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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

具体考试内容:

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辩证唯物论、唯物辩证法、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历史唯物主义。

2、毛泽东思想概论:

毛泽东思想形成与发展、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社会主义改造理论。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4、当代中国的政府与政治:

中国的国体与政体、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公共行政、公共政策、公共服务。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价值取向、道德修养、行为规范。

6、法律知识:

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等(报考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职位的加试内容,包括上述范围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知识)。

7、语文基础知识和公文写作:

汉字、词汇、语法、修辞、文学常识,党政机关公文基本知识、常用公文写作、常用事务文书写作、公文处理。

8、经济知识和科技知识:

微观经济、宏观经济、国际经济、金融经济、产业经济,科技创新、科学前沿、科技常识。

9、历史知识:

中国近现代史和世界现代史。

10、其他知识:

最新的时政知识。

考点的主次:

法律、语文基础与公文写作、经济与科技、时政、职业道德、中国政府与政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马哲、毛概、历史等。

建议大家按考点的侧重,合理分配复习时间。

 

法学基础知识理论一

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

一、法的概念

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当代中国法的形式

一、宪法

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的,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法律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即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概括性最强的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法律的权力可以分为两方面。

一方面它可以修改自己制定的法律;另一方面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的目的或其事项范围主要有二:

一是为执行法律,对某些行政管理事项作出规定,一般在有关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等,这被称为一般行政的授权立法;二是对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国务院可以直接制定行政法规,这被称为行政的职权立法。

四、地方性法规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即省级人民政府、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

此外,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在本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的法规。

五、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法规的通俗称谓,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县级,它们也可以制定法规,即县的自治法规。

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是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它们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其中自治区的自治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法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并由后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此外,自治区和自治区中较大的市在一般性问题上还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六、规章

规章属于行政法律规范,包括两种:

一种是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直属机构,依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叫做部门规章,它与地方性法规基本上属于同一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另一种是省级和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或本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叫做地方规章,其效力等级低于地方性法规。

法学基础知识理论二

2010-01-21江苏公务员考试网【字体:

第三节立法

一、立法概念

立法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二、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活动中,所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一)提出法案

在中国现时期,全国人大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的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法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法案。

(二)审议法案

(三)表决和通过法案

全国人大审议的普通法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四)公布法

在中国,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法学基础知识理论三

2010-01-22江苏公务员考试网【字体:

第四节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就是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适用和实现。

法的实施包括法的遵守、法的适用和法的执行三个方面。

(一)法的适用

法的适用的原则有:

公民在法面前一律平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为准绳。

(二)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即各种法的约束力的通称。

凡具有法的约束力的事物即具有法的效力。

1、法的对象效力

法的对象效力,是指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也称为法对人的效力,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所拟制的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的对象效力所实行的原则大体有四种:

其一,属人原则。

以人的国籍和组织的国别为标准,本国的人和组织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受本国法的约束,一国的法不适用在该国领域的外国人和组织。

其二,属地原则。

以地域为标准,一国的法对它管辖地区内的一切人和组织,不论是本国的还是外国的,都有同样法的效力。

本国人和组织如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的约束。

其三,保护原则。

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主张不论国籍或地域如何,侵害了哪国利益,就适用哪国法。

其四,综合或折衷原则。

即以上三种原则的结合而以属地原则为基础的综合性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首先,一国领域内的人和组织,无论是本国的还是外国的,一般适用该国的法;其次,外国人和组织以适用居住国的法为原则,但有关公民义务、婚姻、家庭、继承、特殊犯罪等,仍适用其本国的法;再次,依据国际条约和惯例,享有外交特权的人,则适用其本国的法。

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采用这种原则。

中国也实行综合原则。

这一原则在对中国公民、组织和对外国人、组织以及无国籍人的适用上,各有确定的内容:

第一,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在国外仍受中国法的保护并履行中国法定义务,同时也遵守所在国的法。

当两国法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时,既要维护中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按国际条约或惯例处理。

第二,中国法对外国人的适用问题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或法有另外规定者外,适用中国法。

二是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犯罪,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中国刑法规定,但按犯罪地的法不受处罚的除外。

2、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效力的地域范围即法的空间效力。

通常有三种空间效力范围:

第一,有的法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即在一国主权所及全部领域有效,包括属于主权范围的全部领陆、领空、领水,也包括该国驻外使馆和在境外航行的飞机或停泊在境外的船舶。

第二,有的法在一定区域内有效。

这有两种情况,一是地方性法律、法规仅在一定行政区域有效,如中国有关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

一是有的法律、法规虽然是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或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但它们本身规定只在某一地区生效,因而也只在该地区发生法的效力。

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经济特区的立法就只适用于一定的经济特区。

第三,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如涉及民事、贸易和婚姻家庭的法律。

一国法的域外效力范围,由国家之间的条约加以确定,或由法本身明文规定。

3、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以及对其实施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即指法的时间效力。

