人,或者重伤≥100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

  

(2)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

  (3)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30人>死亡≥10人,或者100人>重伤≥50人,或者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

  

(2)客运列车脱轨≥18辆;

  (3)货运列车脱轨≥60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4)18辆>客运列车脱轨≥2辆,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5)60辆>辆货运列车脱轨≥6辆,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10人>死亡≥3人,或者50人>重伤≥10人,或者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

  

(2)18辆>客运列车脱轨≥2辆

  (3)60辆>辆货运列车脱轨≥6辆

  (4)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

  (5)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

5.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

6.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C431032事故报告的规定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或者公安机关。

  2.铁路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或者有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铁路管理机构还应当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要能够补充)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间(线名、公里、米)、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2)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部位、计长、机车型号、牵引辆数、吨数;

  (3)承运旅客人数或者货物品名、装载情况;

  (4)人员伤亡情况,机车车辆、线路设施、道路车辆的损坏了情况,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

3.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要能够补充)

  (5)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6)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7)具体救援请求。

1C431033事故应急救援的规定

  1.事故发生后,列车司机或者运转车长应当立即停车,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无法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进行处置。

  2.中断铁路行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

  3.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机构。

  4.现场应急救援可以借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施、设备和其他物资,并支付适当费用。

  5.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救治和转移、安置工作。

  6.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或者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救援的实际需要,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参与事故救援。

  7.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

  8.事故中死亡人员的尸体经法定机构鉴定后,应当及时通知死者家属认领;无法查找死者家属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1C431034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一、调查处理

  1.特别重大事故:

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

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由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组成:

由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等单位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2.下列调查期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1)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

  

(2)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30日;

  (3)较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20日;

  (4)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10日。

  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二、事故赔偿

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三、法律责任

  1.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事故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1C432000铁路建设管理相关规定

  在考试中将会和案例题相结合,选择题会有2--4分左右。

铁路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监督制。

1C432010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相关规定

1C432011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方法

两阶段设计:

初步设计阶段编制总概算,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投资检算或总预算。

一阶段设计:

编制总预算。

一、设计概(预)算的编制层次:

按单项概(预)算、综合概(预)算、总概(预)算三个层次。

二、编制范围及单元

(一)总概(预)算的编制范围

  总概(预)算是用以反映:

整个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投资构成的文件。

一般应按整个建设项目的范围进行编制。

(二)综合概(预)算的编制范围

  综合概(预)算是具体反映一个总概(预)算范围内的工程投资总额及其构成的文件,其编制范围应与相应的总概(预)算一致。

(三)单项概(预)算的编制内容及单元

  单项概(预)算:

详细反映各工程类别和重大、特殊工点的主要概(预)算费用的文件。

  编制内容包括:

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运杂费、价差、施工措施费、特殊施工增加费、间接费和税金。

  编制单元应按总概(预)算的编制范围划分,并按工程类别分别编制。

但以下情况应按工点分别编制单项概(预)算:

  其中技术复杂的特大、大、中桥及高桥(墩高50m及以上),4000m以上的单、双线隧道,多线隧道及地质复杂的隧道,大型房屋(如机车库、3000人及以上的站房等)以及投资较大、工程复杂的新技术工点等。

三、编制深度及要求

  综合概(预)算中:

没有费用的章,在输出综合概(预)算表时其章号及名称应保留,各节中的细目结合具体情况可以增减。

  总概(预)算中:

没有费用的章,在输出总概(预)算表时其章号及名称一律保留。

四、定额的采用

(一)基本规定

  1.初步设计概算:

采用预算定额,“站后”工程可采用概算定额。

  2.施工图预算、投资检算:

采用预算定额。

  

(二)独立建设站房的房屋工程及地方铁路中的房屋采用工程所在地的地区统一定额。

  (三)对于没有定额的特殊工程及尚未实践的新技术工程,设计单位应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补充单价分析,并随设计文件一并送审。

五、章节划分及静态投资费用种类

(一)章节划分

  概(预)算费用,按不同工程和费用类别划分为四部分,共十六章34节,

  第一部分静态投资

  第一章拆迁及征地费用

  第二章路基

  第三章桥涵

  第四章隧道及明洞

第五章轨道

第六章通信、信号及信息

第七章电力及电力牵引供电

第八章房屋

第九章其他运营生产设备及建筑物

第十章大型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

第十一章其他费用

第十二章基本预备费

第二部分动态投资

第十三章工程造价增涨预留费

第十四章建设期投资贷款利息

第三部分机车车辆购置费

第十五章机车车辆购置费

第四部分铺底流动资金

第十六章铺底流动资金

(二)静态投资费用种类

按投资构成划分,静态投资分属下列五种费用:

1.建筑工程费(费用代号:

Ⅰ)

2.安装工程费(费用代号:

Ⅱ)

3.设备购置费(费用代号:

Ⅲ)

4.其他费(费用代号:

Ⅳ)

  指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建设项目管理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研究试验费、计算机软件开发与购置费、配合辅助工程费、联合试运转及工程动态检测费、生产准备费、其他。

5.基本预备费

  指设计概(预)算中难以预料的费用。

六、费用项目组成及单项概(预)算计算程序

1.概(预)算费用项目组成见图1C432011。

2.建筑安装工程单项概(预)算计算程序见表1C432011。

建筑安装工程单项概(预)算计算程序表1C432011

序号

费用名称

计算式

1

基期人工费

按设计工程量和基期价格水平计列

2

基期材料费

3

基期施工机械使用费

4

定额直接工程费

(1)+

(2)+(3)

