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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流通企业兼并重组步伐加快,行业集中度开始提高。

2012年销售总额10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已有10家,比2010年增加2家,已实现规划纲要目标的一半;

前100位药品批发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市场份额达64%,比2010年提高4个百分点。

其中,前3位企业占28.8%,比去年增长2.2个百分点;

前10位企业占41.9%,增长2.3个百分点;

前20位企业占49.3%,增长近2个百分点。

前20位企业成为行业市场集中度提升的主要推动力。

100亿元以上的企业有10家,50-100亿元的有7家,10-50亿元的有74家,比去年增加10家。

2012年,前100位药品零售企业销售额占零售市场销售总额的34.3%。

其中,前5位企业占9.6%,前10位企业占16.3%,前20位企业占22.9%。

前100位药品零售企业的销售额底线为1.35亿元,销售额超过10亿元的企业有19家。

其中,销售额超过40亿元的有3家,30-40亿元的有5家,20-30亿元的有3家,10-20亿元的有8家。

零售药店连锁率为34.62%。

零售药店在面临来自宏观政策及市场竞争的双重压力下,加快了抱团结盟的速度。

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成立15家省级药店联盟,覆盖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销售总额达355.57亿元,比去年增长26.1%,约占全国药品零售市场总额的五分之一。

(二)我国药品流通行业存在的问题

但是,由于长期实行的以药补医体制等体制性弊端,以及药品定价、采购和医保支付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加上准入门槛较低、行业规划管理欠缺、市场竞争不充分、执法监督工作不到位等因素,行业仍然存在药品批发企业数量过多,行业集中度低,药品连锁经营发展较慢,现代医药物流不发达,药品流通秩序不规范等一些突出问题,不能适应新形势对行业发展的要求。

最突出的就是药品流通企业“小、散、乱”问题严重,组织化程度较低。

这里主要指批发企业数量过多,行业集中度仍然很低。

2004年到2008年,药品批发企业从7450家迅速膨胀到1.3万多家。

,各省市少则数百家,多则上千家,全国统一市场未能形成,制约了药品批发配送业务的集约化发展。

药品流通企业管理水平、流通效率和物流成本与发达国家存在很大差距。

第一,集中度的对比。

2008年我国药品批发前三强占全国销售总额的20%,前500强占85%,其余1.25万家企业仅占不到15%的市场份额。

2009年药品零售前三强仅占全国药品零售市场销售总额的5.59%。

发达国家行业集中度远高于我国。

在药品批发环节,美国有75家批发企业,前三位市场占有率高达96%;

德国只有10家大型药品批发企业,前三位市场份额达60-70%;

日本共有147家药品批发企业,前三位市场占有率超过75%。

第二,规模的对比。

2009年,我国最大的药品批发企业销售额不足800亿元人民币,而美国最大的药品批发企业麦克森2009财年销售收入达1066亿美元。

零售方面,2009年我国最大的连锁药店销售额仅31亿元人民币,同期美国最大的连锁药店沃尔格林销售额达633亿美元。

截至2012年12月31日,国内以药品流通为主业的上市公司共有15家(整个医药类上市公司总数200多家),市值总和为1474.41亿元(当日美国麦克森公司市值为226亿美元,按汇率6.2365计算,折合人民币约1408亿元),其中,市值最高的国药控股不足500亿元,市值最低的海王星辰不足10亿元。

第三,流通效率的对比。

目前我国药品流通行业平均毛利率在7-8%,远高于发达国家水平,美国为2.5-4%,日本为2-3%;

但是我国药品流通行业平均利润率只有1%左右,大量企业利润率不足1%,美国为1.5-2.5%,日本为1-1.5%。

原因就在于我国流通效率低,费用率高达7%左右,而美国和日本费用率只有1-1.5%。

在商务部《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中明确提出2015年具体发展目标:

形成1-3家年销售额过千亿的全国性大型医药商业集团,20家年销售额过百亿的区域性药品流通企业;

药品批发百强企业年销售额占药品批发总额85%以上,药品零售连锁百强企业年销售额占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总额60%以上;

连锁药店占全部零售门店的比重提高到2/3以上。

县以下基层流通网络更加健全。

骨干企业综合实力接近国际分销企业先进水平。

(三)GSP修订的背景

现行药品GSP自2000年颁布实施以来,经过十年的实践,对提高药品经营企业素质,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药品质量安全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行药品GSP已不能适应药品流通发展和药品监管工作的要求,主要表现在:

一是与《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监管政策存在不一致的地方;

二是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药品流通发展的状况,如购销模式的改变、企业管理技术和物流业的发展等;

三是不能适应药品市场监管新的发展需要,如对购销渠道的规范管理、储存温湿度的控制、高风险品种的市场监管、电子监管的要求等;

四是药品GSP的标准总体上已不适应药品许可管理的要求,落后于推进产业发展的目标,降低了市场准入的标准,不利于保证药品安全。

尤其是《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等一系列重要文件的发布,对药品流通改革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现行药品GSP已不能适应医改工作的发展和药品监管工作的需要,修订十分必要。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严格药品流通监管。

完善药品经营许可制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体系。

完善药品流通体系,规范流通秩序,鼓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配送,并与药品零售机构直接结算。

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制订药品冷链物流相关标准。

探索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

(四)GSP修订的过程

从2005年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着手开展调查研究,探索在GSP修订中如何贯彻科学监管理念,有效提高监管工作效能,2009年正式启动修订工作。

在修订过程中,广泛借鉴了世界卫生组织以及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药品流通监管政策,全面调查了我国药品流通行业状况,多次召开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药品生产与经营企业以及相关部门代表座谈会,三次上网征求意见,同时征求了商务部、工信部、卫生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最终形成了GSP修订草案,上报卫生部审议,最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于2012年11月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以90号部令发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GSP概述

1.修订的思路

一是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开展修订工作;

二是查找药品流通过程中各种影响药品质量的安全隐患,采取确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加以控制,保证经营活动中的药品安全;

三是调整现行GSP中不符合药品监管和流通发展要求的、与药品经营企业经营管理实际不相适应的内容,重点解决药品流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难点问题;

四是以促进药品经营企业整体水平提升为方向,使修订的规范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五是积极吸收国外药品流通管理的先进经验,促进我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与国际药品流通质量管理的逐步接轨。

2.修订的目标

根据修订思路,国家局确定了“提高标准、完善管理,强化重点、突破难点”的修订原则,明确了“全面推进一项管理手段、强化两个重点环节、突破三个难点问题”的修订目标。

一项管理手段就是实施企业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两个重点环节就是药品购销渠道和仓储温湿度控制,三个难点就是票据管理、冷链管理和药品运输。

3、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GSP共4章,包括总则、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附则,共计187条;

其中批发部分计117条约占2/3,零售部分计60条约占1/3。

新修订GSP集现行GSP及其实施细则为一体,条款数量虽然比现行版GSP与实施细则总和168条只多出19条。

但增加了许多新的管理内容。

新版GSP新增内容条款:

批发:

59条,零售:

31条。

如新修订GSP借鉴了国外药品流通管理的先进经验,引入供应链管理理念,结合我国国情,增加了计算机信息化管理、仓储温湿度自动检测、药品冷链管理等新的管理要求,同时引入质量风险管理、体系内审、验证等理念和管理方法,从药品经营企业人员、机构、设施设备、文件体系等质量管理要素的各个方面,对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养护、销售、运输、售后管理等环节做出了许多新的规定。

(1)全面提升软件和硬件要求

新修订GSP全面提升了企业经营的软硬件标准和要求,在保障药品质量的同时,也提高了市场准入门槛,有助于抑制低水平重复,促进行业结构调整,提高市场集中度。

  在软件方面,新修订GSP明确要求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并对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记录、凭证等一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提出详细要求,并强调了文件的执行和实效;

提高了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质管、验收、养护等岗位人员的资质要求。

在硬件方面,新修订GSP全面推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着重规定计算机管理的设施、网络环境、数据库及应用软件功能要求;

明确规定企业应对药品仓库采用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对仓储环境实施持续、有效的实时监测;

对储存、运输冷藏、冷冻药品要求配备特定的设施设备。

(2)针对薄弱环节增设一系列新制度

针对药品经营行为不规范、购销渠道不清、票据管理混乱等问题,新修订GSP明确要求药品购销过程必须开具发票,出库运输药品必须有随货同行单并在收货环节查验,物流活动要做到票、账、货相符,以达到药品经营行为,维护药品市场秩序的目的。

针对委托第三方运输,新修订GSP要求委托方应考察承运方的运输能力和相关质量保证条件,签订明确质量责任的委托协议,并要求通过记录实现运输过程的质量追踪,强化了企业质量责任意识,提高了风险控制能力。