(1)法开始生效的时间,指法从何时起开始发生约束力。

(2)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指法的废止的时间。

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加以适用的效力。

关于溯及力的规定大体有这样几种情况:

一是从旧原则,即新法没有溯及力。

二是从新原则,即新法有溯及力。

三是从轻原则,即比较新法与旧法,哪个处理轻些就按哪个法处理。

四是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旧法。

五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新法。

中国现时期主要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在特殊情况下采用溯及既往的原则。

法学基础知识理论四

2010-01-25江苏公务员考试网【字体:

宪法部分

从历年考题情况来看,宪法的考点主要集中在:

宪法的最高效力、行政区划、特别行政区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历次宪法修正案修正内容等内容。

另外与《宪法》相关联的《立法法》重点考点在本章一并提及。

【重点法条】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意思分解】

1、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第1条规定了我国国体: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阶级结构是:

(1)工人阶级为领导阶级;

(2)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以知识分子为依靠力量之一;

(3)以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政治联盟,爱国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3、第2、3条规定了我国的政体(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4、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

民主集中制。

法学基础知识理论五

2010-01-26江苏公务员考试网【字体:

【真题回顾】

(2006年江苏真题B类)

13、我国的统一战线组织是一种(A)

A政治联盟B经济联盟C思想联盟D群众组织

(2005年江苏真题A类)

16、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任务是(C)。

A坚持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B反对“三权分立”,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D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2004年江苏真题A类)

38、我国现行宪法的结构体系是(C)。

A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

B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徽、国旗、首都

C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

D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徽、国旗、首都

(2004年江苏真题A类)

2l、根据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是(A)。

A社会主义制度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民主集中制度D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2005年国考真题A类)

106、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所遵循的原则是(A)

A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

B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创造性

C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自主性、积极性

D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自主性、创造性

法学基础知识理论六

2010-01-28江苏公务员考试网【字体:

【重点法条】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意思分解】

1、第6条有以下几层意思:

(1)我国基本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2)分配制度:

社会主义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这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

但在现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这里应区分作为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分配制度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的分配制度的差异。

2、对于第7条,考生应注意:

(1)国有经济与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同义语。

(2)国有经济的地位:

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

3、了解第8条第1、2款的规定,重点掌握第3款:

国家对集体经济的政策是“鼓励、指导和帮助”。

4、重点掌握第11条:

(1)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地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基础的政策是:

“引导、监督和管理”。

法学基础知识理论七

2010-01-29江苏公务员考试网【字体:

【重点法条】

第九条第一款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意思分解】

以上两个条文关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基本规定,应注意:

1、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既可以属于公民所有,也可以属于集体所有,但矿藏、水流只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第9条第1款)。

2、关于第10条规定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制度,读者可参见《土地管理法》有关条款。

【真题回顾】

(2008年国考真题)

102、下列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B)。

A.土地全部属于国家所有

B.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C.土地全部属于集体所有

D.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2008年江苏真题C类)

28、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表述正确的是(ACD)

A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B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C农村的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D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008年江西真题)

87、根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下列自然资源中只能为国家所有的是(C)。

A森林B草原C水流D荒地

经济知识指导之微观经济

2010-01-21江苏公务员考试网【字体:

一、消费者理论

1、效用和边际效用

边效的指最后增加的一单位商品或劳务所具有的效用。

2、需求和供给

均衡价格被认为是经过市场的供应自发调节而形成的,即“看不见的手”的作用。

3、需求弹性和供给弹性

4、消费者行为的序数效用解释和差异曲线

序数效用的主要分析工具是无差异曲线。

消费者的购买受到消费者收入和商品价格的约束,这种约束可以消费可能线或预算线描述。

把预算线和无差异曲线结合,它们的切点就是消费者均衡点。

二、生产者理论

1、利润与成本

短期成本包括①不变成本;②可变成本;③边际成本(注意重点掌握);④平均成本;⑤平均不变成本;⑥平均可变成本;⑦总成本。

2、边际产量递减与规模报酬

边际产量递减规律是指如果一种生产要素的数量保持不变,不断地追加另一种生产要素到一定程度,最后追加的一单位可变要素所带来的产出增加量将越来越小。

掌握该规律对我们的经济分析和经济决策有重要意义。

(要学会用此规律分析问题)

3、企业面临的市场需求。

4、均衡产量和均衡价格。

我们称能够获得最大限量利润的产量称为均衡产量。

均衡产量应该是使边际收益等边际成本的产量,即厂商获得最大利润的条件是边际成本等边际收益。

三、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

1、现代企业组织和制度

从企业的资产组织形式看,企业可以分为以下三类,①业主制企业;②合伙制企业;③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前者的区别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产权的社会化和量化)。

