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新旧教材对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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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新旧教材对比

2014年度《经济法基础》教材修订调整表

总体变化:

经济法的内容在2014年进行了比较大的调整,主要是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增加了营改增的范围,铁路运输服务、广播影视服务、邮政业均改征增值税;第一章、第二章、第六章都有小幅度变动;第三章只是修改了一处措辞,第五章也有两处措辞修改;第七章没有变化。

详细变化:

章节(按新教材章节分布)

2013年教材位置

2014年教材位置

变动内容

页码

行数

页码

行数

18

第3行

18

第3行

“修正”后加“,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18

倒数第13-14行

18

倒数第13-14行

“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改为“与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上述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上述人员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9

第16-18行

19

第16-18行

“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防止原告滥用起诉权”,改为“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或者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9

第21-23行

19

第21-23行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标的物所在地管辖”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19

第28行

19

第28行

增加一行“④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之后的序号依次改为“⑤、⑥、⑦、⑧、⑨、⑩。

21

第21行

21

倒数第11行

“先预付半年租金”改为“2007年9月1日先付半年租金”

22

第16-17行

22

第22行

删去“保证于……,但到期仍未支付”

22

第19行

22

第23行

删去“于2009年7月31日之前”

22

第20行

22

第23行

删去“从2009年8月1日起,”

22

第21行

22

第24行

删去“,所以……止”

23

第10行

23

第12行

改为“①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23

第19行

23

倒数第15行

增加“其他措施”

23

第21行

23

倒数第12行

“财产”改为“存款”

33

倒数第13行

33

倒数第12-14行

(1)“修正”后加“,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删除“自公布之日其施行”;(3)删除“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40

倒数第3行

40、41

第40页倒数第1-3行、第41页1-3行

增加“B选项的含义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达成一致意见,继续续订合同。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已经考察了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和第40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无违法违章或者不能胜任工作),不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也愿意继续续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自愿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3

倒数第6-7行

43

倒数第2行

删去“扣除她本人工资……640(元)。

43

倒数第3行

44

第2行

“320元以上640元以下”改为“560元以上1120元以下”

67

第5-9行

67

第10-16行

“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改为“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5

第4行

75

第10行

“1/2”改为“1/12”

79

第9行

79

第16行

删去“和报销医疗费用”

92

第14行

92

倒数第14-15行

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为“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修订”

92

倒数第15行

92

倒数第7行

增加“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第三次修订”

131

第22-24行

131

第22-24行

“以背书转让……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改为“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7

倒数第8行

147

倒数第8行

在“人民”前增加“中国”

149、150

本章主要参考法规索引的内容

149、150

本章主要参考法规索引的内容

凡是有“自……施行”的全部删除

155

第17行至20行

155

第17行至20行左右

删除

154

第11行

154

第11行

(1)删除“交通运输业”;

(2)邮电通信业修改为“电信业”

155

第21、23、24、26、29、30、33、35行

155

第17-31行

序号(6)、(7)、(8)、(9)、(10)、(11)、(12)、(13)依次改为:

(4)、(5)、(6)、(7)、(8)、(9)、(10)、(11)

156

第3行

155

倒数第2行

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改为电信单位提供电信服务

156

第5行

156

第1行

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改为电信单位提供电信服务

156

倒数第6行

156

倒数第11行左右

删除

163

第3至16行

162、163

第162到时第1-2行、第163第1-8行

改为:

④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⑤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⑥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⑦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63

第17行

163

第9行

序号⑤改为⑧

164

第10、11行

163

最后一行左右

删除

164

第17行

164

第6行

“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改为“税收缴款凭证”

164

倒数第10行与第9行之间

164

倒数第9-20行

增加:

⑩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一,用于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第二,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第三,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苏武。

第四,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上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但不包括《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

165

第17行与18行之间

165

倒数第17-19行

增加:

(5)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165

倒数第11行

165

倒数第6行

“2012”改为“2013”

166

第5行

166

第9行

“运输发票”改为“增值税”

166

第6行

166

第10行左右

删除“,运输费用的扣除率为7%”

166

第9行

166

第12行

“可以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但是”改为“、”

166

第15行

166

第18行

删除“+2×7%”;“26.66”改为“26.52”

166

第20行

166

第23行

“26.66”改为“26.52”;“10.06”改为“10.2”

