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学籍新桥医院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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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维护教学秩序,规范过程管理,提高培训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重庆市卫生计生委《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及第三军医大学《关于进一步做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招录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住培)地方学员。

军人住培学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住培学籍管理工作应本着依法治教、从严治学的原则,遵循医学教育和医学人才成长规律,健全管理制度,坚持统一标准、突出实践、规范管理,注重实效,切实提高住培学员的执业素质和能力。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新招收的住培学员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医院报到,办理入培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住培办公室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延期。

请假时间从报到截止日次日开始计算,不得超过1周。

除不可抗因素外,未请假或逾期者,均视为放弃入培资格。

第五条新学员分为社会人和单位人两个类别。

报到时,社会人的人事档案须调转至重庆市卫生人才交流中心托管,单位人的人事档案仍由原单位人事部门保管并提供证明。

第六条住培学员报到后1周内,由医院组织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体检不合格者,报重庆市卫生计生委复核。

体检合格者,再次复审相关材料。

第七条新学员复审合格者,由住培办公室办理入培手续,填写《住培学员学籍管理登记表》,并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复审不合格者,报重庆市卫生计生委审议后,取消其住培资格,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入培时间从录取当年9月1日起计算,每年9月15日前,学员管理中心按学年将学员情况报住培办公室审核注册,并登记学员学籍变更、异动记录。

第三章培训时间与考勤

第九条住培学员应严格遵照我院住培相关规定,根据国家住培内容与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入科教育、临床实践、学术活动、教学科研活动等训练及各类考核。

第十条培训时间

(一)本科学历和研究生学历(学术学位)住培学员:

培训周期3年,最低培训时间不少于33个月。

(二)硕士学历(专业学位)住培学员:

培训周期2年,最低培训时间不少于22个月。

(三)博士学历(专业学位)住培学员:

培训周期1年,最低培训时间不少于11个月。

未能完成相应最低培训时间的住培学员,不得参加结业考核。

第十一条培训时间减免。

未实施研究生与住培并轨省份的专业学位研究生住培学员,可申请减免培训轮转时间,按照我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申请办理。

其他符合国家、军队、重庆市规定可以减免培训时间者,均按相关规定办理减免培训时间手续。

第十二条请假审批。

因故不能参加规定的学习、训练、考核及其他集体活动的住培学员,须填写《住培学员请假申请表》,按照程序请假批准后报住培办公室登记备案。

请假3天(含)以内,由轮转所在科室负责人或教学副主任签署意见,由学员管理中心领导批准并报住培办公室备案;

请假超过3天、不满2周(含)者,报住培办公室批准;

请假超过2周、不满1个月(含)者,报医教部领导批准;

请假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者报医院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每学年请假累计超过1个月者,必须用当年可选/机动科室轮转时间补足所缺工作日后方能参加年度考核;

请假累计超过3个月者,必须补足所缺工作日并顺延1年参加结业考核。

第十四条日常考勤

(一)轮转科室负责住培学员日常考勤,考勤情况记录在《住培考勤月报表》,并于每月底报住培办公室,科室留档备份。

(二)学员管理中心每周抽查学员在位情况不少于1次,住培办公室每月抽查学员在位情况不少于1次。

(三)住培学员不假脱岗或请假逾期者,均视为缺勤,由住培办公室登记备案。

(四)缺勤1次,学员管理中心点名通报;

缺勤累计2次,院周会通报,并扣除该学员当月工作性补贴;

缺勤累计3次,予以退培。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住培学员按照要求参加规定的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

过程考核由医院组织,包括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成绩记入《住培学员学籍管理登记表》。

结业考核由重庆市卫生计生委统一组织。

第十六条过程考核

(一)考核阶段:

1.日常考核。

由轮转科室组织,包括出勤情况、培训指标完成情况、医德医风、临床职业素养和临床实践能力。

评分标准另行制定。

2.出科考核。

由轮转科室组织,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

3.年度考核。

由住培办公室统一组织,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

(二)成绩评定

1.采用百分制或A、B、C和D四个等级。

具体换算标准:

90-100分为A,80-89分为B,70-79分为C,70分以下为D。

70分或C以上为及格或合格。

2.出科考核不合格者,可申请1次补考,补考仍未通过者,重新轮转该科室后再申请补考。

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可申请1次补考,补考仍未通过者,延期1年参加结业考核。

学籍档案记录重修补考成绩时,应将不及格成绩和重修补考成绩同时记录,并标记“重修”。

第十七条结业考核。

由重庆市卫生计生委统一组织,包括专业理论考核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

任何一项考核不合格,均视为考核不通过。

第十八条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或考核者,应当在考前1周提交《缓考申请表》,经住培办公室同意后方可缓考。

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对待,并标记“缓考”。

第十九条旷考或考试作弊者,成绩记为零分,并在考核成绩报表中注记“旷考”或者“作弊”。

旷考确有悔改表现者,由本人申请,经住培办公室报院部领导批准后可参加重修补考。

考试作弊者依据我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变更培训专业与基地

第二十条学员参培后,非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更培训基地或培训专业。

如因特殊原因需申请变更者,须按重庆市卫生计生委相关规定,填写《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变更培训基地与培训专业申请表》,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变更培训基地

