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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基础

经济法律基础

教学内容

掌握程度要求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了解

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地位

掌握

经济法渊源

掌握

经济法律关系

重点掌握

【知识结构图】

为进一步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在2010年1月10号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后,国务院又于2010年4月17日,就有关问题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再次下发国发(2010)10号通知,即《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该文件共10条,所以被业界称为房地产宏观调控“新国十条”。

其中有第二条内容如下:

一、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

人民银行、银监会要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抓紧制定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

二、要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

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

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

三、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有关政策执行。

请问:

1.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是否就是行政法?

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方式是什么?

2.“新国十条”是经济法吗?

如果是,它的意义是什么?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

1.1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经济法的一些基础理论,从产生之初就存在着争议,即使到今天仍未形成令人信服的理论。

1.1.1经济法的产生历史沿革

1.前资本主义时期无经济法实践

阶级和国家产生以后,即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经济关系就由法律调整了。

但是,由于经济发展并未达到一定的高度,即经济法产生所需的经济基础并不存在,因而也就不存在经济法的实践问题。

这一时期世界各国的立法大都采取诸法合一的形式,如《乌尔纳姆法典》、《汉谟拉比法典》、《十二铜表法》、《摩奴法典》、《唐律》、《大明律》、《大清律》等,均未明确区分不同性质的法律条文,而是将之混合在一起进行立法。

其中,不乏一些规范经济关系的条款,包括调整雕塑所有权和使用关系的法律规范,调整农业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管理法的法律规范等。

但如果以现代的法律部门划分作为标准衡量,此类条款更多的具有民商法或行政法的性质,而非今天的经济法。

2.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实践

从历史上看,资本主义经历了自由资本主义、私人垄断资本主义和国家垄断资本主义3个阶段。

16世纪到19世纪70年代,资本主义处于自由竞争时期。

国家对经济领域基本上采取不干预的自由放任主义政策,只扮演一个消极的“守夜人”的角色。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整个社会生产是无计划的,迫使各个生产者自己安排自己的计划,而民商法正是为一切市场参与者提供一个法律框架,以便市场参与者作出预见和计划,同他人竞争。

基于民事主体“平等性”和“互换性”的两个基本判断,近代民商法建立了一整套基本法律制度,并确立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的三大基本原则。

这些都有利于维持一个稳定的法律秩序,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19世纪末,自由资本主义被私人垄断资本主义所代替。

此间,无限制的自由竞争,极大地刺激了资本主义的发展,同时也造成了经济形态上的垄断、组织上对交易的不正当限制、方法上的不公正竞争和交易等新的事实。

垄断是传统民商法极端自由放任主义的产物,而社会化大生产的出现,客观上要求法律对其进行相应的调整。

近代民商法也随之被现代民商法所取代,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权力不得滥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等基本原则。

即使传统民法国家动摇了民法典的三大基本原则,仍然无法抑制垄断组织的发展势头。

垄断组织的形式从卡特尔、辛迪加发展到托拉斯企业,垄断范围从销售领域到生产领域,在这种条件下,再用民法去抑制根深蒂固的垄断,显然是不可能的。

只有借助于国家权力,通过新兴法律部门进行调整。

20世纪初,资本主义的发展由私人垄断进入国家垄断阶段。

无论是世界大战时的德国还是经济大危机后的美国,为了发展经济,都积极发展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试图对本国经济从总体上进行宏观调控。

总之,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历程不难看出,经济法是在经济发展产生了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现象,并且原有调整市场经济的民商法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束手无策之时应运而生的,经济法的主要任务就是保证并规范国家直接干预经济活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政府间接干预或参与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为民商法对市场经济活动的调整打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

经济法自始就以鲜明的社会整体效益的价值取向与民商法相区别,并以社会公益原则为根本准则指导经济法的立法、执法与司法活动。

这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的。

1.1.2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概念的近代学说,首先开始于被称为“经济法理论故乡”的德国,继而在受到德国经济法理论很大影响的日本得到了明显的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经济法概念的主要学说有集成说、企业经营关系说、经济组织固有说、机能说等。