172

倒数第9行

172

倒数第3行

改为“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规定”

172

倒数第4-6行

172、173

第172最后一行、第173第1-2行

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173

倒数第3-6行

173、174

第173最后一行、第174第1-4行

改为“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173

倒数第1-2行

第174

第5-6行

“非营业活动……提供应税服务”改为“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

174

第3-4行

174

第9行

改为“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174

第5行

174

第10行

改为“(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174

第9-10行

174

第14-15行

改为“

(1)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74

倒数第13-15行

174

倒数第10-11行

改为“

(1)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铁路运输和其他陆路运输。

174

倒数第1-5行

174、175

174倒数1-2行、175第1-3行

改为“【例4-16】下列运输业务中,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有()。

A.公路运输服务

B.索道运输服务

C.水路运输服务

D.铁道运输服务

【解析】答案为ABCD。

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交通运输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包括铁路运输。

175

第1行之前

175

第4-12行

增加:

2.邮政业。

邮政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1)邮政普遍服务,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2)邮政特殊服务,是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3)其他邮政服务,是指邮册等油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175

第1行

175

第13行

序号2改为3

175

第4行

175

第16行

在“鉴证咨询服务”后加“、广播影视服务”。

175

第12行

175

倒数第14行

将“和”改为“、”

175

第13行

175

倒数第13行

在“服务”后加“和收派服务”。

175

第15行之后

175

倒数第9-10行

增加“(7)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

175

倒数第13行

176

第1行

改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邮政业服务,税率为11%。

175

倒数第11行

176

第3行左右

删去“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

177

第3行

177

第16-17行

改为“第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177

第11至第16行

177

第22行左右

删去“第四……等其他杂费。

177

第17-18行

177

第25-27行

改为“第四,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177

倒数第6-7行

178

第3行左右

删去“第五……除外。

178

第19-20行

178

第10-11行

改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

178

第21-22行

178

第8-9行

改为“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79

第5行

179

第12行

将“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修改为“根据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相关规定”

179

倒数第14行

179

倒数第7行

“2012年”前增加“从”

203

第10-13行

203

第10行左右

删除

203

第14行

203

第10行

序号3改为2

203

第19行

203

第15行

序号4改为3

204

第5行

204

第1行

删除“交通运输业、”,把“邮电通信”改成“电信”

204

第7行

204

第2-3行

在“因此”前加“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已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

205

第7-14行

205

第3行左右

删除

205

第15.19.23.25.29.32行

205

第4行-21行

序号(4)改为

(2),(5)改为(3),以此类推至(9)改为(7)

205

倒数第1行

205

倒数第12行

“转让著作权的个人”改成“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人”

206

第1行

205

倒数第11行

“从事货物保管”改为“从事电信服务”

206

第5行

205

倒数第6行

“邮政部门发行报刊”改为“体育部门举办球赛”

206

第17行

206

第6-9行

“税目。

”后加“但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的推进,交通运输业税目,邮电通信业税目中的邮政,服务业税目中仓储业和广告业,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商标权、转让著作权、转让非专利技术,停止执行。

206

第18-36行

206

第10行左右

删除

207

第1-5行

206

第10行左右

删除

208

第13行

207

第16行

两个“人民”前都加“中国”

208

第15行

207

第18行

“人民”前加“中国”

207

第6行

206

第10行

序号2改为1

207

倒数第1-2行

207

第5行左右

删除

207

倒数第13行

206

倒数第8行

序号3改为2

207

倒数第10行

206

倒数第5行

在“和其他金融业务。

”后加“邮政储蓄业务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08

第1-2行

207

第5行左右

删除

208

第3.6.8行

207

第5-10行

序号③④⑤依次改为②③④

208

倒数第13行

207

倒数第11行

改为“3.电信业”

208

倒数第1-12行

207、208

207倒数第1-10行、208第1-5行

改为:

电信,是指用各种电传设备传输电信号来传递信息的业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

(1)电报,是指用电信号传递文字的通信业务及相关的业务,包括传递电报、出租电报电路设备、代维修电路设备以及电报分送、译报、查阅去报报底或来报回单、抄录去报报底等。