(一)违反医院管理规定正在接受纪律处分者;

(二)保留学籍或拟退培者;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变更培训专业

(一)拟变更新的培训专业带教师资不足,超出该专业培训容量,无法达到培训要求者;

(二)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平台新学员信息录入后;

(三)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住培紧缺专业者;

(四)住培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五)正在保留学籍或拟退培者;

(六)已变更过培训专业者。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住培学员因公差、生病、产假等特殊原因请假3个月(含)以上者,可申请休学,但须提供相关证明。

休学一般以1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1次,但累计时间不超过1年,逾期者按退培处理。

休学期间每月只发放基本补贴。

第二十四条由住培学员本人提出休学申请,填写《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中止培训申请表》,经所在专业基地负责人同意,报学员管理中心、住培办公室及分管院部领导批准。

单位人还须征得入培前所在单位同意。

第二十五条休学期间,社会人由所在专业基地负责管理,单位人由入培前所在单位负责管理。

第二十六条复学时,住培学员须在休学期满前1个月提出申请,经所在住培专业基地负责人同意,报学员管理中心、住培办公室及分管院部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七章退培

第二十七条住培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培:

(一)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严重心理障碍、精神疾患或其他健康原因不宜继续参加培训者;

(二)在招生录取中提供虚假证明、隐瞒重大疾患者;

(三)未经审批不按照计划轮转者,随意调换科室经教育无效者;

(四)培训过程中无故缺勤累计3次(含)以上者;

(五)医院组织的年度考核连续2年不合格者;

(六)达到最长休学期限仍不能复学者,以及休学期间发生重大违纪违规行为者;

(七)医院医疗缺陷评定2级(含)以上的主要责任人;

(八)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参加学习要求退培者。

第二十八条因学员自身原因需提前终止培训者,须提前30天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中止培训申请表》,经所在专业基地主任审签同意后报住培办公室,逐级审批后,办理培训协议暨劳动合同解除手续。

第二十九条因违反医院管理规定,符合退培条件者,由住培办公室填写《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基地中止学员培训申请表》,逐级审批后,办理培训协议暨劳动合同解除手续。

第三十条经培训基地批准的退培学员,根据培训协议条款到财务供应科退还培训期间产生的相应培训费及违约金。

经重庆市卫生计生委审批结束后,学员本人、委派单位、住培办公室、重庆市住院医师、护士规培事务管理办公室各留存1份备案。

退培时间均以重庆市卫生计生委盖章审批时间为生效时间,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退培手续,发放培训学习证明。

第八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一条对学习成绩优异和表现突出的住培学员,根据学校教学奖励办法予以表彰奖励,并在医院招聘选留或推荐工作单位时优先考虑。

每年年底由学员管理中心组织评选后,报住培办公室并经院部领导批准,公示后确定奖励名单。

第三十二条对有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的住培学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者,根据情节轻重,还应当实施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院察看和开除学籍等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留院察看一般为1年,时间计入住培时间。

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察看;

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察看,但察看期不能少于6个月。

解除察看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相关程序报院部领导审批。

第三十四条住培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触犯刑律;

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严重违反学校和医院规章制度;

(二)受到2次纪律处分,其中1次为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或受到3次警告(含)以上处分。

(三)留院察看期间,仍无悔改表现;

(四)在国家、学校和医院考试、考核中认定作弊。

第三十五条开除住培学员学籍处分,由学员管理中心报住培办公室,经院部领导批准后执行,予以注销学籍,并报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事务管理办公室备案。

凡开除学籍的学员,一律不得再重新招入我院进行住培,不予开具培训学习证明。

第三十六条日常考核合格的住培学员,全额发放当月工作性补贴;

不合格者,扣发当月工作性补贴。

第三十七条对住培学员的奖励和处分的相关文件,归入医院住培学员学籍档案,并在重庆市卫生计生委印发的年度考核登记表中记载,提交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事务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九章学籍档案归档

第三十八条住培学员学籍档案由住培办公室建立并进行日常管理,学员管理中心和各专业基地配合做好归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下列材料应及时整理归入住培学员个人档案,提交重庆市卫生计生委规培事务办公室,由其负责移交学员所属的人事部门:

(一)录取通知书;

(二)学籍登记表;

(三)市卫计委住培学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四)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四十条下列材料应及时整理归入住培学员学籍档案(含电子版),并报送住培办公室永久保存并依规提供查询:

(一)录取成绩登记表;

(二)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三)学籍登记表(复印件);

(四)住培生轮转手册;

(五)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年度考核登记表;

(六)学籍变更材料;

(七)奖励、处分材料;

(八)其他需归档的材料。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院医[2010]191号《第三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聘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和院医[2012]236号《新桥医院地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管理办法(试行)》即行废止。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中未涉及的住培学员权利和义务,社会学员参照医院和学员签订的《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社会人)培训协议暨劳动合同》有关条款执行,单位委培学员参照重庆市卫生计生委、医院以及学员签订的三方《重庆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单位人)培训协议书》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医教部负责解释。

主题词:

住院医师规范化学员学籍管理规定

抄报重庆市住院医师/护士规范化培训事务管理办公室学校训练部临管处(共印50份)

承办单位:

医教部教务科联系人:

曹霞电话:

755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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