这些学说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学说不将经济法视为法的独立分支,如集成说。

另一类则将经济法视为法的独立分支,如企业经营关系说、组织经济固有说等。

这两类不同学说虽然开始于德国,但一直影响到所有承认经济法理论的国家的学术界。

并且,有的学说一直延续至今。

现代经济法学说较近代经济法学说要丰富得多,如商法行政法关系说、国家与经济关系说、企业法说、国家干预说、经济利益平衡说、规制市场支配说、经济从属关系说、横向垂直说、民法—行政法说等。

诸学说的歧见也恰恰是对这一背景的不同认识和反映。

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确切地讲,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内涵应该包括3个层面。

(1)经济法是有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属于法的范畴,与其他法律存在着普遍联系。

经济法与属于国内法体系的民法、行政法、刑法等法的部门是有根本性区别的,它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更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

财物赠与关系、财产继承关系等虽然是经济关系,但不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围;经济法律关系、人身关系等不是经济关系,更不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围。

(2)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在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

调整这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是由一个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而不是两个以上的国家。

经济法体现的是一个国家的意志,而不是两个以上国家的协调意志。

(3)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在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而且这种经济运行过程体现了国家协调。

协调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经济运行。

为什么在实行市场经济的情况下经济运行也需要国家协调呢?

因为市场对资源配置虽然起着基础性作用,但它并不是万能的,在经济运行中存在着“市场失效”或“市场失灵”,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滞后性和一定的盲目性,这就决定了国家协调运行的必要性。

实践证明,只有既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又进行必要的国家协调,才能保证国民经济高效正常运行。

1.2经济法的地位

1.2.1经济法地位的不同学说

经济法的地位,即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

认识经济法的地位,首先应当解决一个问题,即经济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理论界对于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历来有不同的见解,主要是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

1.肯定说

我国学者大多数都持这种观点。

其中又有第三法域说、部门交叉说、公法说三种。

(1)第三法域说

这种观点认为经济法在公法和私法两大领域之外又形成了第三法域;以个人、国家的独立领域之间的“社会”为中介,形成了独立的法的领域,其发展属于经济法领域;维持社会利益之法为社会法,维持国家组织之法为公法,维持私人生存之法为私法,它们是3个相互独立的领域。

(2)部门法交叉说

经济法是在公法与私法两部门法交叉发展中形成的。

经济法调整的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参与者是以社会公共管理者的身份出现的政府及经济行政管理机关,并且经济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需要借助行政权力,这是经济法具有公法性质的原因。

同时经济法的主体除了政府及经济行政管理机关外,还有社会经济团体,从本质上讲社会经济团体是私法的主体。

而且经济法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中有损害赔偿的规定,这又说明经济法具有私法的性质。

虽然在具体的表述上不完全相同,但都认为经济法是横跨公、私法,在公法与私法两大领域的交叉中形成的部门法。

(3)公法说

这种观点认为经济法只具有公法的性质,它属于传统公法,不是存在于公法和私法之外,也不是存在于交叉渗透的公法和私法之间,而在内在于公法之中。

2.否定说

(1)法经济说

法经济说认为法都是经济的,因此,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部门,连“经济法”这个名称也不科学。

这种观点把各种法和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经济法混为一谈。

以“法都是经济的”来否定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2)经济法规说

经济法规说认为经济法是经济法规的总称,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还是这些经济法规的总和,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的部门,因此,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这种把经济法看作“单个经济法规或者这些经济法规的总和”的观点本身就是错误的。

(3)民事特别说

民事特别说认为各种单行经济法规只是民法的补充,但许多单行经济法规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并不是民法所调整的。

所以,不能说各种单行经济法规是民法的补充。

1.2.2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1.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是否“单一”不能作为判断法律部门是否独立的依据。

如民法既调整财产关系,又调整人身关系。

所以不能把“特定”的调整对象理解为某个法律部门专有或特有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四大经济关系,即经济组织管理关系,市场运行经济关系、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障经济关系,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

财产赠与关系、财产继承关系就是民法的调整对象,而不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独特的调整方法

经济法可采取处罚与鼓励方式,包括经济、行政处分、刑罚、民事赔偿等多种制裁方式。

奖励方法,从其形式上看,既包括减免或返还应上缴的税收、费用或利润,予以信贷优惠、价格优惠、物资供应优惠、颁发奖金、给予相应的物质待遇等物质奖励,也包括通令嘉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3.独立的法律目的