(2)电传(即传真),是指通过电传设备传递原件的通信业务,包括传递资料、图表、相片、真迹等。

(3)电话,是指用电传设备传递语言的业务及相关的业务,包括有线电话、无线电话、寻呼电话、出租电话电路设备、代维修或出租广播电路、电视信道等业务。

(4)电话机安装,是指为用户安装或移动电话机的业务。

(5)电信物品销售,是指在提供电信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专用和通用电信物品(如电报纸、电话号码簿、电信器材、电话机等)的业务。

(6)其他电信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电信业务。

209

第1-5行

208

第1行左右

删除

209

第6行

208

第6行

序号5改为4

209

第11-17行

208

第11行左右

删除“②播映……税目征收营业税”

209

倒数第11行

208

倒数第18行

序号6改为5

209

倒数第7行

208

倒数第14行

序号7改为6

209

倒数第5行

208

倒数第12行

删去“仓储业”和“广告业”

209

倒数第3.4行

208

倒数第11行

删去“代办进出口、”

209

倒数第2行

208

倒数第9行左右

删除

209

倒数第1行

208

倒数第9行

序号②改为①

210

第1行

208

倒数第8行

序号③改为②

210

第4-7行

208

倒数第5行左右

删除

210

第8行

208

倒数第5行

序号⑤改为③

210

第16行

209

第4行左右

删除

210

第17行

209

第4行

删除“物品、设备”

210

第19行

209

第5行

将“物品、设备”修改为“房屋”

210

倒数第16-17行

209

第6行左右

删除

210

倒数第11行

209

第7行

将③改为②

210

倒数第2-5行

209

第13行左右

删除

210

第17行

209

第4行

序号(6)改为(5)

210

倒数第1行

209

第13行

序号(8)改为(6)

211

第5行

209

第14行

序号8改为7

211

第6-8行

209

第15-16行

改为:

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为,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誉和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

211

倒数第1-5行

210

第6行左右

删除

212

第1-8行

210

第6行左右

删除

212

第9行

210

第6行

序号(6)改为

(2)

212

第13行

210

第10行

序号(7)改为(3)

212

第22行

210

第19行

序号9改为8

213

第1-2行

210

倒数第3-4行

“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广告代理业按照‘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改为“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规定,广告代理业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213

第5行

211

第1行

“融资租赁业务”改为“邮政储蓄业务”

213

第9行

211

第5行

“融资租赁业务”改为“邮政储蓄业务”

213

第19行

211

第15行

删去“交通运输业”,将“邮电通信业”改为“电信业”

215

第8-26行

213

第4行左右

删除

215

第27行

213

第4行

序号

(2)改为

(1)

216

第8行与第9行之间

213

倒数第11-15行

增加:

【例4-44】某施工企业从事装修装饰工程,工程原材料由客户提供,该施工企业营业税中应当包含原材料费。

该观点正确吗?

【解析】不正确。

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提供装饰劳务的,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确认营业税应税营业额,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款和设备价款。

216

倒数第11行

214

第9行

序号(3)改为

(2)

218

第2行

215

倒数第18行

改为“(3)电信业”

218

第3-4行

215

倒数第17行左右

删除

218

第5行

215

倒数第17行

删去“②”

218

第17.25.29行

215、216、217

215倒数第5行、216第1行和第5行

将序号(5)(6)(7)改为(4)(5)(6)

219

倒数第12-15行

216

倒数第4行左右

删除

219

倒数第11行

216

倒数第3行

序号⑥改为⑤

219

倒数第7-9行

216

倒数第2行左右

删除

219

倒数第6行

216

倒数第1行

序号⑧改为⑥

220

第5.6.7行

217

第9行左右

删除

220

第12行

217

第12行

序号(8)改为(7)

220

第19行

217

第19行

序号(9)改为(8)

223

第20行

220

第20行

改为“C.公立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

223

第22.23行

220

第22-23行

改为“【解析】答案为ABCD。

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选项A、B、C、D均属于营业税免税项目。

225

倒数第7-12行

222

倒数第11-12行

序号3.4中的内容改为“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3年12月12日财税[2013]106号)”

后面的序号作相应调整。

235

第16行

232

第16行

“土地使用税”改为“城镇土地使用税”

242

第2行

239

第2行

“资产的税收处理”改为“资产的税务处理”

293

倒数第9行

290

倒数第9行

“进口个人邮件的收件人”改为“个人邮递物品的收件人”

298

倒数第12行

295

倒数第12行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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