针对冷链管理,新修订GSP提高了对冷链药品储存、运输设施设备的要求,特别规定了冷链药品运输、收货等环节的交接程序和温度监测、跟踪和查验要求,对高风险品种的质量保障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与医改“十二五”规划及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等新政策紧密衔接

为落实医改“十二五”规划和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关于药品全品种全过程实施电子监管、保证药品可追溯的要求,新修订GSP规定了药品经营企业应制定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制度,并对药品验收入库、出库、销售等环节的扫码和数据上传等操作提出具体要求。

为配合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对执业药师配备的要求,新修订GSP规定了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三、规范解读

(一)第一章总则

总则是相对分则而言。

一般来讲,总则规定的是该部规章的总的原则、基本制度等,是整部规章的纲领性的规定,是规章的灵魂。

总则中的条文,一般是不宜放在对某一方面作出具体规定的章节之中的。

第一条是本法的立法宗旨,是一部规章中最根本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一般规定在规章条文中的第一条,以便开宗明义的阐明本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目的。

【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本条是本法的灵魂、核心,贯穿于办法的全过程,其他条文均围绕这一规定设定。

在2012征求意见稿(下简称12稿)和老稿(下简称00稿)中都未提“规范药品经营行为”。

只有规范药品经营行为和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是一个整体,最终目的都是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

规范的GSP各项条款都是围绕这个目标作出的具体要求。

第二条是本法的地位和基本要求【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

】在2012征求意见稿(下简称12稿)和老稿(下简称00稿)中都为“本规范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

新规范和第一条对应再一次强调了其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GSP是国家强制实施的制度,不是推荐实施,也不是企业自主实施。

其应该是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管理的基本条件,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最低要求,也是国家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GSP认证检查的标准。

第三条是本法适用的对象范围【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

】在00稿中只提到“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药品的专营或兼营企业”。

新规范根据供应链管理理念,延伸了对药品经营环节上、下游监管的范围,提出药品流通全过程、全方位管理的要求,规定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流通中其他涉及药品储存、运输的活动都要符合GSP的相关要求,弥补了以往药品流通过程中的监管空白,是实现对药品流通全过程监管的重要修订。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中也明确提出完善药品流通体系,规范流通秩序,鼓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配送,并与药品零售机构直接结算。

由于使用环节药品质量管理的差异性,此次新修订GSP没有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储存等活动纳入适用范围,但鉴于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的质量管理与经营质量管理密切相关以及药品监管职能的要求,新规划比12稿还加入了“供应链其他领域的管理(第185条)医疗机构药房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药品采购、储存、养护等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互联网销售药品的质量管理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但医疗机构中属于具有经营特性的这一部分,比如说药品的购进,还有药品的储藏,也应该遵循GSP所确定的原则,这个是没有差异的。

国家局对医疗机构也有专门的监管措施,比如说2011年国家局颁布了《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专门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中的购进、储存、养护等行为提出了规范要求,并对相关法律责任做了具体规定。

第四条是企业药品经营的基本守则【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坚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将作为申报认证的前提条件,改变认证理念,强化资质审查、资料技术审查,诚实守信是申报认证的前提,虚假、欺骗将直接终止审查及现场检查.

(二)第二章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1.第一节质量管理体系

该部分内容是新规范新加入内容,也是核心内容,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是企业实施GSP总的、系统性、启源性的首要工作和基本要求,其是从制度保证上保证药品经营的质量。

通过强化质量管理制度,对药品流通的各个环节达到规范化,约束经营者的行为,“一切行为有标准,一切行为有记录,一切行为可追溯。

”12稿中附录定义“质量管理体系”,是指企业为实现质量管理的方针目标、有效地开展各项质量管理活动、保证药品质量而建立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 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

这里明确指出要先制定质量方针,12稿中附录定义“质量方针”,是由企业负责人正式发布的企业总的质量宗旨和方向,是企业经营总方针的组成部分,是企业负责人为保证药品质量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做出的承诺。

企业负责人应当确定质量方针并形成文件。

【第六条 企业制定的质量方针文件应当明确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这里质量方针是企业质量管理总的方向和要求,其是评价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的基础,质量目标应依据质量方针制定,是质量方针的具体展开和落实。

企业各级组织和岗位均应制定相应质量目标,各岗位均应了解并努力实现自己的质量目标。

所以有了【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全员参与质量管理。

各部门、岗位人员应当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12稿中附录“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是指企业在经营和管理过程中,保障药品质量所应具备的关键条件,包括企业的组织结构、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文件、主要设施及设备、计算机系统等。