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它是股东行使权力、表达意志的场所。

董事会作为公司法人,具有对公司财产的占有、使用、处置和重大经营决策权,但不直接进行经营管理,直接负责经营管理的是由董事会任命的总经理。

监事会是同股东大会选出的公司监察机构。

2、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偏离利润最大化的企业经营目标主要主要三种:

①销售收入最大化;②经理效用最大化;③内部人控制。

经济知识指导之宏观经济

2010-01-23江苏公务员考试网【字体:

一、经济总量和总需求、总供给

1、宏观经济总量指标

1936年英国凯恩斯《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出版,标志着现代宏观经济的建立。

主要指标:

①国民生产总值(GNP)是指一国居民在一年内生产的产品和劳务的市场价格总额;

②国民生产净值(NNP)由国民生产总值减占生产中固定资产的消耗得到的国民生产净值;

③国民收入(NI)这里的国民收入是狭义的,指全部要素的收入,在数量上等NNP减去政府的间接税;

④个人收入(PI)是经过再分配的国民收入,在数量上等国民收入减去社会保险税、公司未分配利润等,加上政府的养老金、失业救济金等;

⑤个人可支配收入(DI)个人可支配收入等个人收入减支所得税。

居民用它进行消费和储蓄。

在宏观经济分析中,个人可支配收入等总产出减去政府的税收再加上政府的转移支付;

⑥GNP价格矫正指数。

它是名义GNP对实际GNP的比率。

是衡量一国价格总水平的上涨程度。

⑦国内生产总值(GDP)它是指一国在一定时期内,在其领土范围内,本国和外国居民生产的最终产品和劳务的价格总额。

2、总需求

总需求是指对一国总产业的意愿总购买。

在封闭经济中,总需求包括居民消费需求、企业投资需求和政府购买需求。

如果考虑开放经济,则需要考虑加上出口需求。

3、总供给

总供给是指一国全部企业愿意并且能够提供的总产出量。

在封闭经济中,总供给等消费加储蓄加税收之和,如果考虑开放经济,则要加上进口。

总供给的问题取决于劳动的投入量即就业量。

它受到名义工资和价格水平的影响。

4、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均衡

在市场经济中,总需求是决定总供给的重要因素。

马克思曾经把个别商品的出售形象地比喻为“惊险的跳跃”。

二、经济增长、经济周期波动

1、经济增长

经济增长率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总体经济实力增长速度的标志,它体现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经济总量的增长速度。

劳动和资本常常被看作是影响长期经济增长的两个基本要素。

2、经济增长方式及其转换

经济增长方式主要有粗放型增长和集约型增长两种。

粗放型增长,是指在生产要素效率不变的情况下,主要依靠增加要素投入量而实现的经济增长。

集约型增长则是指在要素投入数量不变的情况下,主要依靠提高生产要素效率而实现的经济增长。

3、经济周期

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运行都不可能表现为直线式的增长,而是呈现一定的波动。

在时间序列,一国经济总量呈现扩张、收缩、再扩张、再收缩的变化。

这种经济现象称为经济周期(亦称经济波动、商业循环)。

特征:

①不仅表现在个别部门上,而是表现在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上;②可以把一个经济周期看成四个首尾衔接的阶段;③具有反复性。

机制主要有:

①银行信用的扩张和收缩导致经济波动;②投资的扩张和收缩导致经济波动;③企业家的创新活动对经济活动的影响。

4、经济波动的自发性

经济扩张和收缩存在累积效应。

累积效应是由乘数效应和加速效应交织产生的。

乘数理论指出:

单位自发性支出的增加会引起支出连锁地增加,从而使总产出以一种放大的形式增加。

由于经济波动的自发性,完全避免经济波动几乎是不可能的事。

但政府应可以尽可能减少经济波动。

最明显的政策主张有两个:

一是凯恩斯的政策,其特征是相机抉择。

二是货币主义的政策,其特征是单一的货币规则,即通过稳定的货币发行使经济保持稳定。

三、通货紧缩和通货膨胀

通货紧缩一般认为,其主要原因是有效需求不足,也称为经济萧条。

通货膨胀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即需求拉动的通货膨胀和成本推动的通货膨胀。

滞胀:

高通货膨胀和高失业率的并存。

通货膨胀有以下效应:

①再分配效应;②产出效应;③投机效应。

四、宏观调控(鉴于当前全球的经济形势,考生应把此部分内容作为2009年的重要考点进行复习)

1、财政政策效应

财政政策是指政府通过改变政府购买、转移支付、税收等手段,对总需求、总产出施加影响,促使宏观经济运行优化。

增加政府购买、增加转移支付、降低税收都会使总需求扩张,所以称为扩张性财政政策,反之则是紧缩性财政政策。

2、货币政策效应

货币政策是指政府(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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