5

运杂费

指需要单独计列的运杂费,按施工组织设计的材料供应方案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

6

价差

人工费价差

基期至编制期价差按有关规定计列

7

材料费价差

8

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

价差合计

(6)+(7)+(8)

9

 

建筑安装工程单项概(预)算计算程序表1C432011

序号

费用名称

计算式

10

填料费

按设计数量和购买价计算

11

直接工程费

(4)+(5)+(9)+(10)

12

施工措施费

[

(1)+(3)]×费率

13

特殊施工增加费

(编制期人工费+编制期施工机械使用费)×费率或编制期人工费×费率

14

直接费

(11)+(12)+(13)

15

间接费

[

(1)+(3)]×费率

16

税金

[(14)+(15)]×费率

17

单项概(预)算价值

(14)+(15)+(16)

1C432012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费用内容

一、人工费

  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

  1.基本工资。

  2.津贴和补贴。

  3.生产工人辅助工资。

  4.职工福利费。

  5.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二、材料费

(一)材料预算价格的组成

  材料预算价格由:

材料原价、运杂费、采购及保管费组成。

  材料预算价格=(材料原价+运杂费)×(1+采购及保管费率)

  1.材料原价。

指材料的出厂价或指定交货地点的价格

  2.运杂费。

是指材料自来源地(生产厂或指定交货地点)运至工地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及其他有关运输的费用等。

  3.采购及保管费。

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运输损耗费、仓储损耗费,以及办理托运所发生的费用(如按规定由托运单位负担的包装、捆扎、支垫等的料具耗损费,转向架租用费和托运签条)等。

(二)材料预算价格的确定

  1.水泥、木材、钢材、砖、瓦、砂、石、石灰、黏土、花草苗木、土工材料、钢轨、道岔、轨枕、钢梁、钢管拱、斜拉索、钢筋混凝土梁、铁路桥梁支座、钢筋混凝土预制桩、电杆、铁塔、机柱、接触网支柱、接触网及电力线材、光电缆线、给水排水管材等材料的基期价格采用现行的《铁路工程建设材料基期价格》,编制期价格根据设计单位实地调查分析采用,以上价格均不含来源地至工地的运杂费,来源地至工地的运杂费应单独计列。

编制期价格与基期价格的差额按价差计列。

  2.施工机械用汽油、柴油,基期价格采用现行的《铁路工程建设材料基期价格》,编制期价格根据设计单位实地调查分析采用,以上均为含运杂费和采购及保管费的价格。

编制期价格与基期价格的差额按价差计列(计入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中)。

  3.除上述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基期价格采用现行的《铁路工程建设材料基期价格》,其编制期与基期的价差按部颁材料价差系数调整。

(三)再用轨料价格的计算规定

本工程范围内拆除后利用的,一般只计运杂费,需整修的,按相同规格型号新料价格的10%计算整修管理费。

三、施工机械使用费

  施工机械使用费=∑定额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施工机械台班单价

(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的组成

  1.折旧费

  2.大修理费

  3.经常修理费

  4.安装拆卸费

  5.人工费

  6.燃料动力费

  7.其他费用:

指机械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应交纳的养路费、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用等。

(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取定

  编制设计概(预)算以现行的《铁路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作为计算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依据。

  以现行《铁路工程建设材料基期价格》中的油燃料价格及本办法规定的基期综合工费标准计算出的台班单价作为基期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以编制期的综合工费标准、油燃料价格、水电单价及养路费标准计算出的台班单价作为编制期施工机械台班单价。

编制期与基期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差额按价差计列。

四、工程用水、电综合单价

(一)工程用水综合单价

  工程用水基期单价为0.38元/吨+价差

(二)工程用电综合单价

  工程用电基期单价为0.55元/kWh。

五、运杂费

  自来源地运至工地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其他有关运输的费用(如火车运输的取送车费等)以及应按运输费、装卸费、其他有关运输的费用之和计取的采购及保管费。

六、填料费

  指购买不作为材料对待的土方、石方、渗水料、矿物料等填筑用料所支出的费用。

七、施工措施费

内容包括:

1.冬雨期施工增加费。

2.夜间施工增加费。

3.小型临时设施费。

  4.工具、用具及仪器、仪表使用费。

  5.检验试验费。

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技术革新的研究试验费。

不包括应由研究试验费和科技三项费用支出的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不包括应由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的建设单位要求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试验,对构件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不包括设计要求的和需委托其他有资质的单位对构筑物进行检验试验的费用。

  6.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费。

  7.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

  8.文明施工及施工环境保护费。

  9.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需费用。

  施工措施费,以各类工程的基期人工费与基期施工机械使用费之和为计算基数,根据施工措施费地区划分及有关费率计列。

八、特殊施工增加费

内容包括:

  1.风沙地区施工增加费。

室外建筑安装工程的定额工天×编制期综合工费单价×3%

  2.高原地区施工增加费。

指在海拨2000m以上的高原地区施工时,由于人工和机械受气候、气压的影响而降低工作效率,所增加的费用。

  3.原始森林地区施工增加费。

  4.行车干扰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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