对应是【第七条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

】这在规范后面的章节都有具体阐述。

新规范第五条指出质量管理活动包括:

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

这里很重要的是要进行企业质量管理的内审。

12稿附录定义“质量管理体系内审”,是指企业按规定的时间、程序和标准,依照本规范组织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的内部审核。

目的是核实质量管理工作的充分性、适宜性和有效性,并对发现的质量控制缺陷和风险加以整改,以保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持续改进和完善。

内审的条件【第八条 企业应当定期以及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

】这里质量管理体系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一般指当机构调整、关键人员更新、设备更换、工作流程发生改变时;

因药品质量原因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服务质量出现重大问题或顾客投诉、新闻曝光,造成不良影响时,都应进行专项内部质量审核。

GSP认证是质量管理的外部推力,GSP内审才是质量控制的内部动力。

引导企业建立完善的GSP内审机制,才是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

监督实施GSP的根本目标就是推动企业建立有效的内部质量控制机制,GSP的最终目标就是企业主动质量控制由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推动GSP的进步。

内审的目的【第九条 企业应当对内审的情况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论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质量控制水平,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和内审对应的就是外部质量体系审核,其审核的对象、内容和方式【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药品供货单位、购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确认其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对应的评价不合格:

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该单位,停止与该单位发生业务往来;

评价合格:

签订质量保证协议,明确双方所承担的质量责任;

从而优化供应链渠道,保证质量控制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第十条 企业应当采用前瞻或者回顾的方式,对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

】质量风险一般是指由于产品的质量原因导致伤害发生的可能性及伤害的严重性的集合。

前瞻方式:

通过对预先设定的质量风险因素进行分析评估,从而确定该因素在影响流通过程中药品质量的风险评价。

回顾方式:

就是以已将或可能出现的质量风险为结果,通过回溯过去的研究方式。

引入了质量风险管理的理念,就是要求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要提高质量管理的责任感,强化自律、自控的能力,将质量管理关口前移,提高预测和防范质量风险的能力,也体现了GSP所要求的企业是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观念。

2.第二节 组织机构与质量管理职责

这一节是组织保证药品经营的质量,要求设立独立、高效、合理、运转有序的质量管理机构,与业务部门分设,在企业内部拥有对药品质量的裁决权。

新版规范和老版相比删除了质量领导组织和药品检验机构。

要求设立组织机构【 企业应当设立与其经营活动和质量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者岗位,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

】GSP涉及到的组织机构一般包括:

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质量验收、校准与验证);

商流管理机构(即业务管理机构,包括采购、销售等);

物流管理机构(收货、储存、养护、出库、配送、运输)信息流管理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资金流管理机构(包资金流动、核算、资产、财务票据管理)和其他机构。

该节中涉及到的人的职责主要包括企业负责人【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本规范要求经营药品。

】和企业质量负责人【第十五条 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由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全面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

】在12稿附录中定义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最高经营管理者,即《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企业负责人”。

企业质量负责人,是指企业主管质量工作的高层管理者,即《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质量负责人”。

这里明确了企业质量负责人在企业组织机构中的层级定位及主要职权,其质量管理裁决权是指对企业内部发生的涉及质量管理的事权的最终决定权,此权利是本规范授予的法定权利。

在11年8月的征求意见中的表述是质量负责人具有独立行使质量管理职权的必要权限;

质量管理机构,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质量管理部门(第16条)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有效开展质量管理工作。

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不得由其他部门及人员履行。

】其质量管理部门职责(第17条)一共十九款:

和00版类似的“【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

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并建立药品质量档案;

负责不合格药品的确认,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负责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负责药品质量查询;

协助开展质量管理教育和培训;

】将00版的“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扩展为【负责对供货单位和购货单位的合法性、购进药品的合法性以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的合法资格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内容的变化进行动态管理;

将“负责药品的验收和检验,指导和监督药品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扩展为【负责药品的验收,指导并监督药品采购、储存、养护、销售、退货、运输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

】新增了【组织制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指导、监督文件的执行;

负责假劣药品的报告;

负责指导设定计算机系统质量控制功能;

负责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和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建立及更新;

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

负责药品召回的管理;

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

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内审和风险评估;

组织对药品供货单位及购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的考察和评价;

组织对被委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查;

3.第三节 人员与培训

该规定是从人员保证药品经营的质量,企业的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有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必须是执业药师;

从事药品经营、质量、验收、养护等岗位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

人员方面删除了00版中检验人员、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药品批发企业从事各项技术工作专职人员数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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