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若干意见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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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若干意见DOC

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经济持续发展之基在于产业,产业持续发展之基在于企业,企业持续发展之基在于创新。

根据省委、省政府《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行动计划》,为进一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工程实施方案,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速度,特制订本意见。

一、基本思路

全面摸清我省中小微企业现状,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为指引,以补齐短板为重点,多措并举,精准发力,培育一大批企业尽快拥有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尽快增强研发实力,尽快增加高新产品数量,加快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持续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群体,力争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在全国争先进位,进一步提升科技大省在全国区域创新体系中的战略位置。

二、具体目标

5年时间内选择4000家左右有一定创新基础、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进行入库培育,力争到2020年,新培育高新技术企业2500家,高新技术企业总数达到5000家,并全力冲刺6000家进入全国第一方阵的目标;推动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力争到2020年,上市高新技术企业500家。

三、重点任务

(一)科学规划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基础建设

众创空间和孵化器是高新技术企业的摇篮。

围绕经济发展和人力资源规划,以园区和高校、科研院所为圆心,大力开展众创空间规划和布点,科学建设和利用孵化器。

充分盘活生活服务和交通资源,为创客提供便利工作和生活条件。

加速器和工厂化厂房是高新技术企业成长的过渡阶段。

加强与各类园区的配套建设,按照去产能、降成本的要求,充分盘活存量,适度建设增量。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是高新技术企业的主阵地。

明确园区发展的功能定位,把经济开发区升级为高新技术开发区作为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向,积极鼓励各地争创更多的国家和省级高新区,减少无效和低端供给,增加高效和中高端供给,加快投资强度向创新强度转变,提高以科技为引领的全要素生产率。

以市、县为单位,逐步形成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工厂化厂房→园区各个环节相互衔接、功能完善、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培育通道。

(二)把握成长规律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持续快速发展

1、发展众创空间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源头活水。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产业特点和自身优势,围绕产业配件、材料工艺、绿色环保等,拓宽产业链宽度,围绕研发中试、包装设计、营销推广等延伸产业链长度,围绕长度和宽度建设各种类型的众创空间。

高校和科研院所围绕优势专业,建设包括创客实验室、产学研结合“双创”基地在内的形式多样的众创空间。

鼓励社会和企业围绕资源优势和企业生产缺项,建设包括徽商回归、众扶众筹、研发众包、线上服务等在内的各具特色的众创空间。

进一步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全面落实一址多照、工位注册和线上政务服务,变创客跑腿为数字跑路。

建设融咨询培训、导师聘请、融资信贷、法律援助、税费减免等为一体的一站式服务平台,提升公共服务整体效能。

各级财政拨款资金,政府投入的天使基金、风投基金以及政府控股的担保机构担保形成的信贷资金,重点用于众创空间的房租、用能、网络、管理人员费用和创客交通补助以及首投、首担、首贷、首补、首奖等,为创客提供幼儿园式服务和母乳式喂养。

积极支持社会众创空间开展天使投资和管理团队持股孵化,全力推进国有控股的众创空间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持股孵化,并根据运营实绩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

充分激活全社会“双创”热情,实现高新技术企业的从无到有。

配套建设各种类型孵化器,对单个孵化器内,当年认定高新技术企业10家以上、5家以上,分别给予30万、15万元的奖补,省、市(县)按1:

1分担,其中50%用于奖励管理团队,50%用于孵化器的运营费用和对在孵企业支持。

提升完善社会服务机构,为培育企业提供服务,在对高新技术服务机构的绩效考核中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成效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2、科学划分阶段实行高新技术企业精准培育。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对入库企业分初创期、成长期和成熟期三种类型,对照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列出问题清单,制定培育方案,分解任务,精准帮扶,实现高新技术企业的从小到大。

入库企业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导产品的核心技术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3年左右能够获得知识产权授权,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企业收入40%左右,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2%左右,且近几年占比增速较快,2020年能够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标准预期。

初创期企业条件:

符合入库企业基本条件,对照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尚有较大差距,有望通过3-4年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成长期企业条件:

工商注册1年以上,1年左右能够获得知识产权授权,对照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尚有1-3项差距,有望通过2-3年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成熟期企业条件:

基本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通过进一步完善研发管理制度和加强研发能力建设,有望通过1-2年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3、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发挥对产业的领军作用。

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基地和各市首位产业,遴选100家左右技术领先、竞争力强的高新技术企业,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向其集聚,引进国内外高端人才,建设重大研发平台和重大创新项目,综合能力挤进国家队,形成国际或国内知名品牌。