如民法的法律目的是经济自由、交易安全、个体经济效益等;合同法中的善意第三人制度的设立,就是对于交易安全的法律确认,无权处分人将所有物处分给善意第三人时,法律鼓励公平交易,确认合同的有效性。

行政法的法律目的是提高行政行为、社会效益和正义等。

而经济法的法律目的在于维持经济和谐运行,提高社会整体效益。

经济法突出了社会整体利益,旨在创造一个有利于各社会个体共同发展的公平环境,促进社会整体利益与社会个体利益的协调发展,在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同时,实现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平衡。

所以从本质上而言,民法是个体权利本位主义;行政法是国家权利本位主义;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主义。

1.3经济法渊源

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一定法律渊源的确定,关系到法律的具体载体问题,具有历史意义与现实意义。

法律渊源有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之分,所谓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为权威性法律文件的明确文本形式中得到的渊源。

如宪法、法律、行政命令等。

所谓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资料和值得考虑的材料,而这些资料和值得考虑的材料尚未在正式的法律文件中得到权威的或至少是明文的阐述与体现。

如正义标准、推理和思考事物本质的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倾向和习惯法等。

法律渊源还有形式渊源与实质渊源之分。

前者是指法律规范来源于何种法的形式,也就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后者则是指法律来源于谁的意志,具体而言,是指法律规范来源于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其内容是由该阶级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我们所讲的经济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从形式渊源的角度来说的。

经济法的形式渊源又可以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两种。

正式渊源是指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即国家干预和参与国民经济的意志在哪此法律文件中可以得到体现。

此外,在我国和各国的经济实践中,还存在着大量的习惯法、判例法、司法与学理解释等非正式渊源。

只要不与正式的经济法渊源相抵触,也是经济法的非正式渊源。

其对于保证经济法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渊源的表现形式如表1-1所示。

表1-1法律渊源的表现形式

形式

制定主体

说明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经济法的主要形式之一

行政法规

国务院

仅次于宪法、法律

地方性法规

各省市人民代表大会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及其直属机构

其中地方规章由各省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分为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

国际条约或协定

多数国家

如《联合国宪章》、《海洋法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等

【知识点演练】

1.行政法规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是由(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A.国务院 B.全国人大 C.全国人大常委会 D.国务院的组成部分

【参考答案】A

2.以下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规章的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B.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C.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D.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参考答案】B

1.4经济法律关系

1.4.1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1.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指国家在干预和参与国民经济的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在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简单地说经济法律关系是指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有鲜明的国家干预性特征。

(1)经济法律关系是既体现国家意志,又要体现当事人意志的思想社会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是受经济法确认与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

【知识点演练】

下列哪些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A.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B.由经济法规定和调整的法律关系

C.经济领域中发生的意志关系D.具有强制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参考答案】ABCD

3.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通常都是由主体、客体、内容3个要素构成的,经济法律关系也必须具备这3个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启动者、构成者,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经济目标和经济利益,也是经济法律关系必不可少的因素。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体内容,它们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基础,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也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因素。

【知识点演练】

下列不是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是(  )。

A.标的   B.客体   C.主体D.内容

【参考答案】A

1.4.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依法参与经济法律关系,并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经济职权或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职权主体或权利主体,承担经济职责或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

我们认为,依据法律主体的共用性理论,下列自然主体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国家经济管理主体

国家经济管理主体是在国民经济活动中享有经济职权,行使计划、组织、指导、监督、调节职能的社会实体。

主要有:

①市场规制主体。

即根据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国民经济管理职能,对某些经济关系、主体资格及经济行为行使命令、批准、确认、认可、禁止及撤销等权力的社会实体。

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务部等。

其主要任务是反对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和垄断,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保护竞争者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

②宏观调控主体。

即依法参与宏观调控决策与管理的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

一国政治体制下的执政党、国家权力机关、国家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都是代表国家履行宏观调控责任的具体调控主体。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既包括综合性的经济管理部门,如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也包括专门的经济管理部门,如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委员会、教育部、科技部等)与直属于国务院的直属社会机构(国家证券监督委员会、国家保险监督委员会、国家银行监督委员会等)。

③行业和专业经济管理主体。

指依法对其所属行业或部门行使经济管理职权的社会实体,如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专业经济管理部门。

其任务和职权范围主要是制定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进行行为管理,引导本行业产品结构的调整,维护行业公平的竞争秩序。

在我国主要有:

