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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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第二条 纳税评估应当坚持强化管理、分类评估、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为目标,及时发现并处理纳税申报中的错误和异常问题,监督、帮助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为税务检查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提供信息和依据。

第三条 纳税评估的期限原则上以各税种的纳税期为一个评估期,即流转税按月进行,企业所得税按年进行;对纳税人往年的纳税情况评估按年进行。

第四条 纳税评估的对象是我市管辖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可采用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和重点抽样筛选等方法进行筛选。

既可对全部纳税人每一纳税期内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也可按纳税人的行业、注册登记类型、经营规模、管理类型等方面进行分类评估。

第五条 纳税评估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第六条 纳税评估的工作步骤分为信息采集、审核分析、举证确认、评定处理和评估结果反映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纳税评估实行以县(区)局单位集中评估与分局(税源管理股)日常评估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八条  市局征收管理科负责制定和落实全市纳税评估综合性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纳税评估的组织、指导、协调等综合性管理工作;市局流转税管理科、所得税管理科、国际税务管理科负责拟定各相关税种评估分析指标体系,制定相关税种评估的具体管理办法和行业专项评估工作具体方案,指导开展相关税种专项评估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各基层单位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纳税评估具体工作。

第九条  各基层单位应当设置纳税评估岗,其具体工作职责是:

1、负责本辖区内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工作;

2、负责在评估成果分析基础上提出改进、完善征管工作的建议意见;

3、负责对相关部门拟定的评析指标的反馈建议;

4、负责评估案源移送稽查及其他相关部门;

5、负责纳税评估资料整理及档案归档等综合管理工作。

各单位应合理配备专职评估人员。

纳税评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的业务技能,自觉遵守各项工作纪律。

  

第三章  信息采集

  第十条 纳税评估的信息依据主要是税务登记的基本情况、各类纳税申报资料、财务会计报表、行政许可审批、发票领购使用信息、税务机关掌握的其他相关资料和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一条 纳税评估的其它相关信息资料主要有:

从工商、统计、银行等政府相关部门及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取得的外部数据信息;纳税人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商品)、主要材料及物耗信息、产品的工艺流程、能源动力耗用信息、采购销售渠道、贷款的回收信息、产品(商品)的库存信息及同行业相关指标信息。

  第十二条 采集信息的种类有当年当月信息和以往年度信息;当年信息按月采集,以往年度信息按年度采集。

  第十三条 信息采集按照全面、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进行;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的分析。

  第十四条 加强纳税人信息采集管理,充分合理地运用总局综合征管软件和省局辅助软件系统,对于要求实地调查的事项(包括定期定额征收类和查账征收类),必须全面、真实、有效地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数据采集;对于计算机辅助软件显示的纳税异常情况,必须分析原因、高度重视、及时解决。

第四章  审核分析

  第十五条 审核分析是指采取计算机、人工或人机结合分析等手段,对主管税务机关掌握的税收信息资料进行分析,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的过程。

  第十六条 申报期过后,评估人员应通过对当期纳税申报数据的审核和指标测算,对各税纳税申报情况做出初步分析判断。

做好对评估对象的评估工作,包括对上级交办、部门转办以及专题项目的评估。

  第十七条 对长时间纳税申报异常的纳税人要按月按税种生成《纳税人清册》,并分类选取企业列入《纳税评估清册》。

  第十八条 对其它纳税人每月应根据税务登记内容进行分类,按行业和经营规模,根据确定的评估参数指标分值和平均值进行分析,发现税负异常的,制作《纳税评估项目建议书》,报分管局长审批。

根据审批意见,评估人员应结合工作安排,分类选取重点评估对象列入《纳税评估清册》。

   第十九条 对特定评估对象可根据工作安排,按企业名称或纳税人识别号,分类或单独选取评估对象列入《纳税评估清册》。

其中,对重点税源户或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应实行专人负责,全面掌握涉税信息,督导企业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十条 审核分析工作内容:

   

(一)查询纳税人相关税收信息资料。

利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纳税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使用、财务资料、稽查案底和历次评估记录等,全面掌握纳税人税收活动情况。

   

(二)查询纳税评估对象的参数指标值,了解被列入评估对象的主要原因,确定对其进行纳税评估的方式方法。

(三)审查纳税人相关申报资料。

根据纳税人报送的有关纳税资料,通过对相关指标和项目的审核进行分析判断。

   第二十一条 审核分析的主要方法:

   

(一)指标分析。

借助计算机管理系统或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对当期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对纳税评估对象进行综合评定。