把传统产业高新化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快传统企业改革改造建设改组与创新创业结合,优先植入科技,放弃僵尸企业,不搞头尾兼顾,让更多的土地、资金和创新要素流向科技型企业。

通过实施企业百强工程,打造一批引领产业高端发展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的龙头企业,并以此为核心,将产业链横向并联,纵向串联,加快形成现代产业体系和产业集群,实现高新技术企业的由大到强。

(三)壮大人才队伍,发挥第一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开展人才培养。

坚持科研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同步培养。

以深化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为核心,建立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收入分配制度,按上限执行《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聘请工程类教师必须有企业任职经历,评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应用类科技人员,必须在企业或基层累计工作满1年。

开展人才引进。

鼓励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经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原则上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离岗创业期间,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等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

异地引进人才的配偶工作调进,优先享受调出地同等性质编制待遇,子女上学享受引进企业所在地户口待遇。

建立人才激励机制。

充分利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等方式鼓励科技人员开展成果转化。

省政府对携带自主知识产权在皖创办企业的科技团队,以投资入股方式给予支持。

对有成果无资金的科技人员,国有和民间资本一开始可以设立独资公司,根据成果转化和市场化速度,给予科技人员从少到多的持股比例或期权奖励。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上一个年度,在企业工作满183天的科研人员,在企业给予研发费用支持的基础上,省、市、县(区)优先给予项目支持,在企业的科研人员越多、工作天数越多、创造成果越多,给予项目支持的力度就越大,享受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力度也越大。

属于高校院所在编到企业兼职的以上人员,与在编人员享受项目申报同等资格。

(四)加大研发投入,为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提供有效供给

对积极培育并逐年接近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企业优先申报国家和省级各类技术创新项目。

省级科技计划对培育入库企业设置项目扶持资金,企业自身研发费用越多,项目评审时加分力度越大。

对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省、市(县)分别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对入库的培育企业取消研发设备补助条件限制。

对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租用研发设备的,视同购买予以补助。

企业要建立年度科研项目计划和研发管理财务制度,对研发经费实行专账管理,准确归集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经费实际发生额。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经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终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认真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完善优惠政策落实规程,各地科技税务部门联手开展科技税收政策落实帮扶活动。

(五)优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平台,打好研发基础

引导创新平台加大对中小企业服务。

健全完善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科研设施资源开发共享机制,纳入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仪器设备管理单位,以及租用上述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分别享受省、市(县)补助。

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依托骨干企业建设若干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支持龙头企业与高校院所建设多形式、紧密型的产业创新联盟和新型研发机构,完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市场化机制,整合产学研创新资源,联合开展核心、共性技术攻关,推动跨行业、跨领域协同创新。

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引导支持外资企业、省外产业转移企业在皖设立研发机构,增加研发投入,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

我省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省、市(县)分别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省、市(县)补助分别不超过500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级质检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实验室给予100到300万元不等的奖励,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实验室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符合省市共建条件的企业实验室,连续3年,省、市(县)每年分别给予100万元的经费支持。

到2020年,全省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全部建有较强研发实力的研发机构。

(六)促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形成高新技术产品

加强知识产权的补助和保护力度,对中小培育企业获得的与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相关的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按照一定比例补助专利年度维护费用。

利用法律手段维护知识产权,对企业知识产权诉讼费用给予适当减免。

在合芜蚌建立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

省市对科技成果转化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应合理安排财政专项资金,设立应用类科技项目,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速度。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份奖励收入时,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待分红、转让时一并缴纳。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明确对科技成果发明人、共同发明人等在科技成果完成和转移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比例,不低于收益的50%,具体比例由高校、科研院所确定。

高校、科研院所正职领导(不含内设机构)以及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正职领导,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但可获得现金奖励。

其余人员可以获得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科技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份奖励收入时,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待分红、转让时一并缴纳。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技术入股、转让、授权使用等形式在皖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省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给予技术输出方10%的补助,市县给予技术受让方10%的补助,单项成果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七)创新体制机制,增强多种融资组合的输血造血功能

“4321”政银担合作模式优先支持成熟期、成长期和初创期(三期)科技型企业。

各省分行优化贷款审批流程的县支行比照小微企业、“三农”贷款优惠政策,优先支持并扩大对众创空间、在孵企业和三期企业贷款审批权限。

“税融通”业务优先支持三期科技型企业,担保款度由市县联席会议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核定。