国务院农业管理部门、水利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铁道管理部门。

④经济监督主体。

即在社会经济活动和国民经济管理活动中享有监督权的社会实体。

主要包括计划监督、财政监督、统计监督、审计监督、会计监督等的国家机关和相关机构。

(2)企业

一般认为,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并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的经济组织。

(3)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是指经法定程序设立,实行独立核算或预算,拥有独立的财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如工商联、消费者协会、劳动者团体、交易中介机构以及各种待业协会、同业工会等。

在我国,事业单位是与企业相对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它主要是指依靠国家财政支持,以一定公益为目的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和体育等社会组织。

随着市场化改革的全面推进,传统意义上的事业和事业单位也在发生变化,许多事业单位也在逐步企业化,成为与企业相同的、向社会提供服务或商品的经济组织,如科技企业、营利性医院、私立学校、报业公司和体育俱乐部等。

即使是仍然依靠国家财政支持的一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等事业组织,其实质也是在向社会提供一定程度的有偿性服务。

(4)经济组织内部的职能机构或下属单位

经济组织内部一般有职能部门和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基层单位,它们之间表现为一定的隶属层次,如企业内部的职能科室,工厂的车间、班组等。

对内部机构实行法律保护,确认其地名和权限是非常重要的。

当社会组织内部机构的关系用经济法法律规范来调整时,主体就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5)个体户与承包户

城乡居民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一般要在经济法律规范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他们依法申请营业执照后,从事工商经营的为个体户;城乡居民与其他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进行承包经营的为承包户。

(6)自然人

自然人在特定情况和条件下,也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如自然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成纳税主体之一。

【知识点演练】

1.下列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是()。

A.证券业协会

B.市地方税务局

C.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

D.医院 

【参考答案】ABCD

2.下列哪些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

A.企业B.公司C.社会公益组织D.合伙企业E.国家

【参考答案】ABCDE

1.4.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职责。

它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基础和核心。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两部分。

1.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某种行为。

权利主体也可要求义务主体做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有关权利。

其含义有4层: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有权做出一定行为。

如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宏观调控行为,企业的竞争行为。

其次,不做出一定行为。

如企业有权拒绝任何摊派。

再次,可以依法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

如环境保护部门有权要求排污企业缴纳排污费用,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有权要求企业办理年检。

最后,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不作一定的行为。

如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有权要求生产经营者不得作虚假广告,企业有权要求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为其保守商业秘密。

2.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必须通过自己的行为或不行为来满足社会和他人的权益要求的责任。

经济义务又包括正确行使所有权的义务、经营责任、经济职责、经济债务和正确行使工业产权的义务等。

1.4.4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力)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者说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经济目标和经济利益。

与一般法律关系客体一样,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也包括行为、物、(智力)成果、人格和身份等4类。

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不同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要达到的具体要求和目标不同,因而反映的客体特征也有很大差异。

(1)物

物是指现实存在的,能为人们所控制和支配的,并具有经济价值和实物形态的物品,以及可以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和有价证券。

物是经济法律关系中使用较为广泛的一种客体。

物可分为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流转物、限制流转物和禁止流转物;种类物和特定物;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2)经济行为

经济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实现某种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有意识、有意志的活动。

经济法律关系中的经济行为主要表现为经济管理行为,既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对国民经济进行管理的行为,如决策行为、组织实施行为、纠纷和违法犯罪的调处行为等;也包括经济管理的相对主体接受管理的相应行为,如贯彻国家执行指令性计划的行为、依法纳税的行为等。

(3)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又称无形资产,是指人们脑力劳动所创造的无形财富。

智力成果的种类很多,主要有: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入其他经济信息等。

【知识点演练】

1.下列哪些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A.经济决策行为B.房屋C.阳光D.空气

【参考答案】AB

2.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

A.营利性经济组织B.企业法人C.有价证券D.经济行为

【参考答案】CD

3.下列各项中,哪些可成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A.嘉奖表彰B.消费资料C.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D.龙卷风

【参考答案】ABC

1.4.5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1.经济法律关系的存续

经济法律关系的存续也即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及内容的改变和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

任何法律本身都不会自动产生或改变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必须有一定的法律事实才能引起和发生。

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国家制定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这是其前提条件。

(2)要有一定的法律事实。

经济法中所指的法律事实,是由经济法确认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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