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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复习资料最终修改

民法复习资料(最终修改)

第一章民法导论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研究意义

正确划分法律部门,区分民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关系,以此为基础建构合理的民事法律体系。

正确认识民法的调整方法。

使法院明确民事案件的管辖,针对不同调整对象适用不同程序,以便在司法系统内部进行科学分工。

二、民法调整对象内容

(一)平等主体

1.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2.当事人适用法律规则平等。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含义:

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类型

(1)财产归属关系。

指财产所有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因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物权”

(2)财产流转关系。

指因财产的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债权”

(3)财产继承关系。

指将死者遗留的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社会关系。

“继承权”

(4)知识产权关系。

指民事主体对其创造的智力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专有权利关系。

“知识产权”

(三)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的含义

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其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人身权。

2.人身关系的类型

(1)人格关系。

指基于自然人和法人本身所具有的权利主体资格即人格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人格权”

(2)身份关系。

指基于自然人和法人的一定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身份权”

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非财产性

(2)专属性(3)人格关系的固有性

第三节民法的本质

民法是权利法,私法,市民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民事责任具有同质救济性

第四节民法的渊源

含义:

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一元制、多元制)

多元制的民法渊源体制

1、宪法2、民事基本法3、民事单行法4、综合性单行法

5、行政法规6、地方性法规7、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8、最高人民法院的规范性文件9、民事政策10、民事习惯11、法理

第五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是体现市民社会和商品经济根本要求,贯穿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始终,具有普遍适用效力和衡平作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功能

1.民事立法的准则2.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3.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4.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四、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平等原则(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含义:

1、人格的平等2、对各类民事主体平等对待3、对民事主体进行平等的法律救济

(二)意思自治原则(自愿原则)

含义:

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设定权利和义务

(三)公平原则

含义:

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四)诚实信用原则

含义:

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

(五)公序良俗原则

含义: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

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六)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含义:

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其不得超越该权利的正当界限,损害他人的权利和社会利益,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概念

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特征

1、主体地位平等2、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具有对等性和相应性

3、形成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4、保障措施一般具有财产性和补偿性

分类

1、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划分标准)

根据民法调整对象的不同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主体的范围不同

绝对法律关系,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3、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物权关系:

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权关系:

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和意义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简称民事主体,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所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客体与主体相对应。

三、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表

第四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

概念:

民事主体为了追求某种利益而为法律所保护的行为自由。

权能: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取得利益的具体方式。

权限:

权利和义务的综合

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3、绝对权与相对权4、主权利与从权利

5、既得权与期待权6、原权和救济权

7、专属权和非专属权

二、民事义务

含义:

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从事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

分类(划分标准)

1.作为的义务与不作为的义务(以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

2.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以民事义务发生的根据为标准)

三、民事责任

含义:

指民事主体不履行自己的民事义务时应当承担的民法上的后果。

特征

1.违反民事义务而承担的不利后果。

2.连接民事权利和国家公权力的中介。

3.具有强制性和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4.主要是财产责任。

第四节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

概念

存在于人体之外,占有一定空间,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特征

1、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2、物主要限于有体物

3、能满足人的需要4、物必须具有稀缺性

5、物必须能为人支配

分类

1、动产和不动产

2、流通物、限制流通和禁止流通物

3、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

4.主物和从物

5、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6、原物和孳息

7、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

8、单一物、结合物和集合物

第三章自然人

概念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是和法人相对而讲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

指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取得

1.出生的要件

(1)与母体相分离

(2)活体(3)为人所生

2.出生的证明

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参照其他有关证明

3、胎儿利益的保护

(1)总括的保护主义

(2)个别的保护主义(3)绝对主义。

消灭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1.死亡的意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死亡而消灭

死亡的时间,三种学说:

心脏停止跳动说、呼吸停止说和脑死亡说。

2.死亡时间的证明

一般以户籍登记的死亡时间为准

如果户籍登记的死亡时间与自然人的真实死亡时间有出入时,则应以真实死亡时间为准

3.同时死亡的推定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为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