科技部门与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徽商银行和省信用社对三期企业开展“科担贷”业务,由科技部门提供信用信息和贴息,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质押后,银行提供贷款,三期不同,贴息额度不同,省市分担。

徽商银行和省信用社及其分支机构优先开展三期企业小额票据贴现业务、动产融资和知识产权质押。

加快“三期”企业股份制改造步伐,以知识产权入股代替股权,以股权代替债权,以发债代替信贷。

建立三期企业上市目标责任制,促进企业从单一产品经营向资本运作+产品经营转变,债权融资向债权融资+股权融资转变,内部管理向科学决策+现代企业经营转变。

对3年内销售收入翻番或4年内在主板、新三板上市并在认定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市、县(开发区)补助的基础上,省级配套,三级补助的资金形成股份奖励给企业管理和科研团队,其中科研团队不少于50%,若达不到上述预期,三级补助资金按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协同推进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提高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培育企业就是培育财(税)源,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就是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就是实施调转促。

不把申报企业的通过率作为工作要求,鼓励各地积极申报,敢于“摸高”,让更多可上可下的企业有机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

积极运用差别化的激励政策和树立更加开放的财税管理理念,放水养鱼而不竭泽而渔,输血越多,后发造血功能越强,形成以创新为主要引领、高新技术企业和产业为主要支撑的发展模式和经济环境。

并以此形成高效运转的工作推进机制。

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组成的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是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牵头单位,会同省发改委、经信委、人社厅、工商联等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培育工作。

各市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是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

省级相关部门分市包干,市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分县(片)包干,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分工到企。

各级政府对标调转促行动计划,分三期制定年度目标任务,列出问题清单,解决时间节点,细化解决方案,建立台账、精准帮扶,形成省市县三级联动、部门协同推进、三期梯次推进的工作机制。

(二)开展资金供给侧结构改革努力去杠杆降成本

积极放宽税费政策,使税费降低程度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目标任务相匹配。

对小微企业成长的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在原4税(土地使用税、营业税、房产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免征的基础上,进一步放低门槛,加速培育进程。

省级备案的众创空间和孵化器按4税上缴的地方留成部分半数,省和企业所在市(县)财政给予奖励。

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可按投资70%,在满2年当年抵扣该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

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知识产权使用权转让价格,所得500万以下,免征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减半征收。

2017年底前对三期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降至19%,失业保险单位缴费率从1.5%降至1%,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照个体工商户缴费率暂按12%缴纳,待长大后追缴。

在执行“4321”政银担和“税融通”风险分担机制中,将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对初创期、成长期和成熟期企业贷款担保费率分别降低至1.2%,1.1%和1%。

省信用担保集团暂免收取中小微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再担保费。

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使投入增长幅度与高新技术企业增长幅度相适应。

各级政府应设立创投引导基金用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各级政府财政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联合设立风投基金或转化基金。

产学研联合项目资金绩效支出、劳务支出和专家咨询费等合计支出比例提高到30%,绩效支出不纳入科研人员单位绩效总额。

通过放大增量盘活存量,使财政资金真正用在厚植企业基础创新能力和培育企业的沃土良方上。

建设财政资金、天使(引导、风投、产业)基金、多层次资本市场等现代金融手段与信贷、社会融资等互为补充的融资支持体系,加快企业由小变大、化羽成蝶,形成全省经济持续不竭的动力。

(三)加强考核调度确保培育效果

根据高新技术产品发展趋势,省统计局会同科技、经信等部门对高新技术产业统计目录每2年调整1次。

由于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同质性和非排他性,其产值和增加值指标可以重复统计,不能累加统计。

开展培育信息体系建设,省级建设平台,市县负责汇总,企业建立终端,市县财政每年给予企业信息员额外定额补助,省、市、县对工作突出的信息员提高补助额度。

适度调整基数不同的市县动静态考核比例,将高新技术企业数占规上企业数之比调整为“高新技术企业数”和“规上企业数”2个指标,分开考核,高新技术企业数考核权重由各市县科技、财政、国税、地税4个认定部门共同承担,体现合力培育的考核导向。

开展工作调度。

省级部门一季度一调度,通报各市培育进展,帮助解决存在问题,保持培育序时进度。

省政府根据需要,适时调度,表扬先进,帮助后进,对一年完成任务达不到60%或2年没有完成任务的市,进行约谈。

通过建立培育机制,为科技大省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冲刺全国第一方阵进而推动向科技强省稳步迈进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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