1、税负率异常分析。

纳税人税负率与历史同期、同行业平均税负率相比变动异常的,分析纳税人经营情况是否发生较大变化,有无隐瞒营业收入的情况。

通过对税负率的分析,对异常情况结合收入确认、成本结转、费用配比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2、销售额变动率分析。

将销售额变动率横向与应纳税额、销售成本的变化比较,纵向与历史同期比较,有较大差异幅度的,分析其有无销售收入不入账或按规定应视同销售的业务收入不计或少计销售收入等问题。

3、销售毛利率变动幅度分析。

对本期销售毛利率比本年各期或历史同期有较大幅度下降的,应分析其有无不计或少计销售收入问题及有无多转成本问题。

4、成本利润率变动幅度分析。

对成本利润率比本年各期或历史同期有大幅度下降的,应分析成本的结转有无多转、空转、或取得虚开发票及加大各项成本列支问题。

5、费用利润率变动分析。

对费用利润率比本年各期或历史同期有大幅度变化,应分析其有无虚列或超范围列支费用等,同时对只有费用没有收入的企业进行逐项费用核定分析。

6、所有者权益变动率分析。

通过对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化,通过与企业实现利润情况的对比,分析其所有者权益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否存在体外循环等经营方式。

7、发票使用量变化分析,发现有无不开发票行为。

具体评估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增设相关评估指标。

  

(二)利用企业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报表中有关指标的当期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审核分析。

   1、通过对资产项目的分析,判断企业由资产形成的收入是否正常,有无隐匿、转移、分解收入的疑点和线索。

2、通过对资产项目的分析,判断企业由资产产生的费用是否正常,企业有无多列支费用支出的可能。

3、通过对资产项目的分析,判断资产项目的减少有无发生视同销售的行为,企业是否存在不依法申报纳税的疑点和线索。

4、通过对负债项目的分析,判断企业有无以负债项目隐匿收入的可能。

5、通过对所有者权益的分析,判断企业有无隐匿收入的可能;有无违规进行账务处理。

   6、税务机关需审核的其它内容。

  (三)税务机关需审核的其它方法 

1、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情况审核、汇算清缴工作的审核,可以结合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或专项税收报告加强评估分析。

   2、减免税情况审核:

主要核查减免税批准项目、减免税种、品目、减免期限、减免幅度等。

第二十三条 审核分析过程中,评估人员应认真做好《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对评估对象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核查疑点问题,将审核分析结果填制《纳税评估分析情况表》。

第二十四条 经审核分析,对未发现疑点问题的或存在疑点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可直接进行评定处理;对于存在疑点问题,根据现有资料或依据无法明确判定,需要举证确认或纳税人解释的,应转入举证确认;对需相关部门核实查证的,应填制《纳税评估转办单》转其它部门处理。

第五章  约谈辅导和举证确认

第二十五条 评估人员对经评估分析未发现问题的,或者发现的问题事实清楚不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直接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存在疑点问题的,根据现有资料仍不能明确判定,需要纳税人解释说明的,可转入约谈阶段,同时填写《约谈举证记录》。

约谈取证完毕后,应转评定处理。

对需要其它部门或异地税务机关协查取证的,应填写《协查单》,进行核查取证。

第二十七条 约谈是指评估人员通过评估分析,就发现的疑点和问题,向纳税人进行了解核实的过程。

纳税人认为不必要解释说明的,纳税评估人员可直接进行评定处理,不得强求纳税人进行解释说明。

第二十八条 约谈纳税人时必须有两名以上的具有税务执法资格的评估人员在场并确定主问人和记录人;被约谈人应为企业法人或企业法人授权的企业财会人员;对于纳税人出具的证据资料,应在《约谈举证记录》中注明,对于需留存待审核的应填写《举证资料签收单》,一式两份,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各执一份。

需要对较多纳税人同时约谈的,也可以会议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不接受约谈核实或解释说明时对疑点问题解释不清,评估人员应如实在《纳税评估分析表》中反映说明。

第三十条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可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延期进行。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职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对询问核实的情况解释说明;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解释说明的,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签字盖章的委托代理证明。

第三十二条 评估人员应将约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疑点的详细情况列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

第三十三条对疑点问题应当由纳税人自行举证核实,并限期提供有关的证据资料,包括内部书面证据(各种帐簿、凭证、报表等)和外部凭证(银行对账单、购货发票、合同等)和纳税人疑点问题情况报告(解释)说明 ,举证资料由纳税评估人员签收并出具清单,不得用于税务管理以外用途,账簿、凭证必须在举证确认结束后立即归还。