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征

1、以自然人的意思能力为基础。

2、法律予以确认的3、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得被限制或者取消。

划分标准:

年龄阶段的不同和理智是否正常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智力状态正常的自然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2.类型

普通的,即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

特殊的,即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和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后果的自然人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资格。

2.类型:

(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从事的行为

(1)纯获利益

(2)日常生活必需

(3)在法定代理人确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财产处分;

(4)依法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C无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从而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类型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第三节自然人的户籍和住所

户籍

以户为单位记载自然人的姓名、出生、住所、结婚、离婚、收养、失踪和死亡等事项的法律文件。

住所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

第四节监护制度

含义

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亲权与监护的区别

1.亲权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监护则不强求以血缘关系为基础。

2.亲权具有权利义务双重性,而法律对监护在相当程度上只有义务的规定。

3.立法对亲权采放任主义,而监护人执行监护事务则受到种种限制。

类型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由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2、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

3、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终止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3、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监护人基于正当理由而辞职;

5、监护人因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利益而被撤职;

6、委托监护因委托关系的消灭而终止。

第五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含义:

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二、宣告死亡

含义:

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的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法人

二、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社会组织

2、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3、拥有独立的财产,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第二节法人的类型

我国的分类

企业法人

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

特征:

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具有归其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独立财产。

依核准登记程序成立的法人。

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1.机关法人

指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组建的、有独立财政预算经费的各级国家机构,包括权力机关法人、行政机关法人、司法机关法人和军事机关法人。

特征:

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设立,不需要进行核准登记程序

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从事各种行政管理工作时,并不以法人的身份出现

机关法人的独立经费是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拨款的

2.事业单位法人

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法人,包括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特征

以公益为目的,而非以营利为目的

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活动

3.社会团体法人

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特征:

由会员组成,宗旨是实现会员的共同愿望,以非营利为目的。

第三节法人的成立

“设立”与“成立”

设立是法人成立之前的各种筹备工作的总称。

成立是法人经过筹备而取得法律人格的状态

三、法人设立的原则(国家管理方式)

1.自由设立主义,又称为放任主义。

2.特许设立主义,也称立法特许主义。

机关,事业单位,法人

3.许可设立主义,又称核准设立主义。

企业

4.准则设立主义,也称登记主义。

5.强制设立主义。

第四节法人的民事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

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

指法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概念:

指法人由于自己的行为而使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

第五节法人的变更、终止和清算

一、法人的变更

指法人在其存续期内所发生的组织形式、法人机关、活动宗旨以及业务范围等方面的变化.

法人的合并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

法人的分立

是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包括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

二、法人的终止

指法人资格的消灭,即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丧失,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再存在。

三、法人的清算

概念:

指清理即将终止的法人的财产,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从而使该法人归于消灭的程序。

第五章非法人组织

概念

也称为非法人团体,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特征

1.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体。

2.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合伙

概念: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财产的构成

指在合伙组织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以合伙组织名义取得的收益的总和,其包括两部分:

一是全体合伙人的出资;二是合伙组织设立后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

合伙债务

指以合伙的名义所欠的一切债务。

入伙与退伙

指在合伙组织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合伙组织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是合伙人在合伙组织存续期间退出合伙组织,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合伙的解散与清算

又称合伙的终止,是指由于法定原因的出现或全体合伙人的约定使合伙关系消灭。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案例分析)

概念

《民法通则》的定义:

公民和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学理定义:

指民事主体以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意思表示为要素,而发生意思表示内容要求的民事法律效果的合法民事行为。

特征

1,法律行为是人为的法律事实

2,民事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4,民事法律行为大部分是合法行为。

分类

1、单方、双方、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与无偿法律行为

3、诺成与实践法律行为

4、要式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5、主与从法律行为

6、独立和辅助法律行为

7、有因和无因行为

8、负担与处分行为

9、生前和死因行为

第二节民事表意行为的成立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法律行为的有效

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有效具有以下几点区别:

1、内涵和构成要件不同

2、体现的过程不同

3、从法律后果上看,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同

三、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形式

1、口头形式与书面形式2、明示形式与默示形式

3、意思表示的发出与生效4、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

第三节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一、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与禁止性规定

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节欠缺有效要件的法律行为之一—无效法律行为

概念和特征

指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而应当被宣告无效的法律行为。

具有违法性、应实行国家干预、具有不得履行性、自始、当然、确定无效。

类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一方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行为4、双方恶意串通行为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益6、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第五节欠缺有效要件的法律行为之二—可撤销法律行为

概念

指已经成立,但意思表示不真实,可因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行为使其效力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

特征

(1)可撤销法律行为在被撤销以前,已发生了针对无撤销权的当事人的效力;

(2)是否使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取决于撤销权人的意思,撤销权人以外的人不得主张撤销该法律行为;(3)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效力的消灭,必须有撤销行为;(4)撤销权一旦行使,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原则上溯及其成立之时,其效力归于消灭

类型

1、受欺诈的法律行为2、受胁迫的法律行为

3、危难被乘的法律行为4、重大误解的法律行为

5、显示公平的法律行为

撤销权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

第六节欠缺有效要件的法律行为之三——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

概念

指已经成立但欠缺有效要件,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只有经过权利人追认才能有效的法律行为。

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其依法不得独立从事的法律行为

2、无权处分行为

3、无权代理行为

第七节法律行为的附款

指当事人限制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者消灭的条款。

条件的概念

指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的成就或不成就,决定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附款。

类型

1.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2.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3.随意条件、偶成条件与混合条件

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

条件的成就,是指作为条件内容的事实已经实现。

条件的不成就,是指构成条件的内容事实已确定将不会实现。

不许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1.违背公序良俗以及社会公益的。

2.妨害相对人利益的。

三、期限

概念:

指当事人以将来事实的到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一种附款

类型:

1.始期与终期2.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四、负担

含义:

指其效力受当事人设定的负担影响的法律行为。

负担是课加给权利的取得人的一种附加的和特别的义务

法律行为被撤销、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返还财产(原则:

恢复原式)二、赔偿损失

第七章民事代理

概念:

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代理权

概念:

指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并由本人承担该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资格。

无权代理

含义:

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

狭义无权代理

指行为人无代理权,亦无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表授权存在,而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代理。

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

表见代理

含义:

指本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进行法律行为,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

第八章诉讼时效和期限

时效概念

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期间,而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

一定的事实状态,是指权利的行使或不行使等状态;

持续一定的期间,是指持续不间断的若干岁月;

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是指导致权利的取得或丧失。

时效分类

依据其成立要件和法律效果的不同,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诉讼时效功能

1.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2.稳定法律秩序。

3.减少诉讼,便于法官断案。

除斥期间

含义:

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该权利消灭。

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1.期间性质不同。

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

2.构成要件不同。

诉讼时效具有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的经过和权利继续不行使的事实状态;除斥期间仅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

3.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4.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仅消灭胜诉权,实体权利不消灭;除斥期间消灭实体权利。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自请求权产生之时开始起算

自请求权可以行使之时开始起算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时开始起算

诉讼时效类型

普通诉讼时效:

又称为一般诉讼时效,指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作出特殊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2年

特别诉讼时效:

指法律规定的仅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又分为短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于最长诉讼时效。

1.短期诉讼时效

指时效期间不足两年的诉讼时效。

2.长期诉讼时效

指时效期间在2年与20年之间的诉讼时效。

3.最长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

第二节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诉讼时效的中止

指在诉讼时效进行的过程中,因某些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从而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条件:

1.存在着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第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二,其他障碍:

一是权利人死亡,尚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二是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又无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已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三是其他事由。

2.以上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诉讼时效的中断

指在诉讼时效进行的过程中,因发生某些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条件

(1)权利人起诉

(2)权利人主张权利(3)义务人承认。

诉讼时效的延长

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时,经人民法院调查确有正当理由而将法定时效期间予以延长。

第三节期限

概念:

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

期限分为期日和期间。

期日:

指由一定的时间单位所表示的某一特定时期。

期间:

指从某一期日始至另一期日止的一定时间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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