第三十四条对纳税评析发现的疑难问题,评析人员可对举证资料做进一步实地调查。

评析人员不得调取评估对象的会计帐簿、记帐凭证和其他会计资料(评估对象因举证自愿提供相关帐证资料除外),不得进行系统性查帐。

 对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协查的,评析人员应及时发出协查单。

第三十五条 对不接受约谈或经约谈对评估人员提出的疑点问题解释不清的纳税人,评估人员核实发现有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应填写《纳税评估转办单》转稽查部门查处。

 第三十六条 评估人员对纳税人初步分析、约谈后,填制《纳税评估分析表》,提出初步分析建议,连同纳税人举证资料一并转评定处理部门。

约谈辅导和举证确认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第六章  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评定处理是指税务机关就评估分析、约谈核实、实地调查过程中确认的问题,做出评估结论和相应处理的过程。

   第三十八条 根据审核分析或举证确认核实的情况,评估人员应对评估对象进行评定处理,制作《纳税评估认定结论》。

第三十九条 纳税评估评定与处理:

(一)纳税正常。

纳税人有正当理由,能提供相应证据说明和消除疑点问题及异常情形的,将《纳税评估分析表》等有关资料归档。

(二)纳税异常(纳税差异)。

经评估人员评估指出或纳税人自查查出的应补缴税款、滞纳金且不构成偷税的问题,由评估人员填制《申报(缴款)错误更正报告表》,连同《纳税评估分析表》传递给征收部门进行处理,税款入库后归档留存。

(三)纳税异常(偷逃骗税嫌疑)。

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应当移交稽查部门的,由评估人员填制《纳税评估转办单》,连同《纳税评估分析表》等有关资料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 纳税评估岗位应按月将已终结评估资料分户整理、编号装订成册后归档。

第四十一条 纳税评估归档资料包括:

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纳税评估工作底稿》、《纳税评估分析表》、稽查部门处理结论、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其它相关材料等。

第四十二条 纳税评估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纳税评估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本地区纳税情况做出整体性评估,做出纳税评估综合报告。

对发现的共性问题进行公告,同时告知纳税人有关政策法规和意见,提示其它纳税人对照检查和纠正。

第七章  评估结果反映

   第四十三条 纳税评估管理部门应做好相关评估项目统计分析和报表编报工作。

定期上报《纳税评估统计报表》,综合反映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第四十四条 纳税评估管理部门应做好纳税评估的成果分析工作,对问题成因进行统计分析,掌握评估前后的对比变化,确定管户行业参数值,逐步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参数指标体系。

  第四十五条 纳税评估工作完毕后,评估人员应定期按评估项目制作“纳税评估综合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当期或专项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纳税人存在的问题、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上存在的问题、稽查环节在检查中应重点注意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等。

第四十六条 对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税收征管问题,纳税评估管理部门应通过专题报告的形式提出管理建议,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反馈各业务环节。

第四十七条 纳税评估管理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合理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对重点税源户,每年至少重点评估分析一次。

第八章  工作联系与衔接

第四十八条 纳税评估管理部门应根据评估人员的工作建议,加强与各业务部门、办税服务厅、稽查部门的联系与衔接。

第四十九条 评估人员对遇到的不属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应及时通过主管局长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条 纳税评估的工作场所一般在税务机关内部,评估人员确需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评估的,要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第五十一条 分局内部各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认真做好内部税收资料的提供和传递工作,最大限度地满足纳税评估工作需要。

第五十二条 每个申报期结束后,纳税评估管理部门要确定出当期纳税评估项目和评估对象。

从确定纳税评估对象开始,到评估人员作出评估评定处理结论为一个纳税评估周期。

一个纳税评估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0天,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五十三条 对纳税评估部门转交给相关部门处理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十四条 为实现纳税评估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纳税评估管理部门要建立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制度,评估人员要定期对管户纳税情况作出总体分析报告。

基层评估单位应定期通报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与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有机地结合起来。

第五十五条 基层评估单位要建立健全纳税评估档案资料,对评估过程中产生的各类资料,要按照评估项目分户归档,逐步实现计算机档案管理,同时要注重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十六条 基层评估单位根据纳税评估工作的职能要求,制定纳税评估工作岗位责任制、岗位轮换制和评估复查制等各项制度,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日常检查与考核;加强对从事纳税评估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纳税评估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评估能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县(区)局各业务科(股)室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其所管税种的纳税评估工作规程,根据实际情况细化纳税评估的具体指标及参数,定期向相关部门公布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惠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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